![]() 龙翔五洲同志2014-11-6在一个有关“新社会主义”的跟帖中说: “关于重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普选问题我可能有些老天真:既然社会主义革命是依靠大多数人民,是为了大多数人民,是造福于大多数人民。那末一旦革命胜利了,却不自信起来了,不敢信任人民了,不敢给人民普选的民主权利了,要由所谓的无产阶级精英少数人来决定问题了,是不是很不正常啊!” 不知道龙翔五洲同志这里说的,是哪一个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的国家?如果说的是我们中国,那就错了(如果不是,那就是我错了,请龙翔五洲同志明示)。下面,就简单介绍一下新中国诞生后不久,从1953年开始举行的第一次普选: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0次会议决定,在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成立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3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布。1953年《选举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选举活动的法律,标志着人民依法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开端。 从1953年7月到1954年5月,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拉开帷幕。据统计,全国进行基层选举的单位共为214798个,进行选举的人口共为5.71434511亿人;登记选民总数占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参加投票占登记选民总数的85.88%。共选出近570万基层人大代表。 同年进行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立的奠基性伟大事件,标志着我国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极大地激发了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政治热情。 1954年9月15日,北京中南海怀仁堂。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其重要议程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经过3天热烈讨论并经无记名投票,《宪法》草案获得全体代表一致表决通过。此次会议上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 会议选举产生新的国家领导人:毛泽东以全票当选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刘少奇当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董必武当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毛泽东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共和国一切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它预示着新中国的民主政治由此掀开崭新篇章。这次会议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它明确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由此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的中心地位。 这就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国范围的普选,与“特别是”以来的所谓“选举”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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