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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在到自为———广州番禺胜美达工会斗争研究

2014-10-8 23:11| 发布者: 水边| 查看: 920| 评论: 1|原作者: 王江松

摘要: 近几年来,人们惊喜地看到,中国工人正在开始由分散无序到组织化、由自在的阶级到自为的阶级的伟大转化:在2010年南海本田罢工以及随后发生的珠三角地区许多罢工的过程中,工人们都提出了重整工会、改组工会、把老板工会改造为工人自己的工会的要求

721日,社保稽查科三个工作人员来厂处理社保一案。由于工人此前的备案将在723日到期,稽查科迫于压力强制要求厂方给工人补缴社保。厂方不愿给买社保超过两年的员工一次性补缴社保,故只召集买社保不满两年的员工签一份《社会保险结果告知书》。《告知书》主要内容是:稽查科已发出整改通知书给工厂,并要求工厂改正违法行为,让员工在7个工作日内与工厂联系办理补缴手续。

因为没被召集,买社保超过两年的员工下班后就前往社保工作人员所在的调解室。但人事部主管(身兼厂方工会筹备组组长!)盖龙江阻挠工人进入,并放话说“你可以不做,可以走人。”

724日,厂方召来四名参与追缴社保的员工,告知她们78日未经批准擅自旷工。厂方决定处罚工人、给予书面警告一份。但早在77日员工就已向各级上司请假,并书面告知PMP事业部Leader陈三平。人事部主管盖龙江推说未经批准则请假无效。工人指出厂内事后补写请假单极为普遍,盖龙江又推说“这个要看是什么事情”。实际上当日两位厂方主管(包括盖某)也前往社保局与工人谈判,但盖龙江竟否认此事,并称“如果你们对这个处罚有问题可以到相关部门去申诉”。

工人们自认在厂方不帮工人补社保情况下自行追缴无过错,且有社保局回执为证。工厂长陈满洪便放话,“你们有你们的态度,都知道维护你们的权益,公司也有公司的态度去维护公司制度和尊严”。工人认定厂方心血来潮从严执法(还是拿大半个月前的事情秋后算账),必定是刻意报复她们追缴社保的行为,因此拒签《警告书》。厂方遂将工人拒签一事张榜公布大肆宣扬。

厂方又召来三名参与追缴社保的员工,称因其表现优越,决定调入其它部门担任指导员一职,指导新员工作业。并威胁说“这点是公司的决定,我们现在是一个告知你的义务,如果你们明天开始不服从这点安排视为违反厂纪厂规,原因就是你们不服从公司安排”;“这是工作需要,至于这份调动表,你们签与不签名都没有关系,我们今天已告知你们,你们不服从安排我们工厂就会按厂纪厂规处理。”

工人质疑调动安排,提出四点拒绝理由:工人对目前岗位尽职胜任,问心无愧;工人自觉因文化程度不高无法胜任新岗位;厂方口称赏识工人才予调动,却不谈调动后薪金、工时方面的变动;按相关法规,不经劳资双方达成共识,厂方单方面调岗无法律依据。

工场长陈满洪听后当即恼羞成怒。工人紧接着又提出:“既然你们说我们做事优秀才调动,请问我们调动后是加薪、加奖金、升职吗?还是我们调动后的每个月给我们三个分别加班100个小时或者是比现在的加班更多吗?”陈满洪拍着桌子回应说:“你去抢啊!你去外面抢嘛!”当时工人就很质疑的问:”现在是上班时间,你不是说过要我们服从安排吗?你现在那么肆无忌惮的强烈要求我们去抢,我们可以服从,但是一切法律责任必须你工厂承担。”最终经过一个半小时的争论,工人们拒签调动表离去。

86日,上述三个受工厂打压的工人刚上班就发现在工作区域的墙上,有个摄像头刚好正对着三个工人的工作台面监控着,这个摄像头并且在工场长陈全安口中得到了证实,同时也承认这是用来监控这三个工人的。

仅仅在前一天即85日,广东省总工会主席黄业斌一行到广州番禺胜美达电子厂就企业民主组建工会工作进行调研。他表示,胜美达电子厂民主组建工会,给番禺区的企业提供了经验,树立了典型。他要求,番禺继续抓好企业民主组建工会工作,把番禺建设成为企业民主组建工会三级(企业、街镇、区)示范区。——@胜美达工会直播小组悲愤地质问:要求组建工会的女工正在被工厂严厉监、打压!@广东工会知情么?会如何维护组建工会的女工?

 

二、从自在到自为:一次虽败犹荣、意义深远的抗争

 

1  工人们已经意识到建立工会的必要性、产生了组织起来的强烈愿望

在工业化和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的劳动者(我国称之为“农民工”),最初一定是分散的、原子化的、无组织的,只能一个一个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企业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管理系统,拥有各种经济政治文化资源,针对单个的农民工当然具有无可匹敌的优势,它们心照不宣、不约而同地把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社会保障等方面压到最低的水平上,并且美其名曰市场价格,对此单个的劳动者完全是无可奈何的,即使用脚投票,也逃不出资本的魔爪。在这种悬殊的力量对比之下,国家试图通过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做出一些平衡,但收效甚微,究其原因,一是官商勾结使得政府监管失灵和司法不公,普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二是行政和司法力量有限,即使它们真想维护公平,也鞭长莫及,无法有效规制成百上千万家企业;三是工人法律和维权意识匮乏,个体抗争能力弱,更不能以有组织的工人团结对抗有组织的资本专制。

各国历史发展经验早已证明,只有工人的团结和组织,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严重失衡的劳资关系格局。近几年来,人们惊喜地看到,中国工人正在开始由分散无序到组织化、由自在的阶级到自为的阶级的伟大转化:在2010年南海本田罢工以及随后发生的珠三角地区许多罢工的过程中,工人们都提出了重整工会、改组工会、把老板工会改造为工人自己的工会的要求;2013年春节前,十几名来自北京建筑业的外地打工者相聚在一起,根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选举出由5名工人组成的工会筹备委员会,向北京市建筑业工会申请成立北京市建筑业工人工会,虽然历尽艰难尚未成功,但在首都发生这样的事情,已经具有足够的象征意义了;今年则发生了有更多工人卷入并且惊动了省、市、区、街道四级工会的胜美达工人争取成立工会的有组织的行动,引起了劳工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工人是建立和组织工会的唯一主体,工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团结组织权

胜美达案例凸显了一个本来无需争论的严重问题:建立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究竟属于谁?是属于工人,还是属于企业,还是属于上级工会?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这一权利无疑属于工人:(1)联合国《人权宣言》第23条规定:“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2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全国人大已经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2)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工人的团结权和组织权就是公民结社权的具体落实。(3)《工会法》第2条: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第3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4)《劳动法》第7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4条:具备设立工会组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组织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建立工会筹建组织,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第5条:尚未组建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由在本单位工作,并且其会籍由所在地工会管理的十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

很有意思的是,联合国《人权宣言》和两个国际公约均使用了“组织和参加工会”的表述,我国法律则使用了“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表述。这种词序的颠倒其来有自:前者更彻底地阐明了工会来源于个体工人的结社自由以及工会多元化的思想,就是说,只要不违背法律和侵害他人的结社权,工人首先拥有创立某一种具有自身独立宗旨和组织体系的工会的权利,其次拥有加入一个已经存在而自己认同其宗旨和组织体系的工会的权利,所以“组织”在前而“参加”在后;我国实行一元化工会体制,只有一个合法的工会,不能创立、建立、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之外的另外的工会组织,大前提是“参加”中华全国总工会,而所谓“组织”的意思,仅仅是在没有工会的地方,工人们可以建立、成立、组织一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工会,所以“参加”在前而“组织”在后。

尽管有这样重大的区别,我国法律还是很明确地表达了,在没有工会的地方,工人拥有建立、成立、组织一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的权利,并且也承认了“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那么,从法理上说,工人是建立和组织工会的唯一主体,工人享有不可剥夺的团结组织权,应该是毫无疑问的。

然而胜美达案例却颠覆了这一法理:不是工人而是工厂、资方拥有筹备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率先要求成立工会的工人反而丧失了这一权利;更为荒谬的是,自大龙街道工会始,各级工会竟然承认和维护了胜美达工厂、资方组建工会的权利,而阻挠并最终剥夺了工人的建会权利,不仅如此,省总工会还把胜美达树为民主组建工会的典型!

众所周知,劳资双方是同一企业内两个独立并且有矛盾的利益主体,资方怎么有资格筹备和主导劳方组织的成立呢?法律规定资方、管理方应该给工会的成立以及开展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如提供工商注册资料、活动场所和活动时间等等),这是一种对应于工人法定权利的法定义务,在奇葩的中国,资方、管理方却夺取了工人组建工会的权利!查遍所有相关的法律,没有哪一条敢于明目张胆地规定,企业行政、资方有筹备、组建工会的权利呀!

面对工人的建会申请,上级工会本应该并且有义务提供热情的服务,可是大龙街道工会一而再再而三地推脱责任并且帮助资方来筹组工会,这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而且简直就是一种积极的背叛行为。“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变成了上级工会阻挠工人成立工会,直接违背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或阻挠”工人成立工会的法律规定。上级工会的帮助和指导,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都不能剥夺工人自主建会的权利,越俎代庖地成为建会的主体;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一条,在法律上应该细化,而不能变成上级工会的主观裁量权,想批准就批准不想批准就不批准,如果基层工会的组建是符合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上级工会应该无条件批准或登记注册;如果上级工会经审查认为工人建会行为违背了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有权不批准或登记注册,那么工人也有权利提出抗辩和申诉,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卫自己的建会权利,上级工会若败诉,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叫做依法治国与依法治会。归根结底,工会是群众化民主化的社团组织,上级工会不仅应是会员和下级工会按照程序民主产生的,它们的职能和使命还是为会员和下级工会服务的,不应该成为会员和下级工会的官老爷。如果上级工会拥有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不依法律、不加解释地不允许、不承认、不批准工人组建基层工会,那么工人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法定权利就荡然无存了,反过来,工会也就不再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了。由资方筹建的工会和由上级工会操控的工会,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会,如果一定要叫做工会的话,那就是传说中的“老板工会”和“官办工会”。

来看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案例,北京市建筑工会这个典型的官僚机构是如何对要求成立工会的建筑工人踢皮球的:作为唯一一名获准进入建筑工会大门的工会筹备委员,何正文就两个方面的问题与张家森副主席进行了对话。其一,何正文要求北京市建筑业工会介入他们工人因在中铁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加入工会而丢掉工作、被赶出工地的事件,给工人一个合理的交代。张家森主席答复:北京市建筑业工会只负责处理建筑业工会下面的25家成员单位,中铁建设集团不是北京建筑业工会的成员单位,他们无权过问。其二,何正文就对《中国工会章程》的第一条规定的理解与张家森副主席发生了分歧。何正文师傅指出,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第一条规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可以加入工会。”也就是,只要打工者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二者满足其一就可以。那么,现在进城打工的建筑业工人有几个不是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因此,建筑业工人完全有资格加入工会。张家森副主席则坚持这两种条件都需满足才可以加入工会。何正文说:“即便这两个条件都需满足,那么与用人单位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也应该可以加入工会,然后透过工会再寻求签订劳动合同。”张家森副主席则说:“加入工会必须要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加入工会呢?”何正文认为上级工会对《中国工会章程》这一条款的理解是极为狭义的,他们将劳动合同文本作为入会的先决条件,却故意忽视了打工者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实。于是,何正文回应道:“那么,上级工会是否可以出面来帮助工人争取劳动合同呢?”这位张副主席回应道:“你不是北京建筑业工会的会员,我们怎么帮你呢?”何正文这下明白了,工会其实是给了他们一个“无解”的两难问题:“加入工会,必须有劳动合同;要工会帮忙争取劳动合同的前提,必须是工人需要成为工会会员。这只不过是传统‘鸡生蛋,蛋生鸡’的工会版本而已。”(李大君、何正文:《亲历“鬼打墙”:北京建筑业工人工会筹备纪实》)

诸位,这样的工会还能叫做工会吗?难道不应该对这样的工会官僚追究法律责任吗?

3、工人依法组建自主工会的程序

胜美达工人一开始就是严格按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程序来组建自己的工会的:

首先,他们在有1500多人签名画押集体追讨社保权利的过程中,强烈意识到了建立工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产生了建会的强烈愿望和要求。第二,他们已经获得了发起成立工会的足够的法定人数,按工会法规定,一个单位有25名劳动者就可以单独建立工会,而广东省工会法实施办法更明确地规定,10名以上劳动者联名,就可以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第三,胜美达工人多次参加了由劳工公益机构番禺向阳花女工服务中心举办的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学习讨论会,在会上,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律师向工人们详细讲解了组建工会的流程:

1)填写《筹建积极分子的推荐确认表》。积极分子同时兼职工会组织员。

2)向企业发送《关于召开xxx企业(公司)工会筹备组职工座谈会的通知》。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筹备和成立工会是工人的权利,不是企业的权利,因此筹备组中可以有少量中层管理人员,但不能掌握实际的控制权;企业无权成立工会筹备组,而只有配合工会筹备组的相关义务。在筹备组构成中,一线工人或员工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其余名额由中下层管理人员分享。

3)向上级工会递交《关于成立xxx企业(公司)工会筹备组的报告》,其中要明确上级工会在接到本报告的(五)日内给予批准,如逾期不批复,则可越级上报,要求上级工会督察。经批准的工会筹备组是工会组织的具体实施人。

这里必须要说明的是,筹备和成立基层工会是基层工人的权利,上级工会不能代行这项权利,上级工会可以派员指导和帮助工人,但不得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上级工会没有拒绝和否定工人要求和申请成立工会的权力,而只有备案和批复的义务,如果上级工会不予备案和批复,那就是不作为,如果上级工会阻挠工人组建工会,那就是侵权行为。对上述不作为和侵权行为,工人可以向更高级别工会,直至向法院提出控告。

4)召开xxx企业(公司)工会筹备组职工座谈会。

5)填写《中国工会会员入会申请表》和《中国工会会员登记表》。

6)工会会员代表的推选,通过工会会员民主推荐。代表的推选以工会小组为基本单位,一般不宜交叉推选。

7)填写《工会会员代表民主推荐表》,可以以选票的形式推荐。

8)填写《委员候选人民主推荐表》,可以以选票的形式推荐,委员候选人的推选一般要超过会员总人数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30%,主席、副主席要超过会员总人数或会员代表总人数的50%

9)向企业发送《单位关于协助工会的意见表》,向企业提供多少会员、几个工会小组和小组长、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候选人名单。

10)对委员候选人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工会的职责;工会的工作方法;工会委员的豁免权与被罢免的条件。此外,明确培训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单位对此应予以支持、协助。

11)向上级工会报送《关于xxx企业(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的报告》,其中要明确上级工会在接到本报告的(十)日内给予批准,如逾期不批复,则可越级上报,要求上级工会督察。

12)第一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应于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被批准之日起15日内召开。

13)若选举结果与候选人名单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并重新报请。

14)向上级工会递交《关于xxx企业(公司)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及主席、副主席的报告》,其中要明确上级工会在接到本报告的(十)日内给予批准,如逾期不批复,则可越级上报,要求上级工会督察。经批准,刻xxx公司(企业)工会公章。

15)致公函给企业,告知其正式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告知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作计划、要求根据工作量给予必要的协助。

16)在厂区明显地方悬挂工会的标示。

工人积极分子把自己学到的知识向其他工人广泛宣传,赢得了那些参与过追讨社保集体行动的工人的支持,在此基础上,他们成立了工会筹备组,然后到大龙街道工会提出建会申请。他们遇到的第一个难题是,大龙工会不支持,企业也不提供申请成立工会必须提供的企业信息,于是他们向区、市、省三级总工会投诉,三级工会下来人调查座谈了,高度肯定了工人要求加入和成立工会的积极性,然而在极为关键、极为实质性的问题上,三级总工会肯定了大龙街道工会的违法行为:在不批准工人的工会筹备组的同时,批准了资方的工会筹备组,并劝说工人积极参加资方筹备主导、上级工会监督指导的会员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的选举。此后形势急转直下,厂方的工会筹备组大张旗鼓地开展活动了,而工人自己的工会筹备组靠边站了,不仅如此,工人积极分子还受到厂方的各种刁难和打击报复,非法的成为合法的而合法的反倒成为非法的了。胜美达工人组建自主工会的努力流产了。

4、工人和工会下一步怎么办

这件事应该只是一个开始,还远远没有结束,各工业市场经济国家的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工人的团结组织权的实现、工人成立自主工会的不懈努力,不是可有可无的问题而只是或迟或早的问题。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工会,如果不能转型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其被工人抛弃乃是情理之中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广东工会选择支持胜美达厂方主导的工会选举而不是胜美达工人主导的工会选举,固然导致工人组建工会努力的失败,但未尝不是广东工会自己的失败,尤其是在广东工会已经承诺和计划在未来5年内普及全省范围内工会普选、直选的情况下。

在珠三角地区,产业工人数以千万计,劳资冲突事件频发,客观上把工会推到了风口浪尖之上。由于基层工会多被企业控制,无法代表工人的权益,工人代表往往在维权时由工人民主推选产生,维权结束后,工人代表往往会被企业“秋后算账”,遭到开除。那么,广东即将出台的《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能不能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这个问题,把真正能够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人代表纳入到体制工会之内,同时把那些不能维护工人权益的工会干部通过普选、直选、竞选淘汰出局呢?应该说,广东省总工会把此次工会民主选举试点的重点放在新建企业工会、到期换届工会以及发生过重大劳资纠纷的企业工会,是有这方面考虑的,因为在这些企业,显然比在已经被老板工会占据位置、工会任期尚未届满、没发生过工人集体维权的企业,阻力更小而动力更大、成本更低而成功的可能性更高。但是,如果把圣美达这样由资方主导的工会选举当成工会民主选举的典型和模范,广东省工会的目标是注定达不到的。相反,广东省工会要真正实现工会直选和普选,正好应该把希望寄托在主动要求成立工会的积极工人身上,他们才是实现工会直选和普选的最雄厚的基础和最有力的发动机。

为此,《广东省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实施办法》首先应当明确禁止由资方成立工会筹备组,这是一根不可动摇的底线。当然,为了取得资方的积极配合或主动履行其义务,筹备组吸收资方人员参加是可以的,但资方其实只需要有一个代表或列席代表就可以了,其主要职能是把工人筹备组的信息和要求准确传达给企业管理层;其次,要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筹备和选举流程,充分落实工人自由平等的团结组织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要对上级工会的权利和义务有明确的规定:上级工会有监督企业工会选举是否符合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权利,有帮助、指导、提供必要服务、承认合法选举结果并登记注册的义务;第四,要对工人法定选举权利受损的情况给予必要的法律救济,要对工人、企业和上级工会违反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的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胜美达的工人不能因为一次失利就放弃对组建独立于资方和企业管理层的自主工会的努力。必须认识到,资方和企业管理层理所当然不愿意看到一个独立而强大的工会出现,而现行工会体制和干部还没有实现观念和行为上的转化,与资方联手打压和控制工人自主组织的情况还会反复不断地出现。无论如何,工人的团结组织权的真正实现,不能依赖于资方、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施舍和恩赐,而只能依赖于工人自身的团结意识和组织能力的提高,如果不具备充分的主体条件,即算客观环境放开了工会选举,工人们自己也很有可能因为漠不关心、散漫无力、自组织与合作能力薄弱甚至内部争斗,而完不成一次有效的选举。

工人们的当务之急是把更多的工人动员和组织到工人发起成立的工会筹备组中来。既然10个以上工人联名就可以发起成立工会,那么工会筹备组就是合法的。当然,胜美达已经有一个老板工会了,有关部门可能会因此取缔原来就有的工人方面的工会筹备组,不过没有关系,成立工会法和工会章程学习小组总是可以的吧?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扩展愿意自主组织起来的工人的队伍。再成立一个工会是不可能了,但在适当的时候启动工会改选或罢免程序,或者在换届选举时改组和改造工会还是合法的,还有较大的操作空间。

那么,怎么开展有效的工人组织工作呢?借鉴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研究学者王力雄的递进民主方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假定已经有了30个工人积极分子,那么就成立一个工会法工会章程学习协会,或工人互助协会(具体名称可根据各企业实际情况而定),把30人分成5个小组,每组6人,每组选举小组长1人。由小组长组成一个委员会。(2)每个小组的每个成员至少发展一个兄弟姐妹,这就是12人,再翻一番就是24人,到30人时,再把这个大组分成5个小组,每组选举小组长1人参加协会的委员会。这时全厂已经有了25个小组,共150名会员,以及25人的委员会,遍布各个部门和班组,成为全厂中的工人骨干。(3)再以这个为基础和模型进行新一轮的发展,结果可得到125个小组750名会员。(4)广东省要在5年内普及工会直选,工人自下而上的组织正是实现工会直选的绝对前提,到时,协会抓住工会直选或下一次换届选举的机会,完全可以改造现在由资方控制的黄色工会,建立一个真正的、工人自己的工会。

鸣谢:本文资料来自于@广州胜美达工会直播小组、@胜美达社保补缴小组、@广州番禺胜美达旧水坑电子厂工会(原名@胜美达番禺工厂工会筹备组);番禺向阳花女工服务中心和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为胜美达工人提供了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在此一并致谢!

本文作者系劳动学者、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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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4-10-8 15:57
编辑 水边

组建基层工会不过是小小一步,不过中国新工人要争取这个,也是要流血流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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