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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材料之二 —— 黎强案

2012-2-26 02:13|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8733| 评论: 0|原作者: 重庆课题组报告之二|来自: 青年公社

摘要: 2009年6月,中国第四个直辖市——重庆 ,掀起了一场疾风骤雨的打黑风暴。“红顶商人”的黎强是在这场打黑风暴中落马的第一人。黎强涉黑案件之所以格外引人关注,在于以下三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特点:头衔最多;手段复杂;公司最多。

一、黎强被判20

2009714日,黎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

重庆检方起诉书指控黎强9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检察机关透露,黎强涉黑案共有240余本案卷。被指控违法所得5711万元,逃税6224万元。黎强所开办的渝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强劲运输有限公司、渝强实业(集团)出租车有限公司、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家公司成为被告单位

20091026日上午930分,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重庆市原人大代表黎强涉黑团伙案,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多达31人,居重庆涉黑案首位。已经卸去诸多政治光环的“红顶商人”黎强,在庭审现场的唯一身份是:“1”号被告人。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因被告人多、案情复杂,该案将从26日审到30日”。足足59页的检察机关刑事指控书,揭秘了黎强纵横江湖十几年的发家史、犯罪史……

 

公安部挂牌督办陈明亮黎强等涉黑案

20091016日公安部下发第7批涉黑案件挂牌督办通知,对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8起涉黑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并明确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担任侦查破案责任人。其中,重庆市陈明亮、黎强等涉黑案件均在此次挂牌督办之列。
   
此前的20062月至20099月底之间,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前6批、248起涉黑案件中,已移送起诉238起,提起公诉223起,一审判决205起,二审判决159起。这些案件的成功侦办狠狠打击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有力维护了当地社会治安秩序持续稳定,人民群众拍手称快。 (本文来源:公安部 )

 

20091229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黎强等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黎强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罪7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万元。其余30名被告人中,有25人被分别判处1年至1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有3人被宣告缓刑,有1人被判处拘役,有1人被单处罚金。

 

庭审现场

26日旁听庭审的安检非常严格。旁听者被告人家属最多,每名被告人家属可拿到2张旁听证。31名被告人就占了62张旁听证。而法庭旁听证席仅能容纳100来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就花费了两个多小时。

在四位公诉人的对面,是三十一位被告聘请的四十四位辩护律师,因律师众多法庭审判区域难以容纳,法院不得不在审判区域旁临时搭起一个台子。律师的坐席一直延伸到了旁听席边。

 

黎强一案包括其妻子伍树芹、小舅子伍树峰、妹夫何永红等家族亲戚在内其余30名被告。黎强所开办的渝强公司、渝强出租汽车公司、黎强房地产公司等4家公司成为被告单位。这将是重庆开展打黑行动以来,第六个开庭审判的涉黑团伙。

法院认为,渝强等公司虽是合法企业,但黎强利用公司、企业化管理模式对公司成员的制约关系,指使、授意在渝强公司担任领导层的家族成员、员工及部分承包车主有组织地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取的巨额经济利益,除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和消费外,还用于行贿和支付组织成员的“工资”、“出场费”以及组织成员违法犯罪被查处的费用。同时,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并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保护从事非法经营,在重庆客运行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和控制特征,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但法院同时否定了黎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逃税罪两项控罪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裁定。

一个在重庆名声显赫、曾头顶多项光环的黎强,至此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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