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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罢工权是当时政策需要但不合法律精神

2014-9-9 00:39| 发布者: 赤旗| 查看: 977| 评论: 1|原作者: 刘金华|来自: 作者投稿

摘要: 即使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只要有常识的人,也会知道工人与工人阶级是不同 的概念,作为具体个体的工人,与作为总体的工人阶级,毫无疑义存在差异,由此难免存在某些具体利益的不一致。
       1975年,罢工自由在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上第一次入宪,到82年修宪时被废止,当时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的解释是,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我们不知道当时人大代表是如何讨论这个解释的,只是结果表明,这个解释被认可了。

  显然,胡乔木的解释与毛泽东的讲话是不一致的。我们不想因为毛泽东是领袖,就否定胡乔木,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判断孰是孰非。32年后看这件事,首先,我们有理由认为,废止罢工权,可能是出于政策需要,胡乔木的解释只是托词,并不真的有道理。

  当时出于需要而废止工人的罢工权,其道理和事实都十分 清楚,今天谈这个问题,必然要涉及法律以外的问题,有可能因为敏感,而使罢工自由问题不能就事论事,妨碍客观地按照法理来认识和解决。所以,我们避开这个 方面不谈,相信中共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完全能够不需要我们说就明白,只是希望党中央要反思因政策需要而废止工人的罢工自由,是否合乎法治精神,是否真正有 利于改革。

  胡乔木作为理论家,但是他关于废止罢工权的解释在理论上并不通,也不符合实际;他不是法学家,他关于废止罢工权的解释,只是讲了利益,而不讲权利,只讲关系,不谈法规。

  作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的共产党人,完全懂得国家是什么,知道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所以,这里不是工人与国家的利益一致不一致的问题,而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必须维护无产阶级和工人的利益。

  恩格斯指出:“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 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 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 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这个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又告诉我们,无产阶级的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在维护和争取无产阶级的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同时,也要 为社会的稳定发展而缓和不同利益经济体的冲突,在某些事情上,在一段时间也会产生国家与无产阶级的现实利益的不一致,

  即使不懂得马克思主义,只要有常识的人,也会知道工人与工人阶级是不同 的概念,作为具体个体的工人,与作为总体的工人阶级,毫无疑义存在差异,由此难免存在某些具体利益的不一致。由此,说工人与国家的利益是一致,只是一种抽 象,它抹杀了工人个体的具体利益。何况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能不照顾其他阶级的利益,这些不同阶级的利益,必然存在不一致。所以,所谓“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是没有分析的观点,常常不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胡乔木作为一个理论家、社会学家,应该知道这些道理, 但是,出于需要,他违背了理论,无视实际,结果产生了自我矛盾的说法。我们看,他的解释:“由于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 就是理论上的自我矛盾。既然工人和国家的利益一致,那末,就不应有工人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的说法;工人罢工,是因为工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伤害,国家 又不给予保护,不得已采取的自我维护权益方式。现在,胡乔木说“罢工不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这首先就否定了他讲的“工人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片面 理论,承认了客观存在工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会有不一致,而在如何对待这种不一致问题上,又片面地站在所谓“全体人民的利益”上,不允许也属于“全体人民”中 的一部分人民有自己的利益。也就是在法权上,用公权吞噬了每个个人的私权,这显然不是法律精神。

  

  聚议圈 刘金华 胡乔杰 张大伟等七人

  二0一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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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4-9-10 11:11
编辑 水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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