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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五)

2014-8-13 23:0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28| 评论: 1|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四)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体现的经济关系

  关于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人格化,有人理解为落实国司董事长的人选;也有人理解为“量化分红”,即给主要经营者一定股份的分红权,但是不给股本所有权。这些理解,或注重表面形式,或简单地搬用资本主义按资分配关系,并没有把握资本人格化范畴的要义。

  让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体现的经济关系作一番简要分析。

  第一,它具有资本一般的规定性。国有资本作为价值,是人类劳动的凝结,在物的掩盖下体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或利益关系;它是一种独立价值的运动,[11]必须采取货币形态、商品形态和生产形态作连续性运动才能生存,因而体现社会化生产和流通领域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必须在这种运动中通过劳动者的劳动增值,[12]这意味着在现有的价值上追加凝结的劳动,因而体现生产过程中有关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若干单个资本可以按一定规则结合为一个资本来运动,在这种情况下,资本还体现单个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关系。

  第二,社会主义国有资本又体现国有经济的特殊规定性。私人资本体现其所有者占有剩余价值的不平等关系,国有资本体现的则是广大生产劳动者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新创造的价值的平等关系;在历史上,私人资本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一定规模,才产生所有者委托代理人的问题,而国有资本一经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建立就需要对其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加以分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需要选择代理人来控制、经营在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的运动;私人资本运动的目的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私人资本家对剩余价值的无限占有,资本是为私人利益而循环周转,而国有资本运动的目的则是生产劳动者们多劳多得、共同致富,国有资本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而循环周转;私人总资本的运动因所有制关系决定的不平等分配关系,必定造成供求关系的失衡,从而发生周期性中断,社会主义国有资本起主导作用的社会总资本运动,则因其平等的分配关系占主体,有条件实现供求关系的基本平衡,从而具有避免总资本运动中断的现实可能性。

  第三,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本不能不受到市场经济一般规定性的制约。从市场经济的规定性来看,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分配关系用纯粹的按劳分配来调节是不够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管理劳动已成为专门的职业,市场将对这种职业的价格做出一般的判断。早在管理劳动从职能资本所有权分离出来的初期,马克思就对管理劳动者的监督工资作过精辟的论述,他指出,“这种监督工资像所有其他工资一样,会随着一个人数众多的产业经理和商业经理阶级的形成,越来越具有确定的水平和确定的市场价格”[13]。这种市场决定的监督工资大体体现市场对管理劳动作为复杂劳动报酬的评价,它不能不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分配或物质激励产生重要的影响。

  第四,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有资本关系受到与之并存的非国有制经济关系的制约。管理同样数额的资本,国有资本代理人依按劳分配原则、参照市场规定的监督工资,都不应占有工人的剩余价值;而私人资本所有者,可以合法地占有剩余价值,他们聘用的管理者作为他们依靠的代理人,也会分享一份剩余价值的羹汤。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在个人收入上,必定低于私人资本所有者和私人资本代理人。在这种状况下,国家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际出发,一方面,可以对私人资本所有者及其代理人的个人高收入通过所得税适当调低;另一方面,对国有资本代理人在按劳分配收入之外,有必要参照经理人的市场价格和私有企业同类管理者的收入适当给予一定的政策性追加收入。这是在国企、私企并存,人们可以自由选择职业的情况下,鼓励有管理专业知识的人才为国企服务的必要措施,也有利于巩固国有资本代理人或者管理人员的队伍。这与把国有资本按照一定股份划到个人名下,迎合私有制价值观的办法决不是一回事。因为即使如此,国有资本代理人的个人收入也仍然以按劳分配为主,仍然会低于私人企业主或企业家的收入。

  (五)用数理模型分析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机制

  上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国有资本经济关系,对其代理人会形成利益关系的制约机制。这种制约主要体现在:

  第一,由国有制经济关系决定,对国有资本代理人要实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原则,因此,其管理劳动的收入要以他所管理的企业实现了国有资本增值为前提,并以增值的程度来衡量其管理劳动的有效成果。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管理劳动收入,主要是对应于国有资本增值程度的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管理劳动的函数,用G( L)来表示。

  第二,经理市场价格的制约。经理市场是面向多种经济成分的,由经理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监督工资并不等于按劳分配决定的管理劳动收入,这与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劳动力价格不等于按劳分配收入是同样的道理。马克思在谈到经理的市场价格时曾指出,“这种工资又像所有熟练劳动的工资一样,会随着使特种熟练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下降的一般发展,越来越降低”[14]。但是,经理人才的稀缺性往往会导致经理的市场价格高于其他复杂劳动力的劳动收入,也可能高于企业内按劳分配决定的管理劳动收入。一旦经理市场价格已经形成,在国有资本盈利达到一般水平的条件下,将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收入补足到经理市场价格,是有利于激励的。我们把在这种条件下国有企业管理劳动收入低于经理市场价格的差额用函数R( S)来表示。

  第三,参加管理的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合法高收入,与国有资本代理人的劳动报酬对比,会形成某种分配不公,这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收入分配会形成一定制约。因为这种分配不公,会对低收入者的积极性产生负面影响。为了抵制这种负面影响,在一定时期有必要给予国有资本代理人一定的政策性追加收入,用函数H( B)来表示。

  由R( S) 和H( B)构成的收入都是政策性的。我们可以把两者综合表示为政策性追加收入:W( Z)= R( S) +H( B),其中R( S)具有暂时性,一旦经理市场价格降低到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管理劳动收入之下,这部分政策性追加收入就可以取消。

  由属于按劳分配范畴的G( L)和政策性的追加W( Z)构成的物质收益,既顾及国有经济内部国有资本代理人和职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又兼顾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家之间的分配关系,它将形成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物质激励。这种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着力点的物质利益激励,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增值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要求决定的,它将促进国有制价值观的形成,处于国有资本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只要基本具有公有制价值观,就会形成接受这种激励的兴奋点。

  不过,与不同所有制对应的价值观是有矛盾的,私有制价值观作为传统观念有强大的势力,人非圣贤,要顶住其侵蚀,需要教育。而社会主义公有制价值观作为科学世界观不会自发形成,也需要灌输。因此,对国有资本代理人除了物质利益激励,还需要有精神激励,可以用函数Q( J)来概括这种精神激励。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与其他经济成分并存的国有资本经济关系所规定的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就可以用下述基本模型来表示,式中的Y表示激励力:

  Y = G(L) + W(Z) + Q(J)

  在实践中,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具体形式可以因地制宜,一厂一策。G(L)这部分收入,可以探索年薪制形式,应当主要用能反映经营水平的企业职能资本增值程度的指标和利税增长程度的指标来考评代理人的管理劳动,并参考其他复杂劳动者的收入水平,确定他的劳动报酬。W(Z) 这部分收入,是在按劳分配范畴之外的特殊报酬,可以用与经营效益挂钩的奖金形式,也可以根据一定经营周期的效益,用在一定期限内奖励一定数额分红权的形式,其数额可以灵活掌握,有贡献大的,可以重奖。Q(J)这种精神激励则可以用名誉性奖励和各种表彰等方式来实施。

  上述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行为制约机制和利益关系制约机制及其激励方式,综合构成了对他们的激励机制,这种机制将有助于国有资本的人格化。

  (六)国有资本代理人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和压力

  私有制优越论或“剩余索取权论”认为,只有物质资本私人所有者才能承担风险责任;没有私人资本的经营决策者,可以占有经营成功的收益,而失败的成本则由别人负担,因而是不可能真正成为风险责任承担者的。[15] 本书提出的激励机制模型以按劳分配为主要着力点,即使包括W(Z) 这部分政策性收入,国有资本代理人也难以获取数额上可以抵押企业亏损的私人资本,那末,能否说国有资本代理人就缺乏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和压力呢?回答是否定的。

  第一,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经济关系当事人承担责任后果的方式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一旦失误,必须以物质资本作抵押或赔偿。在私有制企业,抵偿的是私人资本,所以,作为风险责任后果的抵押品是私人资本。在国有企业,对外抵偿的是国有资本,在内部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却无法要其个人拿出私人资本(因个人没有或只有很少的私人资本)来抵偿损失。但是,这不等于说,个人就不存在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与私人资本所有者不同,在国有资本关系内部,当事人个人直接占有生活资料,这关系到他和家人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个人财产是可以作为其承担责任后果的物质基础的。同时,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有关的其他东西,也可以作为承担责任后果的“抵押品”。实践表明,根据个人责任造成的损失,采取不同档次的处分,如警告、记过、降职、撤职、开除,同时在经济上给以相应的罚款、减薪、赔款,直到在触犯刑律的情况下绳之以法。这些后果,是完全能够对当事人形成承担风险责任压力的。处罚是激励机制的重要补充,处罚的可能性可以从反面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加强工作的责任感。问题在于要形成责任赏罚制度,并严格执行制度。

  第二,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不同,人格化的当事人行为动机也不同。国有资本代理人处于国有资本经济关系决定的行为规范机制和利益关系机制的制约之中。他并不是像有人以私有者固有的观念所宣扬的,采取所谓国有资本是我的,又不是我的,所以我不负责任这种工作态度;他的基本态度是,国有资本不是我私人的,我不能损害它;国有资本有我的一份,我的利益与大家的利益捆在一起,所以我必须维护他,对它负责。因此,国有资本代理人承担风险责任的动力和压力并不是来自追求私人资本增殖,也不是来自怕因经营不善而丧失私人资本;而是来自追求国有资本增值,来自怕因经营不善而造成国有资本的损失。

  第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企业经营管理体制,明确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可以对其权责行为构成监督的压力。对代理人的行为规范机制是对其利益关系机制的前提。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企业缺乏经营活力和动力,那并非代理人都没有责任心,而是僵化的体制造成代理人不能对企业国有资本本身的运营负责,只能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使其责任行为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当前,一些有能力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很好施展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在很大程度上是也是由于决策权责、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体制改革尚未到位,而不是由于他们没有私人资本而缺乏责任动力。还应看到这样的事实,一些让私人买断或私人持大股的原集体企业,也不是个个都变得有效益了,即使他们有私人资本作抵押,也仍然有经营管理机制上适应市场经济的问题。因此,重要的是经济制约机制。如果通过科学的改革,真正明确规定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权利和责任,加上规范化的监督,是能够形成对他们承担风险责任的压力的。

  第四,建立国有资本代理人的选择和培训制度,可以为国有资本落实具有承担风险责任能力的个人。进入国有资本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其素质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人格化的要求,必须有经营管理能力和国有制价值观。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是以这种素质的人为对象的,不具备这种素质,就不能接受这种激励。传统计划经济的企业负责人用人制度,其考核指标以行政能力为用人标准,不适应市场经济,必须改革。应当相信,建立社会主义企业家的培训制度,培育经理或企业家市场,依据国有资本人格化的标准,采取竞争上岗、择优选聘等方式,完全可以遴选出大批国有资本代理人。通过改革,一大批企业家在国有资本独资或控股的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中勤奋工作,干出了成绩,已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明。

 

  (待续:第五章五、提高国企的经营管理水平

 

  [①] 例如,1976年7月1日联邦德国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八百个最大的企业的监事会中,工会和资方的代表各占半数,但由资方选举的监事会主席握有最后决定性的一票([美]戴维·加尔森汇编《神话与现实——西欧国家工人参与管理概况》[M],工人出版社,1985年8月出版,第9页)。

  [②] 1960年3月,毛泽东同志在《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的批示中,以苏联企业管理中的问题为鉴戒,充分肯定鞍钢工人阶级创造的先进经验,强调在企业中要形成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员三结合,即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的制度;并把这种管理制度称之为“鞍钢宪法”,使之与当时苏联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的经验为代表的“一长制”管理方法 (也称“马钢宪法”)相对立。

  [③] 布鲁斯,拉斯基 .关于所有制问题 [J] .社会经济体制比较 ,1993(4) :46 .

  [④]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 .学术月刊 ,1999 (2) :41 .

  [⑤] 张维迎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 .经济研究 ,1996(9):3-9 .

  [⑥] 张建文 .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者在位与产权主体多元化[J] .学术月刊 ,1999(2):42 .

  [⑦] [美] 斯蒂格利茨 .经济学(上册)[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9 .

  [⑧] 资本论(第3卷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95 .

  [⑨] 资本论 (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260 .

  [⑩] 资本论(第1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71 .

  [11] 资本论 (第2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22 .

  [12]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中,我们说公有资本的“增值”,而不是“增殖”,“值”与“殖”两字之差,其含义是:后者意味着在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资本价值的增长是由于资本家无偿占有了雇佣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而前者则是处于主人翁地位的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追加到公有资本中去的结果。

  [13] 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37 .

  [14]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37-438 .

  [15] 张维迎 .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J] .经济研究 ,1996(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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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黑山 2014-8-14 08:22
很高兴又有人看到了按劳分配的重要性。但是,必须明确一点:只有利润的按劳分配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而工资,则只是劳动力的成本,就和生产原材料的成本一样。劳动力的成本,是劳动力作为生物个体保持生存的成本。

“按劳分配的总额实际上包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工资是成本,而不是利润。就算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工人也是按市场决定的价位在领取工资。无论是计时、计件、月薪、年薪,都是这样。这根本不是按劳分配。工资的量,即使加上奖金的量,永远是低于工人所创造的,甚至无法满足工人的基本生存所需--如果工人的工资无法买到住房,这样的工资能够算是达到了工人的生存成本吗?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石,是资本家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所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就一定是在“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以外,对利润的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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