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经 济 查看内容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五)

2014-8-13 23:0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27| 评论: 1|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五)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

  (一)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以全民所有制为基础

  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国有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特征,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之所以强调这些,是因为鼓吹私有化的人往往是用现代企业制度来否定国有企业存在必要性的。他们所讲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就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公司制。如果按照私有制为他们的主张改革,国有资本必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小,那是极其危险的。

  如前所述,我们在看到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具有进步性的同时,必须充分认识它的私有制基础并没有改变。它为大资本控制中小资本、收敛和控制民间资本,创造了更加有利的条件;大资本所有者作为董事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因而股份公司的“社会资本”实际上是被处于控股地位的大资本家控制的;公司对投资者实行按资分配,对管理者实行占有部分剩余价值的激励,但是对雇佣工人则按劳动力商品的价格支付工资,股东、经营管理者与雇佣工人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根本对立的经济利益关系;公司内部的民主,不过是董事会和经理层内部的民主,即使工人被允许参与监事会,享受一定的民主权力,最后的决策权仍然属于控股的大资本家;[①] 公司经营管理决策是自主的、独立的,但是相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这种决策又具有自发性,对宏观经济运行不承担责任和义务。所以,资本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归根到底是为资本家阶级服务的,决不应当不加分析地把它等同于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国有企业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现代的,同时是具有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属性的。这首先表现为,无论是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掌握企业的控制权的董事会或者领导机构都不是像资本主义股份公司那样,是结合起来的私有者或者独立的大私有者。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或者领导机构实质上是国有职能资本经营权管理机构。它虽然在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上必须面向市场,独立自主地决策,但是它不是绝对独立的,不是“无政府”的而是服从于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的统一控制的。所谓国有企业独立自主地面向市场决策,用军事上的术语来比喻,这是一种服从于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战略决策条件下的战役决策或战术决策。国有资本管理主体机构的控制权与国企拥有的自主决策权,两者之间体现的是国有资本整体管理和个别管理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这种关系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完全独立自主的公有制企业,只能是集体所有制企业。如果认为,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绝对独立,那即使是主张坚持国有制性质,也会把国有企业等同于集体企业,将破坏国有资本的整体性,这在所有制关系上显然是一种质变意义上的退步,只能导致削弱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后果。

  (二)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

  国有企业实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紧密结合的。这在企业内部管理上的突出要求,就是落实广大职工群众在企业治理结构、民主管理中应有的主人翁地位。在具体的形式上,就是建立厂务公开制度,要求企业经营层在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同时,密切联系职工群众,依靠职工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善于动员职工群众,群策群力,管好企业。

  有一种流行的说法,企业管理要靠企业家。不错,管理企业需要统一指挥和监督管理,这需要必备的企业管理专业知识;从这个角度来看,企业家的作用是现代企业制度作为科学管理制度的重要体现。但是,如果把企业家的作用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对立起来,则是十分片面的。必须确立这样的认识:其一,中国国有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坚持工人阶级的主人翁地位,这是一种贯彻唯物史观,坚持群众路线,实行科学管理的要求,这比资本主义劳资对立的企业制度,具有不可比拟的先进性。否则,就不能理解,为何当代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也要吸收工人代表参加到企业管理如参加到监事会中来了;其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经营层成员,属于企业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本身是从工人阶级产生的。他们与普通工人群众之间存在的指挥与被指挥的关系,是生产过程中的分工关系,好比交响乐队指挥与众多演奏队员之间的关系一样,并不存在阶级地位上的对立,国有企业中的企业家是工人阶级的企业家,发挥他们的作用与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一致的。强调企业家的作用绝不意味着可以排斥依靠职工群众,相反,必须实现两者的统一。

  因此,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与坚持新中国建立以来国有企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光荣传统,完全是统一的。毛泽东曾经总结出“两参一改三结合”[②]的鞍钢宪法,它集中地体现了国有企业的中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特色,在国际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它和大庆等先进国有企业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进管理经验,理所应当成为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素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要求在分配关系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

  在实行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条件下,在企业取得可供个人分配的收入(一般的说,就是企业产品售出的收入扣去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成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并扣除税收等支出,以及扣除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基金留成等之后的剩余部分)中,在分配关系上基本上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作为股东投资者的分配层次,实行按所投的资本额折合的股份分配。这属于按资分配范畴;参加分配的是处于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投资者和其他非国有资本包括集体、私人资本的投资者。其二是股东之外的企业内部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坚持按劳分配为主,这是因为,从性质上说,既然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内部的分配关系就应坚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按劳分配的原则,从国有资本的投资者代表董事长、经营层的总经理到普通工人,原则上都实行按劳分配。从数量上说,当企业可供个人分配的收入有了增加,按资分配和按劳分配这两个板块,一般应当把后者放在重点地位,在保证股息收入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情况下(这是稳定和吸引投资所必须的),一般应当坚持“先按劳分配、后按股分红(或按资分配)”,首先增加按劳分配这个板块的收入增加率,然后再增加股息收入增加率,也就是说,应当首先保证这部分增加的收入中,用于按劳分配的这部分收入增加的比例高于股息收入增加的比例。这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

  对于国有控股企业来说,按劳分配的总额实际上包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相当于劳动力市场价格总额)加上企业可供个人分配收入中的可用于按劳分配的收入部分。这意味着,国有企业职工群众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超出劳动力价格的利润分配部分,这表现了工资收入区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工人工资的社会主义特征。至于已经确定下来的按劳分配总额如何在企业内部的个人之间分配,这需要根据企业所在的产业和行业的特点因地制宜,通过实践,形成一厂一策的具体分配形式。

  国有企业以按劳分配为主的收入分配关系,也就是对劳动者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激励机制。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本体现的国有制实现形式的最终落脚点。换句话说,劳动者凭借国有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企业经营等一定经营方式和途径,使个人按劳分配获得劳动收入,这体现了国有制的最终实现。

  四、创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一)“国有资本不能对代理人形成有效激励”的观点必须否定

  在改革开放中,国有企业能否和如何构建对经营层特别是总经理或企业家的激励机制,这是议论颇多的问题。有必要研讨一番。

  我们知道,私人企业主可以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合法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追求利润和用私人资本作市场风险的抵押,构成了对他们的激励。但是,国有资本代理人,即被授予经营权责任和权利的国有企业负责人,他们本身不是资本所有者,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据此,西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清晰的,只有企业私有化,产权才能清晰。我们在第二章分析“国有企业是否产权不明晰”这个理论是非问题时,已经批判了这种观点。由于从理论上说,国有资本代理人或国有企业负责人不能占有国有资本的利润,据此,而有一种流行甚广的观点认为,除非把国有资本私有化到他们的名下,否则就不能对他们实施有效的激励。

  在这些所谓企业私有化才能产权明晰、有效的国际经济思潮影响下,原社会主义国家波兰的经济学家布鲁斯等人认为,“社会主义经理能够成功地担当企业家的角色吗?……社会主义经济主要缺乏的仍然是企业失败后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他不拿自己的资本冒险,这就使他像哈耶克很早以前强调的那样,极有可能在两方面犯错误,或者轻举妄动,或者过分谨慎”[③]。按照这种观点,公有制企业经营者没有私人资本抵押风险责任,是不可能负责地经营的,因而是不可能搞好企业的。由于原苏东地区像布鲁斯这类学术“权威”,大力推行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制优越论,并影响当时的党政领导人,这就使原本的经济体制改革,变成了经济制度的全面“私有化”,导致了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亡党亡国,复辟资本主义,后果是极其惨重的。

  这种观点又影响了中国有些照搬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学者,成了国有企业“改制”中推行MBO(经理层购买)的理论依据。他们提出,包括国有资本的所有公有资本都不可能能形成对其代理人的有效激励,进而断言国有产权的内在禀赋决定了无法解决国有股份所有者(代理人)缺位的问题,否定国有资本所有者能有自己的代理人。[④] 这些人主张,只有让代理人拥有可以作为风险低押、能负亏损责任的私人物质资本,分享利润,才能激励他们做出好的决策,促使企业剩余收入最大化。[⑤]在中国的现实条件下,掌握国有资本控制权或经营权的代理人,在企业改制前并没有自己的私人资本。所以,用这种观点指导改革实践,要么就是放弃国有资本在企业中的控股地位,让国有股份“搭”私有股份控制权的“便车”;[⑥]要么就是将国有资本出售给私人,让代理人拥有私人资本。因此,其目的就是搞国有企业的私有化。这种观点显然否定了宪法关于国有制为主体的庄严规定,是极为有害的,因而必须坚决予以否定。

  (二)不宜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着力点

  西方经济学认为,“利润动机和私人财产结合在一起给人们提供了动机”[⑦]。这表明,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激励,对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是使其有可能拥有私人资本所有权,占有剩余价值。着力点需要激励对象有对应的兴奋点才能起有效的作用。这种兴奋点就是假定资本代理人具有私人资本占有欲。其占有欲越强,对这种激励的反应也越强。但是,如果有人对私人资本占有欲淡薄或没有这种占有欲,这种激励对他就只能发挥较少的或不能发挥有效作用。应当说,以私人资本为物质基础的激励也是有条件地起作用的,决不能说它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其实,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激励代理人积极性和责任心的物质基础,是以代理人具有私有制价值观为前提的。认为只有让代理人取得所谓“剩余索取权”,才能形成对他的有效激励,这种意见隐含的前提是,所有走上代理人岗位的人,都存在私人资本占有欲。然而,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看,这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私人资本占有欲作为一种社会意识,根源于私有制。在中国,尽管合法的私人经济仍是私有制意识的土壤,国外资本主义私有制意识形态对国内也有很大影响,私人资本占有欲在不少人的观念中仍然存在,然而,肯定人人皆有私人资本占有欲,则是无视社会主义国有制占主体地位,从而国有制意识形态能够占社会意识的主导地位这个现实的。

  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研究经济问题不必把意识形态扯进来。然而,纯粹的经济学是不存在的。只要涉及物质利益关系,就必有利益归属问题,从而就有站在谁的立场上,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这也就不能不涉及意识形态。不能否认“剩余索取权论”正是建立在维护私人资本占有欲这一前提之下的。

  当今中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如果肯定并在实践上坚持这个制度,就应当承认并能动地发挥公有制意识形态的主导作用只要舆论能坚持这种导向,人们就不会普遍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工作动机。因此,“私有制优越论”把私人对资本的“占有欲”作为改革大前提,这是缺乏事实根据的;它把适用私有制的激励机制移植到国有资本关系中来,由于其隐含的私有制意识形态,只会产生严重腐蚀国有资本的负作用。这是由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决定的。可见,绝不应当把拥有私人资本当作激励国有资本代理人的着力点。

  (三)用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认识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

  既然不能把拥有私人资本作为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有效激励,那末,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其着力点在哪里?代理人接受激励的兴奋点又在哪里?科学地回答这些问题,应当以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这就是说,必须把国有资本代理人理解为一定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正是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经济关系,决定着对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以及代理人接受激励的兴奋点。

  唯物史观把经济关系中的个人理解为“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⑧]在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下,是客观存在的资本主义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决定和制约着资本家和雇佣工人的行为及其利益关系。资本家和雇佣工人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一定规定性在当事人身上的体现。马克思深刻指出,资本家是“人格化的资本”[⑨],“工人不过是人格化的劳动时间。”[⑩]因此,经济关系的人格化指的是一定经济机制和经济关系赋予个人的规定性,使个人成为一定经济利益的承担者

  国有企业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蕴含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这种经济关系之中。以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构建对国有资本代理人的激励机制,应当服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关系的客观要求它的基本要求是,代理人必须处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国有资本关系制约之下,成为国有资本利益的承担者。为此,关键是需要弄清,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而形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资本关系,究竟有哪些社会规定性?这意味着,走上国有资本经营权代理人岗位的个人,将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规定的利益关系制约之中。这种机制和利益关系决定着对国有资本代理人激励的着力点;而当事人在这种机制和利益关系中形成的市场经济公有制价值观,也必定成为接受这种激励的兴奋点。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大黑山 2014-8-14 08:22
很高兴又有人看到了按劳分配的重要性。但是,必须明确一点:只有利润的按劳分配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而工资,则只是劳动力的成本,就和生产原材料的成本一样。劳动力的成本,是劳动力作为生物个体保持生存的成本。

“按劳分配的总额实际上包括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这个说法是错误的。工资是成本,而不是利润。就算是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他们的工人也是按市场决定的价位在领取工资。无论是计时、计件、月薪、年薪,都是这样。这根本不是按劳分配。工资的量,即使加上奖金的量,永远是低于工人所创造的,甚至无法满足工人的基本生存所需--如果工人的工资无法买到住房,这样的工资能够算是达到了工人的生存成本吗?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石,是资本家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所在。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就一定是在“市场决定的工资成本”以外,对利润的按劳分配。

查看全部评论(1)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6-6-7 05:39 , Processed in 0.010887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