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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十四)

2014-8-13 22:5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97|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的科学改革,应当坚持有破有立的辩证法。“破”,就是扬弃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客观要求的产品经济管理体制,同时坚决反对私有化;“立”,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规定,促进国有经济与市场社会分工制度结合。

  二、走出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认识误区

  (一)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的观点不符合企业所有制关系的实际

  利用现代企业制度搞活和振兴国有企业,必须坚持对它的科学理解。但是,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有人却曲解它的科学含义,其中核心的错误观点就是强调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把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开与此紧密联系的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革中,鼓吹“反对一股独大”。

  其实,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投资者的资本所有权与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虽然在管理权限上有分工规定,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限,但是,这两者是相互依赖的,是不可能相互独立、彻底分开的。如果彻底分开,投资者与企业就成了两个独立的资本所有者了,这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现代企业的普遍形式是股份公司。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其中的所有权关系有非常深刻的分析,一方面,他明确指出股份制企业与私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一是股份制企业的资本已经具有社会资本形式。它不再是一个私人的资本,而是许多私人资本集中在一起,“它越是扩大,越是侵入新的生产部门,它就越会消灭私人产业”[⑥]。“那种本身建立在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并以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社会集中为前提的资本,在这里直接取得了社会资本(即那些直接联合起来的个人的资本)的形式,而与私人资本相对立,并且它的企业也表现为社会企业,而与私人企业相对立。”[⑦]

  二是“在股份公司内,职能已经同资本所有权相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相分离。”[⑧]正因为如此,“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相互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⑨]从这些科学论述中,我们可以明白,股份公司制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过渡的必经之路,为私有制经济向国有制经济过渡创造了条件。

  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明确指出,资本主义的股份制企业仍然属于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它并不改变私人资本的私有权,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是作为私人财产的资本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⑩]。“在股份制度内,已经存在着社会生产资料借以表现为个人财产的旧形式的对立面;但是,这种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11]

  马克思关于股份制的分析,是与资本所有权关系层次性的分析结合在一起的。所谓“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法人财产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就其一般性质而言,其实正是马克思揭示的资本所有权关系的层次性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具体化和规范化。马克思的论述说明,资本主义股份制中资本所有权与管理权(管理职能)的分离,并不意味着企业的管理权已经与私人资本所有权彻底脱钩。资本主义股份制企业,虽然扬弃了私人企业那种由私人资本家直接管理雇佣工人的对立形式,但是,正如马克思强调的,这种“对立是消极地扬弃的”[12]。也就是说,股份公司制企业仍然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为投资者或股东仍然是私人资本家,管理者是由私人投资者组成的董事会聘用的,是为私人投资者服务的。

  可见,撇开所有制的性质,股份制本质上是一种适应社会化生产的要求,处理投资者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无论是私人资本,还是公有资本包括国有资本,利用这种组织形式,都不是也决不可能放弃自己对资本的所有权,从而不会放弃对企业的控制权和由此决定的对企业发展战略、重大事项的管理权;如果放弃了,就等于是放弃了自己的所有权。由此看来,“反对一股独大”、取消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的主张,表面上是强调“两权分离”,其实这完全不是什么明晰产权,而是一种取消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即广大劳动人民对整个国有企业的所有权的主张。这是十分荒谬而恶劣的。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凡是有必要实行股份制改革的,都要以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为主,相对控股为辅,二者都应对企业具有事实上的控制权,这样才能维护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把现代企业制度理解为单纯的产权关系制度是片面的

  在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有一种片面的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把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中的产权制度完全等同起来。现代企业制度固然在所有权关系方面具有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但是,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科技发展条件下,它在企业管理方面还有一系列科学要求。一个国有企业,即使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关系,如果缺乏科学的管理,缺乏科技创新,缺乏企业文化建设等等,仍然不可能充满活力。

  有必要区分现代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组织形式和企业的产权制度形式的联系和区别。好的产权制度,有助于企业管理做到权责分明,利益分配透明合理;但是,企业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组织好具体的产品开发和生产,组织好面向市场竞争的买卖经营,这只有灵活地应用多种多样的自然科学、应用经济科学的专业知识,才能做到。由此看来,搞活国有企业固然需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权制度,但是,眼光停留在这一方面是很不够的。尤其是在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已经基本建立之后,主要的矛盾就应当转向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转向动员每个国有企业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创造具有自己特色管理制度来。

  (三)把股份制理解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唯一形式是武断的

  在国企改革中,还有一种倾向值得注意,这就是绝对否定国有独资企业。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是国有独自企业不可能实现政企分开,不可能解除管理机构对企业的行政性干预。其实,这种观点是把两权分离绝对化了,是把资本所有权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武断地等同与行政干预权了。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国有资本也就不应该控股,因为代表国有资本出资者的管理机构必然要代理国有资本所有权,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权行使控制权,如果把这种控制权等同于上级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那么,国有资本就绝对不能对企业控股,国有独资企业就更没有理由存在了。

  实际上,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时期,上级机构对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干预主要表现在,企业内部按行政方式设立与上级机构几乎是一一对应的管理机构,“麻雀虽小,五臓俱全”,企业各方面的行为都要服从上级指令,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按照行政层级关系来规定的,与所有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行使控制权不是一回事。通过对国有独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上述行政性的层级关系,这并没有绝对的障碍。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合理地从经济上分割上级机构和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在所有权关系方面的权限,形成法制规范,这是可以做到的。从理论上说,不仅国有独资企业在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应当存在,而且在一般的市场竞争性领域也是完全可以存在并应当得到发展的。问题在于能否解放思想,下决心突破把国有制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突破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国有企业的教条主义观点,能否积极地推进国有独资企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深化改革。

  (待续: 第五章 三、社会主义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特征)

 

  [①] 这里使用了“剩余的价值”这个概念。为了防止产生歧义,有必要说明,它并不是指扣除劳动力商品价值之后的新创造价值(这是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范畴),而是扣除劳动者相当于按劳分配数额的“必要个人价值”之后剩余的新创造价值,这部分价值的学术用语可以表述为“必要社会价值”,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因为它对于劳动者来说,也属于为自己利益而劳动的必要劳动范畴。(参阅资本论(第1卷)[M] .人民出版社,1975:578)

  [②] 习近平. 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M]国企新闻网摘自中国石油报 ,2009-09-23 .原文标题为《在大庆油田发现5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chinasoe.com.cn/news/leader/2011-03-31/2031.html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章,第一节,第37条、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文件汇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152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体。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人的设立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④] 国内外对此有多种释义,例如,美国公司董事协会(NACD)将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确保企业长期战略目标和计划得以确立,确保整个管理结构能够按部就班地实现这些目标和计划的一种组织制度安排。我们认为,企业的组织管理权关系实际上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在管理组织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⑤] 毛泽东著作选读 (下)[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727 .

  [⑥]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6 .

  [⑦] 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3 .

  [⑧] 资本论 (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4 .

  [⑨]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4 .

  [⑩] 资本论( 第3卷 )[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 :493 .

  [11] 资本论 (第3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97 .

  [12] 资本论 (第3卷 )[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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