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监管好国有资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不但应当坚持价值监管与使用价值监管的统一,而且应当根据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属性来运作。 (一)必须保证国有资本按社会主义所有制性质运营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整体监管的重要特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有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其监管服从于宏观经济调控,理论依据是凯恩斯主义。但是,必须充分地认识,凯恩斯主义的宏观调控只是着眼于一般流通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层面的调节,而不深入到资本流通的所有制关系层面,总体上以不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为前提。它要求国有资本服从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实质上也不过是为了缓和生产社会化及其私人占有这个对抗性的基本矛盾而已,决不会要求国有企业内部的工人取得主人翁的地位。 然而,社会主义国有资本的监管,却着眼于一般流通与资本流通的结合,必须深入到国有资本的所有制性质层面。从宏观上,这要求整个国有资本自觉地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平稳快速的发展。从微观上,这要求国有企业坚持“鞍钢宪法”的“两参一改三结合”(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领导、技术人员和工人群众三结合,改革一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取得高效益,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高效结合。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加强对企业领导人的严格要求。要求企业领导人树立自己是工人阶级先进代表的意识,防止与私人企业的老板相攀比。国有资本的监管机构对于企业领导人的任命,一定要强调又红又专,要做工人阶级的企业家。 (三)促进产业结构服从人民的消费需求 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从整体上监管好国有资本,必须着眼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控制和调节好国有资本的投资方向。这就需要处理好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两者的对应关系,前者本质上是社会分工关系,后者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作为理论抽象,社会分工关系与所有制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两者总是联系在一起的,社会分工关系发展不能脱离所有制关系孤立存在,所有制关系也不可能脱离分工关系孤立存在。正因为如此,西方宏观经济理论脱离所有制关系来谈产业结构的调节,就不可能真正解决市场供求的平衡问题。事实上,体现社会分工关系的各种产业发展的轻重缓急、一定产业的内部结构的建立,都需要结合所有制关系来引导。 我国的国民经济应当是有利于人民的经济,社会总产品首先是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使用的,因此产品结构,从而产业结构的调节应当服从于绝大多数人的购买力。这就意味着,国有企业各级监管主体机构必须对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进行严格的分析和监管,以便促进生产消费品的产业结构适应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分配关系。房地产市场、轻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的内部结构只有适应有购买力的市场需求,由此带动起来的、为这些产业提供设备及其他物质生产要素的生产资料部门的产业所形成的产业结构,才能符合实际的市场需求。国有资本的投向要在国民经济中起到主导作用,就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的这种要求。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如果忽视这种要求,就不能发挥好国有资本的职能作用。 这可以通过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两个例证来说明。其一是房地产业内部结构的失调。由于国有资本及其土地过多地用于发展脱离一般老百姓消费力的高档商品房,这不但导致了老百姓住房难的问题迟迟得不到顺利解决,也导致了产业结构的不合理。房地产拉动的许多产业及其所消耗的资源,都在为住得起高挡商品房的少数人服务了,脱离了多数人的有购买力需求,导致许多产业的产能过剩。其二是只从对产业拉动作用的角度盲目发展轿车产业。国有资本过多地向轿车产业投资,等于把与轿车产业相联系的一系列产业所耗费的资源和劳动力,都用于为目前能够买得起轿车的阶级和阶层服务了。中国大多数劳动者目前还买不起轿车,这决定了轿车产业的发展一旦超出狭小的限度,就会因供过于求而使一大批相关制造业的商品流通遇到困难;这里还不谈轿车过多在交通、占用土地、污染方面带来的后果。高档房产和轿车生产过剩,传递到货币资本的流通上,就变成了银行的呆帐,在金融领域出现信贷失衡。这两个例子从反面说明,国有资本要起到主导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在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上,就一定要坚持国有资本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性质,把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监管和投资的出发点。 (三)维护国有企业内部的按劳分配原则 马克思经济学原理揭示出,一方面,资本流通必须以商品流通为前提,资本的运动在一般商品流通中进行,另一方面,商品流通的拓展以资本流通的发展为条件,资本流通的发展决定了商品流通的发展;一般商品流通包含着危机的可能性,在资本主义经济的资本流通中,生产资料的私有制生产关系,使其成为现实性。搞好国有资本的监管,必须懂得这些基本原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包含一般商品流通,就存在危机的可能性,要避免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惟有保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对分配关系,从而对市场供求实现平衡起到决定性作用。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才可以防止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所以,对国有资本的整体监管,不但要努力促进国有资本数量的不断增长,而且要对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对由此决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加以认真、严肃的维护。这是一个需要在实践中深入探索的问题。这里主要提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收入分配,要分清决定收入的企业经济效益好坏的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有些国有企业有机构成高、占用的资源多、设备好,他们的效益很大程度上是由这些相对优越的客观条件带来的,就不能作为按劳分配的依据。在对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做横向比较的时候,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些非主观因素带来的收入差距扣除,主要依据国有企业成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带来的效益来计算他们的按劳分配收入,这恐怕是一个应当注意的原则问题。除了这种国有企业之间的分配公平之外,还要注意国有企业内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现在有些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层的收入分配上,有一种向私人老板看齐的不良倾向,造成了企业内部收入差距拉大,这是背离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要求的,是国有资本性质的“异化”,必须坚决纠正。当然,我们强调国有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绝不是要搞平均主义,在企业可分配收入已定的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内部的分配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因地制宜制定具体的按劳分配方案,真正做到奖勤罚懒,激励先进,对国家和人民做出特别贡献的可以实行特别奖励。 六、监管好国有资本必须着眼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一)坚持依靠科技进步 在遵照国有制生产关系的属性,从总体上管理好国有资本的同时,必须着眼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只有达到这种要求,才能真正显示出国有资本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国有制的优越性。 马克思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⑤]在当代,科学技术在生产力诸要素中起着首要的作用。国有资本的投资使用必须与依靠科技进步紧密结合在一起,高度重视对现代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与运用。必须坚决制止为追求GDP在低科技水平上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中国已经确立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工业化促进信息化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国有资本的生产过程理应走在这条道路的前列。 (二)提高国有职能资本的国际竞争力 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必须提高国有职能资本或者通常所说的国有产业资本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这就要求通过国有资本的管理和应用,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维护民族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民族产品品牌和名牌,促进整个民族经济增强竞争力。国有资本数大、内含科技成分高,在民族经济的各种成分中,为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理应一马当先,做出主要贡献。为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的布局做战略性调整,以便促进资本集聚,搞好大中型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占领制高点。我们理解的国有经济“有进有退”的战略性调整,是在这个意义上的战略调整。这决不是新自由主义竭力鼓吹的“国退民进” 或国有资本完全退出竞争性领域。 应当指出,新自由主义经济思潮,鼓吹对国际资本的所谓自由流动不必设防;把国有企业定位于所谓非竞争性企业,鼓吹国有资本只能投资在所谓非竞争性的“自然垄断领域”,他们依据的理论不过是维护私有制经济基础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依据的事实不过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总资本家的国有资本的简单、狭隘的使用方式。对于这些错误理论和观点的实质,一些主持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干部是缺乏清醒认识的,他们把依据这些观点形成的某些措施视为“改革”,这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如前所述,到2008年,中国工业领域的28个产业中,已经有22个产业,排在前五位的都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跨国国司或垄断企业,这种状况是令人忧虑和深思的。 要维护民族产业利益,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的状况,除了可以在必要时运用国家权力,用国有资本收买外国企业股权,控制外国公司继续追加在中国的的垄断性投资等强制性措施之外;最重要的,就是树立社会主义国有资本是应当主动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资本这种观点。在唯物史观看来,当今世界是各民族国家构成的世界,民族经济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各自独立,存在激烈的竞争,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即使是不同国家的所谓“自然垄断领域”中的企业,也是具有竞争性。最明显的就是军事企业,在国内可以说是非竞争性的,但是,在国际上恰恰是竞争性最强的企业。所以,说国有资本没有竞争性,是一种麻醉社会主义国家管理者的观点。我们决不能上当。为此,从总体上管理好国有职能资本,就必须确立国际竞争意识,科学组织投资布局,下决心搞活国有企业,把国有企业做大做强,逐步地夺回失去的产业制高点。 (待续: 第五章 振兴国有企业)
[①]资本论(法文版第一卷中译本)[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17-18. [②]马克思指出,单个产业资本的商品资本循环公式可以“同时看作各单个资本的总和即资本家阶级的总资本的运动形式”资本论(第2卷)[M].2004:112),这个原理对国有资本也是适用的。 [③]参阅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 卷),第Ⅲ分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575 . [④]请注意笔者在价格上加了引号。马克思指出:“利息是资本的价格这种说法,从一开始就是完全不合理的。”资本论(第3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396. [⑤]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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