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干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八) 第三章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显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芒。 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可是,到底应当如何科学地判断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或“底线”?至今尚无明确的统一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经济统计数据也存在某种含糊性。这对于全国人们及时掌握所有制结构现状,维护新中国宪法的权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经济安全,都相当不利。本文拟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这个问题做些深入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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