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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连载八)

2014-8-2 00:1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572|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何干强: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连载八)

作者:何干强 发布时间:2014-08-01 来源:乌有之乡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八)

  第三章 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最低限度

  由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构成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规定。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历史条件下,只有做大做强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显示出科学社会主义的光芒。

  公有制占主体地位,这不是抽象的规定,而是现实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表现出来的。可是,到底应当如何科学地判断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的最低限度或“底线”?至今尚无明确的统一标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有关经济统计数据也存在某种含糊性。这对于全国人们及时掌握所有制结构现状,维护新中国宪法的权威,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国家和民族经济安全,都相当不利。本文拟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这个问题做些深入的探讨

  一、反映所有制结构状况的几种统计指标

  目前,分析中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现实状况,依据的经济统计指标主要有下述三种:

  1.用全国总实收资本中不同所有制投入的资本所占比重来表示。根据2005年公布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实收资本:是指企业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或股本),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各种形式的投入。实收资本按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325.0万个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为18.2万亿元。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实收资本总额中,由国家投入的资本8.7万亿元,占48.1%;集体投入的资本1.4万亿元,占7.9%;个人投入的资本5.1万亿元,占28.0%;港澳台投入的资本1.3万亿元,占7.3%;外商投入的资本1.6万亿元,占8.7%。” [①]详见表1

  表1 2004年末全国第二、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来源构成(单位:%)

 

实收
资本

 

国家

资本

集体

资本

个人

资本

港澳台

资本

外商

资本

100

48.1

7.9

28.0

7.3

8.7

国有企业

100

98.9

0.7

0.3

0

0.1

集体企业

100

3.3

88.2

7.8

0.5

0.2

股份合作企业

100

12.1

24.9

62.1

0.6

0.3

国有联营企业

100

93.3

3.6

2.9

0.1

0.1

集体联营企业

100

5.5

74.2

19.8

0.3

0.2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00

45.6

50.2

4.2

0

0

其他联营企业

100

19.8

26.9

48.4

1.2

3.7

国有独资公司

100

98.5

0.7

0.3

0.3

0.2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00

36.2

15.1

47.2

0.5

1.0

股份有限公司

100

52.0

8.4

32.5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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