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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六)

2014-8-2 00:0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12|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关于私有制经济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五)主张土地公有、工业私有是否能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在一些地方推行私有化企业“改制”的过程中,有一种流行颇广的观点,即认为“土地公有、工业私有,并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同样是一种有损公有制主体地位的认识误区。决不能忽视,国有工业经济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第一,国有工业是国有经济的核心,也就是公有制经济核心的核心。国有工业是新中国物质生产领域资本增值效率最高的产业,是我国现代国民经济主要的物质技术支撑和基础,也是金融等服务业公有资本增值的主要直接源泉。如果它私有化了,整个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物质基础就瓦解了。

  第二,坚持和完善土地的公有制,需要社会主义工业经济作支撑。公有制工业经济与土地公有制两者是相互依赖、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国有、集体工业经济,才能自觉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有计划地提供农业机械、各类动力设备等。我们党近些年提出的“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只有在国有工业和城市集体工业不断壮大的条件下,才有可能落到实处。不可忘记,公有制工业经济、土地国有制与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经济基础,也是城乡和谐、工农和谐的经济基础,这是决不能动摇的。

  第三,工业经济如果私有化,必定会使现阶段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受到工业私有资本的侵蚀。现阶段中国工业生产力高于农业生产力,在目前的农村生产力条件下,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具体形式还是家庭承包制。农户如果不组织起来而是一家一户直接进入市场,充其量只是作为小商品生产者的市场主体,只能是市场中被“大鱼”的吞噬的“小鱼小虾”,在这种条件下,工业经济私有化,势必使广大农民受制于私营工业经济。一段时间以来,一些私营企业成为把农户组织起来从事专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就是这种情况的证明。虽然私营“龙头”企业带农户的组织形式对农民增收起到一定积极作用,但是这是以农民创造的剩余价值被私营企业占有为前提的。私营企业控制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农户,其原因就是因为农业生产力低。而这种控制,使得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优越性已难以发挥。如果到农村投资作为“龙头”企业的主要是公有制企业,那么,“‘龙头’企业加农户合作经济”的模式,就可以依据工农联盟的制度要求,合理地分配利益,从根本上增进集体农民的物质利益,成为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经济形式。只有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有更大发展,才有可能对集体农民提供资金、科技和人才等积极的支持,乃至无私地帮助,才有可能帮助农民发展自己控制的集体所有制“龙头”企业,才不会让集体农民受制于私人老板。

  可以说,“工业私有,土地公有”这种说法的实质就是主张走资本主义经济的道路。须知,即使在资本主义国家,维护私有制的资产阶级为了制止大土地所有者同他们分割剩余价值,也能是不反对土地国有化的,他们是可以把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国有化标榜为“土地公有”的。假如“土地公有、工业私有”在中国一旦实现,后果将不堪设想。那将不是使中国变为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变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因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中国私有制经济面对国际垄断资本是缺乏竞争力的,也是软弱的。要振兴中华,只有毫不动摇地在工业经济领域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六)在农村是否可以农业搞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而工商业搞私营经济

  上述“工业私有,土地公有”的主张表现在农村,就是所谓“土地搞家庭承包制,工商业应搞私营经济,因为私营经济有效率”。关于私有制比公有制有效的观点,前面已经评析过,这里重点分析农村工业经济能否私有化。

  农村“无农不稳,无商不活,无工不富”,这是新中国农村长期经济实践得出的符合实际的重要经验。争议在于,应着力于发展集体工商业,还是着力于发展私营工商业。现实中的情况是,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影响下,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许多农村原有的集体工商企业(即集体乡镇企业)纷纷进行私有化“改制”,这造成了集体工商业经济严重削弱的后果。尽管如此,我们在调研中了解到,在原先集体工商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从原有的集体工商企业置换出来的集体资本,仍然有一定的数量。这些集体资本后来转化为实物形态的借贷资本,也就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盖成厂房,租赁给私人工商企业,以取得租金(利息)的方式,仍能取得一定的集体收入。事实表明,这样得来的集体收入,对于提高农民平均收入,缓解农村收入差距拉大,巩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仍发挥了积极作用。有鉴于此,在党中央强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明确要求下,农村基层干部逐步认识到,当初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对集体工商业搞私有化“改制”,并要求“改彻底”,是有严重弊病的;因为这样一来,农民就失去了集体工商业经济的收入,增加收入就只能靠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了,经验证明,这是不可能致富集体农民的;而一味发展农村私营工商业,虽能带来地方政府税收,但是却只能致富少数人私人企业主,还造成了两极分化,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初衷显然是背离的。

  值得提出的是,许多农村干部虽然认识到集体工商业搞私有化“改制”有严重弊病,但是,目前仍然不敢积极组织农民重新发展集体工商企业,认为那样风险太大;认为用现有集体资本盖厂房,拿租金,可以没有风险。这说明,新自由主义所谓私有制有效率的观点对他们的影响依然存在。这需要通过深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来消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揭示出,借贷资本的利息是依赖于工商业资本带来的利润的;工商业资本的经营风险,迟早会反映到借贷资本上。如果集体资本只是采用实物形态的借贷资本形式(主要是出租集体所有制的厂房、供水、供电设备等)来经营,就使集体资本变成了依赖于私人资本、外商资本的附属物。而私有制一旦在工商业经济领域占了主体地位,经济危机就不可避免,因此,集体经济附属于私有制工商业,是没有前途的。

  要壮大集体经济,就应当敢于发展集体工商业经济,唯有如此,才能直接取得工商利润收入,才能根本改变集体非农经济依赖于私营、外资经济的被动状况。还应当认识到,既然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大环境,就理应促进集体农民树立敢于竞争的风险意识,坚信只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就一定能使集体工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占据应有的地位。

 

  待续: 第二章五、关于公有制经济与和谐公平的关系问题

 

  [①] 这其实是把我国的国有经济与发展市场经济对立起来,主张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私有经济占据市场。国有经济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广大劳动人民掌握的财富,难道劳动人民掌握的经济就不能越来越壮大吗?

  [②] 见《扬子晚报》2005年12月7日A3版“重点报道”栏目对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报道的通栏标题。

  [③] 见人民日报2006年6月30日第18版,报道的大标题就是《苏州VS温州:民营经济谁执牛耳》,称“有媒体说,苏州的民营经济已赶超浙江温州”。

  [④] 本段参考了原人民出版社社长李长征同志在他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重大项目“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律研究”(05@ZH005)有关专题中论述的观点。

  [⑤] 梁慧星. 谁在曲解宪法、违反宪法 [N]. 社会科学报(第4版) ,2006-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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