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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六)

2014-8-2 00:0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11|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关于私有制经济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六)

作者:何干强 发布时间:2014-07-30 来源:乌有之乡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六)

  第二章 辨明理论是非 (续):

  四、关于私有制经济及其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问题

  (一)是否可以把私营经济等同于民营经济

  私营经济中的“私”,含义就是私有制,所以,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上是明确的。但是,近些年来,有人已经把私营经济范畴改为民营经济来使用了,用“放胆、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提法,来主张大力发展私营经济。而报刊媒体上也越来越多地用民营经济来替代私营经济范畴了。

  民营经济是一个含糊的现象形态的概念。在当今中国,“民营”相对“国营”而言,如果这样来理解,“民营”就只能表现经营权关系,指非国家直接经营。这样一来,集体经济是在一定范围组织起来的劳动者群众自主经营的经济,应属于民营经济;而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角度来看,国有企业改革后实现政企分开,成为法人主体之后,企业劳动者集体自主经营,也可以称之为民营经济。然而,只要留心一下,就可以发现,有人在表述时,是把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并列使用的;从一些地方改制后实际的“民营经济”来看,它们指的是私营经济和私人(包括外国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制经济,因此,民营经济被搞成了一个混淆经济的所有权关系与经营权关系的概念。这从学术上看,是一种违背形式逻辑的概念偷换。而从替代的舆论作用来看,这掩盖了私有制经济的本来面目,模糊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视线,成为一些人用“民营化”推行私有化的幌子。

  其实,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维护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支持和引导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发展,这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明确规定的。遵照科学含义,直接使用私营经济这个概念,有助于人们保持清醒的头脑,处理好公私所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从实施社会主义的国家资本主义政策的高度,对私营经济扬长避短,促进它发挥好增强民族经济的积极作用。

  (二)支持、引导私营经济发展是否等于推行私有化“改制”

  回答是否定的。众所周知,一段时间以来,许多地方政府推行经理层购买(MBO)这种私有化的“改制”,把它等同于公有制改革。这就使我国目前的私营经济形成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私人投资形成的,另一种是原公有制企业私有化“改制”形成的。有人把支持、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等同于发展后一种私营经济,这显然是一种曲解。

  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私人利用自己的储蓄投资于国家政策允许的产业而产生的私有经济,这对于壮大民族经济的总量,是积极意义的。但是,经理层购买这类私有化造成的私有经济,却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相反,普遍推行这类“改制”,只会削弱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须知,公有制企业大量地出卖给私人,这是一种现有的资本所有权的转换(即使是等价交换),这种私有化并不增加社会资本的总量,实际上由于存在大量的不等价交换乃至化公为私,还造成了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与这种私有化决不是一回事。毫不动摇地支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决不等于支持这样的私有化。

  在区分这两种类型私营经济的基础上,对于民间私人财产形成的私营经济的引导,应当有明确的规定,一是阐明其固有的剥削性质和现阶段具有的一定积极作用,明确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私营经济发展比重的基本定位,规定私营经济能够自由进入、有条件进入和不能进入的领域;二是坚持对私营企业主依法收税,既要防止有人偷税漏税,又要坚决制止某些部门少数官员以各种名义对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干扰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三是认真贯彻劳动法,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法制管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经济权益,依法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私营企业中的劳资关系;四是加强对工商联合会、各种行会的组织领导,抓好私营企业主的爱国主义教育,增强他们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民族经济利益的自觉性。

  值得指出的是,私有化“改制”在不少地方的推行,造成公有制主体地位削弱的态势,有人竟以此为由,说什么私营经济比重的加大,这是经济总量提高的原因,因而必须“国退民进”[①],这是严重的舆论误导。殊不知,我国私营经济比重急剧增大,其相当大的比重是通过国有、集体经济的私营化“改制”转化而成的,主要不是私人资本投资形成的。公道地说,改革以来中国经济总量的显著提高,是经济体制整体上平稳地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果,主要还是吃了新中国建立以来逐步壮大的公有制经济的老本;如果不是私营化,而是实行公有制性质不变的企业管理体制转换,国民经济总量同样可以显著提高。还应从社会再生产的角度看到,私营经济吃公有制老本,在较短时间是可以对经济总量起推进作用的,但是,它比重的急剧增长,必然造成国民之间收入的两极分化,必然带来的经济危机的潜在危险。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一些地方在私有化的“改制”之后,开始把私营经济每年增长的百分比,作为政绩或者发展指标来宣传;有的把“国企减一半,私企增五成”作为重点报道的通栏标题;[②]许多报刊大量使用内涵模糊的“民营经济”概念,报道各地竞相发展私营经济的情况。[③]与此对比,却很少旗帜鲜明地宣传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的巩固与发展。这种轻视公有制经济的舆论氛围,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纠正。

  (三)多种所有制经济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讲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就不应当再讲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不难发现,目前报刊上已经很少发表分析公私经济关系矛盾的文章了。这个问题,关系到深入全面认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有必要弄清。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它们统一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对立于不同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经济利益关系,相互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尤其是与雇佣劳动制度联系的私营经济,它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矛盾是多方面的:生产领域要与公有制经济争夺人才、资源,流通领域要争夺市场,分配领域搞两极分化;同时作为私人资本的人格化的民族资本家,在强大的外国资本面前有软弱性的一面,在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被削弱之时,还有可能倒向外国资本一面。尽管说,我国的私营经济受到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及其政策的制约,与外国资本主义经济有一定的区别;但是在经济性质上,不能说是社会主义经济。中国的私营经济依然实行雇佣劳动,因而具有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属性。私营经济的生产目的、雇主同雇佣劳动者具有的资本剥削关系,由此产生的私人企业主或资本家阶级及其意识形态,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存在对立性。这是不可否认和回避的客观事实。

  固然,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公私经济之间的矛盾仍然属于民族经济内部的矛盾,广大劳动者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是要充分认识,这种矛盾总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其演进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我们始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公有制经济始终处于矛盾的主要方面,私有制经济始终处于矛盾的次要方面,由于它同公有制经济对立的一面始终受到公有制的控制,又有国家依法监管和政策引导,它同公有制的矛盾就不会发展为对抗,矛盾的对立性就会表现为合法的市场竞争,而统一性的一面就会相对稳定。这样,矛盾双方就可以长期共存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之中,而私营经济本身也会向社会主义经济方面逐步转化。但是,另一种相反的可能性绝对不能排除,这就是,如果我们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公有制为主体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现重大失误,那么,国内私营经济和国际垄断资本为主的外资经济,出于资本无限扩张的本性,它们同公有制经济对立的一面就必然恶性发展,将同公有制经济争夺主体地位;这样,多种所有制经济矛盾关系中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就会发生互易其位,那就会出现社会主义被颠覆的历史悲剧。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只有实实在在地不断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并把内外资私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政治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消极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限度内,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不断巩固和完善。[④]

  因此,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我们不能按形式逻辑非此即彼的思想方法来理解。不能把多种所有制经济理解为相互间只有统一性,只有共同发展,而没有斗争性,没有相互削弱。根据唯物辩证法,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于同一历史阶段,是在相互矛盾中此消彼长地发展的。“共同发展”,在措辞上突出了它们之间的统一性,这是以公有制占主体地位为基本前提的。只有在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受公有制的制约,私有制经济的副作用才会受到控制,从而私营经济才会服从国有经济的主导,才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成为对民族经济有利的经济成分。如果公有制失去主体地位,私有制不再受到必要的制约和控制,那么其私有制脱离社会主义本性的一面,就必定会扩张起来,整个国民经济就会转向资本主义经济。如果我们忽视这种客观存在矛盾和斗争,那么,面对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的负面作用,就会因麻木不仁而陷于被动;面对公有制主体地位被削弱的不良态势,就会丧失扭转被动局面的主动性。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我们只有既看到他们之间相互联系、并存互利的一面,又看到他们之间相互矛盾、斗争的一面,这样才能增强维护基本经济制度的自觉性。

  (四)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是否平等

  有人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⑤],这种观点似是而非,影响甚广,不能不辩论清楚。

  我们知道,新中国宪法规定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是根据唯物史观这个指导思想,对新中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经验做出的重要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既是中国社会化大生产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而从长远发展趋势来看,非公有制经济是不符合这些客观要求的。如果公有制主体地位动摇,多种所有制的相互依赖的社会主义制度也就失去了经济基础。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这意味着,宪法这个统领所有法律的根本大法,已经规定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前者必须占主体地位,即在国民经济中占控制、支配地位,后者则只能处于附属、补充和被控制地位。坚持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这种在经济地位上控制与被控制的不平等,才能保证中国基本经济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保证广大劳动人民处于主人翁经济地位、实现人民内部的社会主义平等。

  毫无疑问,在商品流通领域的交换关系中,个别企业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有何差别,如果没有市场外部力量干预,如果不存在垄断行为,相互之间都会按历史形成的等价交换原则,平等相处,各国法律上也都承认这一范围内的相互平等地位。但是,如果把流通环节的平等扩大到整个经济关系,把这说成是不同所有制经济之间经济地位的平等,这就有失偏颇了。在资本主义经济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在流通领域的关系是自由、平等的;货币资本与劳动力之间交换,撇开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资本家按劳动力价值支付工人工资,两者是等价交换;但是,能说资本家与工人的经济地位平等吗?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资产阶级庸俗经济学这样说,不过是用流通领域的平等,来掩盖生产过程中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的不平等。与此相似,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流通领域自由平等交换,并不等于公私经济取得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上平等地位。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这也就规定了在全国生产资料总量中,全民和劳动群众集体必须占有数量和质量相统一的绝对优势;决定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和某些支柱性产业的领域,不能让或者限制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自由进入;决定了国有银行控制全国金融,可以决定资本借贷流向,有计划地调整经济结构。凡此等等,都表明公有制经济对非公有制经济起控制作用,从总体上说,它们之间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

  宣扬公私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实是主张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起平坐。这显然有损于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从经济学角度看,这种观点的失误在于,没有把生产领域与流通领域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关系搞清楚。须知,市场经济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多个领域,生产领域是决定性的环节。各种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在生产领域彼此独立;在市场或流通领域发生社会分工联系或市场交换。在交换关系中,彼此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离开流通领域,同一生产组织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生产组织之间的经济地位,都不能简单地用“平等”来概括。在私营企业中,老板与雇佣工人的地位是决不平等的;在不同企业之间,因人力、物力、科学技术条件不同、经济规模不同,存在着竞争力的不平等,即使等价交换,也存在“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竞争后果。因此,在市场经济中,不应把流通领域的平等交换关系与生产领域的生产关系混为一谈。

  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如上所述,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流通环节,彼此等价交换,这当然是平等关系;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不能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但是,这种流通领域的平等法律地位与生产领域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在概念上是不能混淆的。后者涉及生产领域谁占主体、谁起主导作用的问题。在生产领域,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必须坚决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而决不应当赋予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民和劳动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地位高于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只有这种不平等的规定得到了维护,国民经济才能朝着有利于人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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