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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五)

2014-8-2 00:0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74| 评论: 0|原作者: 何干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连载之五是论述关于国有经济、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理论问题;阐释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一些基本观点,同时有针对性地批判直到现在仍在流行的某些错误观点。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五)

作者:何干强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乌有之乡 

  何干强:《振兴公有制经济之路》——(连载五)

  第二章 辨明理论是非 (续):

  写在连载五前面的话

  连载之五是论述关于国有经济、关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关系的理论问题;阐释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一些基本观点,同时有针对性地批判直到现在仍在流行的某些错误观点。

  关于采用什么措施振兴公有制经济,连载到第四章,将开始具体论证,敬请读者耐心等待。弄清理论是非,这是很重要的。因为科学理论是正确实践的先导;科学的理论一旦为广大群众掌握,就会变成强大的物质力量。人民是历史创造的动力。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在理论上形成了共识,就会提出理论结合实践的更加丰富多彩的具体建设性意见,一定会有办法把因私有化“改制”而失去的属于自己的公有制经济重新夺回来,振兴起来!

  二、关于国有经济及其地位的问题

  (一)中国国有经济是否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区别

  如果说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体,那么全民所有制的国有经济又是公有制的核心。可是,有人认为,中国不能再发展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占社会总资本的比重大体20%为宜。[①]还有人公然主张国企产出占GDP的比重,应从2010年的27%减至2030年占10%。[②] 这种缩减国有经济的主张,主要以欧美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经济为参照,实质上是把我国的国有经济完全等同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这就完全无视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有经济的性质差别,单纯以现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标准了。

  马克思主义国家观认为,国家本质上是统治阶级实施阶级压迫和阶级专政的工具。当代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比过去有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并没有脱离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它们的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对抗性矛盾发展的产物,是国家不能不以总资本家的资格出面维持经济秩序的产物,实质上是归整个资本家阶级所占有的经济,是由总资本家支配、管理的经济。尽管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现象形态上有为全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一面,这一面在管理方法上甚至有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充分认识,这种国家出面的公共服务,是为了缓和私有制经济基础导致的对抗性阶级矛盾而不能不做的事,这归根到底是为了保证资本家阶级在社会相对稳定的状态下更好的赚钱。正因为如此,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的数量也就不需要太大,太大了就会妨碍一个个资本家的利益,尤其是妨碍有实力的垄断资本家集团的利益。所以,当出现经济危机时,需要国有经济起稳定作用之时,国有经济就可以适当多一些;一旦情况有所好转,资本家认为国有经济对他们的私人经济利益有妨碍时,他们又会提出国有经济私有化的主张。因此,可以说,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是属于资本家阶级的经济,是一种协调总资本家和个别资本家、垄断资本家集团之间利益关系所需要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为资本家整体利益服务的经济,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更不是促进共同富裕的经济。

  我国国有经济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是全体劳动人民通过国家控制、支配的经济,所以,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一旦建立,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了主人,国有经济就必然建立,而且一开始就占国民经济的主导地位和相当的比重,这与资本主义国家是绝然不同的。国有经济的主要载体的国有企业。

  资本主义国有经济占国民经济的比重,视总资本家整体利益的要求而定;中国国有经济的比重,则取决于现阶段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程度。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规定性来看,国有经济同集体经济之和至少应超过国民经济的50%。根据唯物史观,所有制的本质是生产关系,那么,这意味着处于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中的劳动者占社会劳动人口的比重应超过50%(第三章将深入讨论这个观点)。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和起主导作用的国有经济所占比重,还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管理能力的提升,逐步提高。

  (二)国有经济是否应当退出竞争性领域

  有人认为,中国的国有经济必须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只能像现代资产阶级西方经济学原理所说的那样,处于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和所谓自然垄断领域。这种观点影响甚广,严重阻碍振兴国有经济。

  这种观点也是以欧美所谓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为参照的。如上所述,当代资本主义的国有经济是为了缓和对抗性阶级矛盾而出现的,本质上服务于资本家的整体利益,因此,它让位于私人资本家赚取利润的市场竞争领域,是不难理解的。而我国国有经济归全体劳动人民所有,其数额由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众所周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社会分工方式,也就是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是覆盖全社会的,当然应覆盖国有经济;而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因此,在国有经济体制改革中,正确的逻辑应当是,促进国有经济与经济资源的市场配置方式高效结合;国有经济绝不是退出市场竞争,而是要努力适应、参与市场竞争,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更是这样。这才是搞活国有经济的科学含义。在这个意义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经验的积累,随着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形式的逐步完善,以及国有资本增值能力的增强,国有经济不是越少越好,而是越多越好。在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国有经济,才能巩固和扩大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致富的经济基础。那种“国退民进”、“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主张,完全无视中国国有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特殊重要地位,其实是带着当代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有色眼镜来看待中国的国有经济。

  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说到国内市场竞争,有必要区分三种不同性质的“竞争”:第一种是民族资本(包括国内公有资本、私有资本)与外资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二种是国内公有资本与非公有资本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三种是以国有资本为核心的公有资本内部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第一种竞争的性质是中国与外国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第二种竞争的性质是中国内部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矛盾;第三种竞争的性质是公有制企业之间建立在共同利益之上的优胜劣汰、但不含对抗性的矛盾。站在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立场上对待这三种矛盾,必须让后一种竞争服从于前一种竞争。就是说,民族资本内部的竞争方式和程度要有利于反对外国资本的控制,公有资本内部的竞争方式和程度要有利于维护公有制的控制地位。因此,第一种竞争自由的底线是,不能让国外金融垄断资本自由进出国门,否则,等于拱手让出国内市场,除非中国的生产力和高新科技水平已经不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第二种竞争自由的底线是,公有制始终占主体地位,这也就说明公私资本之间不可能平等。分析这三种不同性质的竞争,就十分清楚,国有经济是绝不能退出市场竞争领域的,而是要合理地组织好第三种竞争,在第一种和第二种市场竞争中绝对取胜。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名义下,鼓吹国有经济退出市场竞争领域这种新自由主义主张,其实潜藏着并不是路人皆知的“司马昭之心”,必须予以揭露。我们绝不应当忘记,新中国建立以来,突破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在旧中国留下的废墟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国民经济年均发展速度在世界上领先,国有经济在其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尤其要看到,中国国有经济与农业集体经济相互支持是立国的基石,农业集体经济长期支持了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国有经济又通过上交利税,增强国家财政实力,以财政支付的方式支持农村建设,由此巩固了工农联盟,从而巩固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发展市场经济,国有经济的这种作用不但不应当改变,而且应当更加有效地发挥。然而,在对外开放条件下,一旦国有经济像新自由主义主张地那样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大片国内市场空间留下的就只有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和外资经济,毋庸怀疑,私营经济、个体经济是无力同以现代资本主义跨国公司为主的外资经济开展平等竞争的。这就等于将国内市场拱手让给国际垄断资本,那样,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将被摧毁,工农联盟将被瓦解,中国不可避免地将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附庸国和殖民地。

  基于这样的分析,说“国有经济完全退出市场竞争领域”是一种卖国的主张,这对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来说,并不过分。

  (三)国有企业是否产权不明晰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名义上全民所有,谁也不把它当成自己的企业,国企由于存在这种“所有者缺位”的弊病,只有私有化,才能解决效率问题。其实,上述公有制经济和国有经济取得比资本主义经济的高效率和成就,已经用事实有力地批驳了这种观点。但是,这种观点至今仍是一些人鼓吹“国退民进”、“国企民营化”(即私有化)的重要理论根据,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揭露其谬误。

  认为“国企产权不明晰”这种观点由来已久。国际上新自由主义的产权经济学认为,私有者“比‘国家’作为所有者时的控制者(官僚)承受了更多的他们的行动的后果,因此,没有事实上的朝私有化的运动,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分权化。”[③]美国经济学家德姆塞茨强调,私有者控制企业才会有效,他说“财富分配与有效控制之间这种关系存在的原因在于:如果要使控制有效,就需要把企业的所有权集中在少数所有者手中。”[④]

  其实,认为只有私有化,产权才能明晰,才能使经营者真正承担风险责任与后果,这种理论是从“人的本性是利己的”这种唯心史观前提出发的,反映了私有制维护者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心态;它只是从现象上描述了资本主义企业制度有关经营者的责任机制,并没有揭示这种机制形成的真正原因。

  理解企业经营者责任机制的形成,必须深入到生产关系的层面。唯物史观认为,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是物质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客观形成的生产关系决定了生活在其中的人的社会性质,制约着其中的人的经济行为,而不是什么人的天然本性支配人的经济行为。简言之,人的社会性质(在阶级社会是阶级性)和经济行为是生产关系的人格化,马克思把它解释为,“由社会生产过程加在个人身上的一定的社会性质,是这些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产物”[⑤]。用生产关系的人格化的原理来看企业经营者的风险责任承担行为,不难理解,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中,只有拥有企业资本全部所有权或控股权的资本家,才能取得企业经营的控制权和主要决策权;私人资本家之间买卖、借贷关系,都要求资本所有权之间有明晰的私人权益归属;资本主义私人资本或私人垄断资本之间的残酷竞争,迫使资本家拼命提高效率,争夺市场。因此,企业的经营者用私人财产抵押企业负债的这种责任机制或激励机制,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企业资本运行关系上的具体表现。

  资本主义企业同社会主义国有企业,是根本对立的两种生产关系的产物。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既然扬弃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权,其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就只能建立在根本区别于私有制的基础上,就不可能(除非私有化)用私人生产资料作为责任和风险的抵押,也不应当用私人资本的积累作为对他们的激励。

  在传统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经营缺少活力,并不是由于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这种规定,已经从根本上明晰了企业所有权关系。问题在于主管部门对国企的管理过于集中,过于行政化,忽视了市场经济关系的客观存在和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必然存在的企业集体利益,因而企业缺乏市场社会分工关系的压力和自主创新的动力。国企体制改革,应当针对这些缺陷,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生产关系人格化的理论为指导,结合国有企业经营实践,努力发现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一般关系结合形成的现实的、具体的生产关系,并根据其内在要求,建立对国企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使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客观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个当事人责任和权益。只有在国企生产关系这种进一步具体化的意义上,说通过改革促进国企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化”,才是有道理的。而那种主张国企私有化的“产权明晰”主张,是用私有制的眼光评价国有企业,实质是要根本改变国企的社会主义性质。这是必须反对的。

  应当看到,即使在计划产品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的厂长、党委书记等领导成员,总起来说工作负责任心是很强的,没有他们带领广大职工群众,中国不可能白手起家,建立起独立自主的民族工业体系。在他们身上,有一种不计报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和为国创业的强烈责任感。这正是私有制企业的经营者所不具备的,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能解释的。而这种精神和自觉性,正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生产关系的产物。因而也应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继续保持和发扬。当然,只强调精神激励,不讲物质激励,有片面性;然而只讲物质激励,不讲精神激励,同样有片面性。在国企改革中,对经营者建立物质激励,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而不能向私有企业看齐,把国有资本划拨到经营者私人名下、过大拉开经营者与职工群众的收入差距等办法搞激励;对经营者建立责任制,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探索个人决策成败与物质奖罚的联系,而不能向私有企业看齐,“老板说了算”。向私有企业看齐,只会起腐蚀国企经营者,损害国企广大干部群众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反作用,事实已经证明了这样的判断。总之,社会主义国企与资本主义企业在生产关系上的本质差别,决定了两者在经营者责任、权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方面的根本差别,在国企改革中,必须划清这种界限。

  (四)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是否就是垄断

  有人用消除“垄断”来贬低并企图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这是必须澄清的。

  第一,在概念上不能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混同于“垄断”。后者在汉语中的意思是“独占”,与前者不是一个概念。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这是新中国宪法的规定,这清楚地表明,在经济领域,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之间,不是什么平等竞争的关系,而是主体与从属关系。这是适应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是物质生产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关系决定的,而不是流通领域的市场竞争产生的。固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有制经济内部也存在市场竞争,这种内部竞争是平等竞争;但是公私之间的竞争,公有制经济控制私有制,这是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因此,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在市场上控制私有制经济,这从根本上说,不属于市场竞争形成的“垄断”问题。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垄断”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的产物,它是资本主义高级阶段的经济基础,是私人资本在流通领域竞争产生资本集中导致的结果;是指少数私有制大企业在市场竞争到势均力敌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各自利益,达成某种协议,联合采取各种手段控制和占领市场的行为。以学术眼光看,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今天,滥用帝国主义经济的“垄断”范畴来描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这是不严肃的。

  第二,国有经济在流通领域即国内市场竞争领域具有必然的强势和控制地位。从流通与生产的关系来看,虽然流通对生产有重要的反作用,但是生产对流通起决定性作用。国有经济在生产领域具有科技、人才、资源、资本和组织等优势,这决定了它在国内流通领域居于决定优势,否则就谈不在国民经济中其主导作用。因此,把这种国有经济的控制、主导作用贬低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垄断”行为,然后要求大力缩减国有经济,实际上,不过是主张消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是主张消灭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绝不允许的!

  第三,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把“垄断”从帝国主义经济范畴中抽象出来,赋予市场经济一般意义,也不能用反“垄断”来反对国有经济控制市场。众所周知,2007年中国政府公布了《反垄断法》。我们理解,这是在市场经济一般的含义上,为了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提出了反垄断。这个法律对垄断的一般含义明确规定为“(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从《反垄断法》的表述来看,“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等于市场垄断者,“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市场的“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不等于市场的垄断地位;“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不等于垄断行为;市场垄断行为,是指“(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⑥]。 因此,国有经济在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对某些行业实行专营专卖都不属于垄断。而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不仅国有企业不允许做,外资、私营企业都不允许做。所以,那种把反垄断的矛头专门指向国企的主张,也是违背《反垄断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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