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宪政主要体现为社会主义圈层的政治组织及运行情况。 其实,在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中,“二元结构”并非是一个单独的政治制度系统,而是一个机制模式,它是贯穿在宪政体制的各个“制度模块”中的一个总纲性的主线索。社会主义宪政主要有以下制度体系组成: 1、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完善与否不在于直选或者是层级选举的区别,而在于选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过去或者是现在,在我国所表现出来的虚假选举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其一假选,就是先拟定好任命名单再拿去通过选举;其二蒙选,就是选举人对候选人一点都不了解或者对选举信息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的选举;其三陪选,就是内定好“当选人”再随便找一个“陌生人”当陪衬的差额选举;其四诱选,就是事先做好有所导向的舆论诱导或者局部的“内部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种特殊选举形式;其五造选,就是由选举组织机构工作人员“代表”选举人所搞的选举。这种选举是非法的,但是在基层的选举中确实存在这种现象。这也是无奈之举,由于有些地方群众对选举失去信心,没有人愿意参加选举,只好被代表了,因为“选举任务”总是要过关的吗;其六混选,就是指大量的被曲意代表的一种选举形式。因为选举法规定不能参加选举的人可以委托选举,这个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就走了样,基层选举的现场中,即就是实际在场的选举人也有被“精明人”所代表的怪现象发生;其七压选,就是受制于某种政治压力或者受制于自己虚荣的政治表现的一种选举。在中国官本位势力很强大的情况下,核心领导人的意志的支配作用很强,所以,在这种环境下,体制内的选举人一般都是按照“一把手意思”行事的,否则,不按照“一把手”意思行事恐怕自己的前途不保;其八情选,就是完全受潜规则支配的一种选举形式。包括圈子情、哥们情,选举完全黑社会化,参选圈子内成员毫无政治责任感,是非不分,道理不明,有的只是个人私利。有这样的选举还不如没有选举更好;其九贿选。等等等等,……,可能还有其它很多的虚假选举类型,总之,不胜枚举。正因为存在大量的虚假选举情况,也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也存在虚假选举,所以,有许多左派人士就很反对选举民主制度,他们不相信选举。其实选举制度就是民主制度的最核心制度,可以说没有选举制度就没有民主制度。那么,真实的选举应该是怎样的呢。真实的选举主要包括这么几个基本原则:一是自由,没有选谁不选谁的绝对自由,就没有真正的选举;二是全面,在一定范围内的选举圈子内,选举形式和内容的涵盖面必须保证尽可能的全面完整,包括人和事,尽可能没有遗漏,否则,选举的真实性就会大打折扣;三是真实,包括标准真实、过程真实、结果真实;四是有效,有效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程序合法,二是制度(法律)设置科学、合理、完整,三是保证选举活动运行的一切环节真实、顺利、彻底;五是平等,不论选举人之间还是竞选人之间主体地位必须平等,必须是组织对组织,个体对个体。若要有必要让组织因素介入个体之间的话,必须要明确宣示,并采取“加权”选举的方式进行。 我国社会主义宪政的选举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人大会议的选举上。说“先完善党内民主,再带动全国民主”纯属“呓语”,党内民主根本不可能带动全国民主。因为共产党是一个集体主体的党,所以党内主要应该是斗争而不应该是民主,若单纯搞民主的话,党内民主必然是“表意”民主,“表意”民主就是“被动”民主,就是说得好做得差、表里不一的民主,本质上就是“官僚”民主,就是做一些修修补补、形式主义、锦上添花的花架子的东西给人看,中看不中用。我们搞的民主应该是“主动”民主,就是把民主当成为贯穿国家一切政治生活领域的真实有效的基本政治生活规则。民主由过程完成,民主主要由自由、选举、监督、宪政四个环节组成,其中缺了哪一项,民主就会是不健全的民主。以中国政治制度的固有特征现实情况来看,能首当其冲并当仁不让的作为宪政民主载体实体组织的唯一选择只能是人大,而不是党委。人大是我国政治体制序列中的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的上下一切组织机构都要通过“真实的选举”产生才是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 按照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组织的基本特点,要落实真实的选举,我国人大只有实行“层级-末期-倒序-海选”制度才是必然选择。层级选举就是不搞直选,实行一级一级的选举制度。我国地大人多,实行层级选举更能保证选举的真实性;末期选举就是在每届人大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实行选举,优点是,通过几年的交流或者是议会斗争实践,代表们之间相互有了一定的认知基础,这样的选举才更有效;倒序选举就是先从中央一级开始选举,从上至下一级一级往下选,上一级选出的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与下一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共同组成上一级下一届的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组成人员,把选举活动的重点放在基层选举活动的有效组织上。倒序选举的好处是能将选举活动的上下级贯穿起来形成为一个整体,并能突出人大选举的秩序性和有效性。再就是能将一切愿意参加国家政治活动的人员或者团体统统都纳入到人大体制范围内进行。比如说,如果我国按照三级政权级别设置,每届任期为三年的话,一个愿意参加政治活动的任何具有合法选举权的公民,他从基层选举开始,如果每届都能顺利当选的话,整六年时间他就能顺利进到全国人大机构里去施展政治才华。六年就是县人大三年,省人大三年;海选就是不提候选人,所有的参选人都是候选人,实行选票“9-9”制,就是所有的选票不多不少只能填选9个人的名字,采取筛选和正选两选制,先筛选,将得票多者按照顺序取一定数量的筛选优胜者作为候选人再进行正选,最后按得票多者取一定数量的人成为正式当选者。海选是最公正又能最大限度的杜绝选举舞弊的最有效选举方式,不论男女老少、党派教派、各行各业,只要你符合法定条件,你都可以参选竞选,以票决胜负。只有这种选举方式才是自由民主原则的最大最好最高最完整的体现。 要完全彻底落实人大的“层级-末期-倒序-海选”制度,就必须要求对人大的人事管理制度做出根本性的重新调整,就是要将人大代表或者委员的人事安排或者待遇必须以选举为基准,“当选”就意味着随即获得了人大成员资格和相应待遇,“落选”就意味着随即失去了人大成员资格和所得相应待遇。 2、在社会主义圈层实行无产阶级政党的联合领导制度。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在这个阶段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谁战胜谁的问题任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所以,必须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任务只有两项:一项是对阶级敌人的专政;另一项是不断维护、完善、巩固和加强劳动阶级的政权基础。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长期提倡“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是极其错误的观点。人民民主专政只是毛泽东时期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除了这个特殊时期外,社会主义是不可能长期存在人民民主专政的。毛泽东时期为什么存在人民民主专政?一是建国初期,为了争取民主政党的支持,为了实现全国人民的大联合,必须要采取人民民主专政的形式;二是毛泽东时期,完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改造后,不存在个体私营经济,所以,无产阶级专政就相当于人民民主专政,二者是基本一致的。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其它历史时期里,由于被确认社会主义任然存在着大量的个体私营经济成分是合理的,所以,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就行不通了,只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是两个完全截然不同的概念。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只能参与人民民主行列,但是绝不能参与专政行列,他们可以成为人民的成分,却不能成为专政阶级的成分,专政只能是单一阶级的专政,即:有劳动阶级的专政就没有剥削阶级的专政,有剥削阶级的专政就没有劳动阶级的专政,二者是完全对立的。有的左派还说,民主也是分阶级性的,那是实质民主的概念,若站在形式民主的角度看,民主就是“一条路”,这条路既是同类阶级的路,也是敌对阶级的路;既是民主之路,也是斗争之路。因此上,民主既有阶级之分又没要阶级之分,关键是看你站在哪个角度上来认识。 什么是社会主义时期的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时期的无产阶级就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社会革命性质主体意识完整继承下来的永葆革命性的革命劳动阶级,就是革命阶级与劳动阶级紧密结合起来的新兴阶级。人类阶级社会其实质一共只有两个阶级:一是剥削阶级,包括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二是劳动阶级,包括奴隶阶级、农民阶级、无产阶级等。所以,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的概念是与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性质联系在一起的,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的概念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社会主义时期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通过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来完成的。但是,社会主义的这个“唯一”的领导党又始终承受着腐败、资本主义、修正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五毒的侵害,以致半路夭折现象可随时发生。 怎样才能摆脱这五毒的侵扰呢?这就要从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机制上去找根源。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又是通过党在经济、政治、文化三大领域的活动表现出来的,党的活动在三大领域的表现形式又是怎样的呢?回答这个问题,经济领域作为最基础性的被动之物质基础可以先放在那暂时忽略不提,我们就主要从党在政治领域与文化领域活动的变化规律说起吧。坚持党的正确路线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正确思想的领导,党的正确思想是从哪里来的?党的正确思想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主体论上)就指的是党的革命性,在战争年代,党的革命性的保持靠的是战争艰苦环境,和平时期,党的革命性是很难保持的,党性必然遭受五毒的侵袭而使整个党随之堕落。也就是说,和平时期,一党领导必然不能到达共产主义彼岸。这是由社会发展主体的活动规律所决定的,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这是因为,社会活动主体由政治主体多元到文化思想的真理一元的变化,这是一个活动的过程,这个活动过程是有其自身轨迹和规律可循的。政治主体多元性特征就决定了必然要求实行无产阶级政党“多元”,就是要实行无产阶级多党制,否则一党必然走向窒息而亡。因为,无产阶级政党的生存靠的就是阶级斗争、路线斗争,在一党内由于政治主体的“同一”化官僚化发展趋势是谁也阻挡不了的,当这种趋势发展到一定极限时党就由于受官本位统治心理的限制必然找不到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正确方向,这个政党就必然灭亡;这个斗争的正确方向就是通过政治主体多元的斗争运动过程才逐渐明朗逐渐走向统一的。只有实行多党制,才是产生党的正确思想和坚持正确道路方向有了实现的可能。从政治主体的多元再到文化正确思想的一元也就是无产阶级文化的“一统”,它的组织形式就是无产阶级革命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实质和文革时期的革委会是一致的,但是其两者的功能和组织形式却完全不一样。 实行无产阶级政党的联合领导制,就是要实行无产阶级多党制,然后组建无产阶级革命委员会,对无产阶级多党实行联合统一管理。无产阶级革命委员会就是代替共产党一党制的无产阶级政党的联合领导机构,就是要将共产党的各级党委的领导权移交给革委会去全权行使。革委会的功能主要有两项,其一就是领导职能;其二就是无产阶级多党的自治或者“一统”组织。 斗争机制与民主机制在无产阶级政党联合领导制中它的运行原理是怎样的?这方面还是先说说毛泽东时期的状况,温故而知新。怎样评价文革?毛泽东对文革是怎样看的?毛泽东对文革有三条基本估计:一是坚决肯定文革的总体,文革的基本面及其方向、方针不可动摇;二是认为文革的任务没有完成,目标没有达到;三是文革并不完善,总觉得哪里不对劲,这从毛泽东在文革晚期的徘徊、思索和没有将政治权力竭尽全力交到“文革派”手中就是明证。 那么,文革究竟是那里有问题呢?毛泽东曾说过,文革的错误就是否定一切、打倒一切,那么,否定一切、打倒一切的成因又是什么呢?怎样才能做到既不动摇文革基础又能避免文革错误呢?文革的主要错误:错就错在民主机制不健全上。说这话可能许多左派不赞成,他们会说文革中的民主很发达,这话不错,文革中的民主是很发达,但是,民主归民主,机制归机制,文革中的民主很发达,但是民主机制却不健全。整个毛泽东时期都是斗争主导型,那时代的民主是在斗争机制完全覆盖下的一种弱质民主。也就是说,毛泽东时期的“实质民主”很发达,“形式民主”却残缺不齐,民主就成了冲出决堤的洪水猛兽,正面作用很强劲,负面作用却也遗患无穷,它的直接严重后果就是间接导致了后来的官僚主义的全面疯狂反攻倒算和更加全面完整的高规格复活,这些官僚禽兽对革命的践踏和颠覆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 在这里,“民主”是指多元的所有的政治活动主体尽可能地最大限度的完整发表自己的真实政治诉求的自由权限;“民主机制”是指多元的所有的政治活动主体尽可能地最大限度的完整发表自己的真实政治诉求的路径、渠道、桥梁或者方法、手段、规则、秩序、程序、流程、平台、形式等制度体系,就是一个机制模式。有民主(内容)没有机制(形式)的民主就是空头民主;有机制(形式)没有民主(内容)的民主就是虚假民主。 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事物都是由矛盾组成的,矛盾是对立面的统一;中国传统哲学也认为任何事物都是阴阳组合体,一阴一阳谓之道,独阳不生,孤阴不长。斗争属阳属火,民主属阴属水。毛泽东时代(主要指文革)的社会问题主要“病症”就是“阳亢阴虚”症,就是斗争旺盛民主虚弱的一种不平衡机制造成的,只有阴阳平衡才能运行顺畅。斗争机制与民主机制既是相互制约的关系又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路线斗争是阶级斗争在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无产阶级政党联合领导制中,路线斗争就变成了由原来的一党内的单线斗争形式为党内斗争与多党间的党际斗争双线斗争形式。路线斗争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正确路线(正确思想),但他却不能乱斗,必须要受到一定的规则的限制,这个规则体系就是民主机制。政治主体多元是斗争机制正常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民主机制规制的主要对象清晰可见;正确思想的提升和统一是斗争机制作用的根本目的,也是民主机制健全和正常运行的标准。 阴阳规律同样反映在无产阶级专政上。无产阶级专政的核心就是阶级斗争,就是斗争机制,与无产阶级专政相对立的就是社会主义宪政,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就是民主机制,社会主义社会的特征既表现为无产阶级专政也表现为社会主义宪政,两者并不矛盾,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也就是说,只要斗争与民主“二元结构”机制健全了,社会主义的政治特征用什么名称概括都无所谓。 在这里,多元就是民主的基础;没有政治主体的多元化就没有真正民主可言。 政治思想的统一就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核心要义。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党的政治思想的领导,而不是坚持党的政治权力的领导。只要党的政治思想是正确的,党就自然获得了政治权力,否则,就相反。 长期以来,我们党的领导体制中存在着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党是最高领导机构,却被长期排除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之外,比如,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只有人大、国家主席、政府等,党委却不在其中。这是为什么?根本原因是,在现代国家组织的法理上,国家机构的根本属性就是“民主”,“一党制”的共产党它不具备国家意义上的“民主”特征,所以,党的领导与国家政权建设始终是矛盾的。那么,用无产阶级革委会的形式,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个问题。革委会既是党的领导机构又是“民主”机构,因为它是由多党制民主形成的机构,所以,革委会就可以进入到国家政权组成系列。 在这里,特别需要论述清楚的一个困扰理论界30多年的理论难题就是:实践到底是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的人说是,有的人说不是,是不是的关键在于要把真理放在怎样的一个位势中去评价,位势放对了评价自然就错不了。因为,真理处在不同的位势里,它的评判标准就不同,对真理的概念的理解也有所不同;把真理放在主体论、认识论、控制论三大哲学领域里,各有各的结论,不可同日而语。其中,在认识论里,实践确实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因为在认识论里,真理的唯一特性就是客观实在性,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检验才能确认是不是真理;在主体论里,检验真理的标准就不是实践,而是主体思想的凝聚统一程度,比如说,在共产主义来说,马列毛主义就是真理,只有用马列毛主义武装起来,高举马列毛主义旗帜就是坚持真理,否则,就不是坚持真理;在控制论里,真理就在主体运行的过程中,既不在此之前也不在此之后,真理就在目的与手段不断信息交流的有效性中,有效就是真理,无效就是谬误。实践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践是指全部的整个范围的人类活动,狭义的实践专指专门探索真理的专项认识活动,狭义的实践只表现在认识论上。其实,人类活动的范围和深度总是有限的,要把所有的人都集中到探索真理的狭小认识论“渡船”中是根本不可能的,再说,有些人根本就不具备探索真理的素质,叫他去探索真理无异于赶鸭子上架,所以,还是疏散点好,各行其道,各干各事,只有这种局面才最有利“和谐”发展。所以,30多年前的那场“实践标准的大讨论”本身就是一个大阴谋,也是一件非常荒唐的历史事件。它的这个讨论是将主体论的真理概念“马克思主义”与认识论的真理概念“实践标准”予以调换,玩的是偷换概念的游戏,这种把戏蒙得了一时蒙不了一世,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3、总统制。 社会主义的总统制的建立方式:就是由无产阶级革委会的主要无产阶级政党或者是革委会的常任理事党各自推举一名总统候选人,再通过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哪个政党的候选人当选,哪个政党就是执政党,这样就厘清了领导党与执政党的界限和关系。 4、军事“党国双管”制度。 就是既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又坚持军队国家化的一种双向兼顾的军事管理制度。 首先由总统出任军委主席,这是军队国家化的主要标志;其次军事委员会组成由无产阶级革委会选举产生,这是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重要一环;再次改变党对军队的领导方式,撤出军队中的党委机构,改由革委会向军队团以上组织派驻“特派员”。党对军队的领导体制形成于红军创立初期的“三湾改编”,“支部建在连上”,实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权,这种制度无疑是当时以至以后大多数时期里的最好的制度。但是,近几十年来,由于党严重变质,军队的腐败现象也很严重,过去的领导体制已退化不能再用。实行“特派员”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一种必然选择,特派员向革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同时又向中央军委汇报工作;第四取消军衔制,在团级建立士兵管理委员会,士兵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特派员担任;第五在县级革委会建立转业退伍军人军队优良与不良信息收集中心。转业退伍军人由于不受军队“纪律”的约束,可以向革委会大胆的反映军队中存在的问题,通过革委会的信息收集,再反馈到中央革委会或者军委,以利于军队建设;第六在全国人大设立军事监督委员会。过去,军委由党中央选举产生,人大也选举军委,这样好像就有两个军委,其实是一个,它的弊病是,如果党的选举与人大选举完全一致,说明选举是假的,如果不一致就必然造成混乱,所以,人大内再不设置选举军委的程序。人大通过军事立法、军事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权,只要对军事组织具有绝对的监督作用再加之军委主席就是国家总统就足够实现完成军队国家化的任务了。 5、司法相对独立制度。 美国司法是独立的,是因为美国有《判例法》,最高法院承担着一定的立法权限;而中国司法没有立法权,它只能严格按照人大制定的法律办事,所以只能实行相对独立。中国的司法独立主要是指“治权”独立,就是各级法院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辖内法官的任免升降事宜,再不必由党委(通过政法委)承担司法领域的“治权”。 对中国司法系统可以实行世界上最严厉的监督制度。就是除了各种类型的专门监督之外,最主要的是实行“一案否决制”的监督制度。“一案否决制”是指,不论职位高低、资历长短,只要自己管辖的案件出现一起冤假错案,就立即结束其法官资格,再不续用。 6、群众专政制度。 所谓的群众专政是指,将确定有犯罪行为同时又够不上刑事处罚条件的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个别品质低劣的一类人交由基层群众全权负责监督改造的一种政治制度。毛泽东时代的“群众专政”形式好的一面还是要批判的继承的,那时的“群众专政”主要缺陷是缺乏法制化的约束,所以混乱不堪,造成乱打棍子、乱扣帽子、乱抓辫子等诸多负面影响,但它的积极方面诸如极大的提高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覆盖面和更好的增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群众基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还是应该肯定的。新时期,群众专政的对象只区分为两类:官僚机构体制内的腐败分子与官僚机构体制外的坏分子。这样做,简洁明了,便于区分掌握,可避免造成混乱;并对“两类分子”依法确认,依法施行“专政”,走法治化“管制”轨道。 7、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社会主义时期,我们的阶级敌人主要有以下五类: 一是腐败分子。包括贪钱贪物的物质腐败分子和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骗取荣誉骗取功名的荣誉腐败分子两类。 二是剥削分子。对剥削分子的判断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必备条件才能被充分确认。第一个是一般条件,指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所规定的对剩余价值的剥削,第二个是特殊条件,指的是某种特定的应该被法律确认为剥削行为的那种个别具体情况,比如说,血汗工厂、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虚假承诺骗取工人劳动的情况等就属剥削。对具体的剥削行为的确认必须依法进行并采取列举法一一确认,除此之外,法律无规定的,不得随意扩大打击面。 三是反革命分子。反革命分子也必须同时具备两项基本条件才能被确认,一般条件就是具有反无产阶级专政、反社会主义的一般共性要件,特殊条件就是具体的做了哪些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危害社会主义的个别具体“超限”行为要件。也就是说,有反无产阶级专政、反社会主义的一般行为还够不上反革命分子的认定条件,还必须同时具备了一定的特殊由法律特别规定的“超限”的个别具体反无产阶级专政、反社会主义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反革命分子。对反革命分子的确认也要采取依法一一列举进行,法律无规定的,不得随意乱抓反革命。 四是黑恶分子。 五是汉奸卖国分子。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