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民反对的是私有化,还是在市场化掩盖下的私有化?——五学《反杜林论》
今天上网,看到一篇题为《为什么绝大多数人民群众反对万恶之源的私有化! 》的贴子,作者[哇塞,的家,疯疯]网友指出:“私有化思潮又在新中国刮起一股黑风,沉渣泛起,浊浪滔天,来势汹猛,似乎要彻底推翻社会主义公有制,取而代之。”对于作者痛恨私有化并大声疾呼表示反对,本应该大力赞同支持,但是,有一点想提出来与[哇塞,的家,疯疯]网友讨论,以便更加明确反对的目标,取得更好的反对效果。那就是,人民群众反对的是私有化,还是在市场化掩盖下的私有化?
首先请恕本人眼拙,并没有看到“沉渣泛起,浊浪滔天,来势汹猛”的私有化,本人看到的是,全国人大吴委员长说“五不搞”,即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看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如此看来,哪来的私有化黑风?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动中,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后的二十余年里,为什么公有制(国企)从几乎百分百减少到一百余家(中小国企基本上消灭)了呢?而且在控制力方面,据说在28个开放的行业中,21个行业外资企业占据主体地位,在从业人数方面,更是百分之七八十以上工人在外、私企工作。
这就要从市场化掩盖下的私化说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基本经济规律来说,是价值规律成为基本经济规律的经济,只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取向,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曾在理论上分析过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对杜林的经济公社(公有制)的解体作用,恩格斯指出这一解体过程需要许多年,“因为货币贮藏者能够迫使货币需要者支付利息,所以高利贷也和这种执行货币职能的金属货币一起恢复起来了。”“高利贷者变成借助流通手段来做生意的商人,变成银行家,变成流通手段和世界货币的支配者,因而变成生产的支配者和生产资料的支配者,虽然这些生产资料在许多年内名义上还是经济公社和商业公社的财产。”中国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顾一切“法律和行政规范”,价值规律对现实的公有制同样具有分化作用,同样表现为一种渐进式的过程,这样,所谓私有化,实际上是市场化掩盖下的私有化。
综上所述,对于中国来说,更加迫切的不是泛泛地反对私有化,而是要集中火力反对市场化掩盖下的私有化。
六、“不搞”是假的,还是“价值规律的现实结果”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六学《反杜林论》
全国人大吴委员长说“五不搞”,即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对于吴委员长“不搞私有化”的说法,[一而二]网友认为“不搞”是假的。这从事实上早已搞得差不多的客观方面来看,有一定道理。但由此断定吴委员长们主观上“不搞”是假的,恐怕难以令人信服。从主观上看,私有化早已搞得差不多的原因应该在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对于杜林把价值规律提升为他的经济公社的基本规律的后果,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劳动和劳动根据平等估价的原则相交换’——这句话如果还有某种意义的话——也就是说,等量社会劳动的产品可以相互交换,就是说,价值规律,恰好正是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从而也就是商品生产的最高形式即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规律。在目前的社会中,它以各种经济规律在私人生产者的社会里惟一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那种方式为自己开辟道路,即作为存在于事物和关系中的、不以生产者的愿望或活动为转移的、盲目地起作用的自然规律为自己开辟道路。”这就是说,价值规律的作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同样把价值规律提升为基本规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说,价值规律的作用同样是客观存在。谁也不能“要现存的社会,但不要它的弊病”;谁也不能“想消除由于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弊病,办法是利用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去反对这些弊病”;谁也不能“以幻想的结果来消灭价值规律的现实结果”。
价值规律的现实结果是什么呢?简单地说调节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在各生产部门的分配,由于价值规律要求商品按照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价值来交换,谁首先改进技术设备,劳动生产率比较高,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谁就获利较多。因而,同部门同行业中必然要有竞争,这种情况会刺激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工具,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强经营管理,降低消耗,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竞争,由于竞争,促使商品生产者想方设法缩短个别劳动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也会促使优胜劣汰,而优胜劣汰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局面: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一部分生产者逐渐富了,一部分生产者逐渐破产,经过很多年的发展,有的人积累了大量的生产资料、货币,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没有生产资料的自由劳动力,结果出现了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生产方式。价值规律的现实结果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我国从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以来二十余年的实践证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其他一切商品生产者一样,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同样存在优胜劣汰的竞争,同样
会出现两极分化,这就是国企为何从几乎百分之百减少到一百余家(中小国企基本消灭)的根本原因。这一根本原因从本质上说,丝毫也不受某人主观上搞与不搞的支配,也就是说,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