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值规律分化作用——三学《反杜林论》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指出,杜林把价值规律“提升为他的经济公社的基本规律,并且要求公社完全自觉地实施这个规律,这样,他就使现存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引者)的基本规律成为他的幻想社会的基本规律。他要现存的社会,但不要它的弊病。像蒲鲁东一样,他想消除由于商品生产向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而产生的弊病,办法是利用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去反对这些弊病,而这些弊病正是由这一规律的作用产生的。像蒲鲁东一样,他想以幻想的结果来消灭价值规律的现实结果。”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价值规律成为基本经济规律的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是否客观存在,存在的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值规律要求商品的价值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所有者“彼此出让的商品交换价值相等”(注:《资本论》第一卷,第641页。)。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为了赚更多的钱,只能使自己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是把生产要素投入或转移到产品供不应求的行业中去,因为这里劳动量低于它在社会总量中应占的份额,商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随着这一过程的不断进行,价值规律发挥了调节生产资料、劳动力和资金在不同社会生产部门之间合理配置、使各生产部门保持一定的比例的调节作用。或是不断改进技术设备、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随着这一过程的反复、扩大,价值规律自发地发挥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作用。由于各自条件的差异,有些生产者能够实现生产要素的转移或提高劳动生产率,有些则不能够。前者赚了越来越多的钱,后者则不断亏损至甚破产,越来越穷,从而使生产者贫富两极分化,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在另一极是穷困的积累,这就是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在反复的再生产过程中,上述三大作用互为条件、相互促进。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谁也不能把分化作用人为地同价值规律割裂开来。
价值规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内在的、本质的联系。“生产这些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起调节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就象房屋倒在人头上时重力定律强制地为自己开辟道路一样。”(注:《资本论》第一卷,第92页。)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日益成为社会经济活动联系的主要形式,价值规律成为起调节作用的普遍的、基本的规律,是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基础因素,分化作用也就发挥着具大的作用。分析当前收入差距扩大、贫富差别扩大的原因时绝不能忽视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不能因为两极分化不属于社会主义要求,就否认经济规律的这一客观作用。
价值规律分化作用的客观存在又会导致什么样的必然现实结果呢?
首先导致是农村居民收入差距拉大。从反映个人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来看,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开早于城市,始于1979年,幅度亦大于城市,从1978年的0.212上升到1997年的0.330,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由绝对平均区域提高到接近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原因在于价值规律在农村发挥作用较早,发挥得较彻底。1978年我国率先在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核心是农民的收入直接与劳动效果挂钩,实质上是与市场挂钩,以市场调节手段代替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计划调节手段。主要措施可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按价值规律基本内容的要求,提高主要农副产品的价格,放开部分农产品价格,使价格既能反映自身价值,又能反映市场供求状况,使价值规律充分发挥作用。二是扩大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范围,恢复并扩大了农村集贸市场,取消了政府对生产队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放宽了对自留地、家庭副业的限制,资源配置优化,价值规律作用力度加大。三是允许收入出现差别。“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样,在生产发展,人均收入总体增加的同时,农村居民收入差距也逐渐拉开。
同时导致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普遍拉大。我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大起步较晚,始于1985年,但速度却不断加快。在从1978年前的0.16。绝对平均区域上升到1997年的0.34比较合理区域的过程中,从0.16上升到0.20用了10年时间,从0.20上升到0.34仅用了10年时间,这与价值规律的作用是分不开的。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体制改进革入以城市为重点的阶段,从生产、流通、分配到消费各个环节,对计划、财政、税收、金融、价格、劳动工资、外贸、物资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主要内容:一是扩大了商品生产和交换主体,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必备的条件之一——不同的所有者增多。二是扩大了价值规律发挥作用的范围,价值规律不仅调节流通领域,而且调节生产领域,不仅调节生活资料的生产和流通,而且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和流通。三生存发展的利益趋动和优利劣汰的竞争压力,使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发挥了效力,促使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加,收入差距亦拉大。
在东中西部及沿海和内地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拉大的过程中,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亦是根本性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呈东高西低,沿海高内地低的趋势,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由1988年的1.62:1.10:1上升到1995年的2.44:1.24:1,沿海和内地的差距由1988年的1.35:1上升到1995年的1.49:1。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改革开放从南到北、从东到西、从沿海到内地逐步展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价值规律作用的扩大呈现东南部早于中西部地区、沿海早于内地的态势。再加上由于地理、历史的原因,我国东部及沿海地区较之于中西部地区和内陆地区交通方便、信息灵通、商品经济历史发达、经济基础雄厚、科技力量较集中,其初始资源分配较优等优势,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从总体上说,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更是两极分化的根本原因。截止1995年6月,我国私营企业达53.6万户,雇佣工人821.7万人。1994年,私营企业主平均收入3.1万元,同全民、集体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相比,其比例为1:19.4。据浙江温州市的一项研究,在一般私营企业中,企业主收入为一般职工的21倍,在占有百万资产以上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收入为一般职工的79倍。其原因是高收入群体、较富裕群体非劳动所得不断增加,并用于投资经营,他们占有了较多的生产资料。与他们相反的低收入群体则仅靠工资,特别是一部分人则因所在单位亏损、破产而丧失生产资料,或由于劳动者个人下岗而脱离生产资料,或者成为廉价雇佣劳动者,或者收入无保障。随着价值规律的作用,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是财富的积累,而劳动力的出卖者则是穷困的积累,这种两极分化,不仅已成为现实,并且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到2012年,私企户数已超1千万,对于国企来说,在价值规律的分化作用下,央企已只剩1百余家,大多数中小国企已经消灭。
这就是“以幻想的结果来消灭价值规律的现实结果”的结果。
四、为什么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杜林的经济公社?——四学《反杜林论》
杜林的经济公社是一百多年前提出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1992年十四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说两者相等,是不是一个关公战秦琼式的笑话呢?通过下面对二者生产关系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不是的。
我们知道,生产关系包括三个方面,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三项内容。如果我们把“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和产品分配方式”简称为经济运行方式(详见拙著《经济运行形式论稿》),再将经济公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产关系进行比较,可以发现:
一、经济公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都公有制。稍微有点区别的仅仅是,经济公社里的公有制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前提,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里的公有制是一种现实的前提。
二、在经济运行方式方面,恩格斯指出“杜林先生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方式(很明显,这里指的是除所有制以外的生产关系内容,即经济运行方式。——半二十八画生注)几乎根本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据说在经济运行方式上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实际上一切“继续存在”,即”保持旧的分工的一切基本方面”、保留货币、等价交换,并“把价值规律提升为基本规律”。
这样,可以看出,经济公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生产关系内容上完全重叠。更为重要的是,恩格斯指出,“如果杜林的经济公社能实现的话,货币也必将以同样的自然必然性,不顾一切‘法律和行政规范’而使它解体。”与这种命运相同,1992年以后二十多年的现实经济运动中,同样是“不顾一切法律和行政规范”,公有制(国企)数量从几乎百分之百减少到仅剩余一百余家大型企业(中小国企基本消灭),公有制主体位逐步地动摇。
现在回过头来看,还能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杜林的经济公社是关公战秦琼式的笑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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