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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多党制的本质——“施压”

2014-7-7 22:43|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88| 评论: 1|原作者: 张志标

摘要: 本文再以“竞争”为切入点,道明了多党制的深层本质其实是一种“施压制度”,该论点的逻辑基础是:如果竞争的存在无法给竞争者带来压力,那么竞争又有何作用?(例如大人和婴儿以“掰手腕”的竞争制度来决定谁输谁赢,这种竞争制度有作用么?只能沦为形式主义)因此多党制的深层本质其实是一种“施压制度”。 ... ...
论多党制的本质:“施压”

      摘要:

  本文以美国两党制的诞生和发展历程作为案例,道明了多党制的浅层本质是“竞争”:即“多党制”的本质是一种“竞争制度”,并认为“竞争制度”对历史的发展而言才是必不可少的,而非多党制。然后,本文分析了“多党制”这种竞争制度的优劣,并认为“多党制”只是世界上千万种竞争制度的其中一种、而绝非全部,更非最佳的竞争制度。接着,本文再以“竞争”为切入点,道明了多党制的深层本质其实是一种“施压制度”,该论点的逻辑基础是:如果竞争的存在无法给竞争者带来压力,那么竞争又有何作用?(例如大人和婴儿以“掰手腕”的竞争制度来决定谁输谁赢,这种竞争制度有作用么?只能沦为形式主义)因此多党制的深层本质其实是一种“施压制度”。

  要看清楚多(两)党制的本质,我们需要先弄清这种并非自古有之的政治制度它到底是怎么来的。以美国两党制的产生为例。美国立国之初,开国元勋华盛顿等人力主摈弃政党歧见、团结治国,所以当时并无政党之争。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设想建立一个和谐一致的、不存在党派纷争的国家,所以在美国联邦宪法中根本没有提到政党。而且他们也乐观地认为,在爱国主义和公德的熏陶下美国的国家政治中不会也不应该出现党派的分歧。政党在他们的眼中只是代表小宗派或小集团的利益,所以美国立国之初并无政党之争,更无“多(两)党制”这种政治制度。

  可是美国建国后不久就出现了两股政治力量:一个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另一个是以杰佛逊为首的反联邦党。此时杰斐逊和汉密尔顿所代表的这两股政治力量的斗争只局限在国会中,他们还没有想到要建立一个长久的政党,因此还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政党。1787年宪法的支持者自称联邦党人,其组织就是联邦党,他们极力主张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与英国建立友好关系、反对法国大革命等,其政治基础的构成主要是商人、工厂主、财产所有者、大地主和属于中产阶级的专业人士,以及与商业经济联系紧密的城市工人,主要代表东北部工商业和借贷资本家的利益,主要代表人物就是汉密尔顿等人。而1787年宪法的批判方,也就是联邦党人的反对派,他们自称反联邦党人,主要代表人物就是托玛斯·杰斐逊等人。他们代表小农、手工业者和边民的利益,竭力维护州权是其最突出的特征。他们坚决反对1787年宪法用国家政府取代已经存在的联邦政府。而且新宪法赋予国家政府的权力过大,压缩了社区和州的自治权利。他们认为地方政府能够更好地代表当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权力交给地方政府要比交给远在他方的联邦政府安全得多。总之他们主张有限的联邦权力,同时也有点反对英国君主制度、同情法国大革命。伴随着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的斗争意识越来越强,再加上舆论的煽风点火,两派之间就慢慢出现政党的雏形了。到1795年,美国政治派别的分界线已经日趋明确,原先松散的党派逐渐向组织更为紧密、纲领更为完善的政党发展。后来这两个派别几经分化、改组,直至南北战争前正式建立民主党和共和党。从此以后它们开始轮流执政,美国两党制的政治制度也就形成了。

  美国银行的成立过程就充分展示了两派力量的角逐:成立美国银行是当时之需,因为既可以把国家财政的盈余存在美国银行,也可以发行全国统一的纸币。所以汉密尔顿就极力赞成建立美国银行。但是杰斐逊等人就拼死反对,他们强调宪法中没有哪条哪款清楚写明联邦政府有权建立这个“金融章鱼”,根据宪法《权利法案》第十条规定没有明确指派给联邦政府而且也没有禁止州政府享有这些权利的权利都归州政府或人民所有,所以杰斐逊依此得出结论认为组建银行的权利应该归州政府所有,联邦政府无权建立银行。而汉密尔顿则认为宪法没有禁止就是为联邦政府开了绿灯,而且他还引用宪法中“必要正确条款”证明联邦政府有权设立银行,只要设立银行是解决当时之需。总而言之汉密尔顿是宽松地对待宪法而杰斐逊则是严谨地对待宪法。虽然最后美国银行还是建立起来了,但是两派之间的斗争没有因此消除,反而是越来越深。1832年坚持严谨对待宪法的杰克逊总统上台后就极力敦促国会不要再延长美国银行的特许经营权,为此杰克逊总统和美国银行之间还进行了一番异常激烈的“暗战”,最终取得了胜利。

  从美国两党制的产生以及美国银行的建立与废除的历史来看,我们不难发现:多(两)党制这种政治制度起源于思想或利益集团的分化,它的本质其实是一种“竞争制度”。正是由于代表不同思想利益集团的政党在国会、总统、州、市、区的选举之间的相互竞争,才防止了政府权力不会集中在某个集团手中,保持了政治力量之间的平衡,稳定了不同的思想利益集团,从而为美国政治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崛起和繁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思想利益集团的分化、其中主要是利益集团的分化——才是导致产生多(两)党制的根本原因。即便在同样的意识形态下社会利益集团的分化越严重,建立多(两)党制也会变得越迫切,一党制所受到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如果一个社会内部没有任何利益集团的分化,那么就没有必要建立多(两)党制这种政治制度了——不过历史的发展证明这是不可能的,即使在无产阶级专政的苏联也会出现“官”、“民”之间的利益集团分化,这还不包括思想集团的分化。因此我最终得出的一个表象上的结论就是:建立多(两)党制对历史的发展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即使是在相同的意识形态条件下,只要出现了思想利益集团的分化,就必须立多(两)党制——但是这个结论只是一种“表象上的结论”,我们还是得透过“表象”找到“本质上的结论”才行。

  那“本质上的结论”是什么?刚才已经说过了,多(两)党制本质其实是一种“竞争制度”。因此本质上的结论就是:建立“竞争制度”对历史的发展而言才是必不可少的,而非多党制。即使是在相同的意识形态条件下,只要出现了思想利益集团的分化,就必须要有思想或利益上的“竞争”——这才是本质上的结论,它道明了多(两)党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本质作用。我们只有抓住本质,才能抓住问题的根本原因;也只有抓住本质,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扒掉多(两)党制的表象外衣,我们看到了多(两)党制的本质其实就是一种“竞争制度”。“多(两)党制”是“竞争制度”的其中一种,但绝对不是全部。“竞争制度”有很多很多种,有好的也有坏的,我们必须谨慎选择,因为选错的话就不利于历史发展了。那“多党制”这种制度它是不是一种好的竞争制度呢?——我的答案是:不坏,但是也不够好。多(两)党制的竞争制度存在三大缺陷:

  第一、多(两)党制不能从根本上满足人民群众所有的合理诉求(包括思想述求和利益述求,有些人根本不想追求利益水平的最大化,他只想追求思想水平的最大化)。之所以会有这个缺陷是因为“政党的目标”和“人民的目标”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对于人民而言,他们的根本目标是政府的执政效率高、政策好,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社会发展的各种矛盾。而对于政党而言,他们的根本目标是获得执政地位,而满足人民的各种要求只是他们获得执政地位所付出的一些必要的努力而已。古人云“道不同不相为谋”——“政党”和“人民”根本目标上的差异早晚会导致二者不同程度的分道扬镳。因此“政党”和“人民”之间根本目标上的不一致,必定会导致政党在不同程度上忽略部分人民的一些合理诉求。当然我得出这个结论必须要有一个前提假设,那就是假设政党都是怀有私心和权欲的,或者叫做“党性本恶”,这就跟在经济学里面假设“人性本恶”再来进行推理一样。如果政党内部是没有私心和权欲的、它们都是全心全意为人民着想的而不是想要追逐权力的,那这个结论就不会成立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党性就是来自人性。

  第二、多(两)党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恶性竞争和执政矛盾。这是因为执政党的目标和在野党的目标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对于执政党而言,他们的根本目标是保持自己的执政地位;而对于在野党而言,他们的根本目标是重新获得执政地位,也就是要现有的执政党下台、让自己上台——这可是完全对立的两个根本目标啊!执政党和在野党的这种根本目标上的完全对立,必然会导致很大程度的恶性竞争。在野党会想方设法地搞出一些乱子让执政党的政绩变得更差,在执政党推行正确政策的时候会想方设法地制造各种各样的干扰和掣肘,例如拖延时间、在程序上找麻烦等等。而如果执政党做错了事情,在野党就会跟打了鸡血一样兴奋不已、煽风点火,例如2008年底台湾的“美牛事件”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在野党的煽风点火把整个事情闹得非常大导致美国牛肉的出口量直线下跌。还有很多我们法庭上看不见、但却能在好莱坞电影里看到、同时也存在于人类逻辑之中的例子,例如执政党为了打击在野党而擅自动用CIA或者FBI的情况屡见不鲜,都已经是好莱坞编剧的经典素材了。总而言之,多(两)党制很容易导致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执政矛盾。而为了避免这种恶性竞争和执政矛盾,就必须要加强立法来约束和规范执政党与在野党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他们的监督,避免恶性竞争和执政矛盾——如果法律是万能的或者监督是无孔不入的,那倒还好,人们还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它们之间的恶性竞争的难题。但是稍微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监督更不是无孔不入的。并且法律越不完善、监督越不充分,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执政矛盾就越加明显,对社会历史发展起到的制约作用就越加强烈。因此多(两)党制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恶性竞争的难题的。

  第三、多(两)党制只能保证周期性的短期竞争而不能保证对执政者的长期施压。如果我们只是将多(两)党制的本质理解为一种“竞争制度”,这种理解不能说是错的,只能说:还-不-够-思-想-高-度——多党制的深层本质应该是一种“施压制度”。试想:如果竞争的存在无法给竞争者带来压力,那么竞争又有何作用?例如让成年人和婴儿以“掰手腕”的竞争制度来决定谁输谁赢,这种竞争制度就完全无法给成年人带来压力,因此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只能沦为形式主义。同样的道理,正是因为多(两)党制存在竞争,才给候选人造成了一种施压,让候选人不敢松懈大意、更不敢触犯法律。如果没有这种对执政者和候选人的“施压”或者只能给执政者与候选人带来很小很小的施压,那么就会出现名义与现实的脱节:在名义上政治制度是多(两)党制,但在现实中政治选举的时候却是“一党独大”,那么这时候虽然也存在“竞争”——但此时的“竞争”已经失去了它“施压”的本质价值和真正作用了。因此多(两)党制的深层本质应该是一种“施压制度”而非“竞争制度”。

  多(两)党制最具有历史进步性之处在于:它以基本政治制度的形式保证了对候选人和执政者的“施压”。以前封建社会时期的一些开明的统治者虽然也感觉到自己头上有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感觉到来自民间各处的各种“施压”,但当时并不能以基本政治制度的方式保证对统治者的“施压”、只能依靠统治者的反省和自觉。因此多(两)党制相对于封建社会的政治制度而言具有极大的历史进步性——但是很可惜,它不能保证对执政者的长期施压。并且多(两)党制的“施压”对象主要是针对候选人而不是针对执政者,“施压”时间主要发生在竞选总统时期而不是发生在总统履职时期。在竞选总统的时期,这些还没当上总统的各党推出的候选人每一个都是一副大义凛然、誓死为民的模样,也都会竞相给选民们许下各种各样的美好的执政诺言。可是一旦过了这个时期,选举完成、尘埃落定之后,多(两)党制对执政者的施压效果就要大打折扣了。这时候的国家总统由于没有感觉到竞选时期的那种强大的“压力”,就会滋生懒惰和腐败之心,一些个别总统的“伪君子”的面目也会暴露无遗,美国历史上著名的莱温斯基案就是一个绝佳的例子。他们之前对选民们许下各种各样的美好的执政诺言很多也都变成了“空头支票”。此时选民们除了抱怨自己“引狼入室”之外,只能将各种苦水默默吞入腹中、无奈地等待四年或者五年一次的下一届选举。而当下一届选举来临的时候,由于多(两)党制存在的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引狼入室”的悲剧极有可能会再次重演,选民们赶走了一只“旧狼”,却迎来了一只“新狼”。如此循环反复、折腾不息,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怎么能大步向前呢?

  除非我们能从根本上消除多(两)党制的这种制度上的缺陷,不然的话社会历史的发展必将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制约。而我们只有抓住了“多党制”的深层本质,我们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多(两)党制的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即重新设计一种更加先进、更加合理的“施压制度”。

  在下几篇文章中,我会陆续向诸位读者们提供一套前所未有的“施压制度”的设计方案,并详细阐述这套“施压制度”的设计方案与两岸统一之间的特殊关系。敬请留意。
 


(责编: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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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黑山 2014-7-8 01:23
维护一党制的,人民确是现在拿你们没办法,就不要出来得便宜卖乖了,看着就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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