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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金文:社会主义再思,什么是社会主义过渡?

2014-6-30 23:2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354| 评论: 1|原作者: 许金文

摘要: 正如列宁所说﹕“我们并不苛求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者知道走向社会主义道路上的一切具体情况。这是痴想。我们只知道这条道路的方向

  第三点,富有的大队/公社里,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这些农户的收入增加了,但在公社制度下,他们无法将积蓄变为资本。对积蓄较多的家庭而言,如果能将积蓄用在投资上,便能从资本那里赚得更多的收入。此外,对身强力壮和善于精打细算的人来说,他们觉得工分制限制了他们充份的发展潜能。在这些情况下,他们看到像“三自一包”这样的措施是有利于他们自己的。最后,资本主义措施最有利于那些拥有权势的人用来为自己谋利。在文革以后,农民小心地监视干部和地方官员,因此,在群众雪亮的眼睛下,企图贪赃枉法的人很难得逞。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则让政府官员和党干部很容易利用他们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获取物质好处。

  当改革开放想引进资本主义措施时就是极力争取上述这些人的认同和支持。在1979年之后的改革,将前几十年无法实施的资本主义措施死里复生了。借着这些支持的力量,大规模地实施资本主义措施,将过渡方向倒转了过来。

  B﹒国有部门内社会主义措施和资本主义措施的竞争

  在国有部门内最重要的社会主义措施是国营企业,既然社会主义措施所要达到的共产主义是要消灭商品生产并由直接生产者掌握生产资料,社会主义过渡期的国营企业便应该鼓励生产工人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制订逐步消灭商品生产和雇佣劳动的政策,同时应该使管理者和工人的角色区别越来越小,分配制度则应反应劳动量而不是资本大小。另一方面,前面提过国有制并不等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国有部门仍然可能采取资本主义措施以促进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资本主义措施会扩大商品生产并强化生产中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这些措施的目标是价值增值而不是满足人民的需要。资本主义措施中的商品生产会再生产雇佣劳动,而产品的分配则是按(不变与可变)资本大小而定。

  中国的具体经验显示了在国营企业里社会主义措施必须不断地和资本主义措施斗争,从企业自主﹑工人雇用﹑薪资制度﹑工人的控制等等议题上,可反映出国营企业究竟是带着社会主义性质或资本主义性质。

  如果个别国有企业有更多自主权来管理本身的事物和营运并且要自负盈亏,如果经理的薪资也与企业的盈亏挂勾,那么,这些企业迟早和资本主义里的公司一样地运作。就终身雇用这个议题来看,虽然它不保证工人对生产资料的掌握,但相反的政策--合同工制,则根本剥夺了工人掌握生产资料的任何机会。一个强调物质刺激和竞争的薪资制度则会破坏工人的团结,并给管理阶层更多的控制。

  在1979年的改革之前,国营企业里的八级工资制度只是以经验﹑工龄和技术来区分。由于苦干实干﹑团队精神和技术创新提高了生产力的工人会被选拔为劳动模范并受到奖励褒扬,但是他们并不会得到任何像加薪﹑奖金或升迁之类的直接的物质利益。这个工资制度限制了收入的差异。随着计件工资制和奖金的取消,经理用物质刺激来诱使工人互相竞争。由于国家补贴,如食品﹑住房﹑医疗﹑教育﹑交通和其它生活所需,即使拿最低工资的工人也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事实上,对主要生活必需品的补贴,已经使分配制度从“按劳分配”更进一步了。1958到1978年间国有部门中的分配显示出在投资决策和计划中,劳动力的再生产的确被当作第一优先。

  在过渡期间国有部门里是资本主义措施与社会主义措施竞争的局面,从一开始资产阶级就拟定了计划要在国有部门里搞资本主义措施。资本主义措施,包括从改革一开始就实行的合同工制度,并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早在1950年代刘少奇就已经提倡合同工制的优点,而最近出版的合同工制度手册中有一篇文章说明了刘少奇曾经尝试在国营企业中实施临时的合同工。刘少奇在1956年曾送了一批人到苏联去考察那里的劳动体系,这一批人回国后建议比照苏联办理合同工制度。 [10]

  但是这个构想被大跃进打断。1960年代初刘少奇又企图以变轨制来取代终身雇用制,以减少终身工和增加临时工。1965年人大宣布了对于临时工雇用的规定,指示企业应该雇用更多的临时人员。而文革又打断了刘少奇的计划,在1971年许多临时工获得了永久的雇用。虽然刘少奇没有完全实行他的构想,这个计划却在文革发生前在许多地方以试点方式进行。

  鞍钢宪法是反对合同工制度的重大尝试,它企图改变工作的组织和劳动过程。鞍山钢铁厂的工人设计了新的规则来取代原有的工作场所的经营方式。1960年3月 20日,毛泽东宣布这些新规则应该成为国营企业运作的纲领,并且把它称之为鞍钢宪法。鞍钢宪法包括对国营企业和劳动组织进行革命的最基本的原则和具体步骤。它有五个原则﹕1﹒政治挂帅,2﹒加强党的领导,3﹒发动群众运动,4﹒鼓励干部参与劳动﹑工人参与管理,5﹒改变不合理的规定,确保工人﹑干部﹑技术人员的密切合作,积极的推动技术革命。鞍钢宪法的精神是要消灭雇佣劳动。

  但是,在文革开始之前,工厂只是在口头上承诺鞍钢宪法,对管理部门而言,只要工厂运作的决策过程仍掌握在他们手上,他们就没有必要进行改变﹔另一方面,工人对于国家所赋予的权利很满意,而且认为这种情形会维持下去。中共党内对于过渡方向的政治斗争经常反映在薪资与雇佣政策的改变。通常由上发出的政策是要推动计件工资制和扩大雇用临时工,然后这些政策在群众运动中遭到批判然后被驳回。在文革之前,工人并不了解这些政策被驳回的原因,他们还没有觉察到刘少奇已经在废除终身雇用制上下了很大的功夫。如果没有大跃进和文革,刘少奇和他的支持者早就成功地废除保障国营企业工人的法律了,而终身雇用制和其它国营企业工人的福利就会成为历史。工人参与1950年代和60年代群众运动后阶级意识是提升了,但是直到文革,工人还是不知道在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权转移到国家之后阶级斗争仍然会持续着。文革是工厂社会中政治斗争很激烈的时期,许多问题在这时被提出来。在工厂里,工人和干部公开讨论﹑辩论像物质刺激﹑干部参与生产工作﹑工人参与管理﹑工厂规则这类的重要主题。国营企业的工人第一次了解到鞍钢宪法中政治挂帅和其它原则的意义。

  资本主义措施与社会主义措施除了目标不同,推行的方法也是大相径庭。改革开放所实施的资本主义措施首先是改变法令,然后从上而下地将这些法令推行到个别企业去。改革的每个阶段,从取消农业集体到国营企业的改革和劳动改革,都是循着这个路线进行的。1949-1978年间社会主义措施的推行方式则是凭借着群众的积极性,在运动中锻炼并集中群众的意志来挑起改造制度的担子。在运动中,群众创造了新的﹑属于自己的意识形态,前面提过的土改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虽然邓小平时期的改革开放和毛泽东的社会主义措施同样都强调意识形态在生产关系的总体改造里起的重要作用,也都注重宣传工作,但是对待群众意见的态度与方式却大大的不同﹕毛泽东鼓励群众表达他们的意见,改革开放时期则极力压制。1978年以前,群众有借着“四大”--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来表达意见的权利﹔在1979年修宪时,群众的这四大权利以及工人的罢工权被取消了。[11]

  改革者在农业部门里破坏了集体﹑搞了单干之后,便开始放手在国营企业里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劳动改革是将国营企业转变成独立的﹑追求利润的法律实体的大计划的一部份。1984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性的暂时规定,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12次会议通过《经济结构改革》的立法,这个立法再次确认了早先的暂时规定,承认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行管理事务的自主性,同时它也允许企业保留部份利润并且再投资到适当的地方。经理或以用租﹑借﹑卖的方式处理闲置的生产设备,有权对工人进行奖惩,也可以选择自己的薪资计算方式。这个立法宣称国家以后不再直接干涉企业的事务,而只用间接的方式,如价格﹑赋税﹑信贷等政策来影响生产。[12]这意味着国家已经开始放弃生产资料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所有权了。

  在邓小平带头之下的改革派所搞的劳动改革一开始就是把物质刺激带入国营企业工人的薪资体系。1950年代初盛行的计件工资在大跃进时被废除,后来在 1960年代初期又再度实行,直到文革时才完全被废止。从1966年到1979年国营企业的工人是以八级工资制来支付所得的,它是由服务时间和技术来评定的。由于苦干实干﹑团队精神和技术创新提高了生产力的工人会被选拔为劳动模范并受到奖励褒扬,但是他们并不会得到任何像加薪﹑奖金或迁之类的直接的物质利益。

  薪资改革一开始是在工人的正常薪资中加上奖金来做为物质的刺激,1979-80年则重新采用按件计酬的制度[13],改革派认为这些诱因会使得工人彼此竞争而提高生产力。虽然,在改革前,工人和干部是依不同的方式来计算工资,但是薪资改革使得与地位发生密切关系。在改革前干部的薪水只有在升级时才会调升,目前企业中有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之类从资本主义企业学来的职位,每一个职位都有额外的津贴,这使得企业内部的薪资产生重大的差异。然后,1985年的《经济结构改革》让管理部门可以任意设置自己的基金,这些基金类似于西方任经理支配的一笔钱(expense account),工人对这些基金很反感,他们叫它“经理的小金矿”。经济结构改革也给了管理部门提拨企业的利润给工人的权力,国营企业原有的八级工资制保障同一级的工人有一样的薪资(只有因为不同城市的生活费用才会有些微的差距),到这时也被打破了。新的政策使得利润高的企业中工人的薪资可能会是利润低的企业中同级工人薪资的二到三倍。

  但是薪资改革后的五到六年,物质诱因并未使生产力上升,薪资上升而生产力未增加反而成为80年代中期物价暴涨的原因之一。工人们不但没有为了抢奖金相互竞争,他们还把奖金平分了,拿来当作补偿物价高涨的津贴。

  接下来在1986年底通过了《合同工法》,加强了国营企业在管理上的法律权力。从此以后,新雇的工人要和受雇的单位签约,契约的期限通常是一年,契约期满后,企业有权单方面不再续约。改革派希望用这个办法先降低再取消国营企业的终身雇用制。

  然后在1988年4月13日通过《全民所有企业法》,它在当年的8月生效。表面上这个法案是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然而实际上这个法案是将所有权在法律上由国家转移到企业。这个法案的第一节是﹕“企业有国家财产的管理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与处置权。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14]随着新法案的通过,国营企业就在法律上和国家分离而成为独立的个体。[15]企业法赋予企业在奖惩与解雇工人之类与生产有关的重大决定上的自主性,因此在法案通过后,原有的国营企业工人就失去国家在法律上的保护,他们不再拥有以前的权利与福利了。

  4﹒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

  在社会主义过渡时间商品生产最终将随同雇佣劳动和资本而逐渐消失。但在这段期间内仍然存在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的运作。尤其像中国这样的国家由于仍处于低度发展(特别是农业部门),要由商品生产走向非商品生产时会遭遇许多特殊的困难和挑战。1960年代和1970年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即产生了新的矛盾出来。以下我们将针对这些矛盾的发展予以说明。

  在国有部门里,要对商品生产予以限制和一定程度地违反价值规律办事是较容易。前面曾经解释过国有部门里的社会主义措施使得各个生产单位的生产目的不在价值增值而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由于国家掌握生产数据(而不是个别企业),因此,不同的企业单位的交换得以不再按等价交换来进行。譬如,当政府决定在西部省份建厂时,它可以从上海科技较先进的工厂调用工程师﹑工人﹑以及机械设备等到新建的工厂去,而不需赔偿上海工厂的资源损失。国家可以透过这样的调度将科技及其它资源从先进地区向落后地区传播,即所谓让老母鸡四处下蛋的道理。

  将资源由较发展地趋向低度发展区转移有利于整个国家,但它是违反价值规律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一切按照价值规律,资源只会向获利率最高的地区流动。因此,这种不按价值规律的资源调度只可能借着社会主义的发展才能办到。可是,这当中还牵涉到其它问题,当工人和工程师由生活水平较高的地区转调到较水平较低的地区时,他们必须作些个人的牺牲。在革命高潮时期,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高昂精神下,能够不计个人利益﹑热切地支持参与。这就是前面曾提过的社会主义过渡期间的共产主义成份。然而,当高潮退去,对资源转移的抗拒也增强起来,因此,各个地区发展程度的差异成为社会主义发展亟需面对的挑战。

  国有部门里还有其它的矛盾。前面提过管理与被管理者的矛盾,工程师等技术专家与普通工人的矛盾。鞍钢宪法就是为了解决国营企业里分工所造成的矛盾的一个具体方法。不过,企业里的分工其实是反映了整个社会的分工,因此,除非对社会分工进行彻底的改造,否则,企业里的分工很难被打破。稍后,我们将解释文革期间的教育改革如何试图解决这些矛盾。

  至于集体部门的发展,在某些程度上,国家可以藉由物价政策和投资﹑税收来影响。中国经验显示了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的交易不必然得按价值规律来办事,实际上,物价﹑投资﹑税收等政策经常是有意用来加强工农联盟的。毛泽东在1956年四月写《论十大关系》时把重工业和轻工业的关系当作第一条。[16]他强调农业和轻工业的重要,并引用苏联和东欧国家的由于片面地注重重工业﹑忽视轻工业和农业所发生的严重问题。在《论十大关系》中,毛泽东很清楚地指出要适当地调整重工业和农业轻工业的投资比例,更多地发展农业轻工业。为了发展农业,从第二个五年计划到1978年增加了对农业的投资,也就是说,农业占全国总投资的比例增加了。除了调派工业投资以扩大水泥肥料和农机工业等农业资料的生产,国家借着降低农业税收在国家总税收和岁入的比重来减轻预算上对农业的依赖。在这段期间,农业支出不管在总值或总支出的比例上的确不断地增加。国家并且改善农产品交易条件,一方面,降低卖给公社的工业产品价格,另方面,则提高公社农产品的价格。在这二十年当中,农民所付出的购买农需数据和消费品的价格(以小麦来计算)稳定地下降了。由于这些有利政策,农业部门得以机械化生产并不断的扩大。

  不过,由于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仍然存在,国家的影响的程度仍然有限。国家必须承认价值规律并利用它来进行集体和国有两个部门里的交换。毛泽东指出不能像资本主义发展一样盲目地按价值规律办事,而是要利用价值规律。[17]他用猪肉生产的例子来阐明他的看法。他说在中国猪肉的生产并不是靠市场价格的涨跌(或供需)来调节,而是根据经济计划来生产。换句话说,经济计划而不是价值规律调节猪肉的生产。然而,为了让城市居民有肉吃,农民每年需养一定的猪只才行。国家必须设定向农民收购猪只的价格以及它卖给农民的饲料价格,以确定农民养猪上算。假使猪的价格太低而饲料价格过高,农民就不会养猪了。

  公社早期,许多完税后的农产品由公社成员自己消费了,而剩余部份则卖给国家。小队/大队/公社用销售的收入向国家企业购买它们生产和消费所需的工业产品。由于大部份的生产不是为了销售,所以,商品生产十分有限。然而,当生产力发展起来,商品生产在集体部门里不管就总量或相对于农产品的量而言就不断地扩大起来。这就出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前面提过,能够兴办企业的大队或公社急于扩大生产和加速资本积累。正因为它们生产商品,他们的生产受到价值规律的指挥。他们希望透过增加对获利最高的企业的投资来加速资本积累,而不希望任何来自国家对此的限制。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过渡期的中国社会出现了许多的矛盾。这些矛盾既存在集体部门和国有部门里,也存在两个部门之间。不过,毛泽东曾说我们不能只看到矛盾的负面,因为矛盾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18]我们在研究中国社会的发展时就能够完全理解毛泽东的想法。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有矛盾,成功地解决矛盾之后,社会便能向新一阶段的发展前进。不过,到了1970年代中期,农村快速发展的生产力和集体部门商品生产的扩大产生了新的矛盾,这些矛盾的解决有赖于支持社会主义的阶级力量同支持资本主义的阶级力量的斗争。当支持社会主义的阶级力量无法解决上述的矛盾时,这些矛盾便从非对抗性的矛盾变成对抗性矛盾,而资本主义方向的改革就得以趁虚而入。

  在分析国有部门和集体部门,以及两个部门之间的矛盾时,我们看到这些矛盾其实反映了这两个部门里头以及它们之间不同程度的发展。社会主义过渡期的许多重要的政策都是为了解决这些矛盾而订定的。譬如﹕前面提过的物价﹑投资和税收政策就是为了解决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差距。如果社会主义过渡能继续下去,这些政策将能推动农业机械化的全面实施,如此一来,就能将核算单位从生产队提高到大队再到公社。当大队拥有较多较大型的农机可供所有生产队使用时,大队里的生产队就愿意放弃以生产队为单位的核算单位,当集体劳动的生产力借着机械化而提高时(每个工分价值提高),像“三自一包”这样的资本主义措施就不再能吸引农民。

  另一个为解决中国社会矛盾而制订的政策的例子是在文革期间的教育改革。中国传统教育制度里所培养的一小群知识分子一向是轻视体力劳动的。解放后,虽然更多农村和工人家庭出身的年轻人可以受更多教育甚至上大学,但是基本的教育结构仍没什么改变。文革以前,大学还是以入学考试来招生,研究所仍是一小撮据说为工农做思想工作的菁英的专利。工厂里的劳力和劳心的分工就是这种旧教育制度的结果的反映。文革期间,教育改革一方面改变了入学资格,专收曾在工厂或田里劳动过的年轻人,另方面,它普遍提高农村的教育,公社承办初中,县则设有高中。此外,城里的年轻人被送到农村和农民一同劳动,以便能体会中国百分之八十的人民生活之艰辛。

  中国社会主义过渡期的其它主要政策还强调自立更生和长期发展目标。这些目标唯有借着实施社会主义才可能达成。改革开放则恰行其反,对外国资本的依赖已经将中国发展受制于国际垄断资本。只着眼于短期的利润而无视于资本主义发展的长期危害。

  三﹑结语

  人类求解放的历史道路不是靠什么人的凭空想象,而是在亿万群众的具体实践中展现出来的。过去八十年来马克思列宁主义在部份国家里的实践到目前已经暂告一个段落。劳动人民争取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斗争才刚刚要迈过门坎儿,就被反动派打了回来,而导致今天资本主义大复辟的局面。我们在本文中探讨了中国人民在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中的斗争﹑胜利与失败。这段历史告诉我们的,绝不是如右派所说的,社会主义制度注定要失败。相反地,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斗争从未止息。我们真正该学习的,是这些活生生的经验所暴露出来的一些关键性的矛盾,因为这是未来的革命理论与实践必须要处理的课题。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只要资本主义还存在,人剥削人的制度还存在,反抗这个制度的力量就会源源不断地出现。这些力量的勃生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内在矛盾必然要产生出来的,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可是,如果没有正确的理论来指导,反抗的运动终究还是要遭到失败的。我们的理论工作的目标,就是要积极地面对历史,认真地从经验里学教训,严肃地响应实践经验所提出的挑战。如此,未来的运动才能在历史的进程中迈向进一步,不要再犯过去所犯过的错误,过去八十年来亿万劳动人民所参与的革命事业才不算枉然。

  在国际资本主义大联合的今天,它的内在矛盾将会被扩展到全球规模,而世界劳动人民的处境将会随着日趋困顿,越来越多人也必然会被逼向资本主义的对立面去。亿万劳动人民将再度肩负起推翻资本主义的历史使命,我们必须为下一波的运动作好准备。

  注释:

  ——————————————————————————–

  [1] 《政治家札记﹕农民与工人》,《列宁全集》,第25卷,273页。

  [2] 见马克思《哲学的贫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北京外语出版社,1978年,215页。

  [3] 虽然本文在谈集体部门时举的是农业的例子,必须指出的是集体不单只是农村里的农业生产,同时也有工业生产。又譬如城里有街道的集体,国家也有国营农场。因此,集体不单只在农业部门,而国有也不单只在工业部门。

  [4] 苏兴着《土改后的两条路线斗争》,《经济研究》,1965年,第七期,24页。

  [5] 同上。

  [6] Thomas G. Rawaki (1979). “Economic Growth and Employment in China.” Report for World Ban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p7-8.

  [7]《关于国家资本主义》(一九五三年七月九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88页。

  [8] 见注[4]。

  [9] 有关毛泽东对农业合作社的看法请参见《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一日),《农业合作社必须依靠党员和贫下中农》(一九五五年九月七日),《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一九五五年十月十一日),《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的序言和按语》(一九五五年九月,十二月)《毛泽东选集》,第五卷,168-259页。

  [10]《我们的合同工制度的历史》,《合同工手册》,科学出版社,1987年,1-8页。

  [11] 参见Charles Bettlheim (1974).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Industrial Organization in China”, Monthly Review Press.

  [1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7年,747-750页。

  [13]1950年代的大部份时候国营工业采用的是按件计酬的方式﹔涵盖了32%到42%的产业工人。采用按件计酬的人数从1981年的1%增加到1984﹑1985年的11%。

  [14]《人民日报》,1988年5月6日,第二版。

  [15] 同上。

  [16]《论十大关系》。

  [17]《毛泽东思想万岁》,日本出版,1967年,117页。

  [18] 同上,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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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燧鸣 2014-7-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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