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几个问题 ——续《奴性是怎样炼成的及其怎么办?》 我发出《奴性是怎样炼成的及其怎么办?》之后,有国内同志向我提出了几个问题,其实有的问题我在《奴性》一文中有所解答,既然有问,那我就不嫌其烦了,这几个问题是: 1、你说“延续中国社会主义”,能否描述一下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 2、到底要不要预先设计制度? 3、毛邓合、毛邓衡、二合一、新社会主义到底怎么回事? 4、为什么“当前工人阶级的口号是:“反对剥削,反对压迫。落实参与企业管理的四大权力。””而不是“反对腐败,打倒贪官,争取民主”等等什么的? 回答一: 对任何事物的正确描述都要根据现实,对照历史来做出的,并不是依靠凭空想象而来。当今的所谓“顶层设计”,就是在书斋里凭空想象出来的唯心主义产物。对于社会主义因素的探索,我们中国早已有之,最著名的是宋朝范仲淹的“义庄”。看看当今,再回顾1976前,就不难描述中国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了:“生产资料归国家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公有,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按劳分配和按需分配相结合,逐步过渡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达到这个目的的办法是“以农业为基础,工业为主导,按需生产,优质发展。”其必定要经过的过程:“工农大联合,城乡大联合,消灭三大差别。”当今幸存的而且生气勃勃几个集体单位,都没有能离开这些规律,证明这些规律目前还适用,还有生命力。其实这些都是毛主席革命路线的内容之一,不是我的新发明,我只是重提而已。不解决好三农问题,就不能有效地解决人的基本生存问题,更不谈发展。要解决好三农问题,除了“工农大联合”,暂时是没有更好的办法,因为这是唯一的规律。顺势而下,城乡大联合也成了自然而然的事。当今的城镇化运动是违背规律的,因而注定不会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要实施这些过程,期间必然充满阶级斗争,因此政权问题就突出来了。怎么办?不是这个话题。实现城乡大联合,消灭三大差别是水到渠成的事了。这样才算铲除了滋生特权,滋生腐败的条件,创造了稳固中国社会主义的条件。 回答二: 革命的制度或者规章是在革命运动的实际中,以革命者共同愿望为基础而形成的,没有现成的预设,如果有预设,那就是说已经有了成功的经验了,还要讨论“要不要预设”吗?看看当初共产党形成的过程:革命先驱有了创建共产党的共识和愿望,于是就建立了党组织,立下了制度、纪律。当这些先辈们有了必须要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行动纲领的时候,于是就召开了一大。我们面临当今这样的境遇也是前所未有的,也没国际先例可借鉴,只有从史料中得到些启发,所以预设今后是不妥当的。在当前确实需要组织、需要纲领、需要制度,但是到今天为止还没有共识这个基础,所以有了还是白搭。田忠国同志已经发表了《全国人民革命委员会章程》,可以说这是个比较像样的纲领,但是有多少人响应了?没响应就说明没有共识,更没有愿望,并不是田忠国错不错的问题。接着田忠国又发表了《关于给被邓小平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迫害的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人民平反昭雪的决定》一文。这就是遵循纲领的行动。当然这个行动是行不通的,因为“平反”的充要条件是政权,没有这个政权是没人主持这个平反的。要明白,我们是处在这样的境遇中。怎么办?我在前文中已经做了解答,不再重复了——齐头并进的那两件事。因为只有在活动中才能争取更多的共识,增强愿望。 回答三: 在前文中已经表述的在此不重复,我想补充如下: “二合一”、“毛邓合”、“毛邓衡”、“左右合”、“新社会主义”关键无非一个“合”字,合是建立在双方都有合作诚意,并且有真诚的行动为基础的。为此,我们来看看右派的行为:典型的官僚资本家任志强:“任志强:穷人不需要讨论房价 过去没买房的活该穷 http://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71/64/31/0_1.html”。“乌有”和“红歌”等网站至今都遭受严厉监控,几乎每天都要收到删帖通知书;和讯是右派的集中地(大家不妨去看看);G方搞私有化的进程从没减缓;再看看《邓小平对毛泽东防止和平演变思想的坚持和发展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xuezhe/2014-06-30/55798.html》最新文章。如此这般能看出右派“合”的诚意吗?既然如此那“合”的可能性在哪里?那些急着要合的朋友到底是认识问题还是立场问题?其实这篇最新文章就是“毛邓合”的样板性文章。 回答四: 对于第四个问题我只想说明“落实参与企业管理的四大权力”,这四大权力是指“选举权、罢免权、财务监督权、重大决策参与权”。不管公企私企都要争取落实,在私企是不可能的,那就迫使私企转制为公,公企可以转为私企,那为什么私企就不可以转为公企了?工人阶级的权力决不能退让、迁就,一定要彻底落实!其余的我相信大家能理解的,就不噜苏了。 结束:最后强调一下,当前我们所能做的就前文中的两件齐头并进的事,只有扭转了社会意识形态,才有可能积蓄力量迈开前进的步伐!学习,宣传,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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