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闽商苏福伦与“8.15”案件这场对抗另一方的领军人物是闽商苏福伦先生。苏先生是上市公司ST闽闽东(000536)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由ST闽闽东的公告中得知苏先生简历如下: 董事:苏福伦先生。 1948年7月出生,1965年11月参加工作,大专文化。 曾任省电建二公司材料股负责人、省电建二公司劳动服务公司副经理、经理,福州电力工程公司副经理,福州电力器材厂经营厂长,厦门源益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厦门鹭源电力工程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现任厦门华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厦门内联企业协会副会长,厦门市思明区政协常委,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政治上刘华川是区人大代表,苏福伦是区政协委员,倒也旗鼓相当。经济上刘华川拥有“长治市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苏福伦拥有“厦门华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也算门当户对。 ST闽闽东2006年年度报告显示:苏福伦任董事长的厦门华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持有ST闽闽东0.98%的股份,共计1,190,000股。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外汇违法逃逸类企业信息》(http://www.antifraud.gov.cn/contentimage/1160704197737.doc)中,也出现过“厦门华伦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名字,其“主体状态”栏为“无法找到”。 然而在“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的网站上却有一篇声情并茂的长文,介绍会长苏福伦不但是一位事业有成、“与时俱进”的企业家,还是一位成功的父亲。 文章称,苏会长对山西情有独钟: “我觉得内地的发展潜力很大,而且比起已经发展起来的沿海地区有着更优惠的条件。” 是啊,上那里去找比“三零政策”更优惠的条件?事实上,有报道称: “山西省福建商会这位负责人介绍,山西省福建商会已经成为在山西省最大的外地商会之一。目前山西闽商总数达5万人左右,累计投资200多亿元。闽商一年为当地创税2亿多元。” “在长治的闽商约6000多人” 而苏福伦正是山西省福建商会名誉会长。(《闽商山西长治遭遇天价实支费》)2007年8月14日《东南快报》) 并且,据“厦门市侨乡经济促进会”的网站的那篇长文,苏福伦“已经在山西长治市投资7000万元开发了房地产项目——凯旋都汇广场。” 而2007年7月5日,《上党晚报》却报道了凯旋都汇广场的一点糗事: “7月4日,记者来到凯旋都汇广场,约20余家装饰精美的商户正在营业。据了解,这里的商户共同使用广场二楼的一个公共厕所。在一位女士的带领下,记者来到广场二楼的公共厕所,公厕的地上污浊不堪,走廊上尽是被人丢弃的手纸。这位女士告诉记者,公厕的下水道5月份就堵塞了,商户们反映给物业后,物业不仅没有予以维修,反而运来大石块要将厕所堵住,并且下水道的脏水直接流到楼下,臭味使得商户们都没法营业。 杨先生告诉记者,他们是2006年10月1日入驻的,入驻时所交的3000多元物业管理费中就包括公厕卫生费,刚开始有人打扫,也很干净。可是下水道一坏,就再也没有人管了。” 商户入住不到一年,下水道就坏了。是长治的商户素质太差,还是凯旋都汇广场的质量有问题,笔者不得而知。 2002年7月6日,在刘、苏双方签订的“华茂商贸园”项目《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约定: “华茂公司提供土地,苏福伦、香港益群公司陈培森等提供资金,对该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合作开发总建筑面积43787平方米,华茂公司分得11070平方米,其余归杰昌公司。”(《合作起纠纷 法律还公正》2006年10月16日《长治日报》) 合作双方一造提供土地,一造提供资金,所建房屋四、六分成,正是各尽所能,各得其所。 作为山西地主,刘华川表现出北方人的豪爽: “为显示合作诚意,华茂公司将项目手续和17762.5平方米的自有土地全部纳入杰昌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并由苏福伦担任杰昌公司董事长。”(《合作起纠纷法律还公正》2006年10月16日《长治日报》) 而前国有企业管理层,现私企老板的苏福伦先生,却显出商人的精明:自行将开发建筑面积增加63.4%,总面积达到71549.8平方米,而未对华茂公司进行分配。 纠纷由此而起。 纠纷的一方是财大气粗的闽商,政府正渴望他们荷包中的资金;一方是与政府有千丝万缕联系,能白拿土地的本地能人。政府夹在中间,其处境可想而知。 2003年9月11日下午,市创环境监督领导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就城区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与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开发“华茂商业园区”产生纠纷一事召开第二次协调会议。市创环境监督领导组办公室主任、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张治云主持了会议。市纪委副书记、监委主任刘作勇,市委督查室主任丁文松出席会议。参加协调会的有市城建局、市房管局、市拆迁办和城区区委、区政府、区纪委、区法院的有关领导以及城区华茂副食果品有限公司经理刘华川、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郑荣顺。长兴律师事务所、隆德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也参加了这次协调会。 “市创环境监督领导组办公室”这个名称有点奇怪。其实,整个90年代,改善投资环境,以利招商引资是许多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许多压制劳工、破坏生态的事,都是在这个大旗下实施的。他们参与协调纠纷倒也算理所当然。 奇怪的是中国共产党的市委、市纪委、区委、区纪委也派负责干部参与协调,这与党内事务、党章党纪何干?莫非刘、苏二位是党员,其行为代表某一级党组织?笔者没找到有关资料,不能妄言。 会议纪要中,对纠纷这样定性: “会议认为,华茂与杰昌的纠纷问题不是外部环境造成的,关键还是合作双方内部的矛盾,希望双方以诚信为本,互相沟通,增加透明度,本着互惠互利、互谅互让、平等的原则,换位思考,认真调查研究,解决主要矛盾。” 换而言之,长治的投资环境没问题,你们兄弟俩别争了。经过会议调解,“华茂”与“杰昌”同意三天内通过协商解决有关纠纷问题。 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新增的27762.8平方米建筑物涉及巨大的利益,双方都信仰“敢拼才会赢”,所谓“同意三天内通过协商解决有关纠纷”被证明是虚应故事。 此后的事情,福建方面的媒体作了如下报道: “2003年5月份项目开工后,杰昌公司陆续碰到一些问题,包括合作方华茂公司多次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杰昌公司的办公地点、施工场所和售楼部进行围攻打砸等。杰昌公司的反映材料称,他们遭打砸十余次,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因为停工等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每次被打砸,杰昌公司都及时报警,并且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面对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的协调,至今杰昌公司没有得到过分文赔偿。 更大规模的打砸,发生在2005年8月15日。这就是震惊长治市的“8·15”案件。 陈某平(华茂公司办公室主任)等几十人围攻打砸杰昌公司,他们动用了板凳、铁棍、砖头等凶器殴打杰昌公司保安人员,持续了近30分钟,致杰昌公司多人受伤,其中三人重伤住院。 事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由长治城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陈某平、张某、李某和马某等先后被刑事拘留,接着被依法逮捕,并移送起诉至长治市城区检察院。 记者从当地警方了解到,陈某平、张某、李某和马某均系两劳释放人员,或是负案在逃人员。” “长治警方一不愿公开姓名的人士向记者透露,当时警方有足够的证据证实,幕后组织者就是华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川。为了雇用张某、李某等两劳释放人员、负案在逃人员以及社会闲杂人员,刘某川参与了会议策划,公司表示拿20000元给张某、李某等人做报酬。” (《山西长治两级人大坚持不罢免涉黑人大代表》2007年8月29日东南快报) 笔者未能找到《长治日报》、《上党晚报》的相关报道,既无确认,又无否认。看来所谓“8.15案件”并非空穴来风,看来刘华川对“敢拼”的理解偏于physical方面。 8.4 尴尬的司法、立法机构其实刘华川并非只以筋骨为能的莽汉,他也会使用法律。 2004年9月22日,华茂公司将杰昌公司告上长治中院。杰昌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杰昌公司认为,案件诉讼标的超出了长治中院的受理管辖范围。 2004年11月20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受理此案,并于2005年6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杰昌公司从增加的面积中补偿原告华茂公司5552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为2166平方米,独立店铺为1000平方米,大小商场为2386平方米。杰昌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确认华茂公司与杰昌公司是合作开发关系,判决杰昌公司从增加开发的房地产面积中为华茂公司增加分配5552平方米。 对此,双方媒体作了基本一致的报道。 看来,就双方争论的核心问题而言,刘华川在最高人民法院取得了胜利。 然而这时跳出了一个莫名其妙的角色: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7年2月12日,杰昌公司收到了长治中院的一份执行通知书,长治中院要求杰昌公司自该通知书送达3日内,交付所有被执行房屋,负担案件执行费20万元,实际支出费150万元,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正是这“实际支出费150万元”,让杰昌公司抓到把柄,搞得整个山西司法系统狼狈不堪。2007年8月14日,《东南快报》发表《闽商山西长治遭遇天价“实支费”》,迅即被广泛转载,评论文章汹涌如潮,整个山西被蒙上“敲锣打鼓引资,然后关起门打狗”的形象。 8月17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回应天价“实支费”事件。承认法院执行通知书索要150万元“实支费”的事实存在,承认法院在计财收费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并将责任推到执行局负责人身上。 8月24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文。承认不但150万元“实支费”不合理,连20万元执行费也不合理,按最高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确定的标准,应收执行费为5.868万元。至于责任,则明确落实在执行局负责人身上: “我院执行局局长李露刚、执行局副局长胡晓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制作执行通知书时列项错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笼统写作执行费,超额预收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工作作风不严谨,给人民法院的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依照最高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李露刚、胡晓晶行政警告处分。” 在一边倒的舆论环境中,杰昌的败诉被人遗忘了。 然而,搞臭长治中院只能转移人们对败诉的注意力,要取得根本性的胜利,必须搞垮刘华川。况且刘先生落下了现成的“带把烧饼”,这就是“8.15案件”。 于是12天后的8月29日,还是《东南快报》发表了前述《山西长治两级人大坚持不罢免涉黑人大代表》一文。文中称: “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刘某川的人大代表资格没有被罢免,是因为当地人大不同意。这位知情人称,当时相关部门开了多次案件协调会,由于刘涉案证据确凿,会议的主要意见是一致的,就是建议人大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一次会议上,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是两名市委常委,他们也支持办案机关的意见,但是,‘人大就是不做(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 结果引发一片挞伐之声,长治两级人大被放到了风口浪尖上。 与长治中院不同,长治两级人大本来并没有主动行为,仅因为刘华川是人大代表,就摊上这个麻烦。其窝火可想而知。于是搬出《组织法》与之对抗: “《组织法》关于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规定,提出罢免案的主体是由原选区选民联名提出,且要求选民必须达到30人以上,而不是行政机关。” “从2005年至今没有代表或组织向市人大提出过罢免刘华川代表的议案,所以不存在人大坚持不罢免涉黑人大代表的事情。” (《新闻不能造假 真相岂容抹煞——山西省长治市人大就“山西长治两级人大坚持不罢免涉黑人大代表”一文作出回应》 2007年8月30日 中国长治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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