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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代中国腐败本质及根源的思考

2014-6-9 23:4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274| 评论: 0|原作者: 望远镜|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当今中国的腐败是私有化过程中,官员与新生资产阶级的分利行为。

  四、当今腐败的根源

  1、政治根源—西化派的私有化改革。

  最初解散人民公社,分田到户。在农村造就了“千百万小生产”,使其“每时每日产生资本主义”。当时出现发了小财的“个体户”。但毕竟每户农民占有的生产资料极少,不可能把养命的土地让给小财主,因而不能形成百万元、千万元、亿元级的资本家,只停留在“万元户”水平上。后来把着眼点转向城市。先通过“双轨制”,即企业产品执行计划和市场两种价。按计划价买产品,再按市场价倒卖出去,便可从中发财。既可削弱国营经济,又可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从事倒卖多数是不务正业的人,他们为了买到计内价的产品,就给控制计划的干部送上钱物,再经倒卖赚取更多的钱。中国的“腐败”大概从这里开始。当时一些倒卖煤炭及紧俏工业品的人,后来成了“企业家”。正如群众所说“不三不四发大财”;另一部分倒卖人是官员或子女。因为企业干部要巴结上司,或怕上级报复,于是无需收礼,有求必应。此种现象称为“官倒”。

  89年后不敢明白张胆地用允许官倒等方法侵吞国有资产。一方面全面放开物价;另一方面先后实行两轮承包、股份制改造,最后干脆来个“国退民进”--私有化改制。但当时中国没有那么多的财主能买得起数以万亿计的公有资产:1995年仅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净资产(总资产减总负债后的余额):国有经济为1.23万亿元,集体经济0.36万亿元。也就是说国内私营业主要拿出1.59万亿元才能全买下公有工业企业,完成工业的所谓“改制”。但当年私营和“股份制工业企业”的净资产只有0.21万亿元。如按原价卖出更不可能完成“改制”了。是不是用储蓄存款买国企呢?非也:1995年的储蓄2.19万亿元,至1999年增至5.96万亿元。是不是房地产商用手中的资本购卖公有工业企业呢?也不是:1998年房地产商的净资产才0.47万亿元,他们的资本全用于赚更多钱房地产业了。

  那么私营及股份制企业“这条小鱼”,如何能吃得下比它大6.6倍的公有工业企业“大鱼”呢?只有“以卖为名,以送为主”,送给公有企业的领导成员或外地老板!这份额外财产给谁?表面上公开竞争,买方开价。实际上暗箱操作:看谁给主管局长、分管县长、市长甚至第一书记送的钱多。此时顶层关心的是“国退民进”的进度,而不是国企少卖了多少钱。相反各地政府纷纷压制工人们安置的合理要求,采取截访、动用警力等手段,顶层并未制止。而对贱卖过程中贿赂案的查处,高检报告中只字不提,只提改制前国企人员的贪污。企图用改制前国资流失掩盖贱卖损失。以此背向传递了顶层“默许贱卖过程中贿赂行为”的信息。这类腐败成就了新生资产阶级的原始积累,实现了西化派的“搞垮公有经济,将其财产转移到新生资产阶级之手,完成资本主义化”的“战略”意图。再后来,新生资产阶级队伍要发展壮大,仅凭国企积累不够。于是把眼光转移到自然资源上去:大肆侵吞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变卖矿藏。通过强制性的房地产开发和竭泽采矿,把属于子子孙孙的生存资料,转化为当代新生资产阶级的财富。在此过程中开发商们为获得廉价土地不惜重金贿赂有权官员。而顶层呢?用“GDP增长率”“城市化”“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收入”等政绩指标压地方各级官员。绝大部份国企卖光,拿什么增加GDP和财政收入呢?缺钱怎么能完成超规模的投资呢?迫使地方把着眼点放到土地上。顶层关心的是下级政绩指标完成情况,只要结果,不要过程。从中也透露出顶层容忍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只是不要激起太大的民怨,否则只好“丢车保帅”,以平民愤,实现稳定了。

  2、司法根源:立法和执法有意向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倾斜。

  ⑴官商同案,宽商严官,保护新生资产阶级。查看刑法不难发现,对官员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处罚显然偏袒后者。受贿的立案起点5千元,行贿的立案起点1万元,是受贿起点的2倍。2011年刑法对受贿罪按贪污罪处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就是说官员收受行贿人10万元以上,最严可处死刑;但对官员行贿的人,不论贿赂多少钱物,最严只能判处无期徒刑。例如原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纪周收受赖昌星等人约折人民币460万元,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到处死缓(其中玩忽职守罪最高判7年有期);而赖昌星行贿李纪周等多人3913万元,因行贿罪只判到处了15年有期徒刑。执法中,查处行贿案力度大大小于受贿案,如2001年共立贪污受贿案36447件,只立行贿案1906件,只占贪污受贿案的5.2%。

  这种立法和司法的倾斜显然违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表面上表明“对干部要求更严”,实质上有利于促使“政府成为新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因为新资产阶级只要首次贿赂官员得成,那么你(官员)如果再敢查处我的违法行为,我就检举你。因为你收我的“受贿”比我对你的行贿处罚重。况且我还可以说你“索贿”或没有“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不至于受处。如因行贿获批繁华地段土地,并减免出让金,所建的房屋赚了大钱。但因批准手续齐全,就算不上“谋取不正当利益”,故不能定为“行贿罪”。隨着行贿额加大,官员被新资本家的绳索趆捆赿紧,不得不听命于新资产阶级。被腐蚀的官员增加到一定比例,政府就被资产阶级控制了。如同美国政府已被金融寡头控制一样,这正是西化派所期望的。此外,新资产阶级犯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论偷逃多少税款最严只能判无期徒刑;对偷逃的非进口环节的国内税种,不论数额多大最多只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如赖昌星走私案值共计人民币273.95亿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39.99亿元,只判了无期徒刑。对“贷款诈骗罪”最多只能判无期徒刑,处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原云南省省长的李嘉廷,因受其他人贿赂2168万元被判死缓。但“(通过银行)批给情人徐某贷款3000万元,不能追回”并未处理。而套取巨额贷款的获利人连名字都不公布,更不要说处理了。

  ⑵刑法中多处含糊用语,留给执法人很大的处罚弹性,滋长执法腐败。立法中通过含糊的词句,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以上”等,给“以权控法”留有很大的空间。既可以为嫌疑人用钱向党政及执法权力人换取轻判创造条件,还可以利用法定弹性打击政敌。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以受贿544万元、行贿8万元,财产不明161万元判处死刑;而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受贿677万元,判无期徒刑。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胡案不比刘案重,但处罚却重了两个级别。又如原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收受钱物人民币115万余元。其中有两块手表折价的45万元,被判12年有期徒刑。而他的后任张恩照受贿415万元,是前任受贿额的3.6倍,只比王多判3年,被判有期徒刑15年。

  ⑶立法腐败难以排除赖昌星案中赖是首犯,且潜逃国外。潜逃期间,2000年9月~2001年6月,法院对其中167起案件、269人作出判决。判处死刑8人、死缓6人、无期徒刑17人。但首犯引渡后,于2012年只判了无期徒刑。开创了首犯轻判,胁从重判的先例。其间,2009年的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死刑。但到2011年经修正的刑法153条已将“五十万元以上”改成“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含糊字句,并将最高处罚由死刑降至无期徒刑。由此,在2012年审判的赖昌星,适用2011年新刑法免于死刑。如有通天的后台修改刑法,那就是“立法腐败”了。此外,高层发话,对“民营企业家”不追原罪,即“第一桶金”不予追究。同时在宪法中塞进“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的条文。

  这样当初用行贿换来的公有财产或资源就被保护起来了。如陕西“房姐”龚爱爱,2005年~2012年在北京购商铺、写字楼、住宅等44套,总价3.9亿余元。扣除按揭贷款1.59亿元,本人出资2.31亿元。一审判决并未追究巨资来源是否有罪,也未审查“非自住房”如何获取按揭。仅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巨额私产就被法律保护起来了,三年后仍是“亿万富翁”。

  ⑷执法中把同案的行贿与受贿割成2个以上独立的案件立案、审判。如原铁道部长刘志军受贿6460余万元,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丁书苗按刘的授意花去4400万元,为原铁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达违纪被调查开脱或减轻罪责。且不说此款该不该算成刘的受贿罪,至少说明丁和刘是同案。而刘已在今年6月被判死缓,丁在2011年初就被抓获,2013年9月24月开庭只说“将择期宣判”,但至今(2014-6-2)用“丁书苗案判决结果”在网上搜索,仍未见真正的宣判。刘要丁化重金为何洪达开脱,如“何与刘没有重大利害关系”,怎可能为他化重金疏通呢?因此何也是同案。当然丁化的4400万元被骗,可另案查处。另外,刘准备调地方工作,丁为刘疏通关系化去500万元也算刘的受贿,如此说来还应给刘加上(委托他人)行贿罪,但却定了丁的行贿罪。这500万元真正的获利人本应作为同案,但在公布的案情中连名字都未提到。对同案割裂审理,有利于按上级意图分别决定“保与压”。此案至少保了收受500万元的官员,也可掩盖刘与何洪达关系内幕,更可保丁书苗。因刑法多处含糊词句,将同案割裂审理,还给司法腐败开一个方便之门。

  3、政策根源—以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考核政策,加快了腐败的蔓延

  最近落马的南京市市长季建业,早在昆山、扬州任职时就引起“官也怨、民也怨、商也怨”。到南京后因大规模砍伐已成林荫大道的“市树”--梧桐树,2011年就被人民代表提议“弹劾”。在南京任职4年间,对古城“开膛破肚”,不时引起民怨沸腾,去年10月,才被停职。1980年代以来移送司法机关的103个副省部级干部,有63%属于带病提拔。

  为什么呢?因为对干部的考核是由顶层设计的围绕GDP的十几项政绩指标决定的。只要这些指标--哪怕是弄虚作假--上去了,不论民怨多大,更不论对人民眼前和长远利益造成多大损失,也要提拔。何况上级与“带病官员”还有利益牵连呢!

  4、组织根源--领导压制对腐败现象的揭发及案件的查处

  群众检举是贪腐案件主要案源,但群众往往在切身利益被占,而又缺乏确切的贪腐证据,极难被公检法受理的情况下,走上访的途径。地方领导则调动一切力量截访,抓到访民甚至将其拘留。在中央信访局的大厅还能绑架访民。其直接责任虽在地方党政领导,但上级用“上访率”来考核。据说某省发生1个到中央信访局的访民,中央扣该省政绩1分,罚款20万元。如属实,则阻塞贪腐案源的最终责任在顶层。信访收到的举报材料层层批转,最终往往转到被举报人手中,对举报人打去报复,也阻塞了案源。对正在侦查的贪腐案件,地方领导往往以“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名,阻止深入侦查。正如1993年高检《报告》所指:“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阻碍司法机关查办大案要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5、思想根源—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和糜烂的生活方式

  ⑴思想上:首先用“先富论”鼓励干部富起来,干部除了工资别无收入,暗示干部“捞外块”实现先富。后来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取代“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党性。把“办公司当老板”美化成“创业”;“赚了大钱”美化为“成功”;教唆黑心肠厚脸皮的“黑厚学”公开见之于书店。

  ⑵生活上:允许城市开高档餐馆、舞厅、卡拉OK、洗浴中心及变向的妓院和赌场。老板们买单请干部尽情享受,忘记一切原则、法律,只知用权可换取享受。养成习惯后,支付不起高消费,必然乐意接受老板们给的钱。

  ⑶心理上:眼看熟人发了大财,而某些人的财路是我用权给的,这些人不送钱给我就是“不平良心”。你送钱,我理当收下。若不送钱,下次我行使权力时要明码标价了。

  6、经济根源-高物价“迫使”谋取额外收入。

  在大中城市,一套普通住房要化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官员的子女结婚总得要买房;年青官员要负担孩子的教育费用,每年上万、几万,出国留学要化几十万、上百万。他们不愿成为被人耻笑的“蜗居”,也就设法捞外块了。

  7、榜样示范-上级为下级树立了“楷模”。

  网上报道的各种家族富得流油,其实下级官员至少知道:收他钱的上级官员比他富。向上送钱的省部级官员也大体知道,收他钱的中央官员比他富。一层一级给下级做示范,更利于腐败的蔓延。看来下级贪官的钱送达上级层次越高,政治经济越安全。上级获得下级汇合的钱越多,组织基础越强,政治能量越大。经错综复杂的汇合,贪腐钱物的来龙去脉模糊了。织成一张看不见的大网,贪腐官员可通过这张网从多渠道获救。相反,想做网外清官也难了。

  五、遏制腐败的建议

  主流认为,靠强化法制和机构监督是反腐败的最好药方。事实不然:近30年,组织上增设了进入各级常委的纪委,地方政府专设了反腐领导小组和监察局,检察院增设了反贪局,公安局设置了经案大队,政府内增设了审计部门。还有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专施对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部门的监督。界定贪污、受贿的各种法律、法规及解释层出不穷。但贪腐案反而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十亿以上。为什么呢?一是美国扶持、手眼通天西化派、自由派就是要化公有财产和资源为私有,就是要造就资产阶级队伍。以上“福布斯富豪榜”“胡润排行榜”为荣。二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第一桶金”不予追究,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塞进宪法,在刑法中明显向新资产阶级利益倾斜。三是执法中权大于法。四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在不执手段“一切向钱看”,争做“先富起来的一部分人”的道德海洋里,怎可以执行“不拿不该拿的钱”的法律呢?五是司法及各种监督机关的人也生活在有利贪腐的道德海洋中,怎能消除执法腐败呢?如2004年被立案查处贪污受贿35031人,而另被查处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高达9476人,占上述人数的27%。

  靠这支执法队伍能公正执法吗?那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呢?笔者建议:

  1、反对续续私有化,禁止变卖土地和矿山,切断腐败的主要钱物来源:反对以反垄断为借口对仅存国企私有化(拆、分,私人、外资参股),但要整顿国企-如高管工资参照行政,利润大部上交,重大项目政府投资。条件成熟时,可力争“私改的企业”返回公有(如通钢);清理并公布“土地储备中心”存地及已卖给开发商未开发的土地,将其中的农地一律退还给农民。尽可能复耕保粮,确有必要建房的要由农村自建自卖,国家以贷款支持。今后只要用于商品房的农村土地,一律由农村自建自卖。真正的“国家建设”需要征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并安置相应劳力。所有私营矿山一律收归国有。缺少开采条件的矿藏,暂时封存留给后代。

  2、修改刑法等法律。对行贿罪也要划出金额等级,与受贿罪同等处罚。条文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建议改成“谋取额外利益”。如繁华地段与其他地段相比,房价差大大超过地价差,贿赂获批繁华地段土地即为“谋取额外利益”按行贿罪认定。针对贪腐所得只占全民财产及资源损失的一小部分,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重大损失浪费罪”和“决策失误罪”,即使按受贿数额可轻判或不判,但全民财产及资源造成重大损失时,当以重判。对“数额巨大”等含糊词句要以数字量化,“情节严重”要做列举,或司法解释。尽量缩小规定刑期的弹性。对刑法的修改,要提前足夠时间向社会公布修正案条文及修改理由。人大通过前要向社会公布民间对修正案的不同反映。除涉及国家机密外的审判要透明。同案同审,行贿受贿案件的判决书要详述作案动机、双方实际获利、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贿赂款项来龙去脉。

  3、采取多种防腐措施。取消GDP为中心政绩指标体系,兼顾德才考核干部。削减一、二把手权力。对民怨工程--尤其是涉及大规模拆迁征地、破坏设施的城建工程--边查工程边查决策者。因为工程损失远远超过贪贿金额,处理任何人都不能挽回损失,所以一旦发现工程实施确实有损当代及后代人民的利益,先停工等待善后。并以“重大损失浪费”“决策失误”问题对责任人停职审查,临时冻结财产。既利于弄清问题,更不至扩大损失。不要向对季建业那样,多年民怨,引起几个城市巨大损失再去查人。即使判处死刑也不能挽回损失。

  4、把最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恢复公民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四大”权力。修改信访条例,敞开信访,取消信访率考核,严惩截访。向访民通报信访处理结果及理由。国家或国企重大工程,推群众代表参与决算审计,对承包方高估冒算责成退回,对偷工减料的损失责成赔偿。领导主动微服私访。司法独立,严格查处以权压法。

  5、从思想上、生活上、经济上营造廉洁的环境。批判“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人生观;取缔各种名义的嫖赌场所(如以“会所”“洗头房”等名义带小姐),压缩低级娱乐场所;压低房屋价格,禁止炒房炒地。降低教育收费。

  6、自上而下公布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国内外财产,说明来源。并公布他们的经商状况(包括原始资本来源、经营项目、资产负债权益等)及向国外移民情况。当然这些措施仍不能彻底遏制腐败,但因为完全恢复公有制的条件尚未成熟。即使如此,在改开大环境下这些建议也很难实施,但应尽力争取。

  小结

  综上可见:

  1、当今中国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主要指官员—贪污受贿,及向官员行贿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其中以行贿受贿为主。

  2、从“公有企业私改”、“征地卖地”“工程招投标”“贷款发放”及“税收征管”五方面分析,行贿受贿的钱物,均源于公有财富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的自然资源--土地和矿山。

  3、当今中国腐败本质是:公有财产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共有的自然资源,被私有化过程中,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侵吞(贪污)或与社会上新生资产阶级分利(贿赂)的行为。

  4、当今腐败政治根源是西化派走私有化邪路;司法根源是立法和执法向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倾斜;政策根源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指标考核干部;组织根源是以权压法;思想根源是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和糜烂的生活方式;此外,高物价和上级示范也促成腐败的蔓延。

  5、可通过“反对续续私有化,禁止变卖土地和矿山,切断腐败的钱物主要来源”、“修改刑法等法律”“采取多种防腐措施”“把最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从思想上、生活上营造廉洁的环境”以及“公布官员财产”等措施遏制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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