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远镜:对当代中国腐败本质及根源的思考作者:望远镜 发布时间:2014-06-09 来源:乌有之乡 摘要:本文从当今中国腐败的含义、钱物来源、本质、根源几方面阐述了笔者的认识。笔者认为当代中国腐败的钱物都来自于公有财富及属于现代和未来中国人的自然资源。其本质是:公有财产及共有的自然资源被私有化过程中,官员及其他公职人员侵吞(贪污)或与社会上新生资产阶级分利(贿赂)的行为。最后,笔者从政治上、司法上、政策上、组织上、思想上等方面分析了当今腐败的根源后,提出一些遏制腐败的建议。 目录 一、当今中国腐败的含义。 二、当今官员贪贿的钱物来源: 1、公有企业私改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2、征地卖地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3、国家及国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4、贷款发放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5、税收征管过程中发生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 三、当今腐败的本质: 1、当今腐败的本质; 2、办理贪腐案件挽回的损失只占腐败造成损失的冰山一角; 3、当今腐败与美国腐败的区别; 4、当今腐败与前30年干部腐化堕落的区别。 四、当今腐败的根源: 1、政治根源—西化派的私有化改革; 2、司法根源--立法和执法有意向新生资产阶级的利益倾斜; 3、政策根源—以GDP为核心的干部政绩考核政策加快了腐败的蔓延; 4、组织根源--领导压制对腐败现象的揭发和案件的查处; 5、思想根源—推销“一切向钱看”的价值观和糜烂的生活方式; 6、经济根源--高物价“迫使”谋取额外收入; 7、榜样示范--上级为下级树立了“楷模”。 五、遏制腐败的建议:说明靠强化法制和机构监督越反赿腐的道理; 1、反对续续私有化,禁止变卖土地矿山,切断腐败的主要钱物来源; 2、修改刑法等法律; 3、采取多种防腐措施; 4、把最高的监督权交给人民; 5、从思想上、生活上、经济上营造廉洁的环境; 6、自上而下公布官员及其直系亲属国内外财产,并说明来源。 小结
腐败是绝大多数人深恶痛绝的社会现象。什么是腐败?中国改开后腐败钱物来自何处?当今中国腐败的本质是什么?其产生的根源是什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将本人近来一些认识整理出来,与网友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腐败?“腐败”在法律上没有专门定义。江泽民在1993年8月对“反腐败”作出了布署后,1994年3月检察长向全国人大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以下简称《报告》),第一次把“反腐败”斗争列入检察院的首要工作。当时腐败的罪名包括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偷抗骗税、假冒商标等。此前这类案件列入“经济犯罪”中。1999年起《报告》将上述罪名列入 “职务犯罪”,仅限于贪污贿赂、渎职罪,仍列首位。2002年3月~2013年3月的《报告》,把查处贪腐案件排到第二、三位置,更重视查处维稳需要的“刑事案件”。 笔者认为,把当今社会现象中的“腐败”定位为“公职人员—主要指官员--贪污受贿”,比较接近老百姓的理解。行贿是受贿之源,是贿赂行为不可分割的子行为,因而腐败应当包括行贿在内。这样当今中国的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主要指官员—贪污受贿及向官员行贿以获得额外利益的违法或犯罪行为”。这里不包括向医生送红包、向教师送礼,因为患者缴了医疗费、家长缴了学杂费,接受医治和教育并没有获得额外利益,应属于纪律和道德的范畴。 二、当今官员贪污受贿的钱物来源贪污的钱物来自财政或公有企业,最终来自于全民。受贿的钱物表面是私人给的,实质也来自于民。何以见得?分析下列行贿受贿类型便可得知: 1、公有企业私改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自从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偷换成“国有企业”后,全民的财产就被代表国家的政府占有。而政府将权力交给企业主管部门,实际掌控在相关的局长,或分管的县长、市长,乃至第一书记手中。在对公有企业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及最后私有化“改制”过程中,确定承包指标、奖金数额、租金多少、包或租给谁、股份分配、资产评估后核销多少银行贷款、对企业最后作价及将企业卖(送)给谁,都由这些掌权人拍板。那些承包租赁人、控股人、企业收购人给权力人送钱物,只是他们后来获得大量奖金、股权、乃至企业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所以此类行贿钱物来自于全民或集体。如阜阳飞龙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杨晓明,1994年因涉嫌偷税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阜阳地区专员王怀忠“从中协调”,使其取保候审。杨给王送6万元。此后王又“协调”,使杨低价收购了阜阳制革厂和飞龙公司。1997年王又力排众议,将净资产3800万元的阜阳市肉联厂交由杨托管,10个月后原有资产流失殆尽,还新增债务2500万元,国资净损失6300万元。案中对王为杨收购和托管国企,是否得到好处虽未交待,但从王案结论“财产不明480万元”可推测:杨给王远不止6万元。显然,给王的这些钱只是低价收购和托管国企,流失国资6300万元(其中相当部分流入杨的腰包)中的一小部分。又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1999年受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法人刘志远请托,帮助其收购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收受500万元,也是低价收购获利的一小部分。可见此类行贿受贿的钱物都来自于全民。 2、征地卖地开发房地产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前30年城市土地,包括公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居民宅基及道路等公共土地都是国家所有。国有土地都无价,任何人无权将土地卖给私人。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地和农民宅基也是集体所有,只能经批准划拨调整,不能出售。国家建设如需征用,不仅要付出补偿费用,还要安置相应数量的农民。被征用后的城市土地同样不能卖给私人。城市房屋多为公有(包括房管部门和单位的房产),少数为私有。公有房屋的建房权归政府或单位所有。改开后首先将土地的使用权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然后通过土地使用权货币化,并允许将40~70年的使用权以出让金形式卖给私人使用;再然后进行“房改”,把政府和单位管理的公房廉价卖给居住者,实现了公有房产的私有化;最后把建房、卖房及其定价权拱手让给房屋开发商。地方政府通过批准建房用地,从中收取的“出让金”及相关的税费。开发商通过提高房价把出让金和税费转嫁给购房人。开发商利用掌控的定价权猛抬房价牟取暴利。房价越高,政府获得的出让金及税费也越多,官商双得利。于是官帮商推动房地产热。第一步以“旧城改造”为名强令拆迀民房,将无价的土地高价卖给开发商,拆平房建楼房扩大销售利润;第二步强征城郊农民上地,用“国家建设”的征地标准,低价征入,存于国土局管辖的“土地储备中心”。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眼变为国家所有的城市土地。实际是“以政府权力,侵占农民产权”的行为。付出少量拆迁费和平整费用后,以高于征地补偿十几倍、几十倍价格卖给开发商。因土地出让的实际价格隨地段、建房用途(商用房占地最贵,住宅次之,工业用房占地更次)差异很大,如用每亩2~3万元(包括安置费)从农村购入的地,可向开发商收取几十万元、一百多万元,甚至几百万元。 大幅度的弹性价决定权掌握在国土局长、分管县市长手中。但小官怕大官,地级市、乃至省级一、二把手也可示意定价。还可以减免出让金及相关税费。于是开发商向权力人送钱送物,就成了他们的生财之道。因为房价并不因送钱而降低,相反送钱越多,与同地段送钱少的开发商相比,带来的利润越多。而失地农民从此失去自身及子孙后代养命的生产资料。他们与城市拆迁户一样,还要付出数万、数十万元搬上新房。原有的无房户及子孙后代再也享受不到“建在无价土地上”的公房了,许多人一辈子成为挣钱还债的房奴。可见,为获批土地行贿受贿的钱物,其原始主人是市民和被征土地的农民。如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在广西自治区政府任主席期间,1994~95年指示南宁市政府将该市繁华地段的85亩土地,批给银兴房屋开发公司,并将地价从96万余元/亩的评估价压到55万元/亩。还要求建行广西分行为银兴公司发放贷款7000万元。该公司周坤给成克杰好处费2021万元。而周坤呢?仅土地出让金就少支付3485万元,加上获批的繁华地段,和省去的7000万元融资成本,超额利润就更多了。 难怪“2000年以来省部级贪腐案半数涉房地产”、“群体上访60%与土地有关”了。 3、国家及国企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行贿受贿的钱物来源。前30年公共工程及全民企业的工程款项由财政拨付。预算超支要追究原因,节余全额上交。大型工程是由指定的、具有相当资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如缺乏技术,可组织攻关、协作,缺少设备可以调拨。大型施工企业也是全民所有,利润上交财政。无须竞标、更无承包一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除个别贪污者外,无需为工程总价高低而行贿。改开后国家或国企工程由财政或国企出钱,理论上是全民的。而承建者呢?即使是大型国有公司都是自负盈亏,如实行承包或租赁制,则工程结余主要归包租人。私营施工企业利润全额归己。能否获得造价较高的工程承建资格,直接关系到施工企业及其承包、租赁人或老板的经济利益,所以不惜行贿发包方的有权人。至于行贿成本,可通过高估造价、偷工减料填补。受贿人得了好处,必然让其敷衍过关。因为工程是国家或国企主办的,所以行贿钱物也来自全民。原铁道部长刘志军的亲信丁书苗,于2007~2010年,指使他人与负责铁路工程招标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方式帮助中标。丁通过刘干预招标,帮助中铁十局等23家公司中标50多个铁路工程项目,总额1788亿元(是2010年全国铁路投资总额7074亿元的1/4),后向中标公司收取1.5%~3.8%的“中介费”,共30余亿元。丁为刘所托之事化去4900万元(间接行贿)。不言而愈,4900万元是在30亿元“中介费”支出的,而“中介费”又在全民的铁道部所付的1788亿元工程总价中支出的,因为中标的公司不可能做亏本的项目。 许多地方都为争项目“跑部钱进”,除了争政绩,可能更在乎工程中的“油水”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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