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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进程中的重大社会矛盾问题》读书笔记

2014-5-29 03:0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3554| 评论: 2|原作者: 秋火

摘要: 作者认为,“严重的颠覆性的社会矛盾问题的形成”需要三个条件:民众基本生存受到威胁;经济完全失去秩序;社会控制力基本丧失。这与列宁对革命爆发的几个条件有对应。
三、流动人口问题】
※札:此书所指的流动人口(2.2亿)有2/3是农民工,当然这个词在我看来有贬义(城市居民、比如说此书作者会自豪地自称为“固定人口”吗?不如叫“固定牲口”好了),但我做笔记为了省事还是照用这个词,只要与作者区分用意就行。可以说是上述“劳资矛盾”与“失地农民问题”的交集,按理属于工人阶级(而且大部分是城镇工人阶级),但却又并非市民,在整个社会结构中具有极为敏感而又重大的地位。作者也知其重大意义,见以下“概况”所述。

【1、概况】

如果从1984年10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算起,当代中国人口流动大潮至今已近30年了。

据2011年4月公布的全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全国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有26139万,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3996万,两者相减,即知目前我国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约为2.21亿。
(马建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发布》,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4月28)

同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流动人口数量增加1.17亿人,增长约81%;其中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流动人口约增加1亿人,增长约82.9%。其中,农民工占主导地位,是流动人口最主要的构成部分。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0年全国跨乡镇外出流动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约为1.52亿人,占流动人口2/3,达68.8%。其他约7000万流动人口主要是毕业大学生、城镇之间的常规流动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2月28日)

“在我国历史上,流动人口一直是反映社会矛盾激化程度的‘晴雨表’,因此流动人口问题也一直是历代统治阶级最为关心的敏感话题。……早在1925年,毛泽东就在《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中曾经告诫说,流民是‘人类生活中最不安定者’,是近代中国社会动荡不安的基本原因,‘处置这一批人,是中国的困难的问题之一’,这些流民‘如引导得法,可以变成一种革命力量’。”
(《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P8)

1949年以后,全国近5亿农民分得耕田,流民现象大大减少。但1949-1958年,由于人口可以自由流动,所以一部分卖地进城务工的农民也带有一定的流民性质。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出台,人户结合,在中国延续数千年的流民问题完全消失。(P147)此后20年间,户口登记制度与粮油供应、就业、社会福利等制度相配套,形成了集社会治安、人口统计和社会管理于一身的中国特色户籍制度,成为政府强制调配人口、严控人口流动的制度表达。(P150)

改开以来出现的流动人口问题:至今,中国流动人口的社会经济地位都远远低于流入地城市居民,他们处于城市社会结构的底层,是城市里最弱势的一大人群。从理论上讲,这些流动人口的地位不仅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的移民,甚至还低于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国的城市贫民窟居民,因为后者在理论上享有自由迁移权、平等的就业权、居住权、子女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而中国当代流动人口的这些权利都是部分残缺甚至是全部缺失的。从实践上讲,这些流动人口的地位也是低于城市中‘吃低保’的贫困人口的,因为城市政府对后者已经构建起了非常完善的扶助政策体系,在再就业、失业保险、贫困救助、子女教育]住房福利等方面都提供了全面的保障。”(P147)
札:“非常完善的扶助政策体系”还会发生厦门陈水总自杀爆炸案吗?官方御用学者借着为流动人口申冤诉苦的机会,大吹城市政府对贫民的保障,吹到九霄云外去了,天堂都被吹破了吧?

流动人口中产生的各种社会矛盾:

①涉及流动人口的生产安全、交通事故等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不断发生,人们对流动人口的公共安全产生极大的担忧;

②流动人口中的工人阶级因“讨薪”、“工伤事故赔偿”等引发的矛盾冲突日趋突出,上访、跳楼、聚众静坐、示威等行为,对城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极大的冲击;
(札:当统治阶级御用学者在书本中故做忧国忧民痛心疾首状时,政府却只会出动防暴警察和狼狗,有钱有势的资本家也早已麻木不仁)

③涉及流动人口的各类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不断增多,而且城市违法犯罪人员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很大,如不注意和有效地把这一庞大社会群体组织起来,那么它可能长期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

2006年中共16届6中全会:“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注1]。
2007年中共17大报告:“加强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注2]。
2009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强调,流动人口管理要“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注3]。
2011年2月19日,湖紧掏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研讨班着重讲话:“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注4]。
2011年3月《十二五规划纲要》:要“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注5]。

以上注: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06-10-19
2:湖紧掏:《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17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07-10-25
3:周永康:《加强和改进以人口管理为重点的社会管理》,中国网2007-11-20
4:新华网北京2-19电《湖紧掏: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新华网2011-2-1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12个五年规划纲要》,新华网2011-3-16

【2、流动人口管理政策:统治阶级政策的重大变迁过程】
(以下各个标题根据我对文本内容的理解,分期不完全按作者观点,下面我再具体说明)

第一个时期:限制流动(1978——1983)
三个代表性文件:1980年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文件,其中规定发展社队企业、城乡联办企业吸收农村剩余劳动力,严控农业人口流入大城市;
1981年国务院发《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做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
1982年国务院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规定“对于农村流入城市乞讨、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以及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三类人员实施收容,并遣送回原籍的制度”。

第二个时期:有限放开(1984——1990)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把在集镇有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作为准予落户、农转非的条件,这是1958年以来国家第一次为农民进城松绑的政策。
1985年公安部颁布《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的暂行规定》,规定暂住拟超3个月的16岁者须申领暂住证,同年开始实行一人一证的身份证制度。
1990年4月国务院发《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规定合理控制农民进城,减轻城镇就业压力,引导农民离土不离乡,建制严控。
1992年公安布规定开始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蓝印户口制度),让部分合条件的农村人口可转变为城镇人口。

第三个时期:加强管理(1992——2003)
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和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地区间的有序流动”。
199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统一的流动人口就业证和暂住证制度,提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
199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合条件的可转为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适应城镇和发达地区的客观需要,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并要求为外来流动人口提供各种必要的服务。
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县里有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可农转非。
2001年3月全国人大十五计划纲要,要求“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形成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地区间的有序流动”。
2002年中共中央《关于做好2002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流动人口进城务工应“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

这一时期,统治阶级开始提高重视,有关政策不再局限于中央部委文件和国务院通知,开始进入中共中央的正式文件。此外:
1995年首次全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在厦门召开,标志着我国人口流动管理政策从“控制”转向了“全方位的社会管理”;
1997年4月中央综治委成立了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全国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从此以后各级政府开始建立外来人口的管理机构,主要工作由公安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
(札:看来公安部门是一直伴随着新生代工人阶级的成长啊,统治阶级真是很重视很关心工人啊,只不过是从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高度去重视和关心工人。不过在劳资冲突高发的当代,公安也不得不被拉进来解决矛盾,工地民工一直有给110报警要求解决欠薪问题,大概由此而来吧。)

第四个时期:服务管理(2003——2011(至今))
2003年6月孙志刚事件促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出台,《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对流动人口从“强制收容遣送”转变为“自愿接受救济”。
(札:这里没有提到的是,孙志刚事件也促使了暂住证的管理大大削弱。作者的分期是从2001年算起,我则从孙志刚事件算起)
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保障进城就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把流动人口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2005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把流动人口问题上升到“关系全局和长远的大事”。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解决农民工问题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管理,完善服务;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2006年还建立了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007年中共17大报告明确要“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
2007年底中共中央及国务院的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提出“公平对待、搞好服务、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明确将“管理控制”转向“服务管理”。
2008年人社部新设农民工工作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
2009年10月开始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2011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提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这段时期几乎每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央全会决议文件,17大报告及十二五规划纲要等全局性长期性规划,都提到流动人口和农民工问题。这一时期政策文本的关键词包括:有序流动;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取消限制;自愿救济;改善就业环境;一视同仁;服务管理。

【3、流动人口的工作生活状态】

“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大多数流动人口在走出农村、实现非农化后,长期以来并没有真正实现彻底的城市化和市民化,仍处在‘浅层城市化’的奇特状态。从数据上看,浅层城市化的主要表现之一是各地的城镇化水平普遍虚高。”(P161)

大致测算,2010年全国约6.6亿城镇人口中,近2亿是“被”统计在城镇人口范围内,他们不能享受城市的就业、教育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最多只能算“准城市人口”。

从工作和生活上看,“流动人口的浅层城市化主要表现为流动人口的‘被农民化’现象较为普遍,即城市对流动人口所构筑的‘玻璃隔板’或隐或现,严重阻碍了流动人口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实现市民化,进而导致他们对城市无法形成认同感,只能是四处奔波,在工作地点和老家之间长期犹豫徘徊。”(P161)

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全国外出流动人口中,89.1%从业于制造业、建筑业、居民服务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城市中的中低端行业。就业后,工资和福利待遇仍然较低。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年3月19日)

2010年5-6月,全总对全国1000家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流动人口月均收入1870元,其中新生代流动人口月均收入1747元,分别仅为城镇企业职工月均收入(3046元)的60%和57.4%。而且此调查数据偏高,因为它是对已建工会的企业进行调查,这些企业的职工保障力度普遍高于其他企业。
(全国总工会新生代农民工问题课题组:《2010年企业新生代农民工状况调查及对策建议》,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2011年2月21日)

国家统计局数据,2009年全国近57.2%的流动人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外出流动人口平均每个月工作26天,每周工作时间多于劳动法规定的占89.8%。
(国家统计局农村司:《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国家统计局网站2010年3月19日)

另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2月底公布的统计公报,2010年全国24223万流动人口中,参加工伤保险的6329万人,仅占29.6%。“也就是说,全国至少有70%以上的流动人口没有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他们只能通过私了加以解决或自认倒霉。”(P162)
(国家统计局:《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网站2011年2月28日)
札:无知!劳动者根本不用缴纳工伤保险;就算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期间照样可以申请工伤鉴定、向企业索赔。作者就是个法盲。

公共服务的歧视:在城市买房,子女在城里读书,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流动人口大多数人只能选择参加老家的‘新农合’‘新农保’等,一旦生病,仅在老家与打工城市之间的往返折腾就够人受的。如果说那些自认为是城市过客的第一代流动人口还能够以一种阿Q 的自嘲精神来对此加以化解的话,对于并不认同农村的新生代流动人口来说,这是一件忍无可忍但却又无可奈何的事情。”(P162-163)

关于诉求表达渠道,作者提到了流动人口无法通过选票和工会进行表达。
札:作者之所以大胆地议论到了选票问题,是因为无论选票还是工会,本来都是无用的花瓶,所以拿来说事也无妨。

作者提到流动人口“浅层城市化”除了表现为“被农民化”,还可能表现为“被市民化”。有些地方通过各种手段迫使农民工一两年内转变为城镇居民。此过程中,如果不尊重农民工自身意志,很有可能会把“农村问题”转变为“城市问题”,最终政府和农民工双输。因此作者认为应该“让流动人口自己自由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未来”。
札:官方御用学者出于为统治阶级维稳的利益考虑,也认识到了“自由迁徙权”与“政府主导的市民化”之间的区别。

【4、流动人口市民化现状:梯度筛选】

中国城市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具有行政上的等级区分,这与欧美发达国家城市不同,后者城市不论规模大小,地位一律平等。在中国,不同等级的城市所包含的利益、资源和管理、服务区别很明显。“户籍制度及相关的配置制度是保证城市等级化的基本制度设置”。

“目前,经过二十多年的户籍身份制度的变革努力,我国的大中小城市与小城镇对流动人口身份转变呈现出阶梯状开放的局面,即城市规模越小、城市户籍所附加的利益越少,流动人口实现向市民身份转变的限制就越少、可能性也就越大”。(P164)

在小城镇和小城市,全国范围已基本实现对流动人口开放,只要流动人口愿意放弃田、宅、林地权利,基本可随时转变为城镇居民。但这类小城镇对流动人口吸引力有限。

在中等城市,一部分已对流动人口市民化完全放开;另一部分有条件开放,作者认为条件较为宽松,如职业、住所、受教育年限、纳税记录、居住年限中的一项或几项即可转市民。中等城市往往是本地域的中心城市,对本地区流动人口有较大吸引力。

大多数省域中心城市和全国性中心城市,都以行政力量出台硬性规定,对市民化实行或松或严的资格准入、梯度筛选。只有经济资源和人力资本处于优势地位的部分流动人口(资本家、专业人员及白领、高级知识分子、技术工人等阶层)才能市民化。

作者认为上述梯度开放局面“是经过长期改革的努力才形成的,它既是一种难得的历史进步,也是一种现实的被迫选择。”

札:上述梯度开放局面的形成原因,根本原因不是有意识有计划的自觉主动改革的结果,而是资本流动的压力(包括金融危机之后、尤其2010以后的资本大规模内迁),以及流动劳动力长期聚集(以致成为许多企业不可缺少的熟练工人和骨干力量)带来的压力。例如,近年来在户籍改革和市民化政策上比较突出的四川重庆等地,就是金融危机以后当地政府为争取资本内迁,才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改革。

但是市民化的梯度筛选——作者认为是历史进步——却对流动人口有几个不利的结果:

其一,身份转变的名与实之间的不匹配。流动人口转变身份后,享受的市民好处较少,而他们却已放弃农民的一系列好处,结果反而是流动人口在城市里的生活成本大增,发展前途不明。流动人口的城市化仍流于表面,无法真正的全面市民化。

其二,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匹配。大量在大城市工作生活的流动人口,不断往返于城乡之间、东中西部之间和大中小城市之间,于是,他们大部分贡献留在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但他们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资源却需要欠发达地区、小城镇和农村承担。由此引出一系列矛盾。
札:这也是今年以来改良主义劳工界所说的“劳动者生产”与“劳动力再生产”的分离问题。

例如,发达的流入地得到了流动人口创造的大部分财富,但欠发达的输出地却只得到流动人口工资的一部分存款,却需要为他们的养老、医疗保险和子女教育等买单。再如,流动人口为大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年老后他们的养老医疗等费用却由中小城市和农村来承担。

这些矛盾直接关系到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在更深的层次上它实质是关系到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在不同时期的利益均衡分配问题”。(P165)

札:最直接的,从流动人口在大城市的“蜗居”——粗糙低劣的居住状况以及充满生病养老等后顾之忧就可看出来了。但实际上资产阶级主流学界及舆论都“夸大”了流动的问题——把城市工人阶级的过多问题全都归结在这个“流动”上,把不止是流动人口而且所有工人阶级都会发生的问题(例如工资待遇低下、欠缺劳动保护、工作时间超长乃至买不起房等等)都归结到“市民化”了。结果现在看到了吧:就算实现了所谓身份转变,就算拿到了城市准入的资格证书,照样还是工资低下,照样还是工作时间超长,照样还是买不起房。所以劳动大众的根本问题不在于是否拿到了城市户口本,而在于推翻资本统治。别说拿到一本户口本,就是拿到一车户口本都没用。

【5、迁徙自由权:国际通例和中国政府历来态度】

(1)国际通例

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最早规定,要保护人民经营商业和从事贸易的自由,这其中涵盖了为经营商业而进行迁徙的自由。
札:迁徙自由从来都是资本自由的附带权利。在重农抑商的古代社会,则需要农民或农奴固定在田地上劳动。

1791年法国宪法在人类历史上首次明确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权。此后英、德等国均在本国宪法中确认迁徙自由权。美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迁徙自由权,但概括解释在自由权之内。1981年连《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6条第5款也明确规定:“在一国范围内,只要遵守法律,人人有权自由迁徙和居留。”(P169)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及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确认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
其中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权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工作自由权的条款,也建立在迁徙自由的基础上。

中国于1997年10月、1998年10月先后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对自由迁移的条款持保留态度。

提到一点很有趣:美国1952年《外来移民法和国籍法》规定“素质管理制度”,四类人群可优先移民:美国经济需要的有技术、有经验的人士及美国公民和美国永久居住者的家属;1990年美国《移民法案》虽然取消了34种禁令,但对传染病、刑事罪犯、间谍、蓄意破坏、怠工、暴力颠覆美国政府的恐怖分子、虚假结婚骗签证者都有明确限入条件。
(梁茂信:《1940-1990年美国移民政策的变化与影响》,《美国研究》1997年第1期)
札:好像是几个月前美国拒绝了一个几十年前参与过反美活动的韩国人。金正恩大概也看到了这条新闻并且耿耿于怀,于是就有了最近朝鲜批准一个曾经参与过朝鲜战争的美国老兵入境,然后把他抓了起来。我想,那个美国老兵也是活该。

(2)1912至今100年来中国政府态度:肯定——否定——默认

1912年南京国民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第5条),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第9条),1932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12条),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第10条);以及中共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6条),都确认了公民的自由迁移权。1949年以前,无论袁记约法、北洋军阀政府的贿选宪法,还是国民党、中共政府的宪法性文件都承认公民享有迁徙自由。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迁徙自由是11项自由权之一。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第9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但1958年后迁徙自由权不再。当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通过后,户口登记、粮油供给、劳动就业等方面捆绑了起来,此后虽在宪法意义上有迁徙自由权,但事实上这一权利已经不复存在。1975年第二部宪法之前的17个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都承认迁徙自由权。
札:据我这个80后从父辈了解到的,一个工厂的工人要到另一个城市去,需要一层一层向上申请,再一层一层获得签字批准,要向单位领导报告去那个城市的目的、活动范围、期限,到那个城市如果去到另个单位,需要出具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如果是到旅店,需要出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如果没有有效证件,就会被当地公安机关当作流浪人员,遣返回原籍。后来毛派还辩解说,毛时代到其他地方是很自由的。如果这也叫自由的话,那我就无语了。

1975年第二部宪法正式取消了“公民有迁徙自由”的规定,后来1978年第三部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第四部宪法都没有规定迁徙自由权。

改开三十多年来,随着户籍制度日益放宽,我国公民事实已基本可以实现居住地的自由选择,但宪法仍未有迁徙自由权。

目前,部分先行地区已在探索公民享有迁徙自由权。如2010年7月成都《关于全域成都城乡统一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规定》。按此规定,取消暂住证,全面推行居住证;成都300多万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教育等12个方面与市民同权。到2012年成都将统一户籍,城乡居民自由迁徙,教育、医疗、失业救助、住房、退役安置等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平等配置。(P170)
3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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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龙翔五洲 2014-5-29 03:47
很好的资料,谢谢浓缩分享。
引用 远航一号 2014-5-28 13:11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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