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旅游业 乌克兰位于东欧西南部,南濒黑海和亚速海,境内山水秀丽、风光迷人,名胜古迹遍布全国各地,因此旅游业开发潜力很大。独立以来,为了扩大外汇收入来源,乌克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1、制定旅游业的发展方针,规划旅游业建设。1995年乌克兰在前苏联国家中率先通过了《国家旅游法》,后又通过了《国家旅游业2005年以前发展规划》。独立以来,政府在保护原有旅游资源的同时,积极开发新的旅游线路和景点。为了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乌克兰还鼓励外商在旅游业投资。1993年政府通过的《鼓励外商在乌克兰投资国家纲要法》将发展旅游度假设施,建造现代化的高级宾馆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之一。近年来,首都、州府及一些旅游胜地的旅馆业发展很快,已相继建成了一些符合国际标准的星级宾馆,国内日接待游客能力已达6.5万人。 2、设立专门机构,培养专门人才。除国家旅游局、乌克兰旅行社外,全国各地均设有旅游分社和各类旅游组织。为提高旅游专业人员的水平,乌克兰建立了培养旅游管理干部的完整体系。此外,国家旅游局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了服务准则,以提高和保障旅游业的服务质量。 3、积极参与国际间旅游合作。1992年对外经济关系部专门成立了旅游事务管理局。目前,乌克兰已与15个国家签订了旅游合作协议。 1996年乌克兰共接待了240万名外国游客和1000万名国内游客。是年乌克兰旅游业总收入已接近10亿美元,比1995年增长5.8%。可见,旅游业已成为乌克兰重要的外汇来源,为缓解国家经济困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七、财政金融 独立前,乌克兰的财政政策在传统上一直发挥着被动的作用,这是因为:(1)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完全服从于计划经济。(2)共和国和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于联盟中央政府。1991年乌克兰独立后,财政预算与前苏联的预算脱钩。 (一)财政收入 乌克兰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企业利润税和营业税。1991年,这两种税收各占财政收入总额的1/3,或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0-11%。企业利润税税率为资产平衡表上所列利润的35%。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不少企业的经理以多种方式(如扩大工资额)来达到少交企业利润税的目的。为此,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个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根据该法规,企业所得税的课税基础根据最终消费品的生产水平而定(投资产品、进口货和服务除外),并参照生产成本及25%的利润与批发价之间的差幅。大部分营业税收来自食品和酒精饮料。据估计,营业税的平均税率为26%。利润率降低的企业和一些合作社可享受营业税的免税或减税优惠。 1991年1月,乌克兰开始实行税率为5%的销售税。已被放开价格和未被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是不同的,前者为22%,后者为28%。1993年2月3日,议会通过了一个市场经济计划。该计划提出把利润所得税定为30%,把增值税从28%降低到20%。增值税适用于除出口商品以外的所有消费品、资本货和进口商品。少数基本必需品(约占营业税的5%)可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自1992年1月起,政府还对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和其他一些“奢侈品”课以消费税。1992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在预算收入中占的比重最大,为44%。 1991年7月,乌克兰开始实行一种独特的个人所得税。该税共有4个等级的税率:12%、5%、20%和30%。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的低收入者可免交个人所得税。退休金、抚恤金和家庭津贴也可享受这一免税优惠。 1993年, 同年底,政府又决定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鼓励各企业、组织、经营机构、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以便扩大生产,首先是扩大消费品和出口商品的生产,重新修订纳税项目和酌情规定税率,减少食品增值税,以降低食品价格。此后,政府又对税收制度进行过多次改革。 1997年2月18日乌克兰议会通过了《关于乌克兰税收法修改法》。该法规定了以下19种国家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利润税,自然人收入税,关税,国家关税,不动产税,土地税,地租税,交通工具所有税,行业税,依靠国家预算进行的地质勘探支出税,专项自然资源使用税,环境污染税,消除切尔诺贝利事故和居民社会保障基金税,社会保险基金税,国家养老金保险基金税,国家创新基金税,部分企业活动营业税。地方税主要包括广告税、公共事业税和其他14种税:宾馆税,停车场税,市场税,住房证税,疗养税,跑马场税,跑马奖税,跑马赌博税,使用地方标志税,电影电视拍摄税,地方拍卖、竞卖和彩票税,汽车州际过境税,商业和服务业发放许可证税,养狗税。 (二)财政支出 财政支出最大的开支项目是补贴,约占财政开支总额的50%。财政补贴的形式主要是针对“负价格”,即零售价低于出厂价格和批发价格。被补贴的商品主要是肉类、奶制品、面包和基本食品。此外,国家还向煤矿部门和农业部门中的不少亏损的国营企业提供相当数量的补贴。这些企业长期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确定的产品价格过低。 财政开支的另一个主要项目是文教卫生,约占财政开支总额的1/4左右,或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1989-1990年)。1991年,由于教育部门的工资大幅度增长,文教卫生开支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上升到10%。 此外,乌克兰在军转民方面花费了大量开支。向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受害者提供津贴以及有关赔偿事宜同样花费了一大笔财政经费。 乌克兰在财政支出方面的政策是根本改变预算支出结构,使之有利于社会发展,其内容包括:停止给亏损企业提供补贴和资助;缩减国防开支;限制对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补贴总额,逐步取消靠政府补贴维持居民收入的指数化,只对居民中收入最低的阶层提供价格补贴;缩减行政管理费用,等等。 (三)银行体系结构 1987-1988年的前苏联财政部门改革产生了一种两级银行体制。在这种体制中,商业银行业务正式与中央银行分离。每一个共和国都照搬了这种结构。 前苏联国家银行在乌克兰的分行于1991年6月被改组为乌克兰国家银行,由其发挥中央银行的功能。自那时起,乌克兰国家银行逐渐取代了前苏联中央银行在乌境内的所有业务和职能。国家银行行长由议会任命。 乌克兰商业银行部门由5种专业银行组成:国家储蓄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工业银行和建设银行。国家储蓄银行吸纳了乌克兰存款的80%。这部分资金主要提供给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银行、国家储蓄银行能办理乌克兰个人和企业的外币存款业务。本国进口商在进口必需品时,可向乌克兰国家银行申请外汇。 乌克兰有100多家商业银行,其中许多银行是国有企业为了获得贷款而成立的。约二分之一的商业银行拥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许可证。为了减少银行的数量,政府将允许银行进行合并或破产。此外,乌克兰国家银行还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要求,并规定必须在2年时间内满足这一要求。 乌克兰的股票市场不发达,这与乌克兰的私有化进程缓慢有关。该部门在监督、管制和市场透明度方面也存在问题。目前全国有4个股票交易所(乌克兰股票交易所、乌克兰同业银行货币交易所、基辅国际股票交易所和顿涅茨克股票交易所)。所有股票交易所的交易量都很小。如在 1996年,最大的乌克兰股票交易所的交易量仅为1850万美元。这与上市公司少有关。 (四)货币改革 独立前,乌克兰使用的货币是卢布。苏联解体后,乌克兰为了保护本国市场,抵制来自邻国的廉价卢布的冲击,同时也为了摆脱俄罗斯掌握卢布印刷和发行的制约,解决正常经济活动中卢布不敷需求的难题,乌克兰于1992年1月10日开始发行代用货币——库邦(后改名为乌克兰卢布)。库邦起初仅限居民购买消费品,之后,使用范围扩大到各经济部门。 1992年11月12日,乌克兰政府宣布从即日起分两步实行货币改革:首先实行库邦的非现金周转,而后在稳定经济和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正式发行本国货币——格里夫纳。至此,库邦成了乌克兰国内唯一的支付手段,从而使乌克兰成为独联体诸国中第一个正式退出卢布区的国家。 乌克兰卢布币值的逐步稳定促使国家银行于1996年9月2日开始发行格里夫纳。1996年8月26日,库奇马总统签署了货币改革命令,决定自9月2日起乌克兰发行新的货币“格里夫纳”,原货币“库邦”要在9月2日至16日半个月的期限内兑换成新币。新货币以1格里夫纳兑换10万乌克兰卢布的汇率取代旧货币。兑换的最高限额为1亿库邦,超过部分可作为储蓄存入银行。在此期间,两种货币同时流通。银行接受居民的库邦存款。但法人间的非现金结算,包括转帐、会计业务、统计报表等只能使用新货币。 自1996年9月17日零时起,乌克兰结束了新旧两种货币并行流通的局面。原货币“库邦”退出流通领域。新货币格里夫纳则成为乌克兰唯一的支付手段。 (五)财政政策 乌克兰独立后第一任总统克拉夫丘克当政时,由于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松弛,预算赤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 1992年的27.1%。1993年虽有下降,但仍然高达14%。其结果是,至1993年底,国民经济中出现了恶性通货膨胀。通货膨胀率高达 10256%,被世界银行冠以世界之最。事实上,严重的经济困难是库奇马在1994年7月总统大选中获胜的主要原因。 虽然库奇马在竞选中未曾提出过激进的改革方案,但他在上台后不久就于11月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达成了一个实施稳定化计划的协议。根据该协议,库奇马政府必须将1995年财政赤字降低到7.3%。在实施该协议的过程中,政府取消了一系列价格补贴,并加快了私有化步伐。尽管该计划受到了议会中左翼力量的阻扰,但财政预算赤字仍然被降低到7.9%。此外,用乌克兰国家银行(即乌克兰中央银行)的信贷弥补财政赤字的比重也从 1993年100%下降到1996年40%。 在1996年和1997年上半年,政府奉行一种较为紧缩的金融政策,因此信贷和货币的发行量都得到了控制。其原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预算赤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5年的4.8%下降到1996年的3.2%;二是国债市场因外国投资者参与而变得较为活跃,从而使政府能通过出售国库券的方式弥补预算赤字。 1996年的财政开支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40.4%。财政开支减少了2.3%,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压缩对住房、卫生和教育的投资和削减消费品补贴。 1996年的财政收入虽然下降了0.9%,但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则仍然高达37.2%。这一百分比在前苏联地区是比较高的。然而,由于缺乏资金,在实施稳定化计划的过程中,公共部门雇员的工资经常被拖欠,一些社会保障福利也得不到及时的兑现。例如,1996年政府仍然拖欠了大量工资、社会保障金和其他一些社会福利款。因此,如将这一部分拖欠款(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计算在内,那么1996年的政府财政赤字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依然高达 6%以上。此外,企业间的“三角债”现象也愈益严重,从而阻扰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国民经济的复苏。 为了完善税收体系、打击偷税漏税和鼓励劳动者进入正规经济部门,政府在1996年底制定的名为“1997年经济增长”的经济复苏计划中提出了多项改革税收体系的激进性措施,其中包括:(1)取消多项免税规则,对其余的免税规则加以简化和统一化。(2)将工资所得税从 51%降低到34%,消除切尔诺贝利事故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也被大幅度降低。(3)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的税率从50%下降到30%。(4)改革养老金制度,以私人养老金取代全民养老金。由于养老金的支付与收入挂钩,雇员能积极地申报收入。其结果是,在非正规部门中工作的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被纳入税收体系。(5)完善财产和收入注册登记制。(6)简化新企业开业的行政审批手续。(7)放开劳动力市场,取消注册劳动力必须拥有居住证的规定。(8)制定和实施破产程序。(9)取消限制外贸活动的规定。 但是,“1997年经济增长计划”受到了议会的阻扰。1997年6月,政府终于与议会达成妥协:为了使议会通过增值税、公司税和所得税体系的改革方案,政府同意议会对其他税制改革方案采用个案辩论的方法。议会通过的税制改革计划包括:采用税率为20%的单一增值税,将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和公司税的税率均降低到30%。
第三节 国有企业私有化和非国有化
独立以来,乌克兰把国有企业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作为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有机组成部分。非国有化和私有化主要在国有企业财产、住房和土地三方面进行。
一、国有企业财产私有化 乌克兰国有企业财产私有化是指将全国所有制、自治共和国政府(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所有制和地方政府所有制的财产转让给自然法人和非国家法人。这种私有化分大私有化和小私有化两类。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先从小企业开始。 大私有化的对象是大中型企业,如企业、车间、生产部门、工段的财产以及其他划分为独立的企业并成为某个财产综合体部门的财产、未完工建筑、经营公司和其他联合公司财产中属于国家的那部分股份(股金、股票)。 小私有化的对象是小型企业,即帐面价值、企业财产的股份(股金、股票)不超过150万卢布的国有小企业的财产,其中包括未完工建筑;法律允许的重置价值超过上述数额的国有小企业财产。这类企业主要分布在加工工业和地方工业、建筑材料工业、轻工业和食品工业、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业、住宅开发和修理业。由商店、理发店、工场和作坊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可划分成各个独立的企业。这些构成部门也是小私有化的对象。 乌克兰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士、法律允许的在乌克兰登记的法人和其他国家的法人均可购买国有企业财产。但是,由国家、自治共和国(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和地方私有化纲要专门规定的客体清单中的那些客体的法人、包括在财产中国家所有制份额超过25%的那些法人、国家政权机关和管理机构、乌克兰国有财产基金会及其地方分会和地方私有化机构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使用私有化证券的情况除外)不能成为买主。 乌克兰国有财产私有化的主要形式有四种:1、以拍卖的形式出售。2、以招标的方式出售。3、把国有企业和组织的国家财产改造成股份公司。这一形式主要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的私有化。4、以赎买的方式出售私有化项目。这一形式主要在小私有化范围内进行。在选择私有化的具体形式时,通常取决于企业的部门特点、其物资基础状况、经济效率、产品的竞争能力等。 乌克兰国有财产私有化始于1992年。由于经济危机和政局不稳等原因,乌克兰国有企业财产非国有化和私有化准备和起始阶段的进展并不顺利,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库奇马总统将非国有化视为实现经济稳定的重要前提。1994年就任总统后不久,库奇马即强调要加快非国有化和私有化进程。1992-1995年,乌克兰约有2.8万个企业改变了组织法人形式(其中大部分是1995年进行的)。在此期间,国家固定基金的比重减少到62%。这标志着乌克兰在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至1996年初,实现非国有化的企业的比重大为提高:商业企业、公共饮食业和服务业企业占 65%,工业企业占12%,农业和建筑业企业约占10%。2800万乌克兰公民获得了自己的私有化证券,其中1500万人成了私有化企业财产的股票、股金和股份的持有者。此后,乌克兰私有化进程不断加快。至1997年5月,乌克兰全国共有40,664家小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实现了私有化。相比较而言,大中型工业企业的私有化进展缓慢。至1997年4月1日,只有9,996家大中型工业国有企业实现了“部分私有化”。
二、国有住房私有化 国有住房私有化是指将属于国家住宅基金所有的住房及其杂用房屋转让给乌克兰公民。为了进行住房私有化,政府给公民发放了总价值为6060亿卢布的住房支票(按1992年7月1日的物价计算),平均每个公民为1.2万卢布。这种住房支票是私有化证券,可以在国有住房的私有化过程中使用,也可以用于国有企业财产和土地的私有化。住房所有权属于自己的公民可以利用住房支票购买国有企业财产和土地。住房私有化按自愿的原则进行,每人只能进行一次。私有化住房的所有者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支配住房,如出售、赠送、继承、出租、交换和抵押等。 有关法律规定,每个乌克兰公民都有权无偿获得21平方米的住房。在此基础上,每个家庭还可无偿获得10平方米追加面积。如果公民的住房总面积小于该家庭应无偿获得的面积,国家应向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发放住房支票补齐。如果居民住房的总面积超过该家庭按规定有权无偿获得的面积,房主就应该支付现金或国有企业私有化证券。多余面积的应付款可在10年内分期支付。不愿意对现有住房进行私有化的居民有权在承租的条件下保留其使用住房的现行程序。 住房私有化得到了相当一部分居民的欢迎。他们希望通过私有化使自己成为住房的真正主人。但是,也有人指出乌克兰的住房私有化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既有损于国家利益,也不利于人民利益。他们认为,在通货膨胀急剧上升、货币不断贬值的情况下,只有傻瓜才会抛弃不动产。但是乌克兰的住房私有化不仅放弃了不动产,而且还发放了大量住房私有化证券,但由于国家规定的公民应该无偿获得的私有化住房的人均指标很高,国家实际上很难靠实行国有住房私有化来获得收入。因此住房私有化对国家来说仅仅是损失。同时住房私有化也并未给所有居民带来真正的好处。相反,相当一部分居民,尤其是那些住房极其困难的居民受到了很大的损失。尽管国家规定了公民无偿获得私有化住房的人均标准,但实际上这一标准难以落实。而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却使私有化证券的实际价值也在下跌。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这一阶层居民所受的损失是显而易见的。还有人对国有住房私有化的公平性持怀疑态度。由于居民原来的居住面积和条件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少居民的居住面积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部分国有住房年久失修、设备不全,因此尽管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以参加住房私有化的平等权力,并规定给不足的人均标准部分和需要修理的住房发放住房支票和修房补助费,但这些费用根本不足以支付购房和修房的真正所需。他们认为,在原有的并不合理的住房条件下进行私有化势必会影响住房改革的公平性。 由于住房涉及各个居民阶层的切身利益,政府对住房私有化问题非常重视。为了确保住房私有化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顺利进行,政府就如何成为住房的所有者等问题通过了一系列文件,对私有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和住房私有化后的善后工作规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三、国有土地私有化 1992年3月13日通过的《乌克兰土地法典》明确规定,在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同时,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土地私有制,这给土地关系带来了根本的变化,打破了土地所有制的单一形式,奠定了乌克兰土地非国有化和私有化的基础。 目前,乌克兰实行土地多种所有制形式——归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国家所有制的土地可以转让给集体或私人所有,或提供使用,其中包括租赁。按规定,每个乌克兰公民都有权获得土地所有权。农业用地只能转让给那些从事农业的工作人员,以前从事农业和现在居住在农村的退休人员,以及在农村社会领域工作的职工。除了转让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外,土地还可以实行租赁制。在租赁的条件下,土地可提供给乌克兰公民、企业、机关和组织、社会团体、宗教组织、联合企业、由乌克兰和外国法人和公民参加的跨国联合公司和组织,外国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和无国籍的自然人等。但是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给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 根据有关规定,私人农场可拥有50公顷农田和总面积为100公顷的各种土地。但是乌克兰私人农场的规模一般在20 公顷以下,只有5%的私人农场在50公顷以上。大部分私人农场以种植谷物为主,饲养牲畜为辅。这主要是因为:第一,相对而言,畜牧产品的价格较低;第二,无足够的土地种植饲料。因此在私人农场的收入中,75%来自种植业,20%来自畜牧业,5%来自非农业生产活动。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政府扩大了自留地和家庭花园用地的面积,从而使自留地的上限达到每户2公顷,家庭花园为每户0.12公顷,草场为每户1公顷。至1994年1月,自留地和各种自有花园、果园和草场的总面积已达500万公顷,占农业用地的11%。 土地非国有化进展较快。至1993年1月,国有土地的比重已从1990年的100%下降到27%。 为了使私有化进程纳入法制轨道, 独立以来,乌克兰先后颁布了《国有企业财产私有化法》、《国有小企业私有化法》、《住宅基金私有化法》、《私有化证券法》、《土地付费法》、《土地法典》、《外国投资法》,以及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条例。这些法令和条例就私有化的概念、实施原则、范围和程序、私有化进程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责任和义务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从而为实行私有化奠定了法律基础,确保私有化在严格的法律规范范围内得到推行。 然而,由于私有化将改变国有制的主体地位,涉及到财产和利益的再分配,在私有化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阻力。 首先,私有化需要巨额资金,而私人资本十分短缺,国内资本市场极不完善。因此,国家虽然发放了私有化证券,但有能力购买企业的人为数不多。国内资金的严重短缺迫使政府把注意力转向外国投资者。但外国投资者的兴趣也有限。这不仅是因乌克兰本身的投资环境不佳造成的,而且还与乌克兰面临的“买方市场”有关。在最近几年,不仅独联体诸国和东欧各国在进行私有化,而且拉美和亚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都在出售国有企业。太多的国有企业追逐投资者手中太少的钱,这一买方市场显然不能使乌克兰在吸引外国投资者时处于有利地位。 其次,私有化的社会基础不牢固。换言之,并非所有居民都支持私有化。一方面,私有化将威胁部分当权者的利益,所以他们千方百计地阻挠立即和公开出售国有财产。另一方面,七十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曾在乌克兰形成了一整套社会主义福利制度。广大劳动群众长期生活在社会主义国有制中,已习惯于享受公有制的这些实惠。加之他们长期受的是公有制教育,对商品观念和市场经济缺乏认识,对私有化缺少思想准备,害怕企业私有化后会给自己带来失业的危险,因此对私有化普遍存在着一种心理障碍。 再次,缺乏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与其相配套的金融机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私有化经验表明,为了正确评估国有资产和开展这些资产的拍卖活动,上述条件是必不可少的。但乌克兰因长期奉行中央计划经济体制而缺乏这些必要条件,而且缺乏掌握市场经济知识的专业人才。因此,与私有化相关的一些技术性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从而影响了私有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第四,私有化进程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例如,由于实施私有化计划的国有企业干部掌握了大量内部信息,他们可以在私有化中进行不公平交易,从中获利。公众对这种现象十分不满,因而对私有化的公平性产生怀疑。又如,由于私有化带来了失业、物价上涨等问题,人们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抵触情绪。再如,私有化在使少数有钱人成为企业家和经理的同时,使大部分人变成了雇员,使得所有者与所雇佣者之间出现矛盾和冲突。私有化进程中的这些消极因素势必会影响人们对私有化的积极性。 第五,乌克兰私有化是在经济形势不佳和政治危机四伏的困境中进行的,因此必然会受到这种困境的消极影响,并影响政府进行私有化的决心和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 就整体而言,乌克兰的“小私有化”取得了一定成效,“大私有化”也有进展。但是,乌克兰的私有化实践表明,国有企业私有化并非灵丹妙药。由于宏观经济不稳定,市场、资金、生产结构、社会保障等问题相互交织,私有化并未使乌克兰的所有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此外,私有化的不断深入也伴随着一系列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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