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1966年,毛泽东同志发动了“文化大革命”。从此时开始,中国经历了一段特殊发展的历史。经过大规模的党内斗争和群众运动,党召开了第九、第十两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1月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了修改。 修改后的序言说:“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社会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 1975年《宪法》把1954年《宪法》第一条中的“人民民主国家”改成“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1975年《宪法》同工人阶级有重大关系的条文有第九条“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第十二条“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在第二十八条中,由毛泽东同志建议,增加了公民有“罢工的自由”。 1975年《宪法》对1954年《宪法》的修改是十分重大的。它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出发,把无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民主提到了高度,从而把工人阶级放到国家生活更重要的地位,要求工人阶级担负起更大的责任,给予工人阶级更大的权力,要求发挥更大的作用;并且以对立统一的辩证方法为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设计了框架。可以这样说:1975年《宪法》使中国工人阶级有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崇高、最重要的社会地位和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 1975年,已经是文化大革命的后期。1975年《宪法》明显地体现了文化大革命的特征。 我们认为,毛泽东同志从建立新中国开始,就结合国内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情况,殚精竭虑地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内部还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敌我和人民内部的两类矛盾;特别是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可能产生既得利益者集团、特权阶层,共产党内有产生修正主义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的危险。而美国为首的国际垄断资产阶级正要利用社会主义国家内部的这些力量,策动和平演变,颠覆社会主义国家。他基于这样的分析和判断,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 毛泽东同志无产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列宁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的,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早已阐明过的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原理的,是把这些原理结合中国实际的。他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人民自己必须管理上层建筑,不管理上层建筑是不行的。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所以,他主张在共产党的领导下发动文化大革命,由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自己去创立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这是目光深邃、高瞻远瞻,雄才大略的伟大思想。是对马列主义划时代的伟大发展;是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规律的伟大揭示。 作为文化大革命的具体方法,却是一种勇敢的设想、探索和试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进行文化革命,是要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经过成功与失败的经验教训,经过多次改进和提高,才能更加符合客观规律,才能一次一次地夺取胜利。不会也不可能第一次就完善成熟、顺利取胜;相反,第一次遭受挫折、失败,完全不应该意外。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正是这样犯了多少错误,遭受多少失败,付出多少牺牲以后,才认识了它的规律,最后取得了胜利。对于文化大革命,我们当然也应该这样来认识。 中国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到1975年《宪法》达到了巅峰。此后,随着整个中国社会的演变,工人阶级的社会地位也相应地演变下降。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步步下降,是中国社会演变的一个重要内容和重要证明。
三 中国社会的演变以及与之同步的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下降,是从党召开十一大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开始的。到2007年,已经近30年了。 中国社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也反映在这个期间的历届《宪法》修正案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78年、1982年、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六次分别做出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对于国家基本大法如此频繁地修改,在人类宪政史上所少有,而这正好说明这个期间中国社会经历了何等急剧的变化。 应当指出的是:演变基本不是在先修改宪法,然后遵循宪法进行的;基本是先由党和政府通过各种会议、讲话、文件提出主张,把社会实际改变了以后,再根据既成事实修改宪法,使宪法同改变了的实际相符合。然后再以修改后的宪法为依据,放手进一步改变实际。当然,还有些事,社会实际早已改变了,宪法也不加修改(这或许可视为一种中国特色的“只做不说”改革策略)。不过这六次修改,还是在国家基本大法上固定了社会演变的事实。下面我们择要予以记录对比,从而看出演变的进程。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78年3月,召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宪法》。 1978年修改《宪法》,把1975年《宪法》“序言”中以下这段文字去掉了:“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这些矛盾,只能靠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和实践来解决。”写入了以下文字:“第一次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胜利结束,使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根据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社会主义强国。”“序言”还写道:“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资本主义道路的斗争,反对修正主义,防止资本主义复辟,准备对付社会帝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对我国的颠覆和侵略。”1978年《宪法》的条文比1975年《宪法》有了增加,但有关工人阶级的条文,去掉了“第十二条 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的全面专政。……”把“第十三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简化为“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其他基本没有改动。文化大革命的有些精神还在。 1982年对1978年《宪法》作了大改。这已是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四年以后的1982年12月。这次修改,把“序言”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等文字完全去掉了。关于阶级问题的表述是:“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序言”宣布:“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一条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改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把1978年“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改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把“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领导力量”改为“主导力量”。在分配制度方面,取消了1978年《宪法》的“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改写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此外,1982年《宪法》“第十六条 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后边加了一段“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这两条中有关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的规定,建国以后已经开始要求实行,但此前的宪法上倒还没有明文规定过。这个规定看似明确了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同时却蕴含着要使企业摆脱上级行政机关的管理、更加独立自主经营的意思。 1982年《宪法》增加“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这些规定说明,中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国的根本经济制度已经开始悄然演变了。 1982年《宪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删掉了1978年《宪法》第十五条中“公民有……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罢工权是全世界都公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取消罢工权,使中国工人阶级在陷于弱势地位以后,丧失了最后一个维护权益的手段。 1988年又对1982年《宪法》做两处修改。一处是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另一处是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把其中的“出租”二字去掉,并在最后加上一句“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就为出租土地和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开了门。 1992年10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十四大决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的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宪法》又做了重大修改。 “序言”写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第五条,把“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第八条,把原来的“农村人民公社”去掉,写入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第十五条,把“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十六条原来的“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第十七条原来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93年的修改把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些根本方面进一步作了改变。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十五大决定“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大会进一步论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为“至少需要一百年时间。至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那还需要更长得多的时间,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奋斗”。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就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的。其中,在“序言”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之后加上“邓小平理论”,变成“……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之后加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六条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后面加上“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改为“农村集体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第十一条把“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入21世纪,提出了“三个代表”的思想。他在“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外,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又提出要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深化研究认识,并宣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如此等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宣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和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对《宪法》的修改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把“序言”“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在“……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后边加上“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第十一条第二款把“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以上,从1978年到2004年,对《宪法》的六次修改,使我们看到正是在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们所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认定为依据,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以及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等方面,一步一步推进了中国社会的演变。说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实际是有计划有步骤地消灭生产资料公有制,放手发展私有制,变公有制为私有制。说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际上丢掉按劳分配原则,听任资本主把无产阶级的工资压到世界上少有的低廉程度,使中国工人成为廉价劳动力,同时让按资分配大发展,社会分配极不正常地拉大差距,出现两极分化,贫富差距悬殊。尽管《宪法》第一条仍然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但实际上工人阶级已经变成同企业只有由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雇佣劳动者,无论在企业内或在社会上都处于无权的地位,工农两大劳动阶级都已经成为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宪法》步步修改,中国社会步步演变,工人阶级社会地位步步下降。 从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而言,1994年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在法律上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法》被认定为劳动法令的“主体法”,在此基础上,又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时与休假、劳动安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监察、劳动信访和劳动行政复议等方面的法律、法令。 当年制订《劳动法》,就经历了一场争论:劳动法是管理劳动的法律,还是保护劳动的法律?结果,《劳动法》的“第一条[立法宗旨]”作了如下表述:“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些规定说明:我国的现行劳动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用人单位”同“劳动者”是两种不同的社会力量。他们之间,必须订立劳动合同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法律上确立“用人单位”这个概念,说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用”与“被用”的关系。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及其主权没有任何关系。“用人单位”是以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取得对劳动者的使用权的。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之间的这种劳动关系实质上已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劳动力的买卖关系。由《劳动法》所规定的这种劳动关系同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关系本质上是相同的。有了这样一个基础,后来的许许多多劳动法律、法令都贯彻了这个精神,它们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具体之处会有不同,基本精神却是没有任何区别的。这样,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职工在单位中代表国家,担负主人责任、享有主人权利的主人地位没有了,即使在国有企业中也是如此,工人阶级从主人变成了雇佣劳动者。情况既然如此,《宪法》、《劳动法》以及种种劳动法令,在强调保护劳动者利益的时候,所保护的已经只是雇佣劳动者的利益,而不再是解放了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主人的劳动者的利益,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活的灵魂就是追求资本利润的最大化,因为资本只有能够不断增殖才能扩大再生产。资本利润最大化,就是剩余价值率的最大化,资本必然要加重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剥削,资本与劳动之间矛盾对立。因此,今天当我们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依靠资本来发展经济时,各级党、政国家机关和企业的掌权者,不可避免地也像资本主义国家的资本代理人一样,在资本与劳动之间,更看重保护资本的利益,而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放到次要地位。这就是中国社会也像资本主义社会一样出现资强劳弱、工人阶级沦为弱势群体的由来。中国工人阶级从无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者、社会主义国家和企业的主人,重新沦为了雇佣奴隶,权利被严重侵犯而无力抗拒的弱势群体,这已经是社会公认的活生生的现实。
四 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工会的演变。 工会是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矛盾斗争的产物和组织。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革命工会同工联主义工会的区别,那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工会不止是“力图阻止资本的不断进攻”、不“仅仅是解决工资和劳动时间问题”,而是要“作为工人阶级组织之中心而自觉地进行活动,把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作为自己的伟大任务”。 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指导思想是由列宁奠定基础的。 列宁首先指出的是:“由于无产阶级把国家政权掌握到自己手里,……工会成了新社会的主要建设者,因为新社会的建设者只能是千百万群众。……社会主义革命就要有几千万人积极地、直接地实际地参加国家管理才能完成。”列宁分析说:“在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整个过程中,工会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作用。一方面,工会包括了全体产业工人,把他们吸收到自己的组织中,它是一个掌权的、统治的、执政的阶级组织,是实现专政的阶级的组织,是实行国家强制的组织。但是,工会却不是国家组织,不是实行强制的组织,它是一个教育的组织,是吸引和训练的组织,它是一所学校,是学习管理的学校、是学习主持经济的学校,是共产主义的学校。”“工会就它在无产阶级专政体系中的地位来说,是站在……党和国家政权之间的。……党吸收了无产阶级的先锋队,由这个先锋队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可是,没有工会这样的基础,就不能实现专政,就不能执行国家职能。”“结论就是,工会建立起先锋队与群众之间的联系,工会通过日常的工作说服群众,说服那惟一能够领导我们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去的阶级的群众。” 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指出的第二个方面是:“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我们现在的国家是这样的:组织起来的全体无产阶级应当保护自己,而我们则应当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保护工人免受自己国家的侵犯,同时也利用这些工人组织来组织工人保护我们的国家。” 列宁对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指出的第三个方面,是针对新经济政策时期的。列宁指出:“劳资之间的阶级利益的对立无疑是存在的。因此,今后工会最主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在无产阶级同资本做斗争时,要从各方面尽力维护无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在我们这种过渡形式的无产阶级国家中,工人阶级的任何斗争,比如,同这个国家的官僚主义弊病,同它的错误和缺点,同资本家力图逃避国家监督的阶级野心做斗争等等,其最终目的只能是巩固无产阶级国家和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 列宁的这些论断,尽管是在苏联当时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它对于社会主义国家具有重大的普遍意义,今天读来仍给我们以重大启示。 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工会工作。在执政条件下所执行的就是列宁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工会的基本原理,就是把这些原理同中国特定时期的实际结合。 毛泽东同志早在1934年的《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和结论》中就指出:“苏区工人是组织了坚强的阶级工会,这种工会是苏维埃政权的柱石,是保护工人利益的堡垒,同时它又成为广大工人群众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 1938年,毛泽东同志又在《抗日游击战中各种基本问题》中说:“工会、农会是抗日政府最重要的群众基础和群众柱石。没有强大而有力的工会、农会作抗日政府的基础与柱石,抗日政府是沙洲上建设起来的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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