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和大树、金草派对“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问题的大辩论,引申到我们同志式的“真理的阶级性”问题的讨论,已经持续一段时间了。在“真理的阶级性”问题讨论中,一方认为,真理是有阶级性的。因为“阶级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在一定的阶级地位中生活,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所以,既然真理是人类的理性认识,就必然具有阶级性;一方认为,真理即为客观规律,是不以个人、集团的阶级意识为转移的,所以,真理不具有阶级性。 这种鲜明的截然对立的两种论点,究竟哪一个是对的呢? 首先,我在这里所谈到的真理,是针对社会科学,并限于认识论这个范畴而言的。如果离开了认识论这个前提,那只能把真理归于客观实在,即为客观规律。这也许是双方发生争论的真正原因。 为什么我在本文中是以认识论这个范畴而言真理呢?因为“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马克思主义真理,是在认识论范畴内才有意义的,也才是正确的。 什么是认识论中的真理?我的总结是——认识论中的真理,是人类通过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的并经过,也只能是经过实践检验符合客观规律的、又能够指导实践的理性认识。 是不是还有一个客观实在的真理呢?我认为这是肯定的。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谈到:“客观现实世界的变化运动永远没有完结,人们在实践中对于真理的认识也就永远没有完结。马克思列宁主义并没有结束真理,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地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这里的“对于真理的认识”之“真理”、“开辟认识真理的道路”之“真理”,就我的理解来说,非指认识论中的真理,而是指客观规律。 在这个问题上,列宁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一文中是这样提出和回答问题的:“有没有客观真理?就是说,在人的表现中能否有不依赖于主体、不依赖于人、不依赖于人类的内容?”“在第二种观点(唯物主义)看来,承认客观真理是最紧要的。”列宁进一步阐述到:“从现代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我们的知识向客观的、绝对的真理的接近界限是受历史条件制约的,但是,这个真理的存在是无条件的。”这就是说,客观真理是存在的(客观实在),但是,只是人们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制约,认识中的真理,只能无限地接近客观真理,而无法绝对等于客观真理。也正是这个原因,我们要使谈论的真理有意义,也只能在认识论范畴内,非认识论的客观真理只是我们极力追求的目标,但永远是不可能绝对达到的。 因此,客观实在中的真理,和认识论中的真理(我只能用这样的语言来表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实在中的真理,即客观规律,是绝对的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认识论中的真理,它仅仅是客观实在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是相对的真理,是有阶级性的。 我是站在认识论这个范畴上写这篇文章的,所以,看出我是支持第一种观点的。但是,也不难看出,我是反对因为概念不明而引起争论的。站在客观真理的角度上讲,真理没有阶级性,也是正确的。这不是折中主义,而是因为我们没有搞清楚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的辩证关系,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 这篇文章尚还是学习中的一点体会,比懵懵懂懂稍好一点,暂亦不准备展开,欢迎批评指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