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解决中国“三农”问题之路(六)一当一个幽灵,一个共产主义的幽灵开始在中国大地徘徊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就将反对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纲领,将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方针作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方针,“耕者有其田”的口号作为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的口号。 当中国共产党被迫拿起武器、毛泽东被迫转向井冈,走出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胜利的中国革命新路的时候,毛泽东就践行了孙中山先生“平均地权”的方针、实行了“耕者有其田”的口号,“收拾金瓯一片,分田分地真忙”,使中央苏区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农民获得了他们梦寐以求的土地。 当日本帝国主义的铁蹄将要全面践踏中华大地、使中华民族亡国灭种的时候,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毅然决然放下与蒋介石国民党的血海深仇,联蒋抗日,共赴国难。中国共产党土地革命方针也随之调整,改“没收地主土地”为“减租减息”政策,在毛泽东和共产党的领导下基本形成了枪口对外,团结抗日的局面,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 当蒋介石和国民党磨刀霍霍、准备全面挑起内战的时候,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高瞻远瞩、明察秋毫,及时发出“五四”指示,在解放区即开始了土地改革运动。解放了的农民支援了解放战争,解放战争的风卷残云、秋风扫落叶又极大地解放着农民。到中国前夕,就已经在老解放区完成或基本完成了将近1.2亿农民的土地革命。数千年的枷锁被打破,亿万农民站了起来。 随着毛泽东“中国人从此站立起来了”的庄严宣言,随着毛泽东“中央人民政府已于今日成立了”的庄严宣告,随着解放军的车轮驶向中国大陆的每一个角落,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埋葬数千年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实行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实为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土地改革运动,自然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了。 但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并没有急躁冒进、急于求成,而是顺理成章、稳中求进。 二对全国的土地改革运动,毛泽东采取的方针是顺理成章、稳中求进。 首先,在土地改革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上,毛泽东采取的方针是顺理成章、稳中求进。 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不断向前进的军队和不断发展的生产,都有“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功勋。但《中国土地法大纲》有几个缺陷,从而为丛驱雀、为渊驱鱼,将富农赶到反动阶级那边去了。为使修改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更适合全国土改的新形势,毛泽东特地在刘少奇的报告中加写了“说富农的部分长了,反而不清楚,有些则说得不太妥当......说过去的‘左’倾错误是1947年10月10日土地法大纲上规定了没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缘故。如果没有这段说明,则不能纠正此种错误。”“生产资料的使用,例如农民使用(租用)地主的土地,只是地主对于土地的所有关系的结果,这种所有关系表现为佃农对地主的隶属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既是生产关系。过去许多同志在这个问题上犯了二元论(甚至是多元论)的错误,将生产关系和使用关系并列,又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并列,作为划分阶级的标准,把问题弄得很糊涂,划错了许多人的阶级成分,曾于1947年冬季叫乔木写了一个文件,题为‘中国各社会阶级及其待遇的规定”,其前面两章是我写的,说明了这个问题,可以参考“。(邸延生:《毛泽东与中国经济》)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如《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等做了更切合中国农村实际的修改和规定。 1、在没收征收封建土地和财产方面,缩小了范围。对地主,除没收其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和在农村中多余的房屋外,其他财产不予没收。对富农,保护其所有自耕或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其他财产不受侵犯;富农的出租土地部分,亦予保留不动,但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对于土地出租者,即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以及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论,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数量不超过当地人均土地数量一倍者,均保留不动,只征收其超过部分。 2、在分配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方面,由乡农民协会将没收、征收的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以乡为单位,在原耕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的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 3、在划分农村阶级成分方面,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人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其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者,亦应邀到会参加评论,并允许其申辩。评论后,由乡村人民政府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得于批准后15日内向县人民法庭提出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4、关于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改革,规定:其一,除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及多余的粮食和农村多余的房产,“所有与工商业相连的土地和房产一律不动,地主的其他财产一律不动,一律不得追挖底财,并允许地主将底财投资于工商业”;其二,“凡使用城市郊区国有土地耕种者,一律不再交租,具照章纳农业税”。 5、还对一些特殊的土地问题作了处理规定,另外还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 其次,在土地改革的实施步骤上,毛泽东采取的方针是顺理成章、稳中求进。 1950年1月,中共中央就土地改革、减租减息诸问题向各中央分局发出了这样的指示:“党外人士要求规定并公布各地进行土地改革的时间,我们认为,苏、浙、闽、皖、赣、鄂、湘、粤、桂、陕、甘等11省应准备在1950年秋收以后分配土地,宁青两省,在完全汉人居住的地区亦须准备秋收后进行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及汉人与少数民族杂居地区则不进行;云、贵、川、康则在1950年还不能进行土地改革,须待1951年秋收后进行。确定这样一个时间,是有必要的,将这个分配土地的时间公布似乎也有必要,可使党内党外农民和地主都能摸到底,都有所准备,这对今年春耕及在冬季准备春耕都有好处。否则,农民和地主均不好准备今年的春耕”。 再次,在土地改革中实施的具体办法和措施,毛泽东采取的方针也是顺理成章、稳中求进。 对此,一位老土改队员曾有过一番生动的描述:“我村的土改,只是全国大规模土地改革运动中的一个星星点点,一个缩影……”“(土改工作队员)通俗地讲述了土改的目的是打倒地主分田地,发展农业生产;土改的方针是发动广大农民,自己起来打倒地主阶级,取得土地;土改的意义是彻底消灭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土改的总路线总政策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他们和我白天走村串户,访贫问苦,扎根串连,发现培养积极分子;晚上登记各户人口、土地、农具等基本情况。""与此同时,组织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诉苦会,控诉地主阶级压迫农民的苦,控诉伪乡保长抓兵派款的苦……通过诉苦,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和阶级觉悟,从而形成了一支强大的土改力量……建立了以贫雇农为核心的村农民协会并选出了村长、贫雇农小组长,培训了积极分子,建立了民兵组织。""在农民基本发动起来的基础上,组织农民学习《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使之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在群众基本掌握阶级划分的主要标准后,结合自己和本村的实际,采取面对面或背靠背地讨论谁是什么阶级成分。""全村个阶级成分公布后,阶级阵线明朗,贫雇农优势增大,中贫雇农团结紧密,富农处于中立,地主日趋孤立。于是,就开展对地主的斗争。通过斗争,地主威风扫地,农民扬眉吐气。""随之就没收和分配地主的土地和财产。"“分配地主土地财产分两步进行。首先,工作组和村干部带领贫雇农骨干群众,没收地主家的房屋、耕畜、农具、粮食、家具等财产,分配给缺乏住房和生产资料的农民。贫雇农骨干群众……理直气壮地清还地主剥削农民的血汗财产,号房子、牵耕牛、背农具、清仓库、搬家具……”“其次,工作组和村干部做好土地的征收、没收和分配工作。”“我村土改胜利完成后,“贫雇农得地开心,中农有利放心,富农不动定心,地主劳动回心。”广大农民从封建土地关系的束缚中获得解放,发挥了前所未有的生产积极性”。(《足迹》 零陵历史回忆录) 三在农民负担问题上,毛泽东采取的方针是取之有度,重而不伤。 毛泽东是十分重视农民负担问题的。但是,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在抗美援朝运动中,光强调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休养生息是不切实际的事情。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又发挥了他的“大仁政”思想。尽管如此,毛泽东还是十分注意农民的生活的。他把改善民生的基点放在土地改革和发展生产上,“凡在老解放区(约有16亿人口)土地改革已经完成,社会秩序已经安定,经济建设工作已经开始走上轨道,大多数劳动人民的生活已经有所改善......要获得财政经济情况的根本好转,需要三个条件,即:(一)土地改革的完成;(二)现有工商业的合理调整;(三)国家机构所需经费的大量节减。”(《毛泽东选集》 第五卷 第页)当然,他也着眼于直接减轻农民负担,1952年,毛泽东直接写信给谭震林要求“调查农民公粮及其他负担的实情”,并指出“今年征粮必须不超过中央规定的比率,大大减轻农民负担。”为此,各级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逐步完善农业税征收制度。建国之初,农业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控制市场、保障供给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党和国家花费很大力气,基本实现了农业税负的公平合理、取之有度。一是因地制宜实行两种税制。所谓两种税制是指老解放区实行比例税制,只是适当降低税率;新解放区则实行累进税制,对各阶层课以不同的税率。根据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新解放区中等条件地方农村各阶级的农税负担率大致是:贫农一般为8%。中农为13%,富农为20%,地主为30%,最高不超过50%,个别大地主也不超过80%。由于负担面扩大,各阶级的负担率也基本合理,农业税完成的状况良好,总体上超额完成了农业税任务。二是实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根本点是查田定产,这是合理准确征收农业税的依据。中财委于1950年11月发出的“指示”中指出:“查实田亩,评好产量,实为贯彻农业税法与实现公平合理负担的基础......因此,新区秋征后应结合减租土改,进行查田定产”。经过查田定产,计税田亩基本查实,评定的长年产量基本接近真实,全国共查出隐瞒的黑田黑地7000望亩(《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财政篇》 第1092页)基本点是依率计征。在查田定产的基础上,实行依率计征。1951年对1950年实行的税率做了调整,因抗美援朝的需要提高了税率并将限制地主经济的税率由42%下调到30%,最低税率由1950年的3%提高到5%。补偿的措施是依法减免。对那些遇到天灾人祸、生活水平下降的农民依法适当减免农业税。1952年,全年共减免正税和附加税286万吨,占应征税额的13.8%。(同上 第98页)三是统一累进税率,取消地方附加。从1952年起,根据中央确定的“查田定产、依率计征、统一累进,决不附加”的方针,取消了附加,统一了税率。从全国实际征收的结果看,1949年为248.4亿斤细粮,占粮食总产量的13.5%;1950年为269.7亿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2.3%;1951年为361.5亿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4.5%;1952年为3578亿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2.2%。农民的农业税相对负担基本处于稳定甚至处于下降状态。 其次,逐步规范乡村财政制度。乡村政府是国家政权的龙尾,又是农民组织的凤头,担负着艰巨而繁重的发展农村经济、文化、政治的责任,但乡村政府没有独立的财政,只能由县财政拨款,而县财政的拨款往往入不敷出,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乡村政府向农民摊派,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为此,中央政府着手了乡村政府财政的改善。乡村财政的改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取消附加,主要开支纳入国家预算。二是整顿乡村财政。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对乡村财政实行“包、禁、筹”的方针,即把约占乡村财政经费支出60%左右的乡镇干部的津贴,乡镇政府的办公经费和乡村小学教育经费由国家财政包下来;取消公粮附加和禁止一切摊派;有条件地准许乡镇筹款用于地方公益事业。三是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通过上述措施,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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