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余论:对于我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思考
农业的发展道路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经典命题。马克思、恩格斯与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一样,都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落后生产方式的小农家庭经营必将被资本主义农业大生产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将从封建宗法关系和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进入城市和工业,由自耕农转化为无产化的雇工。尽管这个过程中充满着暴力和血泪,但是这在他们看来却是社会进步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只不过在他们眼里这一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形式而已,在他们的设想中资本主义的大农业必定要走向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政权下,“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马克思、恩格斯,1995b:129-130)。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的最终出路是通过合作社走向集体生产道路。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衣钵,通过研究农民分化将俄国农民划分为三个阶级:富农、中农、贫农,并提出富农将逐渐转化为农业资产阶级,而贫农则会沦为无产阶级劳工;中农阶级中少数人会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数人则会成为后者(列宁,1984:145-159)。因此他认为,资本主义是俄国农业发展的主导方向,进而指出俄国农村需要一场社会主义革命。而与列宁同时代的恰亚诺夫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农民家庭农场因为在劳动力性质上与资本主义农场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可以在劳动的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后者更高的单位产出,因而能够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进而可将资本主义农场排挤出竞争。因此,他断言在俄国农民家庭农场将长期持续,并将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而农民真正需要的不是“横向一体化”,而是“纵向一体化”(恰亚诺夫,1996:220-271)。 当代农业的发展历程验证了恰亚诺夫的判断,家庭经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在经济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诸如美、英、加、法、德、日等国,农业家庭经营方式占有绝对主导地位(陈纪平,2008)。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一些原来推行集体化、合作化的国家先后掀起了反集体化的浪潮,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散, 转为农户个体经营(林善浪,2000)。反观我国建国以来的农业发展之路,土地改革打破了原有分配不均的地权结构,实现了土地私有化基础上的“耕者有其田”。不过没几年,我国就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农业图景的描绘并借鉴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迅速踏上了合作化道路。但是由于集体劳动中劳动监督成本较高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林毅夫,30-62),最终与东欧一些国家一样集体化不得不走向解体。但是我国的家庭承包制还是保留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成果,在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保障“耕者有其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判断上存在误判,但是他们所致力于的反剥削事业仍是一笔可贵的遗产,家庭承包制就是一种体现。 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已有很多学人进行了研究。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厂式组织不适合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生产(周其仁,1985;张进选,2003;文礼明,2006)。而且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率并不明显(罗必良,2000;罗伊•普罗斯特曼等,1996)。黄宗智(2012b;2012c)从经济效率(劳动力价格和劳动监督)和土地制度史的角度论证了明清以来我国家庭经营的顽强竞争力。陈锡文(2012)则通过比较世界两大农业类型(新大陆国家农业和传统国家农业)认为,家庭经营不仅在两大农业类型中都占据主要地位,也应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方向。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话语中真正占据霸权地位的是新自由主义。在新自由主义眼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经验事实和发展方向,是资本主义的(也就是说,基于大规模雇佣劳动的农业),并且应该如此”(黄宗智,2012a)。笔者观察到的近年来各地所盛行的农业企业化,本质上就是受新自由主义熏染的农业发展理念主导下的农业资本主义实践。这种观点和做法实际上又回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思考的原点上。 我国农业发展何去何从?是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念、借助政府的强力推行而重走西方国家布满血泪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还是在借鉴世界农业发展的经验教训和继承我国历次土地制度变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这是我国执政者和整个社会亟待思考并需作出抉择的现实问题。 选择前者无疑将会造成前文所述的农民半无产化,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可喜的是,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并指出了发展方向,即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形式。不得不承认,“一号文件”对于之前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拨乱反正”。不过,仍令人忧虑的是,在没有对我国由新自由主义支配的农业发展话语进行彻底反思的情况下,“一号文件”能在多大程度上被地方政府领会、接受并付诸实践?在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换汤不换药”情况——地方政府仍按农业企业化的逻辑推广“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本文系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学研究”(12CSH026)的阶段性成果。文中主要观点形成于2012年9月份的南京调查,与笔者一同调查的余练、李宽、龚为纲、谭林丽、李祖佩、李元珍、魏小焕和贺海波等同仁对于观点的成型贡献颇多。在论文写作和修改过程中陈柏峰、杨华、郭亮、田先红、桂华、焦长权、陈义媛等同仁都提出了诸多建设性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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