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收入分配方式生产关系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劳动成果的社会分配问题。农业企业化对于生产关系以上两个方面的改变已经注定农户在土地收入分配上的变化。农业企业化之前,土地的所有产出(当然要除去成本)都归耕种土地的农户所有。在农业企业化后,土地的主要剩余被企业收入囊中,承包土地的农户能够从中获取的稳定收入只有流转费一项,至于企业的雇工费用则与土地的承包户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企业多从土地所在村组雇佣劳动力,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赣南龙村和苏中金镇的情况,企业面对的是整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的劳动力市场,它会根据承包户的劳动力价格与其他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使用当地劳动力。而且,即使企业使用当地的劳动力,也只有部分劳动力可以享受被雇佣的机会。 在劳动力的使用中,企业显然存在对劳动力的剥削问题,以此赚取剩余价值,这与马克思的分析没有任何两样。这里值得深入讨论的倒是如何看待流转费问题。农户不需付出任何劳动即可获得流转费,显然不存在企业对农户的剥削。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却存在着严重的“剥夺”问题,主要表现在流转费远低于务农户的预期。对于多数务工户流转费显然较高,因为他们之前流转给其他农户的流转费非常低甚至不收任何费用。但是务农户之所选择务农就是其在充分考虑家庭资源禀赋基础上做出的最优选择,而若让他们让出土地最起码的条件是,他们在流转后的总收入(流转费加上务工收入)不能低于之前的收入。而这就决定了不同农户的诉求差异很大,其中无法外出务工的要价应该是最高的。当然这只是从经济上考虑,假如再从农户的喜好等主观感受因素(有不少农户觉得种田比打工舒服、自由,即使种田收入少些也愿意),农户的要价就会更高而且差异性更大。但是如前文所述,流转费的最终确定不是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决定的,而是主要通过政府和企业协商确定下来并通过强制农户签订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必然不能反映农户的差异化诉求。所以,可以说政府确定流转费并将其强加于农户,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户对于土地收入的进一步的收益权,这尤其体现在务农户和少部分流转期间返乡的务工户身上。 如表2中所示,该组绝大部分务农户(15户)在土地流转后都有失业劳动力,而这部分劳动力在流转前都是在务农的。通过务农,他们的收入远高于土地的流转费。而土地流转后那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不是可以得到充分就业的。比如那些兼业的中年男子,虽然他们在农忙时不需回家务农了,但是节余的时间并不是都可以用来务工的。调查中很多有过务工经验的农户说,“在外打工并不是每天都有活,一年能出工250天就是很好的了”。正是如此,他们在农忙回家个把月应付农忙对他们的务工收入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所以农民会说“种田、打工两不耽误”,换句话说,“兼业户”之所以选择兼业是因为这样比纯务工或务农的收入都要高。我们要充分相信,农民会根据自己家庭的资源禀赋选择最有利于家庭利益的谋生方式。而农业企业化强行将务农劳动力从土地上剥离,对他们是不利的,所给流转费并无法弥补他们无法务农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农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失去了对于承包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他们能够从土地上取得的稳定收益只有少许流转费,这远远无法支付起农民的生存资料。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投入到务工市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半无产化。
四、农民的半无产化及其后果
1、农民的半无产化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所加的一个注释中对无产阶级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定义: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1995a:272)。按照这种理解,无产化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并为了生存向他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通过以上分析,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确实在使农民走向无产化。但是这种无产化又不同于西方包括印度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无产化,这些国家农民的无产化是彻底的无产化,因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大量土地变成了农业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农民彻底变得一无所有。而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民的无产化却不是彻底的无产化,可称之为“半无产化”。 正如马克思(1975:784-801)在《资本论》中对于英国“圈地运动”中描述的,新兴资产阶级通过“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地,盗窃共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份地)和使用权,他们的住所也被“强行拆除”——“农业工人在他们耕种的土地上甚至再也找不到必要的栖身之所了”。因此,英国农民的这种无产化是彻底的无产化。 而在我国农民在农业企业化中只是在流转期限内暂时失去土地的经营权,而且他们可以凭借流转经营权从企业那里收取一定的流转费或者租金。他们作为村集体的一员,一方面仍然享有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另一方面他们仍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可以依据承包权得到来自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等。此外,不同于英国圈地运动的是,农民还有自家的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甚至少许的菜园地。这些都说明农民仍然享有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他们失去的只是暂时的经营权。所以不是类似于西方的彻底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具有很大作用。如果我国土地完全实现私有化,农民在面对外来强制力的时候就会更加脆弱,很有可能彻底蜕变为无产阶级。印度就是一个反面教材,由于土地私有化,到2000年该国农业从业人员中,无地雇工(无产阶级)已经达到45%的比例(黄宗智,2012c)。 有关半无产化农民,已有学者论及过。沃勒斯坦(1999:9-11)认为,“无产者”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并提出了“半无产者家庭”的概念。沃勒斯坦所讲的半无产者家庭实质就是黄宗智(2006)所说的从事“半工半耕”的家庭,其无产化只要体现在其部分家庭劳动力成为雇工。武广汉(2012)对我国农民半无产化的界定,主要是指农民虽然在农业生产领域拥有自主性,而在流通领域却受到中间商的残酷盘剥,即农民的无产化主要来自于流通领域。以上两位学者对农民或家庭半无产化的界定都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外,而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却使我国农民在农业生产领域出现半无产化,因此这种无产化要比两位学者所讲的无产化程度更加深入。张谦和杜强(2010)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的半无产农场工人”模式与本文所讲的半无产化农民有些类似,但也有差别。在他们介绍的模式中,公司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赁后,“必须给他们工作”,所以他们在这种模式的称谓前加上了“中国特色”。而笔者调查的所有农业企业化的案例中,没有一个企业可以完全将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劳动力都吸纳为自己的雇工,很多农民不得不外出务工,甚至失业。而且由于他们调查的时间较早(2007年),没有观察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过程。所以他们认为,“在中国,尽管有大量关于合法或非法侵占农地的报道,在农村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尊重却使得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没有导致大量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民的离乡背井”。然而,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企业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上千万的农民被迫从农业生产领域转移出来,沦为半无产化农民。 2、政治社会后果如此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必然会对我国农村社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首先,将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是农民内部的分化在加剧。在农业蛋糕固定(农业总产值约占GDP的10%)的情况下,农民的半无产化实质上使工商企业分割了一块农业蛋糕,留给农民的会更少(孙新华,2012)。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失地农民可以转入务工市场,但是我们须知一方面有些劳动力无法转移出去,另一方面务工市场的需求在一定时期也是固定的,对于劳动力的吸纳也是非常有限的,所以,从总体上看在务工市场上农民的所得也不会有太大变化。所以,总体来看农业企业化通过剥夺农民的农业所得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而从农民内部来看,分化也在加剧。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留守农村种地的劳动力多为缺乏技能的农民,他们之所以选择务农本来就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最优选择。当农业企业化剥夺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后,他们只有选择务工,而这却不是他们的优势所在,因此很多农户的境况在迅速下降。这进一步拉大了他们同农村精英的差距。 其次,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农业企业化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将迫使更多原本固守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外出谋生,这将导致“386199部队”所占比重会进一步增加,农村的空心化程度也会进一步加深,这些对农村的社会秩序都构成了极大挑战。尤其致命的是原来在村庄作为“中间阶层”的“中农”(陈柏峰,2012)遭遇致命一击。通过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形成的“中农”,“是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最热心的倡导者,是村庄人情往来最热情的参与者,是农业新技术、耕作新方法最主动的采用者,是村庄社会秩序最有力的维护者”(贺雪峰,2012),因此,他们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中间阶层、释放中农价值的角色,并造成乡村治理中特有的“中农现象”(杨华,2012)。而农业企业化使这些中农与其他农户一样走向了半无产化,为了生存他们也不得不选择外出务工。虽然这部分中农的收入水平不一定下降,但是由于他们的外出,他们在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功能大大削弱。 最后,将增加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随着我国近年来跻身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在迅速增加,而农民半无产化无疑在为不稳定因素火上浇油。面对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种种作为以及由此对于农民切身利益的侵害,农民对于政府和资本的不满情绪在与日俱增,甚至不排除有进一步演化成群体性事的可能。而且党和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和“分田到户”积累的政权合法性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慢慢流失。尽管有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后可能在第二、第三产业获得再就业,但是仍有很多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将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巨大挑战。而且面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农民的半无产化将使我国的就业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更加凸显。2008年前后的金融危机中,如果说2000多万的返乡农民工没有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动荡主要得益于农村土地为农民工提供了足够回旋的余地而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吸纳掉了的话(杨华、刘芝艳,2009),那么随着农业企业化和农民半无产化的推进,如果我国再次遭遇类似的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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