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华:官商联手强制流转土地撕裂农村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必然将加剧社会的两极分化,一方面是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加剧农民内部的分化;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将增加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我国应谨慎地选择未来的农业发展道路,不受新自由主义的主导。 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 ——工商企业流转农地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孙新华 摘要:近年来兴起的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农业企业化正在全方位地改造着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农业企业化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合谋下借助行政组织的强制力强行流转土地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流转期限内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换回的只是少许租金,这远不能支付起农民的生存所需。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无产化。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的无产化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彻底的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这将给我国农村和全社会的治理和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我国应谨慎地选择未来的农业发展道路。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 生产关系 农民 半无产化 农业发展道路
一、 引言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一些专家学者和城市流行媒体就开始提倡“资本下乡”去促进“流转集中”,去“盘活农村固定资产”(潘维,2009)。华中村治学者们在全国各地的调研也发现,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到农村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杨华,2011;王德福、桂华,2011;孙新华,2012)。而从全国来看,截止2012年底,全国2.7亿农地流转中,工商企业经营的面积占到20%左右(韩俊,2013),即工商企业经营的耕地面积高达5400万亩。本文将这种工商企业流转农地进行规模经营的过程称为“农业企业化”,当然,这里是在比较狭义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正如胡鞍钢、吴群刚(2001)所言,“农业企业化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直接触及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土地问题,并有可能成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发展最迅速的土地兼并过程”。因此,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再造。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题。 按照一般的理解,农业企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其实现形式既可以是农户联合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方式,又可以是合作经营方式、公司经营方式(胡鞍钢、吴群刚,2001)。本文所使用的是狭义的“农业企业化”,即工商企业流转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公司经营方式)的过程。 有关这一过程,学术界已经积累了非常深厚的研究成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集中于从宏观上论述农业企业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胡鞍钢、吴群刚,2001;郭振宗、杨学成,2005)、农业企业化经营的交易成本和规模经济(程克群、陆彦,2011)。这些学者认为,“小农家庭制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制度瓶颈’”(胡鞍钢、吴群刚,2001),“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有效克服小规模农户的组织与行为缺陷,改进其效能”(郭振宗、杨学成,2005)。当然也有个别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家庭农场比农业企业更适合农业生产(陈纪平,2008)。虽然这些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农业企业化,但也包含了本文所指的狭义农业企业化。这些论述基本都停留在逻辑演绎上,缺乏经验支撑。可喜的是,近两年来华中村治学者对实践中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内容包括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农阶层”的影响(贺雪峰,2011a;杨华,2011),对于农户家计的影响(孙新华,2012)及其市场化困境(孙新华,2013a),农业企业化的经济与社会后果(王德福、桂华,2011)以及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的效率和瓶颈(贺雪峰,2011b;郭亮,2012;孙新华,2013b)。这些研究都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农业企业化的理解。其中关于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影响的研究中多少涉及了生产关系因素,但是仍然没有自觉地将生产关系作为一个明确的分析视角。 马克思在考察了英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后断言,家庭农场必将被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取代,与此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将由封建制度下的租佃关系转向资本主义雇佣关系(马克思,1975)。中国会不会重演马克思的断言?如果会,又有什么不同?黄宗智(2012a)发现,“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农业发生了实质性的资本化(单位土地的资本投入不断增加)”,但是“资本化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农业雇工的大规模增加”,他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得益于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即在现有政策下“农业企业有稍微多一点的机会获取耕地,但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的事实仍然是对土地集中和农民无产化的强有力制度性约束”。从黄宗智的行文中可以看到,由于其主要借助于二手材料,因此对于新近发生的农业企业化现象缺乏感知力,没有注意到近年来遍及各地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新加坡学人张谦和杜强(2010)虽然自称是第一个分析中国农村市场发展“如何改变中国农业的生产关系,改变中国的农民阶层的”,但是对于农业企业化及其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着笔有限而且缺乏系统性。不过他们的研究还是为本文进一步从生产关系的视角研究农业企业化奠定了基础。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的考察,发现农业企业化改变了农村原有的生产关系。农民由自耕农改造为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工,其身份类似于西方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中的无产阶级。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的身份转变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彻底的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
二、农业企业化的实践逻辑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统计农业企业化的宏观数据,因此,对农业企业化实践的考察只能借助我们自己的调研材料。就以笔者进入研究领域以来的数次调研而言,两年来笔者共进行了8次驻村调研(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农业大省),其中就有6次碰到农业企业化的实践;除了在安徽两次有针对性的选点调研外,其余数次完全是随机选点,由此可见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普遍性。下面就以笔者亲自调研的6个农业企业化实践的个案为例,来总结我国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概括和逻辑。 1、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概况笔者调研的农业企业化实践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农业大省——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只有一个案例来自东部地区的江苏省。表1中统计的是4个村和2个乡镇的农业企业化概况。从中可以看出,六地在土地流转之初都由工商企业进行经营,只是在后来有三个地方出现了工商企业将耕地转包给家庭农场或者由企业经营转向“公司+家庭农场”的模式。而且出现这种转变的地方多属粮食大县(湘中英村)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皖南河镇),这就要求经营主体必须要种植大田作物,而大田作物的微薄利润促使工商企业转变经营形式(孙新华,2013b)。而其他四地经营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的企业则仍然由工商企业进行经营。
注:资料来源于笔者历次的调查笔记,其中的行政村和乡镇均为化名。
从工商企业的经营规模来看,从几百亩到上万亩不等,但一般都在千亩以上。在这六个地方,经营面积最小的是赣南龙村的企业,只有300亩左右,面积最大的是苏中金镇的一家企业,经营面积达1.5万亩,而表1中的所有企业的平均经营规模也接近2000亩。而且多数地方政府都更倾向于较大的流转规模,苏中金镇政府的措施反映了这种趋势。苏中金镇自2006年开始有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但当时对流转规模没有进行限定;自从2009年实施“万顷良田工程”以来,当地要求作为土地流入方的企业至少要流转1000亩以上,为了防止企业投机行为,要求企业要在当地注册(当然算作招商引资政绩),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为了保障企业的连片经营,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往往采取整组或整村推进的模式,即一个村民组或行政村的绝大部分或所有耕地需要整体流转给工商企业。这种流转模式不同于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孙新华,2012),自发流转的流转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关系,而整体推进的模式则要求当地所有农户都要将耕地流转给工商企业,即使那些依然希望种田的农户也不例外。 从流转的开始时间来看,除了苏中金镇于2006年开始起步外,其他五地都始于2009年。而即使对于苏中金镇2009年仍是个转折点,正是从这年开始,当地的农业企业化开始大跨步向前推进,无论是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还是总体的流转规模都大大提高。而2009年正是篇首所述的各界大力提倡资本下乡的第二年,由此可见其分量。而流转期限各地有很大不同,湘中英村和皖北明村均为五年(五年一签),皖南河镇为七年,赣南龙村为十年,而鄂南光村和苏中金镇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当地二轮延包的终止时间,换句话说,两地的承包期为接近20年。从表1中可以得知,流转期限较短的地方流转费多采取货币定价的方式,而期限较长的地方多采取实物定价的方式,以消除物价波动的影响。但是也有例外,流转期限较长的鄂南光村每亩每年的流转费却是450元,在物价飞速上涨的当下对于农户是极不利的。总体来看,各地的流转费相差不多,一般的价格为400斤粳稻,但是也有偏离这个价格的例子,比如湘中英村只有330元,而皖北明村却高达850-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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