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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

2014-1-2 21:33| 发布者: 水边| 查看: 1310| 评论: 0|原作者: 孙新华

摘要: 近年来兴起的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农业企业化正在全方位地改造着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农业企业化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合谋下借助行政组织的强制力强行流转土地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流转期限内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换回的只是少许租金,这远不能支付起农民的生存所需。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无产化。 ... ...
 四、农民的半无产化及其后果

  1、农民的半无产化

  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1888年英文版中所加的一个注释中对无产阶级作出了明确而清晰的定义:无产阶级是指没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因而不得不靠 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活的现代雇佣工人阶级(马克思、恩格斯,1995a:272)。按照这种理解,无产化实质上就是劳动者失去对生产资料的控制并为了生存 向他人出卖劳动力的过程。通过以上分析,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确实在使农民走向无产化。但是这种无产化又不同于西方包括印度的资本主义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无产 化,这些国家农民的无产化是彻底的无产化,因为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大量土地变成了农业资本家的私有财产,农民彻底变得一无所有。而农业企业化过程中,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限制,农民的无产化却不是彻底的无产化,可称之为“半无产化”。

  正如马克思(1975:784-801)在《资本论》中对于英国“圈地运动”中描述的,新兴资产阶级通过“掠夺教会地产,欺骗性地出让国有土 地,盗窃共有地,用剥夺方法、用残暴的恐怖手段把封建财产和克兰财产变为现代私有财产”。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的所有权(份地)和使用权,他 们的住所也被“强行拆除”——“农业工人在他们耕种的土地上甚至再也找不到必要的栖身之所了”。因此,英国农民的这种无产化是彻底的无产化。

  而在我国农民在农业企业化中只是在流转期限内暂时失去土地的经营权,而且他们可以凭借流转经营权从企业那里收取一定的流转费或者租金。他们作为 村集体的一员,一方面仍然享有土地的一部分所有权,另一方面他们仍然拥有独立的土地承包权,而且可以依据承包权得到来自国家的各项惠农补贴等。此外,不同 于英国圈地运动的是,农民还有自家的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甚至少许的菜园地。这些都说明农民仍然享有生产资料的部分所有权,他们失去的只是暂时的经营权。 所以不是类似于西方的彻底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在保护农民利益上具有很大作用。如果我国土地完全实现私有化, 农民在面对外来强制力的时候就会更加脆弱,很有可能彻底蜕变为无产阶级。印度就是一个反面教材,由于土地私有化,到2000年该国农业从业人员中,无地雇 工(无产阶级)已经达到45%的比例(黄宗智,2012c)。

  有关半无产化农民,已有学者论及过。沃勒斯坦(1999:9-11)认为,“无产者”不仅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作为基本经济单位的家庭,并提出 了“半无产者家庭”的概念。沃勒斯坦所讲的半无产者家庭实质就是黄宗智(2006)所说的从事“半工半耕”的家庭,其无产化只要体现在其部分家庭劳动力成 为雇工。武广汉(2012)对我国农民半无产化的界定,主要是指农民虽然在农业生产领域拥有自主性,而在流通领域却受到中间商的残酷盘剥,即农民的无产化 主要来自于流通领域。以上两位学者对农民或家庭半无产化的界定都局限在农业生产领域外,而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却使我国农民在农业生产领域出现半无产化,因 此这种无产化要比两位学者所讲的无产化程度更加深入。张谦和杜强(2010)所概括的“中国特色的半无产农场工人”模式与本文所讲的半无产化农民有些类 似,但也有差别。在他们介绍的模式中,公司将农民的承包地租赁后,“必须给他们工作”,所以他们在这种模式的称谓前加上了“中国特色”。而笔者调查的所有 农业企业化的案例中,没有一个企业可以完全将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劳动力都吸纳为自己的雇工,很多农民不得不外出务工,甚至失业。而且由于他们调查的时间较早 (2007年),没有观察到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过程。所以他们认为,“在中国,尽管有大量关于合法或非法侵占农地的报道,在农村对现行土地制度的尊重却使 得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没有导致大量的农业生产者和农民的离乡背井”。然而,事实证明近年来我国的农业企业化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上千万的农民被迫从农业生产领 域转移出来,沦为半无产化农民。

  2、政治社会后果

  如此大规模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必然会对我国农村社会甚至整个社会带来广泛而又深刻的影响。

  首先,将加剧社会的两级分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是农民内部的分化在加剧。在农业蛋糕固定(农业总 产值约占GDP的10%)的情况下,农民的半无产化实质上使工商企业分割了一块农业蛋糕,留给农民的会更少(孙新华,2012)。当然,有人可能会说失地 农民可以转入务工市场,但是我们须知一方面有些劳动力无法转移出去,另一方面务工市场的需求在一定时期也是固定的,对于劳动力的吸纳也是非常有限的,所 以,从总体上看在务工市场上农民的所得也不会有太大变化。所以,总体来看农业企业化通过剥夺农民的农业所得将进一步拉大城乡差距。而从农民内部来看,分化 也在加剧。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留守农村种地的劳动力多为缺乏技能的农民,他们之所以选择务农本来就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而做出的最优选择。当农业企业化 剥夺他们的土地使用权后,他们只有选择务工,而这却不是他们的优势所在,因此很多农户的境况在迅速下降。这进一步拉大了他们同农村精英的差距。

  其次,将破坏农村的社会秩序。农业企业化带来的农民半无产化将迫使更多原本固守农村的农业劳动力外出谋生,这将导致“386199部队”所占比 重会进一步增加,农村的空心化程度也会进一步加深,这些对农村的社会秩序都构成了极大挑战。尤其致命的是原来在村庄作为“中间阶层”的“中农”(陈柏 峰,2012)遭遇致命一击。通过农户之间的自发流转形成的“中农”,“是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最热心的倡导者,是村庄人情往来最热情的参与者,是农业 新技术、耕作新方法最主动的采用者,是村庄社会秩序最有力的维护者”(贺雪峰,2012),因此,他们在乡村治理和农村政治社会事务中扮演着中间阶层、释 放中农价值的角色,并造成乡村治理中特有的“中农现象”(杨华,2012)。而农业企业化使这些中农与其他农户一样走向了半无产化,为了生存他们也不得不 选择外出务工。虽然这部分中农的收入水平不一定下降,但是由于他们的外出,他们在乡村治理和社会秩序方面的积极功能大大削弱。

  最后,将增加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随着我国近年来跻身于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也在迅速增加,而农民半无产化无疑在为不稳定因素 火上浇油。面对地方政府在推进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种种作为以及由此对于农民切身利益的侵害,农民对于政府和资本的不满情绪在与日俱增,甚至不排除有进一步 演化成群体性事的可能。而且党和国家通过“土地改革”和“分田到户”积累的政权合法性也会在这个过程中慢慢流失。尽管有很多农民在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后可能 在第二、第三产业获得再就业,但是仍有很多失地农民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这将给我国的就业问题带来巨大挑战。而且面对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农民的半无产化 将使我国的就业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问题更加凸显。2008年前后的金融危机中,如果说2000多万的返乡农民工没有给我们的社会带来动荡主要得益 于农村土地为农民工提供了足够回旋的余地而将金融危机的负面影响吸纳掉了的话(杨华、刘芝艳,2009),那么随着农业企业化和农民半无产化的推进,如果 我国再次遭遇类似的危机,后果将不堪设想。

  五、余论:对于我国农业发展道路的思考

  农业的发展道路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经典命题。马克思、恩格斯与以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一样,都认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作为落后生产方式的 小农家庭经营必将被资本主义农业大生产所代替,随之而来的是农民将从封建宗法关系和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进入城市和工业,由自耕农转化为无产化的雇工。 尽管这个过程中充满着暴力和血泪,但是这在他们看来却是社会进步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只不过在他们眼里这一阶段只是一个过渡形式而已,在他们的设想中资本主 义的大农业必定要走向社会主义阶段。马克思认为,在无产阶级政权下,“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 产……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这就是 19世纪的伟大经济运动所追求的人道目标”(马克思、恩格斯,1995b:129-130)。由此可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小农家庭经营的最终出路是通 过合作社走向集体生产道路。

  列宁继承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衣钵,通过研究农民分化将俄国农民划分为三个阶级:富农、中农、贫农,并提出富农将逐渐转化为农业资产阶级,而贫农 则会沦为无产阶级劳工;中农阶级中少数人会加入前者的行列,大多数人则会成为后者(列宁,1984:145-159)。因此他认为,资本主义是俄国农业发 展的主导方向,进而指出俄国农村需要一场社会主义革命。而与列宁同时代的恰亚诺夫却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农民家庭农场因为在劳动力性质上与资本主义 农场有着本质区别,前者可以在劳动的边际产出低于工资的情况下继续投入劳动,从而获得比后者更高的单位产出,因而能够比后者支付更高的地租,进而可将资本 主义农场排挤出竞争。因此,他断言在俄国农民家庭农场将长期持续,并将继续占据主导地位,而农民真正需要的不是“横向一体化”,而是“纵向一体化”(恰亚 诺夫,1996:220-271)。

  当代农业的发展历程验证了恰亚诺夫的判断,家庭经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经营形式。在经济和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诸如美、英、 加、法、德、日等国,农业家庭经营方式占有绝对主导地位(陈纪平,2008)。在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一些原来推行集体化、合作化的国家先后掀 起了反集体化的浪潮,农业生产合作社纷纷解散, 转为农户个体经营(林善浪,2000)。反观我国建国以来的农业发展之路,土地改革打破了原有分配不均的地权结构,实现了土地私有化基础上的“耕者有其 田”。不过没几年,我国就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社会主义农业图景的描绘并借鉴苏联农业集体化的经验迅速踏上了合作化道路。但是由于集体劳动中劳动监督成本 较高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林毅夫,30-62),最终与东欧一些国家一样集体化不得不走向解体。但是我国的家庭承包制还是保留了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成 果,在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保障“耕者有其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虽然在农业经营主体的判断上存在误判,但是他们所致力于的反剥削事业仍是一 笔可贵的遗产,家庭承包制就是一种体现。

  家庭经营之所以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已有很多学人进行了研究。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工厂式组织不适合引入农业生产领域,家庭经营最适合农业生产 (周其仁,1985;张进选,2003;文礼明,2006)。而且无论理论还是实践都证明,农业生产中的规模效率并不明显(罗必良,2000;罗伊•普罗 斯特曼等,1996)。黄宗智(2012b;2012c)从经济效率(劳动力价格和劳动监督)和土地制度史的角度论证了明清以来我国家庭经营的顽强竞争 力。陈锡文(2012)则通过比较世界两大农业类型(新大陆国家农业和传统国家农业)认为,家庭经营不仅在两大农业类型中都占据主要地位,也应是我国农业 发展的方向。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在我国农业发展的话语中真正占据霸权地位的是新自由主义。在新自由主义眼里,“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的经 验事实和发展方向,是资本主义的(也就是说,基于大规模雇佣劳动的农业),并且应该如此”(黄宗智,2012a)。笔者观察到的近年来各地所盛行的农业企 业化,本质上就是受新自由主义熏染的农业发展理念主导下的农业资本主义实践。这种观点和做法实际上又回到了马克思和恩格斯思考的原点上。

  我国农业发展何去何从?是按照新自由主义的理念、借助政府的强力推行而重走西方国家布满血泪的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道路,还是在借鉴世界农业发展的 经验教训和继承我国历次土地制度变革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模式?这是我国执政者和整个社会亟待思考并需作出抉择的现实问题。

  选择前者无疑将会造成前文所述的农民半无产化,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可喜的是,今年的“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 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并指出了发展方向,即尊重和保障农户生产经营的主体地位,培育和壮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生产经营形式。不得不承认,“一号文 件”对于之前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拨乱反正”。不过,仍令人忧虑的是,在没有对我国由新自由主义支配的农业发展话语进行彻底反思的情况下,“一号文件”能 在多大程度上被地方政府领会、接受并付诸实践?在实践中会不会出现“换汤不换药”情况——地方政府仍按农业企业化的逻辑推广“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本文系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土地流转的社会学研究”(12CSH026)的阶段性成果。文中主要观点形成于2012年9月份的南京调 查,与笔者一同调查的余练、李宽、龚为纲、谭林丽、李祖佩、李元珍、魏小焕和贺海波等同仁对于观点的成型贡献颇多。在论文写作和修改过程中陈柏峰、杨华、 郭亮、田先红、桂华、焦长权、陈义媛等同仁都提出了诸多建设性建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当然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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