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化与农民半无产化 ——工商企业流转农地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孙新华 摘要:近年来兴起的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农业企业化正在全方位地改造着我国农村的生产关系。农业企业化主要是在地方政府和工商企业合谋下借助 行政组织的强制力强行流转土地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在流转期限内失去了土地的经营权,换回的只是少许租金,这远不能支付起农 民的生存所需。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无产化。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的 无产化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彻底的无产化,而是“半无产化”。这将给我国农村和全社会的治理和稳定带来巨大挑战。因此我国应谨慎地选择未 来的农业发展道路。 关键词:农业企业化 生产关系 农民 半无产化 农业发展道路 一、引言 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夕,一些专家学者和城市流行媒体就开始提倡“资本下乡”去促进“流转集中”,去“盘活农村固定资产”(潘维,2009)。 华中村治学者们在全国各地的调研也发现,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各地政府都在积极推动工商企业到农村大规模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杨华,2011;王德 福、桂华,2011;孙新华,2012)。而从全国来看,截止2012年底,全国2.7亿农地流转中,工商企业经营的面积占到20%左右(韩 俊,2013),即工商企业经营的耕地面积高达5400万亩。本文将这种工商企业流转农地进行规模经营的过程称为“农业企业化”,当然,这里是在比较狭义 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正如胡鞍钢、吴群刚(2001)所言,“农业企业化是一场具有深刻意义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直接触及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的核心问题 ——土地问题,并有可能成为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发展最迅速的土地兼并过程”。因此,这个过程必然会对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再造。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核心问 题。 按照一般的理解,农业企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逐渐成为一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市场化、规模化和深度开发化的渐次高度化过程。其实现形 式既可以是农户联合经营方式、委托经营方式,又可以是合作经营方式、公司经营方式(胡鞍钢、吴群刚,2001)。本文所使用的是狭义的“农业企业化”,即 工商企业流转农地进行规模经营(公司经营方式)的过程。 有关这一过程,学术界已经积累了非常深厚的研究成果。其中有相当一部分研究集中于从宏观上论述农业企业化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胡鞍钢、吴群 刚,2001;郭振宗、杨学成,2005)、农业企业化经营的交易成本和规模经济(程克群、陆彦,2011)。这些学者认为,“小农家庭制已经成为我国农 业发展最重要的‘制度瓶颈’”(胡鞍钢、吴群刚,2001),“推行农业企业化可以有效克服小规模农户的组织与行为缺陷,改进其效能”(郭振宗、杨学 成,2005)。当然也有个别学者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家庭农场比农业企业更适合农业生产(陈纪平,2008)。虽然这些研究的对象是广义的农业企业化,但 也包含了本文所指的狭义农业企业化。这些论述基本都停留在逻辑演绎上,缺乏经验支撑。可喜的是,近两年来华中村治学者对实践中的农业企业化进行了广泛的研 究,内容包括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尤其是“中农阶层”的影响(贺雪峰,2011a;杨华,2011),对于农户家计的影响(孙新华,2012)及 其市场化困境(孙新华,2013a),农业企业化的经济与社会后果(王德福、桂华,2011)以及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规模经营的效率和瓶颈(贺雪 峰,2011b;郭亮,2012;孙新华,2013b)。这些研究都极大地丰富了我们对于农业企业化的理解。其中关于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社会各阶层影响的 研究中多少涉及了生产关系因素,但是仍然没有自觉地将生产关系作为一个明确的分析视角。 马克思在考察了英国的农业发展道路后断言,家庭农场必将被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场取代,与此相对应的生产关系将由封建制度下的租佃关系转向资本 主义雇佣关系(马克思,1975)。中国会不会重演马克思的断言?如果会,又有什么不同?黄宗智(2012a)发现,“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农业发生了 实质性的资本化(单位土地的资本投入不断增加)”,但是“资本化并没有带来相应的农业雇工的大规模增加”,他将这一现象称之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其 中很重要的原因得益于我国独特的土地制度,即在现有政策下“农业企业有稍微多一点的机会获取耕地,但是土地不能自由买卖的事实仍然是对土地集中和农民无产 化的强有力制度性约束”。从黄宗智的行文中可以看到,由于其主要借助于二手材料,因此对于新近发生的农业企业化现象缺乏感知力,没有注意到近年来遍及各地 的农业企业化及其对于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新加坡学人张谦和杜强(2010)虽然自称是第一个分析中国农村市场发展“如何改变中国农业的生产关系,改变中 国的农民阶层的”,但是对于农业企业化及其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着笔有限而且缺乏系统性。不过他们的研究还是为本文进一步从生产关系的视角研究农业企业化 奠定了基础。 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的农业企业化的考察,发现农业企业化改变了农村原有的生产关系。农民由自耕农改造为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工,其身份类似 于西方资本主义农业发展中的无产阶级。但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农民的身份转变在时间上和程度上都是有限的,所以不是彻底的无产化,而是“半无 产化”。 二、农业企业化的实践逻辑 目前,我国还没有系统统计农业企业化的宏观数据,因此,对农业企业化实践的考察只能借助我们自己的调研材料。就以笔者进入研究领域以来的数次调 研而言,两年来笔者共进行了8次驻村调研(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农业大省),其中就有6次碰到农业企业化的实践;除了在安徽两次有针对性的选点调研外,其余数 次完全是随机选点,由此可见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普遍性。下面就以笔者亲自调研的6个农业企业化实践的个案为例,来总结我国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概括和逻辑。 1、农业企业化实践的概况 笔者调研的农业企业化实践主要集中在中部的农业大省——安徽、江西、湖南、湖北等省,只有一个案例来自东部地区的江苏省。表1中统计的是4个村 和2个乡镇的农业企业化概况。从中可以看出,六地在土地流转之初都由工商企业进行经营,只是在后来有三个地方出现了工商企业将耕地转包给家庭农场或者由企 业经营转向“公司+家庭农场”的模式。而且出现这种转变的地方多属粮食大县(湘中英村)或基本农田保护区(皖南河镇),这就要求经营主体必须要种植大田作 物,而大田作物的微薄利润促使工商企业转变经营形式(孙新华,2013b)。而其他四地经营蔬菜、水果等经济作物的企业则仍然由工商企业进行经营。 表1 农业企业化实践案例的概况
注:资料来源于笔者历次的调查笔记,其中的行政村和乡镇均为化名。 从工商企业的经营规模来看,从几百亩到上万亩不等,但一般都在千亩以上。在这六个地方,经营面积最小的是赣南龙村的企业,只有300亩左右,面 积最大的是苏中金镇的一家企业,经营面积达1.5万亩,而表1中的所有企业的平均经营规模也接近2000亩。而且多数地方政府都更倾向于较大的流转规模, 苏中金镇政府的措施反映了这种趋势。苏中金镇自2006年开始有工商企业流转土地,但当时对流转规模没有进行限定;自从2009年实施“万顷良田工程”以 来,当地要求作为土地流入方的企业至少要流转1000亩以上,为了防止企业投机行为,要求企业要在当地注册(当然算作招商引资政绩),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0万。为了保障企业的连片经营,这种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往往采取整组或整村推进的模式,即一个村民组或行政村的绝大部分或所有耕地需要整体流转给工商 企业。这种流转模式不同于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孙新华,2012),自发流转的流转双方是“你情我愿”的关系,而整体推进的模式则要求当地所有农户都要将 耕地流转给工商企业,即使那些依然希望种田的农户也不例外。 从流转的开始时间来看,除了苏中金镇于2006年开始起步外,其他五地都始于2009年。而即使对于苏中金镇2009年仍是个转折点,正是从这 年开始,当地的农业企业化开始大跨步向前推进,无论是单个企业的经营规模还是总体的流转规模都大大提高。而2009年正是篇首所述的各界大力提倡资本下乡 的第二年,由此可见其分量。而流转期限各地有很大不同,湘中英村和皖北明村均为五年(五年一签),皖南河镇为七年,赣南龙村为十年,而鄂南光村和苏中金镇 的最后截止时间为当地二轮延包的终止时间,换句话说,两地的承包期为接近20年。从表1中可以得知,流转期限较短的地方流转费多采取货币定价的方式,而期 限较长的地方多采取实物定价的方式,以消除物价波动的影响。但是也有例外,流转期限较长的鄂南光村每亩每年的流转费却是450元,在物价飞速上涨的当下对 于农户是极不利的。总体来看,各地的流转费相差不多,一般的价格为400斤粳稻,但是也有偏离这个价格的例子,比如湘中英村只有330元,而皖北明村却高 达850-1000元。 2、农业企业化实践的逻辑 以上根据六地农业企业化的实践简单介绍了农业企业化的梗概。那么这种农业企业化是如何成行?在实践中企业又是如何组织生产?下面笔者主要从企业、政府、农户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角度回答以上问题,并总结农业企业化实践中的逻辑。 ①、政府推动 宋亚平(2012)通过对湖北省土地流转的调查发现,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之所以能够形成一种“气壮山河的热闹局面”,背后的真正“推手”是各级政 府的推动。笔者基本认同这种判断。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各地政府均共享这种判断:规模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甚至农民市 民化的有效手段。下面这段文字来自皖南河镇有关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政府文件: “稳步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发展农业机械化、土地集约化经营,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稳步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者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村劳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当然,基于农业、农民的发展只是地方政府推动规模经营的一条“明线”,“暗线”(不会写入政府文件)则是招商引资的冲动。在当下以发展主义为内 核的政府考核体系中,招商引资是衡量干部和政府的核心指标,它驱使着地方政府以各种方式引进工商企业。这也是苏中金镇要求流转土地的企业必须在当地注册的 主要原因之一。但无论“明线”还是“暗线”,都可归结为政绩的考量。为了更好的推动规模经营以创造出更大的政绩,有的地方甚至将土地流转作为考核下级政府 的重要指标。鄂南光村所在乡镇农经站的负责人告诉笔者,该县从2010年开始就将土地流转纳入政府考核体系指标。所以,在锦标赛体制(周飞舟,2009) 的作用下,各地政府在推进规模经营上大有竞争、攀比之势。 为更好地招徕工商企业发展规模经营,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类奖补政策,总体趋势是经营规模越大,奖补力度越大。我们还是来看下皖南河镇的政策: (1)政策奖励:经营规模在50亩到100亩之间,给予每亩80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亩以上,给予每年每亩60-80元的奖励;经营规模在 1000亩以上,除以上奖励外,还可获得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金融支持:每个规模经营主体可以从信用联社获得最高10万元的低息贷款。(3)农业保 险:规模在100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政府为其补贴50%的保险费用。 从中我们可以注意到,从事规模经营的工商企业可以获得政策、金融、保险等全方位的优惠政策,而且是倾向于发展特大型经营主体。其中的佼佼者(往 往是规模最大的)还可以晋升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获得“种粮大户”和“龙头企业”等荣誉。我们要知道,这些荣誉和身份不仅仅是一种符号,它背后隐含的一 种资源,而且这种资源是可以转化为经济优势的。 ②、资本逐利 资本是逐利的,在农业生产领域资本也不会改变它的这一“天性”。马克思(2001:104)指出,“‘资本被土地吸引或排斥的程度,同谷物价格 高于或低于生产费用的程度成比例。如果这个余额使用于资本得到比普通利润更高的利润,那么资本将被投到土地上’,反之则将被从土地上抽走”。马克思认为资 本进入或退出农业生产领域,主要取决于该领域的利润是否高于该资本在其他领域的利润。而在中国,政府介入土地流转后使资本的考虑更加复杂化,资本不仅会考 虑农业生产领域的利润,也会考虑政府给予的好处。 笔者调查中发现,确实有不少企业在土地流转之初就是冲着政府的优惠政策来的,甚至是被当地政府“找上门”的。有些地方政府在制定了规模经营的发 展规划后,主动找当地的某些“龙头企业”,希望其承担起流转土地的“政治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农业生产领域即使是亏本的,政府也会从其他渠道(比 如政策倾斜、项目支持)进行弥补,这种充当政府“排头兵”的企业会获得其他企业无法无法想象的优惠政策。 除了盯着政府的优惠政策这块“肥肉”,很多企业也认为农业生产领域是个很好的投资领域,尤其是在2008年前后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资本在原有产 业领域的投资回报率大幅下跌。正是工商企业将土地作为一个投资载体,所以全国85%的企业都选择非粮化生产(韩俊,2013),因为这种生产的附加值远高 于粮食生产。但是即使是多数进入粮食生产领域的工商企业在进入前也认为是可以盈利的。在皖南河镇调查时一位流转了1100亩的企业老板告诉笔者,在开始时 他认为种粮食是可以赚到钱的:“农民一亩赚500元,我赚100元总可以吧,1100亩不就是11万?”。但是三年下来,他不仅没有赚到钱,还亏了上百万 元(孙新华,2013c)。不仅这一企业种粮是亏本的,笔者调查到的从事粮食生产的所有企业都是亏本的。这也就是为什么表1中从事粮食生产的三地都出现了 转包或“公司+家庭农场”。不过即使企业推出农业生产领域,它们不仅照旧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还可以获得转包费或稳定的农产品供应。 以上无意于系统阐释近年来农业企业化的原因,而只是试图指出政府和资本是农业企业化兴起的两个基本推手,其中前者主要考虑政绩,后者则为了逐利(孙新华,2012)。 ③、强制流转 虽然政府和资本基于不同原因在农业企业化上走在了一起,但是其首要面对的问题便是如何流转到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如所周知,如今的农户已经发生较 大分化,孙新华(2012)曾依据农民的从业性质、收入来源和居住地点将农户划分为五大类型:“纯农户”、“兼业户”、“半进城户”、“进城户”和“不务 农的在村农户”。尽管后三类农户(以下统称“务工户”)或者永久或者暂时不需依赖土地并将其流转给其他农户耕种,因此他们比较支持政府推动的土地流转;但 是对于占据农户大半江山的纯农户和兼业户(以下统称“务农户”)而言,土地收入是他们家庭收入的重要甚至最主要的支柱,因此他们对于农业企业化的态度是不 欢迎甚至反对的。这部分农户成为了农业企业化的障碍,他们的工作由地方政府会同村级组织承担。 虽然地方政府在各种文件和口头上都声称尊重农民意愿,但是在实践中对于阻碍农业企业化的农户会采取各种办法迫使其交出土地。地方政府和村干部的 方法五花八门,诸如利用面子、人情等情的一面“说服”农户;利用政府的权力压迫农户,比如责令机关事业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下村说服家属或亲戚,否则自弃饭 碗。但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不愿流转的农户都是被强制流转的。不过从示于外人的流转合同上看,所有农民都是同意流转的,因为它们签了规范的流转合同。所 以,有的农民也很无奈:“你说我们愿意吧,那肯定不对;你说我们不愿意吧,我们又签了合同。现在很多人后悔了,但是合同都签了,咋办呢?只有等到合同到期 再说了”(孙新华,2013c)。 ④、劳动力使用 农民将土地流转给工商企业后就业问题如何解决?这是农民的问题,顶多是当地政府的问题,企业是不会考虑这个问题的。在劳动力使用上,企业唯一关注的问题是如何降低劳动力成本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笔者调查的六个地方的工商企业的劳动力全部来自雇佣,企业主从不参与劳动,甚至平时的田间管理都由专门雇佣的代理人代为管理。为了降低劳动力成 本,企业会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劳动开支。首先,企业会通过加大机械、技术等方面的投入降低单位面积的劳动投入。以笔者调查中皖南河镇为例,企业不仅在耕田、 收割等环节使用大型机械,还从外地引进打药机、施肥机、撒播技术,并且大量使用名贵农药和除草剂化等。结果是大量原本留在土地上的劳动力被排除出去。其 次,筛选劳动力。如所周知,家庭可以将各种半劳动力(如小孩、老人、甚至残疾人)投入到农业生产,但是企业会对应聘的劳动力加以筛选。我们调查中发现,各 地一个共同的特点是,很多老人超过70甚至65岁就无法在这些农业企业的土地上找到农活,而他们在土地流转前却是其家庭农业生产的主力。最后,尽量压低工 价。笔者调查中发现很少由企业只使用土地所在村组的劳动力,它们尽管优先使用当地劳动力,但是也对外部的劳动力进行开放。企业面对的劳动力市场是整个地区 甚至全国的劳动力市场,这样企业的选择余地才会较大,它会选择要价最低的工人。笔者在赣南龙村看到,由于当地脐橙产业的发展导致工价较高,而流转该村土地 的港资企业就选择雇佣贵州的廉价劳动力。 企业的以上这些措施使当地农民与土地收益的关联性大大较弱。不仅如此,农业企业化还改变了农民对于土地的支配权、在生产中的地位、农产品的分配方式。总而言之,农村的生产关系在农业企业化进入后得到重大调整。 三、农村生产关系的再造 生产关系的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最有力分析工具之一。所谓生产关系,是指人们在自己的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转 移的经济利益关系。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围绕利益之母——社会的生产性资源——而形成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第二是围绕生产管理活动而形成的人们在生产中的权力和地位关系;第三 是围绕生产出来的物质利益本身而形成的物质利益分配方式”(鲁品越,2001)。伯恩斯坦(2011:33-35)认为,这三个方面分别意味着“谁拥有什 么”(产权的社会关系)、“谁从事什么”(社会分工)、“谁得到什么”(收入的社会分配),而且这它们之间还暗含了一定的顺序,即产权的社会关系决定了社 会分工,社会分工决定了收入的社会分配。而生产关系的以上三种表现是“由社会的主体力量结构中的各个利益主体,在占有与分配社会生产力的资源与利益的实践 中生成的”(鲁品越,2001)。农业企业化本质上就是工商企业联合地方政府对农民土地的侵夺,其通过改变农村土地的分配、使用方式再造了农村的生产关 系。下面,笔者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阐释农业企业化对农村生产关系的改造。 1、产权的社会关系 在西方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土地被大量转化为私有财产、转化为商品,是资本主义的一个根本特征(伯恩斯坦,2011:34)。我国的农业 企业化过程中,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虽没被改变,但是土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却通过与所有权、承包权的不断剥离后被企业牢牢掌握住。如所周知,我国农村的土地属 于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制赋予农民的是一定时期内的承包经营权。随着政策的不断翻新,农民与集体的承包关系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后已经被定位为“长久不变”, 换句话说,如今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已经被“物权化”了。而农业企业化过程中通过将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再次分离,并将土地的经营权转交于工商企业。这意味着农民 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只具有法律赋予的承包权,而没有了经营权或使用权。在当下我国农村土地的产权结构下,对于务农户来讲其实最重要的是经营权,而不是 所有权或承包权(贺雪峰,2010:52)。在土地流转中承包权赋予农民的只是少量的流转费,而流转经营权则意味着将失去对于土地产出的享用权。正如鲁品 越(2001)的精辟分析:“资源的所有权只是对资源所有者的法律规定, 它必须通过使用过程才能实现。对资源的支配权、使用权及其生产出的利益的享用权——我们可以合称为‘所用权’,是所有权的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完整的所有权 是法律规定的所有权与实际的所用权的有机结合。所有只是手段,所用才是目的”。 表1中显示的流转期限短则5年,长则竟接近20年。这意味着工商企业在这些期限内拥有合法的土地经营权和土地产出的享有权,而农民是无权享用 的。而且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合同规定的流转期限结束后并不代表农民就一定可以收回土地的经营权。农民能不能收回土地取决于企业和政府要不要再续签合同, 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只是说多少年“一签”,而非多少年后就由农民经营。当然,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农民确实可以决定是否愿意再续签合同,但是在实践中主动权往 往不在农民手中,正如上文政府和村级组织强制农民签订合同一样,他们依然可以在续签时如法炮制。 其实,农业企业化过程中的土地流转与农民之间的自发流转的最大不同就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这决定了两种方式带来的产权的社会关系也大相径庭。农 村广泛存在的自发流转中,作为流转双方的农民是处于平等地位、出于自愿而达成的互利共赢关系(孙新华,2012)。因此,占据多数的务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 营权不仅不会改变,部分务农户还可以增加一些土地(流入土地)的经营权,而务工户虽然暂时将自家承包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但是却拥有主动权(包括流 出、收回等)。而农业企业化带来的强制性土地流转不仅将务农户的经营权剥夺走,而且侵害了希望在流转期限内返乡种田的农户的权利。当然,对于少部分同意流 转的农户(多为长期在外务工或经商的农户,并在流转期限内不打算返乡种田),农业企业化的进入对于其产权的社会关系没有带来改变,因为这类农户不管有无农 业企业化都会长期将土地流转出去。所以,最关键的地方就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性,假如农业企业化过程中,流转协议不是通过强制而是由流转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 础上达成,那么农业企业化对产权的影响就会很小。因为工商企业的进入只不过改变了土地流转的流入方,而土地的流出方在自身利益的考量下自愿将土地流转给企 业,也是无可厚非的。 综合以上,借助强制力量推进的农业企业化对土地产权的改变,主要体现在务农户和流转期限内打算种田的务工户身上,它使两者在一定时期内被迫失去了对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2、社会分工方式 失去土地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农户只能获得固定数量的流转费(地租),而这些地租无法满足农户的日常所需。以户均十亩土地计算,平均每户一年的流转 费也不过几千元,这在很多地方还不够一个家庭的人情开支,更遑论家庭的基本生存开支。而在农业企业化之前,农户作为自耕农,通过将劳动力与土地相结合不仅 可以获得最基本的物质收入(粮食、蔬菜、肉类等),还可以获得一定的货币收入。仍以户均十亩土地计,一般农户家庭的所有务农收入,可达2万元左右。这一收 入水平可以使相当一部分农户不必外出务工,其中那些又流转其他农户土地的“中农”阶层就可达到同在外务工农户同等水平的家庭收入,成为村庄里的中间阶层 (陈柏峰,2012;杨华,2012)。对于“半工半耕”的兼业户来讲,务农收入不仅“为农民工在城市提供变相失业保障,和变相老年福利”(黄宗 智,2012a),还保障了其人口再生产(抚养留守儿童)。 农业企业化将农户与土地分离后,农户为了生存只有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因为他们现在唯一能控制的就只剩下自己的劳动力了。这使笔者想起了马克思对 于无产阶级的论断:“他没有别的商品可以出卖,自由得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实现自己的劳动力所必需的东西”(马克思,1975:192)。失去土地支配权的 农民(主要是务农户)在脱离土地之后,获得了充分的自由,但是自由的只剩下自身的劳动力可以出卖,而且很多老年人和中年妇女由于找不到就业机会已经自由到 无所事事。在他们面前摆着两条就业出路:一条就是与纯务工户一样进入城镇务工,另一条是进入工商企业的农场充当农业工人。正如上文所述,由于工商企业多采 取各种措施降低单位劳动投入,其对劳动力的吸纳能力大大小于劳动密集型的小农经营。所以,原本固守土地的劳动力在当地的劳动力市场上出现严重的供过于求, 这一方面使得劳动力价格降低,另一方面又使得相当一部分劳动力被迫外出务工,还有一部分劳动力不得不选择失业状态——很多中年妇女和大部分老年人。 以苏中金镇的一个村民小组为例,全组30户,9户常年在外务工,21户种田(既有纯务农户,又有兼业户)。如表2所示,21户务农户户主的年龄 基本都处于中老年阶段,而务农的也基本都是这些户主及其妻子,他们的孩子多在外务工。首先来看务农劳动力从事兼业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共12户,其户主全部 在60岁以下。这部分农户在流转前,妇女基本纯务农,而由男子外出务工(或在附近打零工或农闲外出务工、农忙务农)。而在流转后,男子全部转为纯务工,部 分妇女(4户)也不得不外出务工,但是仍有一多半妇女(7户)处于失业状态。其次来看务农劳动力纯务农的农户,共9户,主要是户主年龄在60岁以上的农 户。他们在流转前只需务农就可保证生活所需,而且老年人本来就很难找到务工机会,所以务农是他们最好的选择。但是土地流转后,部分老年人(4户)也不得不 寻找务工的可能,但是仍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是无法找到这种机会的。我们可以看到,企业经营的农场能够提供的就业机会是很少,在该组只有三位妇女能在农场就 业。 表2 苏中金镇一个小组务农劳动力在流转前后的变化
总之,在农业企业化出现以后,原来掌握生产资料的“自耕农”日益沦为了只有靠出卖劳动力来维持生计的雇佣工人,但是由于就业机会的有限和劳动力 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劳动力都可以得到务工的机会。他们大体分为两类:有些劳动力整天疲于奔命地到处找活干,而有些劳动力则是无事可做。但无论走向哪个 方向,他们都必须要面对来自市场的风险,“手中有粮,心中不慌”的稳定感不复存在,增添的是在市场浪潮中沉浮的漂泊感和紧迫感。 3、收入分配方式 生产关系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劳动成果的社会分配问题。农业企业化对于生产关系以上两个方面的改变已经注定农户在土地收入分配上的变化。农业企业化 之前,土地的所有产出(当然要除去成本)都归耕种土地的农户所有。在农业企业化后,土地的主要剩余被企业收入囊中,承包土地的农户能够从中获取的稳定收入 只有流转费一项,至于企业的雇工费用则与土地的承包户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企业多从土地所在村组雇佣劳动力,但是正如上文提到的赣南龙村和苏中金镇的情 况,企业面对的是整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的劳动力市场,它会根据承包户的劳动力价格与其他劳动力价格的高低决定是否使用当地劳动力。而且,即使企业使用当地 的劳动力,也只有部分劳动力可以享受被雇佣的机会。 在劳动力的使用中,企业显然存在对劳动力的剥削问题,以此赚取剩余价值,这与马克思的分析没有任何两样。这里值得深入讨论的倒是如何看待流转费 问题。农户不需付出任何劳动即可获得流转费,显然不存在企业对农户的剥削。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却存在着严重的“剥夺”问题,主要表现在流转费远低于务农户 的预期。对于多数务工户流转费显然较高,因为他们之前流转给其他农户的流转费非常低甚至不收任何费用。但是务农户之所选择务农就是其在充分考虑家庭资源禀 赋基础上做出的最优选择,而若让他们让出土地最起码的条件是,他们在流转后的总收入(流转费加上务工收入)不能低于之前的收入。而这就决定了不同农户的诉 求差异很大,其中无法外出务工的要价应该是最高的。当然这只是从经济上考虑,假如再从农户的喜好等主观感受因素(有不少农户觉得种田比打工舒服、自由,即 使种田收入少些也愿意),农户的要价就会更高而且差异性更大。但是如前文所述,流转费的最终确定不是交易双方通过谈判决定的,而是主要通过政府和企业协商 确定下来并通过强制农户签订合同来实现的,因此必然不能反映农户的差异化诉求。所以,可以说政府确定流转费并将其强加于农户,实质上是剥夺了农户对于土地 收入的进一步的收益权,这尤其体现在务农户和少部分流转期间返乡的务工户身上。 如表2中所示,该组绝大部分务农户(15户)在土地流转后都有失业劳动力,而这部分劳动力在流转前都是在务农的。通过务农,他们的收入远高于土 地的流转费。而土地流转后那些从土地上转移出来的劳动力,并不是可以得到充分就业的。比如那些兼业的中年男子,虽然他们在农忙时不需回家务农了,但是节余 的时间并不是都可以用来务工的。调查中很多有过务工经验的农户说,“在外打工并不是每天都有活,一年能出工250天就是很好的了”。正是如此,他们在农忙 回家个把月应付农忙对他们的务工收入并不会带来太大影响。所以农民会说“种田、打工两不耽误”,换句话说,“兼业户”之所以选择兼业是因为这样比纯务工或 务农的收入都要高。我们要充分相信,农民会根据自己家庭的资源禀赋选择最有利于家庭利益的谋生方式。而农业企业化强行将务农劳动力从土地上剥离,对他们是 不利的,所给流转费并无法弥补他们无法务农造成的损失。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农业企业化对于农村的生产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造。农民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失去了对于承包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他们能 够从土地上取得的稳定收益只有少许流转费,这远远无法支付起农民的生存资料。在生存的压力下,他们只能被迫投入到务工市场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意味着原本 作为自耕农的农民正在走向半无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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