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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义疏

2014-1-2 00:46|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589| 评论: 0|原作者: 陈颀|来自: 经略

摘要: 陈颀:《为人民服务》义疏作者:陈颀发布时间:2014-01-01来源:经略字体:大|中|小“为人民服务”是最高的生活意义,因为人民才是历史的主人。所以“为人民服务”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和根本宗旨,而且是凝聚中国人民的集体意志的最高道德理想。  什么是意识形态?它不是一种客观真理(Warheit),也不是一种错误,而是能通过斗争和劳动成为真实的某种东西,因为斗争和劳动能使世界与理想一致。斗争和劳动的考验能使一种意识 ...

陈颀:《为人民服务》义疏

作者:陈颀 发布时间:2014-01-01 来源:经略 字体:   |    |  
“为人民服务”是最高的生活意义,因为人民才是历史的主人。所以“为人民服务”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和根本宗旨,而且是凝聚中国人民的集体意志的最高道德理想。

  什么是意识形态?它不是一种客观真理(Warheit),也不是一种错误,而是能通过斗争和劳动成为真实的某种东西,因为斗争和劳动能使世界与理想一致。斗争和劳动的考验能使一种意识形态成为真实的或虚假的……

  ——科耶夫:《黑格尔导读》(第136页)

  一、导言

  “为人民服务”是毛泽东在抗日战争后期提出的思想,以 1944 年 9 月 8 日为因公牺牲的中央警卫团战士张思德举行追悼会上的讲演《为人民服务》而闻名。1945年9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为“中共七大”),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中共七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一刻也不脱离群众;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向人民负责和向党的领导机关负责的一致性;这些就是我们的出发点。”中共七大修改通过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从此,为人民服务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之本。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为“《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从宪法和法律,努力为人民服务。”改革开放以来,现行1982年《宪法》进一步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武装力量、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都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的、包括文学艺术事业在内的文化事业。因此,在宪法学意义上,为人民服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之本,是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根本法)。

  回顾“为人民服务”思想的发展简史,中国共产党最高领袖为军队的普通战士做的这篇追悼词,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典文献,载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纲要》,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之本和社会主义中国的全民道德基础。

  尽管在中国现代历史实践和政法伦理文本中,“为人民服务”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为人民服务”在当下面临着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理论层面的挑战来自于经济学、政治学特别是行政管理学和法学界。第一个挑战来自于自于(西方)经济学。经济学把把服务劳动看作是生产劳动的形式之一。服务作为一种以活动形式存在的无形的商品,可以进行市场交换,满足消费者对服务劳动的需要。市场经济属性是服务的首要属性,服务与被服务的主体是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服务的商品属性对“为人民服务”中的服务主体——共产党、先进份子——以及被服务主体——人民——的经济和社会基础提出了挑战。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吸收了经济学关于人与政治的基本假定,引入“公共选择”、“新公共管理”等公共服务理论。法学界很少讨论“为人民服务”的宪法学意义,或者认为应当使用“公民”等更为“规范”的宪法学概念替代“人民”一词,提倡“为公民服务”。

  上述学术思想领域的理论挑战,反映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意识形态和政治行动中,便是对“服务型政府”的提倡。在中国执政党与中国政府关于“三个代表”重要理论和科学发展观的表述中,“服务型政府”成为一个继承和替代“为人民服务”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原则和目标,成为当下中国意识形态的主流。

  “为人民服务”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在实践领域。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市场和资本主导的经济活动对前改革时代的生活世界和社会关系的全面改造,执政党自身强调去阶级化的政治实践,以及去政治的“中立领域”(如法律)的形成等实践领域的变化,导致“为人民服务”脱离政治与伦理的具体实践,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一个抽象的口号。在社会舆论层面,有调查显示,不少民众对“为人民服务”表达一种矛盾的心态,他们既期待执政党和政府官员落实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又对当下“为人民服务”的空洞化和口号化表示无奈。

  回顾“为人民服务”的历史脉络,在我看来,“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哲学问题至少涉及四个方面的研究: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伦理的“为人民服务”,作为中国宪法的根本法“为人民服务”,作为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的“为人民服务”,以及“为人民服务”在改革开放后面临的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挑战。限于文章主题和篇幅,本文主要研究前两个问题,特别是第一个问题。尽管研究“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与宪法学意义问题无疑有助于回应它在当下中国遭遇的挑战。

  在《为人民服务》演讲中,服务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军队构成的“革命队伍”。演讲中的“人民”、“服务”、“革命”、“党”等关键词不是出自于演讲者毛泽东自身的创造,而有着丰富而悠远的思想谱系。因此,“为人民服务”的政治哲学不仅指《为人民服务》演讲的文字本身,而且包括“为人民服务”与中西政治哲学传统的关系。

  本文是笔者关于“为人民服务”政治哲学和宪法理论系列研究的第一篇论文的后半部分的一个缩减版。在前半部分中,本文从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特别是黑格尔“主奴辩证法”出发,考察“服务”的政治哲学基础:奴隶的劳动和主人的战斗(斗争)。并在马克思、列宁对黑格尔的服务哲学的扬弃的基础上,提出无产阶级政党为无产阶级(人民)服务的政治哲学命题。这一命题成为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演讲的直接思想来源。

  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节细读和解释《为人民服务》第一段,阐述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政治哲学的最高目标——解放人民——与最低要求——满足人民利益的关系,以及“向死而生”的为人民利益牺牲的劳动——斗争精神。第二节阐释《为人民服务》第二段中服务对象的动态化(统一战线)的哲学基础和实践限度。第三节阐释《为人民服务》第三段,指出“为人民服务”不仅仅是革命队伍为人民利益而“劳动”,而且革命队伍为解救“受难”的劳动人民而不惜牺牲生命的战斗。在劳动与战斗的双重意义上,革命队伍综合奴隶与战士的“主奴辩证法”,成为世界历史的实践者。第四节阐释《为人民服务》第四段也是最后一段,阐述革命队伍对牺牲战士的悼念仪式的目的在于激励更多的劳动人民成为具有战斗精神的无产阶级战士,从而为劳动人民的全面解放和普遍自由提供历史实践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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