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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大跃进是什么主义

2013-12-27 22:5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976| 评论: 0|原作者: 王庆人|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王庆人:GDP大跃进是什么主义作者:王庆人发布时间:2013-12-27来源:乌有之乡字体:大|中|小在加入WTO时坚持“市场经济”错误路线,只能帮助国际资本肢解中国自己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将中国企业降为国际产业链末端的“加工出口”企业。而新生资产阶级非常软弱:他们只可能成为国际资本的附庸,帮助国际资本反过来无情地剥削和压榨中国工人阶级。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村所有制的基础如果一变,我国以集体经济为服务对象的工业 ...

  6. 90年代国企破产、变卖合法吗?

  “改开精英”举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旗帜,声称要将全民所有的制的国营企业,改造成“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发展”的企业。但如已经分析的,“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改开精英”实际是要将国营企业改造成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私人企业。

  可是,国营企业在毛泽东时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老、中、青工人有着高度的社会主义觉悟,加上现代工业要比农业复杂得多,使得“改开精英”们无法用小岗村那种假典型来“骗”出个国营企业私有化。因此,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的蜕变过程,延续了整整二十多年之久。本开篇只选择几个关键点,来论述这一蜕变的非法性。

  1)毛泽东时代工人阶级逐步提升地位

  毛主席在1959年底至次年年初曾针对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写了如下批语:

  “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上〉,第275页)

  毛主席在这里批评斯大林忘记了工人阶级最大的、也是最根本的权利,即管理国家、文化和企业的三大权利——失去了这三大权利,工人阶级的其它权利就都没有保障了。工人阶级在新中国地位提升的历史,就是不断地获得这三大权利的过程。

  A.废除封建把头制和企业民主改革

  党在解放初领导工人开展的民主运动,分为民主斗争、民主团结和民主建设三个阶段。例如,那时镇压了或者斗倒了像北京“粪霸”那样的“三霸一虎”,像电影《六号门》中马金龙那样的天津封建把头,像上海纱厂里“那摩温”那样的工头等等。工会在运动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工人积极份子队伍随之壮大,工人们树立起做国家和企业主人翁的信心和勇气。运动后期,各企业普遍建立起至少包括一半数量普通职工的“工厂管理委员会”(相当于企业行政机构,私有企业暂时不设),以及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会议”(相当于工人群众监督机构)。企业内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队伍,成为以后三反、五反、一化三改等社会主义运动的主力军。

  B.职工代表会议改为职工代表大会

  在完成私人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党的八大于1956年提出要贯彻群众路线、要将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改为代表常任制的“职工代表大会”;党中央又在第二年下文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四项基本职权(审查厂长报告、审查企业各项计划、审议并决定奖金和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以及必要时建议上级撤换行政领导等)。因此从1957年起,职工代表大会制就成为国营企业中最重要的民主管理制度。

  C.国企试行《鞍钢宪法》民主管理

  为了消除斯大林一长制忽视工人阶级管理权利的消极影响,毛主席在1960年3月22日批转了《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即强调国营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鞍钢宪法》;要实行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即“两参一改”;要工人群众、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三结合”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要搞出中国企业的社会主义管理制度。

  这些原则先后纳入了中央在1961年制定、1965年修改的《工业七十条》。但文革前《鞍钢宪法》还仅仅在一些国家骨干企业中试行,并未在工业战线全面推开。

  D.文革中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

  一般研究者往往以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了破坏、或者遭到了搁置。但真实情况是,当初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的初衷,借助文革中充分地调动工人积极性的大民主形式,获得了更为圆满的兑现:

  首先,在文革时期作为企业行政权力机构的“革命委员会”中,已经有了大批生产经验丰富、觉悟高、有才干和领导能力的工人,使得工人最为充分地参加了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些革委会的负责人本人就是来自生产第一线的老工人或者劳动模范——以陈永贵为首的一批工农劳模,甚至还进入了国家最高层管理机构。

  只要对照上述所引毛主席1959年有关工人三大管理权利的批语,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出:文革时以三结合(最初是两派群众、革命干部和支左军代表三结合)方式建立起来的“革命委员会”,以及工人劳模进入国家和企业管理机构,应该是1956年至1966年十年间“职工代表大会”的进一步发展,而绝不是其遭到了什么破坏。

  其次,被“三结合”的革命干部,都是首先通过工人群众认可了的,而且又是在文革期间最能听取群众意见的(即使曾被“打倒”,也都能正确认识和对待群众运动的人,绝非改开以来将自己曾被“打倒”通通说成是“文革受迫害”的那种人)。这些领导绝不像文革前学习苏联“一长制”时期那样的官僚化领导,更不像改开以来自以为是的“企业家”们——“企业家”居然还敢要求工人称自己为“老总”[25]!

  再次,企业中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知识分子群,大多数都能与工人、干部“三结合”(注意,这是《鞍钢宪法》术语的“三结合”,不是革委会的三结合),或者按照厂部车间的安排、或者自由组合成“技术革新小组”,搞出了大批技术成果,使得《鞍钢宪法》获得了全面的推广——就是在那一时期,我国既搞出了两弹、一星、核潜艇等重大国防科研系列成就,又搞出了最大批量的高水平民用技术成果。这一史实证明,当时的生产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调整,使得生产力获得了最大的解放[26]。

  最后,很多企业还创造性地在厂部、车间和班组这三级分别成立了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人管理小组”(或使用其它名称的类似组织)。前法中友协主席夏尔·贝特兰在1974年曾经发表《中国的文化革命与工业组织——管理以及劳动分工的变革》一书,其中以著名的北京针织总厂为例,报道了厂革委会成员所介绍的该厂“工人管理小组”:这些不拿额外待遇的小组,不但监督企业的领导,而且还在思想政治工作、生产技术革新、财务成本物资和投资、劳动安全以及一般福利等五个方面,在工厂职能管理部门和工人群众之间穿针引线,成为十分有效的管理实体。

  以上这些归纳,都是基于有文字可查的生动事例。笔者将在本文集第十二篇章介绍与《鞍钢宪法》和文革期间有关企业管理的史实,其中还包括本人的经历和见闻。

  2)改革开放使工人阶级不断丧失地位

  改开以来的领导,从上向下地贯彻了如下步骤来剥夺工人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

  A.排除群众代表、消弱企业民主管理

  中国工商企业的革命委员会在1975年写入宪法,在1978年宪法中仍然保留。但到1981年全盘否定文化大革命之后,革委会中很多群众组织代表被当做“三种人[27]”审查和打击,堵死了广大职工通过革委会行使企业民主管理权利的渠道。再进一步,原来在企业中保障工人管理权利的革命委员会,在1982年宪法中干脆被取消了。

  尽管文革中出现的革委会作为新型民主管理机构,还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尽管积极参加文革的所谓“三种人”,有可能在文革中犯有这样那样的错误;但他们作为组织和人群都曾是保障企业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载体。在掀起审查“三种人”高潮并解散革委会之后,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瑰宝,也就干脆就被完全抛弃了。

  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 又正式下发《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其本意是在革委会被取消之后,仍然维持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但历史证明:文化大革命遭到全盘否定,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也就有名无实了。

  B.《鞍钢宪法》同样也遭到了冷处理

  改开时代虽然还维护《鞍钢宪法》的声誉,但官复原职的领导们普遍不相信群众、甚至害怕群众,自己当然也都不再“参加生产劳动”了,也不可能让广大工人“参加企业管理”了:他们早把《鞍钢宪法》抛弃了。技术人员和知识分子虽被捧为“工人阶级一部分”,大部分却不再“与工人相结合”了,也不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了。

  因此,再也没有工人、干部、技术人员的“三结合”了,当然也就没有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了!通通都没有了!官方虽然还会发文“正面肯定”一下《鞍钢宪法》,但却从来都不准备实行,其实不过是在摆摆样子、安抚群众而已。

  C.市场经济名义搞劳动力市场

  企业的“领导”、或者后来被称为“企业家”和“老总”的那些人们,先是有权安排工人“减员增效”,进而有权安排工人“下岗”,最后干脆就能随意解雇工人了。另一方面,企业家和老总们又可以随意从劳动力市场聘用工人,于是工人变成了名符其实的“雇佣劳动者”,当然也就百分之百地失去了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D.最后搞点法制门面却从不准备实行

  先是1986年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然后是宣布自1988年8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这些法律和法规中所写明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权力,比1956年的八大文件和1960年代的《工业七十条》都更加详细、更加“好听”。但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本身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是与市场经济根本冲突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者们从来也没有认真面对这一根本性冲突,因为这些法律和法规,是谁都不曾准备实行的。不然的话,为什么二十五年以来,从来也没有见到过,有关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追究侵犯全面所有制产权行为的、或者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任何报道呢?

  正如毛主席1959年批语早就指出的那样:在失去“管理各种企业”这种最大的、最根本的权利之后,中国工人的工作权、休息权以及其它权利,就都没有保障了。

  3)改开市场经济腐蚀和挤垮国营企业

  “资本主义补课论”以及背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市场经济论”,早在八十年代就在社会上泛滥,并从各个方面腐蚀和破坏了全民所有制国营企业的正常运行。

  A.国营企业内部:进一步剥夺工人企业管理权利

  八十年代开始的一系列国企改革,包括利改税(与私企“平等纳税”)、拨改贷(像私企一样靠银行“贷款”融资)、砸三铁(砸掉国营企业中的“铁交椅、铁饭碗、铁工资”)、减员增效(名义上抓利润、实际上由企业领导决定谁上、谁下、谁留、谁走),目标都是“变企业为市场经济主体”(变相废除全民所有权):这一切的一切,全部都由企业领导说了算——工人既无监督权、更无决定权。

  八、九十年代所进行的这一切“改革”,都是在尝试走资本主义道路。但从经营效果来看,每一项“改革”都失败了,都令国营企业的经营状况越发糟糕。国营企业到了90年代末竟然普遍被三角债缠身,动弹不得了。无论这些“改革”成功了还是失败了,国营企业都已经改由“企业家说了算”——但这些企业家们不但不必为改革失败而负责,反而获得了在优化组合、减员增效中随意让工人“下岗”的权力,各项“改革”失败的后果通通由工人来承担。因为在国营企业中失去了民主管理的权利,工人们的其它权利就都没了保障,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也就开始发生变化了。

  B.国营企业外部:制造腐蚀和破坏其经营的环境

  小岗村支部书记沈浩以身殉职事件惊动了全国上下,使得国人方知“小岗村样板”原来是一场骗局。但是,时任安徽省委第一书记的万里在1980年1月视察时,居然与某老干部发生了这样的辩论(见光明网•读书频道《后来者小岗村》):

  à 某老干部责备万里脱离了社会主义;

  à 万里问该老干部:“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你要什么?”

  à 该老干部答曰:“我要社会主义!”(回答得对:因为那些与社会主义对立的少数“群众”肯定与广大农民不一心,那就不可能是党的依靠对象)

  à 万里却回答到:“我要群众!”(其实就是自私自利的少数“群众”)

  在这段对话中,万里居然发问“社会主义和人民群众,你要什么?”这表明他认为“社会主义”与“群众”是对立的。那么万里所宣称的“群众”,到底都是些什么人呢?现在已经真相大白,原来就是小岗村“红手印”中那些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严宏昌、贾治国、余本福们!“小岗村”典型后来又被援引来解散人民公社,同时还将本来健康的“社队企业”改制为私人承包和私有化企业。这样,个体化的农业,加上私有化的乡镇企业,就构成了最初腐蚀和破坏国营企业的外部环境:

  a. 为了争夺国企的订单,或者抢夺紧俏的原材料,乡镇企业几乎一律施以“回扣”、“佣金”、“红包”、“提成费”、“好处费”等来收买国企有关领导和供销人员。这不但腐蚀了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侵犯了国营企业的利益,即企业职工的和全民的利益,而且还形成长期的恶劣影响、至今无法清除。

  b. 很多乡镇企业还用高薪从国营企业挖走关键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盗用该国企的技术图纸和工艺经验,开发产品再反过来与这家国企直接竞争。这不但破坏了该国企的生存环境,而且还令其无形资产大量流失。对于这类严重问题,官方不但不予追究,还在报纸上表彰“第二职业”、“星期天工程师”!

  c. 私有化的乡镇企业与国企内受贿人员这种相互勾结、破坏国企生存环境的行为,不但损害了全民所有制的利益,而且也损害了企业广大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内工人竟然完全无力抵抗,因为他们不但丧失了企业内的民主管理权利,而且在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司法系统那里也找不到任何支持。

  C.放弃独立完整的工业体系也将国企带入了困境

  在毛泽东时代,中国按照正确处理十大关系的原则,独立自主地建成了基本完整的工业体系,建成了基本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而且在长达二十年的三线建设中,在十几个内地省份建成了四十五个基础工业和国防工业基地。这是具有深远战略意义的巨大成就,其核心部分就是“构成复杂产业链关系”的大批国营企业群。

  但是改开以后搞“市场经济”、利润挂帅、金钱挂帅,势必会走上刘少奇“造船不如买船、买船不如租船”的那条邪路,势必会破坏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三十二年所建成的独立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势必令大批国营企业陷入了困境。

  例如,本章第7节将讨论运十大飞机下马的惨痛教训:它不但使得我国痛失了发展大飞机的机会,还严重地影响到有关的复杂产业链中的大批国营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这种因为产业链关系而大面积影响国营企业的问题,普遍地存在于我国所有的重要工业领域之中。这方面的详细史实将在本文集第三分册有关篇章中论述。

  4)“国营”变“国有”、再抓大放小

  1993年修宪,将1982年版宪法的“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第五条);将整部宪法中所有的“国营企业”一律修改为“国有企业”(第八条、第十条)。

  A.“国营”改“国有”、法理讲不通

  毛主席、周总理和朱老总都是终生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则的人民领袖。他们在有关的全国人大上从来都是用“国营经济”和“国营企业”来表示全民所有制经济和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而且获得了全体代表和亿万人民拥护的。

  “国营”在字面上表示“国家”只是经营者而不是所有者,全体人民才是所有者,因此“国营”与“全民所有”的搭配符合法理。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告诉我们,“国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产物,是阶级对阶级专政的工具和机器。因此,在使用“国有”一词时要特别小心,不要因这一字改动而改变了企业“全民所有”的性质。为此,我们要向1993年修宪的起草者们以及举手表决同意的全国人大代表们发问:

  à 你们认为有什么必要,将宪法中的“国营”全部修改为“国有”呢?

  à 你们又根据什么理论,将宪法中的“国营”全部修改为“国有”呢?

  à 按照我国宪法写明的指导思想,你们在将“国营”修改为“国有”之前,到底查阅过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毛主席的哪篇经典著作了呢?

  你们不曾拿出任何理论根据,那就让我们举出一条来和你们讨论:

  “在一定的发展阶段上,这种形式(股份公司)也嫌不够了:资本主义的正式代表——国家不得不(我说‘不得不’,……。但是最近,自从俾斯麦致力于国有化以来,出现了一种冒牌的社会主义,它有时甚至堕落为一种十足的奴才习气,直截了当地把任何一种国有化,甚至俾斯麦的国有化,也说成是社会主义的。……那么拿破仑和梅特捏也应该算入社会主义创始人之列了)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种转化为国家财产的必然性首先表现在大规模的交通机构,即邮政、电报和铁路方面。

  “但是,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

  —— 恩格斯 《反杜林论·社会主义》

  可见,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也有国有化,但其资本主义性质不变。或者说,恩格斯认为“国有”并不能表明“社会主义性质”。因此,1993年修宪就有了疑问:“国有”还能像“国营”那样保障“全民所有”性质吗?那就要考察大规模的改开实践了。

  B.国有企业完全剥夺职工民主管理权

  按照马列主义的最基本原理,国家是阶级斗争产生出来的工具和机器。但另一方面,国家作为工具和机器,又是由国家机构各个部门的官员来掌握和运行的。因此,1993年修宪在并未澄清基本法律概念的情况下,将“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改名为“国有企业”,就给“全民所有制企业”变为“官有企业”留出了运作空间:

  1993年修宪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有改为“官有企业”之嫌:一方面将企业职工丧失民主管理权利的事实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另一方面还在“企业主体经营”的名义下加大了“官”权以侵蚀其“全民所有”性质。

  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在修宪后的“国有企业”中,企业高管可以随意解雇普通员工、招聘新员工、甚至以高待遇安排自己的亲朋厚友。企业高管的待遇也比普通员工高出几十乃至千百倍,而且即使企业亏损高管也照拿高待遇。

  最严重的是在国有资产交易、国有企业股份交易以及其它产权性质或金融性质的交易中,没有职工代表和“全民”的代表进行任何监督,使得企业高管有了为个人、为亲属以及为其利益关联者捞取国有资产的可乘之机。

  今年春节发生的“潘任美”事件,就是上述c条的最好事例:

  四川大学法学院陈界融教授等十四人早在2009年10月10日,就在网络上实名举报,根据事实证据怀疑“国有”地产商任志强和“民营”地产商潘石屹相互勾结、输送利益、收买官员、令高额国有资产流失。但无奈,所有有关的的官员们三年多来毫无作为,仍令任志强、潘石屹高枕无忧。

  今年春节,司马南、吴法天等学者再次追究此举报案,引起民众的大规模响应。但是,任、潘二人除在微博上谩骂司马南等人之外,从来不敢正面地回答民众的质疑。网民因此质疑。任志强、潘石屹、以及潘氏的美籍妻子张欣是否形成了一条渠道(这也是“潘仁美事件”称呼的来源),只在一笔生意中就将价值几十亿人民币的高额国有地产,攫取到了美国公民的户头上去了?

  陈界融、司马南、吴法天等人和广大网友所质疑的,就是“国有企业”在“潘仁美”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事前是否经过了企业员工代表大会、以及代表“全民资产”的负责机构的审判?事后有没有任何可予追究整个变卖和转移过程?是否放任“国有企业”老总为所欲为?直至本文发布之时,仍未见报道任何政府部门或者纪检部门,曾经从任何角度追究或者“过问”。

  “潘任美”事件之所以会被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原因之一就是任志强、潘石屹这两位地产商,多年来在市场上和媒体上过于高调亮相。人们怀疑,在那些低调“闷头发大财”的“国有企业”老总们里,以及与之相互勾结的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和外国资本主义企业中,具有共同侵吞“国有资产”嫌疑的人,到底会有多少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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