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风雷磅礴的无产阶级大民主运动之二 法治宪政与无产阶级专政势如水火 作者:暮云愁 撰写日期:2013年11月 目录 一、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万万不可搞法治宪政。 1、法治宪政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只适合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社会所具备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实行法治宪政。 2、强化法律,强调法治宪政不利于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影响党的政策的执行。 3、法治宪政体现出资产阶级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4、强化法律,搞法治宪政会妨碍群众运动,不利于无产阶级大民主。 5、强化法律,搞法治宪政违背无产阶级专政改造国家使得国家逐步消亡的历史发展趋势。 6、从新中国的历史看,在法律领域存在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 二、无产阶级人治的两个要点。 1、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正确领导。 2、无产阶级的革命自觉性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习惯。 三、总论。 一、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万万不可搞法治宪政。 法律早在奴隶社会就有了,但只有到了西方资产阶级手上法律才发展出异常完善和精巧的形式,这就是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治宪政。法治简单说是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宪政包括四项原则:主权在民(实际上是主权在资,资产阶级掌握政权);法治(把社会生活限制在资产阶级法权利益范围内);分权制衡(实质是通过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分权制衡,防止某一集团独大,危害整体资产阶级利益);保护人权(保护私人资本)。宪政实质上是以法治为基础,强调以宪法为核心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实行法治宪政的效果还是很明显的:在封建社会最高领导人的更替往往意味着刀光剑影、弓拔弩张,甚至社会动荡、血雨腥风,但是在资本主义主义宪政制度下,无论政府首脑如何走马灯地换,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资产阶级总是能牢牢地把持着统治权。 既然法治宪政在保持资产阶级统治权方面这么卓有成效,那么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后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是不是可以借鉴和仿效资产阶级宪政制度,搞无产阶级的法治宪政呢?本文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和法治宪政之间绝对是汉贼不两立,冰炭不同炉,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万万不可搞法治宪政。具体理由如下: 1、法治宪政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上层建筑,只适合资本主义社会。 社会主义这种新型社会所具备的特点决定了不能实行法治宪政。 实行法治宪政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宪法和法律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资本主义社会可以完全满足这个条件。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等到资产阶级上台取得政权,并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时候,其生产关系已经成熟。这种经济基础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保护其的上层建筑---宪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这样才可以实现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把任何危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异端以 “违法”、“违宪”的名义进行处置。 社会主义社会却不能满足宪法和法律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这个法治宪政的前提条件。原因是: (一)、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在资本主义社会内部是不会产生的,只有在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后在无产阶级专政扶持培育下一步步发展并巩固起来。由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基本适应生产力,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爆发出极大的劳动热情,生产力水平加速增长,社会生活不断发生显著改变;同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生产力又存在着不相适应的一面,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又推动生产关系不断由低级向高级转化以不断地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急剧变化性就决定了,如果强化法律和宪法的作用,则必然意味着需要不停地修改宪法和法律。就是简单地拿54宪法和75宪法比较来看,两者差别就很大。 (二)宪法和法律在无产阶级这里就是工具,怎样使用这种工具,如何调整这种工具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来考虑。就拿五四宪法说,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不对的,社会主义社会也是个阶级社会,是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镇压资产阶级的社会,对于少数敌对分子就是让他们规规矩矩,不许乱说乱动。怎么可能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一条在七五宪法中去掉了。这样的宪法调整才符合无产阶级利益。无产阶级可以根据自己需要,随时调整宪法法律,不能被其束缚了手脚。资产阶级竭力制造宪法迷信和法律迷信,把宪法和法律当成目的,神圣不可侵犯,使其显得与经济基础毫无干系。无产阶级不能照搬这种概念,比照着资产阶级邯郸学步。 2、强化法律,强调法治宪政不利于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影响党的政策的执行。 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线。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主要通过制定贯彻党的政策来实现的。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法律是通过一定程序将党的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从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党的政策是第一位的,无产阶级国家法律是次生的,第二位的。如果强调“法治”或者“以法律为准绳”,实质上是本末倒置。党的政策是党根据形势结合群众的实践而制定的。随着群众实践的推进,形势会发生变化,政策也要相应变化。党的政策不可能随时转化为法律,而且也没有必要。在此情况下党的政策和法律(包括宪法)必然要打架。如果强化法律,搞法治,就不可避免的影响到党的政策的执行。党内走资派惯于闹独立性,搞独立王国,以便篡夺党的权力。强调法治是符合走资派篡党篡权的利益的。这就是走资派们坚持司法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因。 宪政要求在强化法律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核心)以权力制约权力,最终实现权力制衡。如果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也实行宪政,则意味着要在宪法的基础上另行成立新的机构监督制约党的工作。从组织关系上看,这种机构间的对立会影响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所必须实行一元化领导,而且这种党内和国家机构内部制衡实际上也起不了什么作用。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不要制约和监督,而是说要靠群众运动,靠无产阶级大民主运动来制约和监督。因为社会主义事业是群众的事业,无产阶级专政是群众的专政。只有依靠群众,诉诸群众,才能保证党不变修,国不变色。历史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以刘邓为代表的修正主义集团产生于无产阶级专政内部,他们和以毛主席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斗争一开始就是在党内、在国家机构内部展开的,但党内和国家机构内部的制约监督根本无济于事。至此,以毛主席为首的无产阶级司令部才决定发动文革,诉诸群众,让群众起来以无产阶级大民主为武器,把刘邓修正主义集团拉下马。 3、法治宪政体现出资产阶级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违背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起来的,等到资产阶级上台取得政权,并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时候,其生产关系已经成熟。因此保护其生产关系的宪法和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这也为西方资产阶级实行宪政提供可能性。资产阶级宪法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实质上反映了资产阶级认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永世长存的形而上学观念。资产阶级实行宪政要求一切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规定,这实际上是将社会事物的发展都约束在资产阶级法权利益框架内,任何异端都以“违宪”“违法”的名义进行镇压,它不利于社会主义等新生事物的发展,是历史的反动,它有利于资产阶级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社会主义社会也实行宪政制度,则强化法律的结果必然是把宪法和法律异化为教条,用僵硬、死板的教条来衡量、约束丰富的社会实践。就思想方法上看是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 无产阶级先锋队的领导主要体现在制订贯彻党的政策的过程中。那么党的政策从哪里来?就是从人民群众的革命实践总结而来,然后再领导人民群众将这种政策贯彻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检验,然后再总结,再检验。正像《实践论》所说的“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这种形式,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而时间和认识之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入到了高一级的程度。这就是辩证唯物论的全部认识论”。党正是在运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实践中认识真理,检验真理,从而领导中国革命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把宪法和法律当成僵死的教条来指导社会主义革命不仅违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而且会把社会主义革命带入死路。 4、强化法律,搞法治宪政会妨碍群众运动,不利于无产阶级大民主。 法律自从出现就是剥削阶级少数人祸害多数人的工具。在资产阶级手上被发展异常精巧和完备。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法律的阶级属性发生了根本改变,变成了无产阶级镇压剥削阶级的工具,但法律有利于少数人统治的特性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如果强化法律制度,搞法治宪政则意味着成立种类繁多的各式法律制度,成立各种法律机构,任用大批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不必假设,单看看现在,制定了那么多法律,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员也未必能记得全,普通老百姓哪能弄得明白?按照毛主席的说法“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讲话)。强化法律的结果必然是法律制度成了少数人的禁脔,无形中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于国家管理之外。而无产阶级专政是群众的专政,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上层建筑体现了无产阶级大民主,是无产阶级长治久安的保证。强化法律,强调法治甚至搞宪政到底是巩固了无产阶级专政还是陷无产阶级专政于易被复辟的危险境地岂不是很明显的事情么? 强化法律会遏制群众的创造性、积极性,培养出来的往往是一些谨小慎微的“顺民”,“套中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当然是很喜欢这样的结果,这当然也是他们强化法律的目的。可是社会主义社会不需要这样的“顺民”、“套中人”。社会主义社会需要不断的群众运动,运用无产阶级大民主武器,清理走资派,整顿上层建筑,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七八年来一次,从大乱到大治”。如果尽是一些“顺民”,“套中人”,群众运动怎么开展?谁还会来积极运用无产阶级大民主武器进行大批判? 在无产阶级专政内部,由于资产阶级法权等因素存在,走资派的产生不可避免。当走资派篡夺部分权力后,会利用现有掌握的权力压制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受压迫的人民群众势必会要求改变现有秩序,重新建立革命的秩序。如果不能正确认识群众的革命诉求,讲究维护现有秩序的公检法部门势必会成为保守力量,走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沦为走资派镇压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举一个安亭事件的例子,1966年11月上海革命工人起来成立革命组织,上海市委不批准,两千多工人就上火车到北京告状,开车不久,铁道部命令,把他们甩在安亭、苏州、南京几个车站上,人数最多的在安亭,工人把这件事叫“安亭事件”。工人不干,造成上海、南京一线火车全部停开。安亭事件从表面上看是交通事故,而从实质上看是工人起来闹革命。张春桥同志代表中央文革小组对安亭事件的处理是完全正确的-----他承认上海革命工人的组织是革命的组织,合法的组织,只是劝他们,火车中断是不好的,以后不要采取这种手段,没有过多地责备他们。毛主席肯定了张春桥同志的做法,他说:“先有事实,然后有概念。没有事实,怎么能形成概念?没有实际,哪能有理论?有时理论与实际是并行的。有时理论先行,但是实际总归是第一位的。工人不先把革命闹起来,哪儿来的几条规定?是先有事实后有政策的,张春桥是对的,根据事实改变了过去的政策。过去的政策脱离群众”。(引自水陆洲《文革简论》第二章第四节)。如果走资派来处理安亭事件会怎么做呢?上海革命工人没有经过上海市党委批准成立的造反派组织是非法组织,造成铁路交通中断这是破坏交通。罪上加罪,绝对要严厉镇压的。纵观整个文革期间,走资派利用“打砸抢”“反军”等罪名镇压革命群众的事情还少么?为什么文革初期“砸烂公检法”的呼声和口号响遍大江南北,为什么毛主席说“过去好像说,没有公检法就不得了,我一听说公检法垮台了,我就高兴”(1967年9月于长沙)。其中的缘由难道不是很发人深省的么? 5、强化法律,搞法治宪政违背无产阶级专政改造国家使得国家逐步消亡的历史发展趋势。 从无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开始,国家便进入到逐步消亡的历史进程。无产阶级专政不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了,无产阶级专政是群众专政,它是大多数群众的民主和对少数资产阶级专政的结合,国家不再是少数人统治大多数人的工具,不再是保护资产阶级法权、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暴力工具,而是扶持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限制、破除资产阶级法权的工具。宪法、法律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一部分虽然还存在,但其所发挥的职能、范围都和资产阶级国家宪法、法律有了很大差异。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逐步推进,宪法、法律的作用会逐步弱化。 因为宪法和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强化法律,搞法治宪政,实际上就意味着强化国家机关,它和无产阶级改造国家,使得国家逐渐消亡的历史趋势相违背,反而有利于资本主义复辟。 那么,在社会主义初始阶段是不是可以完全不要宪法、法律呢?不行,在社会主义初始阶段还需要宪法和法律的。因为,在社会主义初始阶段还存在“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经济上还没有完全成熟,还不能摆脱资本主义的传统和痕迹,还保留着“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因此,带有强制性职能的国家机构还需要存在,迫使人们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遵守这些法权规范。“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又就等于零”。既然在这个阶段国家的强制职能还存在,宪法和法律作为暴力机关的一部分在社会主义初始的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还有必要存在。但宪法和法律以何种方式存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何种作用?无产阶级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其进行改造。就宪法而言,鉴于广大人民群众还深受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影响,制订宪法目的是“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仅此而已。宪法制订后执行到什么程度,要以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政策为准,以无产阶级的利益为准;就法律来说,要删繁就简,方便广大群众理解并掌握运用。文革期间实行的“公安六条”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全文只有六条,要求在城乡广泛张贴,利于广大群众学习掌握。文革期间整个社会治安井然有序,没听说因为该文件法律条文简单而导致社会治安出现什么乱子。 需要指出的是,改开年代有许多资产阶级学者把文化大革命中大规模杀人事件如湖南道县事件、广西镇压422事件、青海赵永夫事件等都归罪于公安六条,实际上这些都是走资派的罪行。他们在文革期间践踏法律,违背党的政策,以各种名目心狠手辣地镇压群众,到了改开年代反而控诉说文革没有法律,无法无天,暗无天日。这是典型的贼喊捉贼! 6、从新中国的历史看,在法律领域存在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 国家不是被废除的,而是自行消亡的。但国家自行消亡的过程绝不是风平浪静的,而是充满了惊心动魄的阶级斗争,经过反复的争夺、较量。历史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新中国成立后仅在法律领域就存在着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激烈斗争。 应当承认,毛主席对于宪法和法律的认识也是有一个过程的。解放后,毛主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律,亲自主持制订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要求按照实行宪法,“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129页】。八大报告上强调“ 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随着对社会主义的不断探索,毛主席对宪法和法律的认识更加深入、更加深刻。1958年8月21日,毛泽东在北戴河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 ,“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样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每个决议都是法,开会也是法,……我们主要靠会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维持秩序。” 毛泽东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就指出:“许多问题的解决,光靠法律不行。法律是死条文,是谁也不怕的。大字报一贴,群众一批判,会上一斗争,比什么法律都有效。” 后来,毛主席更明确指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人民日报》一篇社论,全国执行,何必要什么法律?”1958年9月上旬,毛泽东在湖北等地视察时指出:“发展钢铁生产一定要搞群众运动,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 解放后,在法律领域有不少人仍然受资产阶级法权思想影响,顽固地坚持 “法治”、“司法独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要以政策代替法律”、“要解决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问题”等观点。这些观点和毛主席“要人治,不要法治”的观点形成尖锐的对立。1957年反右运动中对他们进行了斗争,《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的一系列批判文章。1960年11月中央决定中央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合署办公,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的提议作出决议,决定撤消司法部和监察部, 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消,原法制局的业务改由国务院秘书厅管理。文革中,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被撤消,公安部、高法院仅留下少数人。全国各政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遭大幅度砍缩。【以上资料来自网络】 文革中,林彪集团想用反革命政变的手法对付无产阶级司令部,他们策划了《五七一工程纪要》。在这个纪要中,认为毛主席“把党内和国家政治生活变成封建专制独裁式家长制生活”,“他不是一个真正的马列主义者,而是一个行孔孟之道,借马列主义之皮、执秦始皇之法的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封建暴君。”,提出要“推翻挂着社会主义招牌的封建王朝”、“用真正马列主义作为我们指导思想,建设真正的社会主义代替B-52的封建专制的社会主义,即社会封建主义”等口号。 “九一三”事件后,林彪集团覆灭。此后,。1974年广州出现李一哲大字报事件。这是右倾回潮的一种标志,是走资派复辟的舆论先声。这份大字报是李正天与陈一阳、王希哲、郭鸿志等人以李一哲名义书写,题目是----关于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献给毛主席和四届人大。该大字报有如下一些观点: “林彪的垮台,并不等于他的体系的完结。林彪体系确立的过程造成了一个文人既得利益的势力,他们害怕汹涌起来的人民群众。”;“他们站在要求批判林彪体系的人民的反面,把一派热气腾腾的批林局面打了下去。他们骂人民群众是“复辟派”“回潮派”,他们打的旗号是“反复辟”“反回潮”,好像他们就是革命,动他们不得。”;“封建性的社会法西斯专制是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危险”;“如果我们不去反对这种封建性的“君臣父子,不得犯上”的礼治原则,我们能把无产阶级专政的“镇压敌人,保护人民”的法治真正实行起来吗?”;“不惩办一些坚持反革命路线、变无产阶级专政为法西斯专政、血腥镇压和屠杀革命群众的民愤极大的蒋匪帮,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是确立不起来的,无产阶级专政是不能巩固的。必须对镇压人民者实行镇压。”;“要法制,不要礼治”等等。 这份大字报说林彪集团搞得是封建性的法西斯专政,同时把无产阶级革命左派和林彪集团混为一谈,并把无产阶级革命左派当成所谓“林彪体系”来批判,这实际上就是批判无产阶级革命左派搞得是“封建性的法西斯专政”,他们呼唤 “法制”,不要“礼治”,集中地代表了走资派的利益。江青评价说这份大字报是“解放后最反动的文章”。 1976年走资派通过政变复辟以后,则大大强化了法律。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发表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出台,其中写道“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党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党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党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文化大革命’的发动和发展。”此后,特色法制建设走上正规,立法进度明显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1996年特色提出要依法治国,强调依法治国是党和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一系列文件都将“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根本方针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1997年特色党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方针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而深刻的阐述。1999年3月,依法治国方略载入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以上历史事实可以看出,无产阶级和党内资产阶级在法律领域中斗争的焦点在于究竟是无产阶级人治和资产阶级法治,是简化法律还是强化法律。从根本上讲,一切还是围绕着国家政权进行的。无产阶级人治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大民主,要求无产阶级及广大群众以群众运动等形式管理国家,管理上层建筑。这是无产阶级立身之本,舍此,则无产阶级专政无从巩固。而强化法律,搞法治是资产阶级所擅长的拿手好戏,非常方便于其统治。党内资产阶级自然也是爱不释手,以此强化国家机器,把无产阶级及广大群众排斥于国家管理和上层建筑管理之外,最终把无产阶级专政变成专了无产阶级的政。 还有一个历史事实值得注意:无论党内资产阶级的各个派别(包括林彪集团、刘邓集团等)在走什么样的资本主义道路如何有分歧,他们在看待无产阶级人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看法是高度一致的,都把无产阶级人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等同于封建地主阶级的人治,都要反对封建专制主义。 无产阶级人治和封建地主阶级人治两者之间完全是天壤之别,云泥之判。可党内资产阶级为什么要居心叵测地混为一谈,别有用心地指鹿为马呢?原因就是资产阶级法治是在与封建地主阶级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这个历史过程中资产阶级法治曾经起到过进步作用。把无产阶级人治等同于封建地主阶级的人治,就是为自己准备强化法律,推行法治寻找理论依据。 这同时也说明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尖锐到何种程度!党内资产阶级无所不用其极,竟然用造谣、污蔑来为自己推行法治统治寻找理由。斯大林认为,社会主义愈接近胜利,阶级斗争愈尖锐。毛主席说, 社会主义革命到了一定的时候比战争年代还要残酷【师东兵,《张春桥在狱中》第一章第九页】。历史事实证明,确实如此。 二、无产阶级人治的两个要点。 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依靠无产阶级大民主为实质内容的人治才能巩固,才能为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的过渡创造条件。无产阶级人治有两点很重要: 1、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正确领导。党的领导主要靠制定并贯彻党的政策来实行,党的方针政策已经起到了法的作用。像毛主席说的“……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能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我们每次的决议都是法,开一个会也是一个法。”而党要实现正确的领导,其路线和政策就要体现无产阶级大民主的方向,更要在无产阶级大民主运动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先锋队成员要在无产阶级大民主运动中甄别,筛选,提拔。 2、无产阶级的革命自觉性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习惯。毛主席说“不能靠法律治理多数人,多数人要靠养成习惯。”这种习惯是指无产阶级广大群众充分发挥革命自觉性所养成的管理国家、管理上层建筑、管理企业的习惯和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习惯。 实践证明,无产阶级的革命自觉性是在无产阶级大民主运动中产生的。1919年在新生的苏维埃与白匪高尔察克进行殊死搏斗的时候,喀山铁路工人率先实行星期六义务劳动,得到全国工人的积极响应。列宁高度评价了星期六义务劳动,称它是“伟大的创举”,是共产主义“新的幼芽”和“共产主义的实际开端”。这种革命的自觉性,只能来自无产阶级大民主的革命斗争实践。它不是单纯的思想修养,那种脱离了革命实践和阶级斗争的思想修养只能是越养越修。抓革命,促生产。无产阶级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主观世界也得到改造,而主观世界的改造成果势必会转化为改造客观世界的成果,也就是说精神力量转化为强大的物质力量。同时,强大的物质力量又反过来为主观世界的改造提供物质基础。 总之,当发挥革命自觉性从仅仅是先锋队扩展到整个无产阶级绝大多数人甚至全体的时候,当无产阶级习惯于管理国家、管理上层建筑、管理企业,和习惯于遵守劳动纪律、遵守社会公共秩序的时候,相应人们改造自然世界的能力获得极大的提高,创造出极大丰富的物质基础。这时候共产主义的幼芽已经成长为参天大树,也就是说共产主义时代到来了。 三、总论。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所撰写的著作《国家与革命》中预测,“只有从社会主义实现时起,社会生活和私人生活的各个方面才会开始真正地迅速地向前推进,形成一个由大多数居民然后是全体居民参加的真正群众性的运动。”仅从中国的社会主义革命尤其是文化大革命的实践看,列宁所预测的这种“真正群众性的运动”就是轰轰烈烈的无产阶级大民主运动。也就是说无产阶级专政的开始开创了以无产阶级大民主为主要内容的无产阶级人治时代。当然,无产阶级人治并不是不要宪法和法律,而是说宪法和法律要简化,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掌握并熟练运用。无产阶级人治在一定阶段和一定范围内还是需要宪法和法律的。但它们只是工具,如何运用取决于无产阶级自己的实际需要。对无产阶级专政来说,强化法律是变质的开始,实行法治宪政则意味着无产阶级专政已经走向自己的反面,成为资产阶级专政了。 总之,无产阶级大民主及无产阶级人治是无产阶级专政巩固的根本。而强化法律,搞法治宪政则是走向资本主义复辟的邪路、死路。法治宪政是资产阶级玩剩下的东西,无产阶级不需要它。处理的方法应当是像恩格斯说的那样“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