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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三十一)

2013-11-29 23:12|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092|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三十一)时间:2013-11-29 15:49来源:作者:水陆洲点击:67 次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三十一)批林批孔、筹备四届人大、学习理论第一部分原文摘录原书第四十一章论述了一九七四年开展批林批孔运动和和筹备四届人大的活动,以及毛泽东提出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全章可分为四节来读。第一节批林批孔运动一九七四年元旦,八十高龄的毛泽东迎来又一个新年。  这一天,周恩来将年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情况 ...
四、关于理论问题的
 
胡绳的《七十年》说:“毛泽东的这些谈话,引导人们把按劳分配、商品交换看作是资本主义性质或者是容易变成资本主义性质的东西,仍然是他的带有某些空想色彩的社会主义构想的进一步发挥。这些错误的论述被四人帮加以夸大、渲染,并作为他们反对整顿的武器。”(第455-456页)
本书原文也说:“但这些认识,明显地带有他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某些设想和论点的误解或教条化,在实际生活中是行不通的。” 
 
它们这些说法并非自己的创新,都是根据历史决议作的发挥。可是历史决议的起草人之一的胡乔木、邓力群,经过反复思考以后,对这个问题是怎样认识的呢?
 
二000年七月八日,邓力群在《关于社会主义时期阶级与阶级斗争问题的讲话》(七)中,作了这样的阐述:
 第二点。1974年12月,毛泽东关于学习理论问题的指示,
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增加了新的内容。1975年2月22日,《人民日报》、《红旗》杂志发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并加发编者按。编者按讲:遵照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选辑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部分论述。编者按还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列宁为什么说对资产阶级专政,这个问题要搞清楚。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要使全国知道。”毛主席在谈到社会主义制度时说:“总而言之,中国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解放前跟资本主义差不多。现在还实行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这些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毛主席指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此前,毛泽东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时,认为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主要是帝修反、地富反坏右。右是指右派分子中间属于敌我矛盾的那一部分。党内错误倾向的社会基础,在1974年10月之前,只讲到旧社会存在的东西。1974年10月20日同丹麦首相谈理论问题,1974年底作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不仅讲了旧社会存在的东西,而且讲了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也还有从旧社会带来的痕迹。毛泽东认为,八级工资制、按劳分配、货币交换等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说的“没有多大差别”,是讲新旧社会都存在工资、利润、地租。可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工资是劳动者出卖劳动力得到的价格,利润、地租是对剩余价值的分割。而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利润、地租是属于社会必要的扣留,工资是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取得的报酬。因此,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从表面看,都叫作工资、利润、地租。可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三者的性质实际是不一样的。第二点,是毛泽东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资产阶级法权是旧社会的痕迹,即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
  第三点。1974年,毛泽东号召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
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论无产阶级专政的有关论述,要我们搞清这个问题。毛泽东说:“这个问题不搞清楚,就会变修正主义”。
  我想,毛泽东要我们学习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是想让我们搞明白,旧社会的思想怎样影响到党内来的;在新制度下,又是什么东西在党内反映为资本主义倾向。
  这里,先引列宁的一段话:“资产阶级的反抗,因为自己被推翻(哪怕是在一个国家内)而凶猛十倍。它的强大不仅在于国际资本的力量,不仅在于它的各种国际联系牢固有力,而且还在于习惯的力量,小生产的力量。因为,可惜现在世界上还有很多很多小生产,而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由于这一切原因,无产阶级专政是必要的,不进行长期的、顽强的、拼命的、殊死的战争,不进行需要坚持不懈、纪律严明、坚韧不拔和意志统一的战争,便不能战胜资产阶级。”这一段带有很大概括性的话,在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中,没有做什么新的解释。毛泽东在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中,做了他的解释的是关于消费品分配方面的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第四点。马克思、列宁是怎样论述资产阶级法权问题的?
  下引的是1975年选辑的马克思和列宁的原话,是当时的译文。马恩选集1995年6月第2版的译文略有改动,研究时应对照参考。马克思说: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指第一阶段——引者注),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着重点为引者加)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己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尺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的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列宁说:
“在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通常称为社会主义),‘资产阶级法权’没有完全取消,而只是部分地取消,只是在已经实现的经济变革的范围内,也就是在对生产资料的关系上取消。‘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则把生产资料变为公有财产。在这个范围内。也只有在这个范围内,‘资产阶级法权’才不存在了。
  但是它在另一方面却依然存在,依然是社会各个成员间分配产品和分配劳动的调节者(决定者)。‘不劳动者不得食’这个社会主义原则已经实现了;‘按等量劳动领取等量产品’这个社会主义原则也已经实现了。但是,这还不是共产主义,还没有消除对不同等的人按不等量的(事实上是不等量的)劳动给予等量产品的‘资产阶级法权’”。
  “马克思不仅极其准确地估计到人们不可避免的不平等,而且还估计到,仅仅把生产资料转归全社会公有(通常所说的‘社会主义’)还不能消除分配方面的缺点和‘资产阶级法权’的不平等,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衡’仍然占着统治地位。” 
  “既然在消费品的分配方面存在着资产阶级的法权,那当然一定要有资产阶级的国家,因为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可见,在共产主义下,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甚至还会保留没有资产阶级的资产阶级国家!”。
  第五点。实际的情况怎么样呢?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在苏维埃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中,实行巴黎公社原则;1918年倡导和实行共产主义星期六,倡导和实行不计报酬的义务劳动。可是,在反对14国武装干涉的战争中,对于那些有军事才干且愿意同苏维埃政权合作的旧军官,列宁给予高薪待遇,带有赎买的性质。
  列宁逝世以后,斯大林主持苏联工作时认为,既然在红军中服务的旧军官可以实行高薪,为什么功勋卓著的红军军官不可以实行高薪?对革命贡献大的红军军官,实行了高薪制;接着,党政工作人员也实行了高薪制。苏联进入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时期后,有一个口号叫做干部决定一切,技术决定一切。这样,技术人员也实行高薪制。
  斯大林时期的苏联,在消费品分配方面推行按劳分配。但是,在不同部门和岗位人员的收入差距愈来愈大,愈来愈悬殊。斯大林时期到过苏联的同志回来对我们讲,苏联的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得非常彻底。党政工作人员在什么岗位,就领取什么岗位的工资。他们到学校做报告,学校要付给报酬。写了文章,当然更要有稿费。甚至记者采访某部门或某人,也要付给被采访对象一定的报酬。可以讲,实际上,苏联斯大林在世时,赫鲁晓夫上台以前,在执行消费品按劳分配原则的过程中,搞过分悬殊,实际上背离了按劳分配原则,形成了一个高薪集团。比利时经济学家欧内斯特·曼德尔,在他1962年写的《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提供一个材料:从1935年起,苏联最低的非熟练工人和高级工程师之间的收入差距高达1:20。50年代初,苏联一个女清洁工的毛收入是300卢布,卡车司机是700—800卢布,部的技术科科长2500卢布,莫斯科大企业领导人达到7000—8000卢布。与此相应,政治上也分化了。最高苏维埃代表中的工人成份,从1937年的45%下降为1946年的42%和1950年的35%。在莫斯科苏维埃中,1953年这个百分比是29%。在联盟院中,1950年只有10%的代表是工人;80%的代表是国家、党和军队的工作人员。在苏共二十次代表大会中,只有不到20%的代表是“直接在工业和运输系统中工作”的,而在十九次党代表大会中,这个数字要多2.7倍。法国作家罗曼·罗兰在1935年访苏时,也感到了“金钱特权”问题,对出现“无产阶级贵族”、“特权的作家”表示担心。他在当时的日记里,以高尔基为例,写道:“像高尔基这样善良和宽厚的人,也在吃饭时(虽然自己难得碰一下吃的东西)浪费许多家庭吃的食物,不知不觉地过着封建领主的生活方式(而且并不因此感到任何享受——对他来说,最大的快乐是伏尔加河上的搬运工工作)。我不了解他的上层布尔什维克朋友们的生活。但我以为,他认为自己的生活是较好的,并将自己的生活归功于他们。当然,与那些轻易地碰杯和花费巨款的作家相比(就像阿列克谢·托尔斯泰),他百倍地应该得到这种生活,这种生活对他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当之无愧的。我选取的例子不是来自真正的共产党员、政治领导人的生活,而是来自宫廷知识分子的生活:我没有机会总结自己的观察结果。可是,了解下述这一点就已足够:宫廷中的上层达官显贵(即使应该得到这种恩赐)过着特权阶级的生活,但人民却仍然不得不为了谋取面包和空气(我想说的是住房)而进行艰苦的斗争。而且,这一切的发生是为了证明革命的胜利,可革命的首要目的却是确立劳动者的平等,形成统一的阶级。” 
很有意思的是,列宁和斯大林的战友莫洛托夫,在70年代也说斯大林在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上犯了错误。苏联1936年宪法,是斯大林领导制定的,里边讲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莫洛托夫认为“这是不正确的”,主张:不要提“各尽所能”,而应该写上“完成社会规定的额度”;应该说“按劳分配,但要逐渐废除商品货币关系”。还认为“赫鲁晓夫的错误就是在这一错误的基础上产生的。” 1971年莫洛托夫在一次谈话中说:“存在着另一种危险:不平等现象扩大了。现在的问题不是生活得更坏了,灾难不在这。尽管现在工人,特别是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存在一个非常消极的事实,国内不平等现象扩大了,这是一个严重问题。” 交谈时,还提及苏联工资相差幅度当时已达到1:30。70年代以后,一直到逝世,莫洛托夫愈来愈多地谈到这个问题。譬如,1977年他在一次谈话中又说:“我要回过头来说,说过去和现在的宪法中都说错的一个问题:‘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大概有99%的人不会发现这个问题,但这以后会显露出来。我要请你们注意新宪法比老宪法说得更糟的一个问题。现在是这样写的:‘各尽所能,按劳动的数量与质量分配’。我们的官僚主义者干得更巧妙了,这是他们为自己着想!按质按量的实质是,我是负责干部,我的质量与你们不一样,我要拿五份工资,而你拿一份就够了。我是部长,也就是说,要给我开六份工资,而你的工作质量差,你就自认倒霉吧。“我不否认,现在还要看质量。列宁1918年说过,我们可以付给著名的资产阶级专家更高的报酬。假定说有2000名杰出的专家,每年付给他们5000万甚至1亿金卢布,这不会有什么坏处,这是可以同意的。但这是资产阶级的原则;这是背离巴黎公社原则的,背离共产主义的,但暂时是可以同意的。“可我们现在却用它来说明其他的事,这当然是十分有害的。没有什么党员拿最高工资的说法,我干的话是另一种质量,就该付给我十倍的钱。” 斯大林时期苏联分配存在的悬殊差距,只限于消费品的分配方面,还没有进入到生产资料领域的侵占。后来,在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特别是戈尔巴乔夫时期,由消费品分配过分悬殊形成的高薪阶层或高薪集团,到这时,开始从生产资料管理者,经过生产资料支配者,逐步演变成生产资料占有者。
  第六点。1958年8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提出破除资产阶级法权。
柯庆施回到上海后,将毛泽东的讲话传给张春桥,要张春桥写文章。张春桥写了《破除资产阶级的法权思想》一文,登在上海《解放》半月刊上。毛泽东看后,加写《人民日报》编者按,于10月13日在《人民日报》刊发。在理论界和学术界展开讨论,出了偏向。有人在讨论中提出,不仅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按劳分配也要破除。1958年11月9日、10日,毛泽东在读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时说:“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存在着的资产阶级法权,必须破除。例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以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干群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猫鼠关系和父子关系”。“保留适当的工资制,保留必要的差别,保留一部分多劳多得,在今天还是必要的”。这时,毛泽东将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和人与人之间猫鼠关系、父子关系的资产阶级法权,加以区别,认为后者应该破除,而按劳分配不应破除,应当保留。后来将党与党之间的父子党关系,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大国沙文主义,也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表现,认为应该破除。
  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是根据斯大林的修改意见定稿的。该书把物质利益原则与物质刺激原则混同起来,又把物质刺激归结为个人物质刺激。毛泽东同几个同志一起读这本书,读到这些地方,每次都非常鲜明地表示,不赞成把物质利益原则与物质刺激等同,更不赞成把物质刺激归结为个人的物质刺激。他不只一次对此提出批评。毛泽东在读书时几次提到,苏联已经出现了高薪集团,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他特别警惕地说,我们坚持实行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一方面要反对平均主义,另一方面要借鉴斯大林时期苏联的经验,不要出现收入过分悬殊的状况。
  1958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北戴河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议结束后,毛泽东来到杨村,让中共河北省徐水县县委书记张国忠汇报该县实行全面供给制的经验。毛泽东通过张国忠的汇报看到,两个家庭劳动力相同,按全面供给制分配消费资料,人口多的家庭得到的多,人口少的得到的少。尽管毛泽东一向对供给制很有感情,但当他发现徐水上述问题后,认为这样做对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有伤害,不能持久。北京市得到这一消息,很快在北京农村改行半工资、半供给制。1961年进行农村调查前,也因为受到毛泽东上述批评的影响,全国大多数公社已经改为七分按劳分配,三分供给制。我们在广东调查时,看得很清楚,即使是三分供给,与全面供给制已经大不相同了,与半供给制也不同了,但在劳动力相同的情况下,依然是家庭人口多的占便宜,人口少的吃亏。1961年5月21日至6月12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对在广州起草的《农业六十条》再次进行修改。其中,重要的改动有:规定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并规定社员的口粮都应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再有就是将保留的三分供给制全部取消,改为不论男女老少,不论干部和社员,一律同工同酬,实行按劳分配。这样,就把人民公社工作方法六十条原来留下的尾巴,一个公共食堂,一个三分供给制都取消了,实行全面的按劳分配。“大跃进”后发生困难,从国家主席起,至十二级以上干部,几次降低工资。在消费品分配问题上,实行按劳分配,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反对过分悬殊,是毛泽东始终坚持的原则。
  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版),讲到资本主义社会搞商品生产、商品经济,社会主义社会也搞商品经济。在这一点上,斯大林的头脑比较清醒。他说,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不应混同,不应等同。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是漫无限制的,人身、肉体、灵魂、名誉,都可以当作商品买卖。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应有限制,劳动力不能成为商品。
  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一方面,毛泽东主张我国还要发展商品经济,认为商品经济在中国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当时谭震林不主张搞商品经济,认为应由每个人民公社搞全面自给经济,不要搞商品经济。毛批评了谭震林的这一错误观点。另一方面,毛泽东也赞成斯大林讲的,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应该是有限制的商品经济,不是像资本主义社会那样,漫无边际,毫无限制。
  第七点。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对走资派的估计同“文革”初期的估计大不相同。
  不同内容之一:前面第三、四点说到“文革”初期没有提到资产阶级法权,到1974年同丹麦首相谈理论问题,12月作理论问题指示,谈到了关于消费品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不同内容之二:1969年4月,毛主席在九届一中全会上说,“据我观察,不讲全体,也不讲绝大多数,恐怕是相当大的一个多数的工厂里头,领导权不在真正的马克思主义、不在工人群众手里。”毛泽东在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中说:“工人阶级一部分、党员一部分有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无产阶级中,机关工作人员中,都有发生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
  不同内容之三:“文化大革命”原来的设想是解决上层建筑领域的问题,在理论指示中既谈到了上层建筑问题,更着重谈到了经济基础问题。说到了新旧社会在工资制度、商品交换这些方面“没有多少差别”,也说到了“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还说:“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商品制度,工资制度也不平等,有八级工资制,等等。这只能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
  不同内容之四:“文革”开始时说,中央有两个司令部,“资产阶级司令部”的控制力,已使无产阶级司令部的控制力大为缩小;1970年12月毛泽东和斯诺谈话时回顾说,“那个时候的党校、宣传工作的权,各个省的党权、各个地方的权,比如北京市委的权,我也管不了了。”1974年以后省部级干部全部解放,各级党委先后恢复正常领导,修正了上述言过其实的判断。理论指示说:“林彪一类如上台,搞资本主义制度很容易。”这句话说清楚了林彪为什么不满足于副统帅,而要夺取最高领导权,说清楚了他们路线的实质是“搞资本主义制度”,在中国复辟资本主义。
  这些都说明,1974年的理论指示,是毛泽东对马克思、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在认识上的一个重要发展。深感遗憾的是,我和我熟识的从事宣传工作、理论工作的所有同志,不但在当时,而且在以后长时期内,对这一发展没能理解。
  第九点。国史书中要不要写1974年毛泽东关于理论问题的指示?
我认为,应该写。可以说,这是对党内倾向新内容的新概括,甚至可以说,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时期,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具体说明,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的根据、特点和规律,指出了过渡到共产主义的经济途径和政治方向。当然,这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论述而来的,同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观点是一致的。在此之前,毛泽东只是讲旧社会遗留的、既存的东西,没有讲社会主义制度中的旧社会的痕迹。到理论指示,两方面都讲到了,强调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使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认识加深了。
  第十点。《历史决议》中有两段论及“文革”的话。
  一段是,《历史决议》第(24):“……由于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中的某些设想和论点加以误解或教条化,反而显得有‘理论根据’。例如: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消费资料分配中通行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平等权利,即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应该限制和批判,因而按劳分配原则和物质利益原则就应该限制和批判;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小生产还会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这一段,是由胡乔木定稿的,当时我和参加起草的同志都是同意的。胡乔木对“资产阶级法权”这一用语特别反感,一定要把“法权”两字改为“权利”。他认为,这是列宁多事。现在看,胡乔木的观点站不住,我们同意也不对。但是,在国史书中不要去批评《历史决议》中的这段话。对于小资产阶级、小生产还会每日每时地大批地产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观点,在不长的时间里,根据实际情况的发展,胡乔木也改正了自己原来的认识。1986年,在起草《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过程中,我向中央提出书面的补充修改意见。胡乔木同意我的意见,并在我的书面意见上加了几句话:“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在中国也有约100年的历史,在某种条件下,也并非绝对没有卷土重来的可能。这是中央领导同志所再三警告的。”这说明,经过实践的教育,胡乔木已经改正了、否定了前述的观点。1989年“政治风波”以后,全党的认识就更加明确了。1989年5月31日,邓小平讲,“某些人所谓的改革,应该挨个名字,叫做自由化,即资本主义化。他们‘改革’的中心是资本主义化。”同年6月9日,邓小平《在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的讲话》中指出:“这场风波迟早要来。这是国际大气候和中国自己的小气候所决定了的,是一定要来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邓小平明确地讲:“这次事件的性质,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四个坚持的对立。四个坚持、思想政治工作、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精神污染,我们不是没有讲,而是缺乏一贯性,没有行动,甚至讲得都很少。”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陈云同志说得很清楚:“现在是关键时刻,不能后退。如果后退,而千万革命先烈用人头换来的社会主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会变成资本主义的共和国。”这样的认识,在政治风波以后,除了“动乱精英”和受他们思想影响较深的人,可以说,已经成为全党绝大多数同志的共识。对于《历史决议》中的这段话,不要批评,我们按照自己的思路正面写就行了。
  另一个地方是,《历史决议》第(35)中有这样一段表述:“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后来的实践,特别是我国1989年政治风波和苏东演变的事实证明,这个表述不符合实际。1989年政治风波后,胡乔木讲,主要矛盾还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对于《历史决议》中的这段话,我们的国史书,也不必去写它,而是写我们自己应该写的。实际情况是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还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于剥削阶级还在改造,小生产和商品制度广泛存在,由于国际资本帝国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包围,阶级、阶级矛盾、阶级斗争还将长期存在,紧张、缓和的局面将多次反复出现,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
 
邓力群的上述论述,应该得到大家的同意。可是上述两部专著的作者们,却顽固地坚守旧的错误观点。可见他们平日说的与时俱进,究竟是朝着哪个方向进。

   2005年4月8日初稿
2013年11月27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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