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红色春秋 查看内容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分裂的经验与教训

2013-11-28 23:1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309| 评论: 1|原作者: 郑非|来自: 四月网

摘要: 郑非: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分裂的经验与教训来源:四月网| 作者:郑非 | 点击:2467 | 时间:2013-11-28 15:11:03  核心提示:为什么捷克斯洛伐克会在1992年分裂?本文旨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解答。一般的说法是:外部环境的变化、新独立国家的示范效应、宪法上的缺陷、经济和社会危机、政治精英的自利与缺乏经验以及两元联邦制的脆弱性等等。本文认为,天鹅绒革命前苏式“族群联邦制”的实践给捷克斯洛伐克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是导致革 ...

 在捷克斯洛伐克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观察到这两种模式都被使用过,但都失败了。

  我们可以观察到,在第一共和国时期,捷克斯洛伐克至少部分实施的是“自由主义模式”。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意识被称为“捷克斯洛伐克主义”(Czecoslovakism)。捷克、斯洛伐克合二为一,不是因为血缘联系,而是共同的政治价值观与道路。用创始者的话来解释说就是“这个国家的目标不是通过血缘和宣传来达成统一,而是通过相似的政治信念与前景。”61这个非常类似美国人的做法,即强调对政治制度和自由主义政治价值观的认同是国民身份的唯一基础。

  在国家体制上,第一共和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实施议会民主制度,没有少数否决权,上下两院都不是根据族群构成。所有公民得到了一视同仁的对待,对捷克斯洛伐克批评最厉害的斯洛伐克人也没有攻击说国家剥夺了他(她)的政治权利。事实上,捷克斯洛伐克的民主建设,在二战前的中东欧可以说是首屈一指,以和平、温和、稳定著称。斯洛伐克人在战前民主选举中的投票率并不低,至少有一部分人投票给了社会民主党和农业党这些跨族群以阶级为导向的执政党派(后来斯洛伐克人的票还是主要投给了族群导向的天主教斯洛伐克人民党,在野党)。62

  捷克斯洛伐克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层面都没有刻意歧视打压斯洛伐克人的意思。现代历史学家回顾起来,“平等”确实是捷克斯洛伐克领导层的价值追求之一。宪法106条款特别保证消除性别、职业或血缘方面的歧视。63有一部分斯洛伐克人自己也认为,“捷克斯洛伐克的国家建设带给了斯洛伐克人政治、宗教和文化自由,建立了一套使用斯洛伐克语言的教育系统,重组了司法体制,改善了公共工程,实施了经济改革,使银行业和财政现代化,通过土地改革和社会立法建立了一套社会安全网,最后还通过行政改革使斯洛伐克有了一定自治。”64

  但是,这一套模式并没有获得成功,统一的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并没有产生。在1921年的时候,社会调查显示,在斯洛伐克人中间还没有显著的民族意识。但是到了1925年,天主教斯洛伐克人民党开始获得了稳定而广泛的支持。到了20世纪30年代,在斯洛伐克的领导层和被领导者都能够体会到身为斯洛伐克人的不同之处。65捷克斯洛伐克本来指望其教育系统能够培养一代新人,希望这批人有足够的知识和理性能够抛开门户偏见,但是它说培养的斯洛伐克知识分子越多,反“捷克斯洛伐克主义”的情绪反而越重。

  我想,这是因为捷克斯洛伐克国家虽然想努力做到中立,但是在许多场合中,国家的中立是做不到的。比方说在教育系统提倡政教分离,看似中立,但是对天主教传统浓厚的斯洛伐克来说,这是世俗的捷克的同化措施。也是因为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太深,彼此没有交叉(工业对农业,世俗对宗教,城市对乡村),这属于强化性分裂,一个族群的人很容易因为共同的社会经济地位,对整个国家产生疏离感。

  当存在多重分野,而此分野又很一致地沿着族群边界展开的时候,捷克斯洛伐克的多数民主制就是对斯洛伐克少数的一种打击。1920年,斯洛伐克在上院150席中有31席,在下院300席中有63席。受此席位所限,斯洛伐克人对国家政治的影响甚为有限。在国会中,长期由五大党(社会民主党、农业党、捷克斯洛伐克人民党、国家社会主义党、国家民主党)联合执政,斯洛伐克天主教人民党长期被排除在政权之外。长期无法接触政权,这也是斯洛伐克人日益产生疏离感的一个原因。

  不过,现在回头来看这段历史,如果没有发生德国的入侵,虽然自由主义模式失败了,捷克斯洛伐克倒未必分裂,更有可能的是步向联邦制。共和国晚期所实施的一些增加斯洛伐克地方自治权的举动说明了这一倾向。我推测,这一模式在斯洛伐克人的政治运动中可能会逐渐向“协和民主”模式发展。

  天鹅绒革命之后的捷克斯洛伐克执行的是“协和民主模式”。在前文中已经列举了若干证据可以支持此论点:第一,少数否决权;第二,联邦政体;第三,以族群为基础建立的上院。

  我们还知道,在政府内部,公务员职位是按比例在捷克人和斯洛伐克人之间分配的。这在高级政府首脑的任命中体现得最明显,总统是捷克人的话,总理要是斯洛伐克人才行。在最高法院、检察院和中央银行管理者的任命中照样体现出族群平衡考虑。66

  但是如前文所述,这种模式并没有能弥合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在斯洛伐克一方有一种情绪,觉得捷克并没有真正理解斯洛伐克族群身份诉求。最终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宣告了这种模式在捷克斯洛伐克的失败。

  为什么这种模式在瑞士、比利时、奥地利、荷兰都能够行之有效,在捷克却惨遭败绩了呢?

  一种解释是,比较容易导致协和模式成功的九个条件,在捷克斯洛伐克大半缺失:第一,后共产党时代百废待兴,既无公民社会也无成熟的政治党派,公民诉求纷繁复杂(限于政治、经济、社会知识的缺乏,新兴公民本身恐怕不会太理解各种议题的轻重缓急)。这样,族群内部中并没有“选民忠诚”这回事,新的族群精英必须为争夺选民而战,当精英内部冲突加剧,就会出现利用族群分隔来为自己加分的政客。在斯洛伐克出现了“党派比人民更激进”的情况就是这种“军备竞争”的后果。这种族群内精英的争斗在外部关系上的反应就是族群间精英关系的劣化。更何况,在党治岁月之下,斯洛伐克精英和捷克精英甚少沟通、合作。这样,协和式民主模式的第一个条件“精英谅解”就不复存在;第二,四十年党治虽然消除了一部分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野(比方说城乡分野),但是却制造了另外一些分野(斯洛伐克是重国营工业为主,捷克的经济要灵活得多)。捷克和斯洛伐克还是一个强化分裂型社会;第三,捷克与斯洛伐克轻重悬殊,势力均衡并不存在,这是斯洛伐克一方非常担忧的一点;第四,1989年之后无外部威胁,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内部团结就不甚需要;第五,捷克与斯洛伐克人并不共享一种国家观。捷克人推崇“捷克斯洛伐克人民”,但是斯洛伐克人更愿意将国家看成是族群之间的联合。67

  除了这个答案之外,我们还要看到捷克斯洛伐克这种“协和式民主模式”的先天不足。它是自苏式“族群联邦制”继承而来,而苏式族群联邦制虽说与协和民主模式形似,但有实质的不同。它包含有自由主义模式和协和民主模式各自最恶劣的缺点,却没有这两者分别的长处。

  在自由主义模式下,公民享有全部政治权利。该模式一是希望藉由公民的个人政治参与和机会平等,使个人能成为各种秩序的基石与起点,使族群成为一种选择,而不是一个限定;二是把政治对抗的主要层级转移到个体层面,从而分散集团对抗的危险。它的缺陷在于当族群不再是一种束缚的时候,也就失去了保护的力量,从而可能发生多数对少数的压制和强制同化。在协和民主模式下,国家既承认公民的个体权利,也使以认同为核心的群体成为国家政治体制的正式组成部分。该模式承认族群冲突的现实性,承认族群间的紧张关系,承认政治对抗。希望授权给族群,使各族群藉由日常低烈度的政治对抗缓慢释放压力。当然,也因此要承担对抗升级的风险。它的另一缺陷也在于该制度实际上鼓励分隔而非融合。

  但究其根本而言,无论是自由主义模式,还是协和民主模式,都有一些根本相同、相通之处。最重要的相同之处是,在这两个模式下,政治过程与国家构建都是自下而上的。它们都是为了“构建国家”(defining sovereign community),但是它们达成此目标的方式不是机械式的“制造国家”,毋宁说,是把国家共同体看作一种生命,施加养料,寄以希望,承担风险。

  苏式族群联邦制则反其道而行之,它自上而下地制造国家。这样就抽去了族群自治 / 联合的政治含义,而是将其造就为某种“利益均沾”体系。这种表面上的平等并非来自真正的政治协商、冲突与交换,而是从上而下的赐予。当一个联邦体系(或类联邦体系)内通常会有的低烈度政治冲突与争辩从政治生活中被消声(通过党务部门的协调),内在的紧张就被蓄积起来了。像“协和民主模式”,它保护少数,但这种保护是以赐予的方式下达,而不是授人以渔。像“自由主义模式”,它否认冲突,强调和谐,但这种和谐是以宣传的方式出现,而不是让人们在具体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去体验之。它强调各族群有相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道路,以此作为“和谐论”的基础。这样,我们会观察到苏式族群联邦制制造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它的制度设计实际上鼓励分隔、阻碍交流,68另一方面,少数族群又时刻忧虑遭到同化。69

  在这种体制下,收(收缩族群的集体权利),收不出一个“自由主义模式”,而是强制同化;放,放不出一个“协和民主模式”,而是族群冲突激化。

  在捷克斯洛伐克这个例子上,捷克和斯洛伐克分别将党治时期族群联邦制的遗产带进“协和民主模式”中,从而产生了毒化作用。在捷克一方,对自己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成为斯洛伐克“奶牛”一事耿耿于怀,下决心要做到平等。而斯洛伐克,则对自己的新到手的政治主体地位分外在意,下决心不再成为中央政府的傀儡。苏式联邦制的捆绑刚刚松开,捷克与斯洛伐克就分别冲向各自极端的两个方向。有研究者如此说道:“捷克人倾向于把人民看成是这个国家内的所有公民(要求一视同仁)。而斯洛伐克人则认为存在两个‘人民’,每一个都有权控制自己领土上的命运。”70

  假如说,捷克斯洛伐克没有经历过党治岁月,那么无论是继续实施“自由主义模式”,还是实施“协和民主模式”,我推测,情况可能都要好得多。

  五、结语

  假如哈维尔还在世,当他回顾这段往事的时候,他会怎么想呢?他会不会想,“当初我应该怎么做,才能保存国家?”

  今天回顾起来,我们也许可以给他提三条建议:

  第一,早做准备,与斯洛伐克人做好交流工作。从整个事态来看,政治精英的作用是决定性的。如果能够在党治时期就在捷克与斯洛伐克民间精英之间建立常态的交流渠道,进行政治磋商和人际交往,也许就能划清旧制度与协和民主模式之间的界限。

  第二,当国家进行第一次民主选举的时候,可以考虑分两步走。先进行联邦层次的选举。在一段时间之后(半年到一年),再进行共和国层次上的选举;而不要同时进行竞选。谁先举行公开透明公正的选举,谁就能先获得一定认可和合法性。而且,人们总是对“自己的”东西有所偏爱。每一个推销员都知道,如果把一样货物放到潜在顾客家中,说:“先用后买”。一段时间再回去,顾客多半不会舍弃这样货物,因为他用过一段时间之后,已经在心理上把这件货物看成是“自己的”东西,在估价上会高调。在选举层次上,联邦选举就是“先用”。

  第三,需要确立一部尊重少数否决权的宪法,但最好不要采用绝对少数否决权。一种理想状态的多元社会是,少数群体拥有中等程度的力量比多数群体的力量要小,这样不至于完全分裂社会,但也要大得足以制造大麻烦的程度。这样足以在少数与多数之间制造某种制衡。

  当然,历史无法假设,今天我们已经不知道,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才能确切无疑地维系捷克斯洛伐克国家了。

  1998年,哈维尔自己为一部研究著作写下了如下前言:

  作为公民,我们一向自认为是捷克斯洛伐克(国族)人。我们将捷克斯洛伐克看成是我们天然的家园,一想到要分裂这个家,我们的心头(身份感)就受到重重一击。这就是我们中间的许多人致力于改革的原因,希望能够将现存的只具表面形式的联邦国家改造成真正的民主联邦——在这个国家里,所有人都能够活得像在家里那样自由自在。这个努力并没有获得成功。随着时间的过去,历史学家们将会判断它之所以失败,是不是因为我们当时没有眼光、手腕,是不是因为改革方案本身有缺陷或不协调,还是因为面对斯洛伐克人的热望,本来什么方案都不可能成功。

  不管答案是什么,在1992年议会选举之后,情况就很清楚——现有的国家只能分离开来。两国以平和、合法和有序的方式实现了分离,捷克的政治代表们应该为他们的举动获得认可,是他们与斯洛伐克一方耐心漫长的合作达成了这一切。这为两个后续国家的稳定与信誉打下了基础,也开创了良好双边关系的未来。

  毫无疑问,捷克斯洛伐克的分裂对我们中的许多人来说都是痛苦异常的。尽管如此,捷克一方并没有感到受伤害、自我怜悯,没有对斯洛伐克人的指责甚至厌恶。我们逐渐认识到,斯洛伐克有权利独立。以下的事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的分手之路是以辛酸铺就的,那么它就将在很长一段时期内为我们的关系担上重担。最终,这种苦痛将会反过来吞噬我们自己。71

  【注释】

  ①Carol Skalnik Leff, The Czech and Slovak Republics: Nation Versus State, Westview Press, 1997, p. 138.

  ②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郭方、刘健译,第4章,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③金雁:《十年沧桑——东欧十国的经济社会转轨与思想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102页。

  ④周立行:《捷克史——波希米亚的传奇》,台北: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130页。

  ⑤Stanislav J. Kirschbaum, A History of Slovakia: the Struggle for Survival, Palgrave Macmillan, second edition, 2005, pp. 158-159.

  ⑥独立之前捷克代表曾经在美国匹兹堡同斯洛伐克代表碰头,答应建立联邦体制,但并未体现在宪法之中。

  ⑦Otto Ulc, “Czechoslovakia’s Velvet Divorce,” East European Quarterly, Vol. 30, No. 3 (September 1996), p. 333.

  ⑧Karen Henderson, Slovakia the Escape from Invisibility, Rutledge, 2002, p. 8.

  ⑨Ibid., p. 10.

  ⑩ 列宁本人在处理族群 / 民族问题上,有大的转变。在十月革命前,他并不主张用联邦制度解决民族问题。在一些文章之中,他直接反对建立联邦制的建议,称联邦制是“遮羞布”,“非要有集中制不可”,也反对“民族文化自治”或“民族自治”这个说法,认为是对无产阶级事业的冲击。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但是十月革命之初,布尔什维克政权羽翼未丰,面对旧俄境内已经出现了六十多个大大小小的民族自治政权,如果再坚持“民主集中制”,从战略上来说显然是不合时宜的,于是列宁灵活地转变了方向,拥护联邦制。内战结束之后,联邦制就成为一种既成事实被保留下来。当然,苏联最终所采纳的民族制度,除了上述战时需要的影响之外,同布尔什维克党的国际主义普世价值观也有关,同列宁主义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理念也相关。云南大学的朱碧波先生在其博士论文中,将列宁的这一理念慨括为“扶异求同”。所谓“扶异求同”,是指在族际政治整合中,先将族际间的异质性区分出来,也就是通过民族识别,将各民族之间的差别与异质凸显出来,然后通过对弱小民族扶持,使他们对国家感恩戴德,从而自觉自愿地实现对国家的认同和国族的认同。见朱碧波:《苏联族际政治整合模式研究》,云南大学博士毕业论文,2011年,中国知网博士论文数据库。“列宁甚至提出,作为大民族应该吃点亏,实行不平等,用这种态度和让步来抵偿大国民族在过去带给异民族的不信任。”见罗伯特·康奎斯特(主编):《最后的帝国——民族问题和苏联的前途》,刘靖北、刘振前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页。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扶异求同”或“补偿说”,其运行基础是从上到下的贯彻,而非从下到上的协商与共识。列宁自觉,统一集中的党足以对“异”实施控制,使之不超限,所以也乐得为其保留空间。

  11Walker Connor, The National Question in Marxist-Leninist Theory and Strateg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232.

  12Carol Skalnik Leff, Inevitability, Probability, Possibility: The Legacies of the Czech-Slovak Relationship, 1918-1989, and the Disintegration of State,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 Inc, 2000, p. 32.

  13Ibid., p. 34.

  14相比之下,1948年斯洛伐克的国民收入和工业产值分别只是捷克的61.2%和39.7%,1960年是74.4%和55.8%。见Stanislav J. Kirschbaum, A History of Slovakia: the Struggle for Survival, p. 246。

  15杨成胜:《民族矛盾与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分裂》,载《民族论坛》1993年第2期,第92页。

  16Stanislav J. Kirschbaum, A History of Slovakia: the Struggle for Survival, p. 246.

  17这其实是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奇怪的事情,因为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鼓励各族群发现、传承自己的族群文化或文字,但是却对宗教另眼相看。一个解释是,不涉及政治认同的族群文化可以被控制或主导,因此在被宽容甚至放纵的范畴内。但是宗教往往难以控制,因此不在此列。

  18Stanislav J. Kirschbaum, A History of Slovakia: the Struggle for Survival, pp. 233-234, p. 246.

  19Ibid., p. 247.

  20见Hugh Agnew, The Czechs and the Lands of the Bohemian Crown, Hoover Institution Press, 2004, pp. 301-302。

  21当然,如果各级议会都只是橡皮图章的话,那么这种设计确实也没有什么不妥。党的主政意识形态也并非旨在协调国内派别、阶层或人群的政治冲突,而是雄踞其之上。所以,在党的官员看来,这个设计可能并没有什么问题。只是,他们可能没有想到,如果有一天这个政治制度突然决定玩真的话,他们的设计将会把大家置于多么难堪的境地。

  22Sharon Wolchik, The Impact of Institutional Factors on the Breakup of the Czechoslovak Federation,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98.

  23Karen Henderson, Slovakia the Escape from Invisibility, pp. 25-26.

  24这种安排恐怕是为了两个族群分享权力起见作出的决定。不过恰尔法并非合适人选,他是旧政府官僚出身,是在正常化时期到布拉格任职的斯洛伐克人之一,多年在布拉格生活工作,并非斯洛伐克地区的合适代表。后来他选择了捷克国籍,可以做证明。有人认为,一开始就让杜布切克当总统可能是个好主意,不过,这样同革命“万物更新”的精神有冲突。见Karen Henderson, Slovakia the Escape from Invisibility, pp. 32-33。又,根据宪法,捷克斯洛伐克总统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是荣誉性职位。

  25按照阿莉森·斯坦格(Allison Stanger)的看法,天鹅绒革命来得太突然,公民论坛没有时间,也没有准备来修改宪法。革命成功,国家百废待兴,千头万绪,修宪也不在公民论坛的议程优先考虑范围之内。见Allison Stanger, The Price of Velvet: Constitutional Politics and the Demise of the Czechoslovak Federation,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p. 139-142。

  26事后有人觉得,如果把首都从布拉格迁到布鲁诺(Brno)可能会更好一点。布鲁诺是捷克斯洛伐克第三大城市,正好处于布拉格和布拉迪斯特发之间,会更好地平衡捷克和斯洛伐克人的关系。

  27Ján 愁爀渀漀最甀爀猀欀, A Retrospective Look at the Dissolutiong of Czecho-Slovakia,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224.

  28Petr Pithart, The Division / Dissolution of Czechoslovakia: Old Sins and New Forms of Selfishness,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p. 227-234.

  29僵持不下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制度上的。比如一个提案建议将国名改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在人民院获得了通过,在民族院也获得了78%以上的选票支持。换句话说,在整个议会中,差不多90%的人赞同这个提案,只有10%反对,但是就是通不过。

  301990年3月29日的妥协方案是,在捷克,这个国家被称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Czechoslovak Federative Republic);在斯洛伐克,这个国家被称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Czecho-slovak Federative Republic)。 但是斯洛伐克代表还是不高兴,觉得捷克是大写字母开头,为什么斯洛伐克就要是小写。到了4月20日,国家又被改名为“捷克与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捷克与斯洛伐克统统大写。不过在捷克和在斯洛伐克还是分别写成不同的样子,在捷克是攁猀欀á a Slovenská Federativní Republika, 在斯洛伐克是攁猀欀á a Slovenská Federatívna Republika。

  31Peter Zajac, Czechoslovakia after 1989: The Reasons for the Division,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p. 263-264.

  32Ján 愁爀渀漀最甀爀猀欀, A Retrospective Look at the Dissolutiong of Czecho-Slovakia, p. 224.

  33Peter Zajac, Czechoslovakia after 1989: The Reasons for the Division, p. 263.

  34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309.

  35这些党派包括斯洛伐克国家党(Slovak National Party,又称SNS)、民主左派党(Party of the Democratic Left,又称SDL)、基督教民主运动(Christian Democratic Movement,又称KDH)、民主斯洛伐克运动(Movement for a Democratic Slovakia,又称HZDS)。在这些党派里面,SNS可能最激进,其他几个党派在当时至少都赞成松散的联邦制。见Peter Zajac, Czechoslovakia after 1989: The Reasons for the Division, p. 264。又,公投法在1991年7月19日还是通过了,但是通过该法只是为公投提供了可能,是否真的举行公投的权力还是掌握在联邦议会手中。

  36最后捷克人让步,还是达成了这样一个条约,被斯洛伐克议会否决。

  37梅恰尔是一个很有争议的人物。显而易见,他极富有魅力,又非常能干,很受群众欢迎,曾被原捷共列为社会主义体制的敌人,1989年之后,他被杜布切克推荐进入斯洛伐克政坛,先担任内务部长,后成为总理。之后断断续续掌握了近十年的执政权。他的政治风格以独裁作风闻名,曾经受到过多项指控,比如腐败、滥用职权、欺诈和涉嫌绑架政敌之子。也遭到怀疑说他曾经同前政权的秘密警察(琁B)合作(事实上,他在1991年4月被解职的正式理由就是因为这一指控,另一理由是他利用秘密档案来威胁他人)。由于他在担任内务部长期间,指示销毁了自己的秘密档案,详情由此不得而知。2007年一项档案复原工作显示,他可能是秘密警察监控网的边缘人物(见http://spectator.sme.sk/articles/view/28144/2/)。不管其背景如何,在担任斯洛伐克总理期间(独立后),他表现得极为善于操弄族群议题来为自己争选票,歧视斯洛伐克境内的少数族群(匈牙利人和吉普赛人)。他的支持者主要是怀旧的乡村群众。

  38Nadya Nedelsky, Defining the Sovereign Community, The Czech and Slovak Republics,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 2009, p. 178.

  39Ibid., pp. 179-181.

  40Michael Kraus and Allison Stranger, Lessons from the Breakup of Czechoslovakia,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302.

  41刘文才:《哈韦尔为何落选?》,载《光明日报》1992年6月7日,转引自郭军仪:《论捷克和斯洛伐克分裂的民族因素》,曲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中国知网硕士论文数据库,第17页。

  42Miroslav Macek, Fragments from the Dividing of Czechoslovakia,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245.

  43梅恰尔的方案是捷克和斯洛伐克将各自有自己的军队、财政、外交,联邦只有轻微的协调机能。

  44Miroslav Macek, Fragments from the Dividing of Czechoslovakia, p. 245.

  45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329.

  46Ján 愁爀渀漀最甀爀猀欀, A Retrospective Look at the Dissolution of Czecho-Slovakia, p. 225.

  47杨·恰尔诺古尔斯基的基督教民主党就持这种意见。

  48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316.

  49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11.

  50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米尔顿·M·戈登(Milton M Gordon)的分类法是分成三类:一是同化主义模式(该模式适合移民社会,此处不适用),二是自由主义多元主义模式(Liberal Pluralism),三是团体多元主义模式(Corporate Pluralism)。后两者的含义略等同自由主义模式和协和民主模式。见米尔顿·M·戈登:《族群平等和影响族群关系的政策因素》,载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21~122页。

  51戴维·赫尔德:《民主的模式》,燕继荣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9页。

  52北京大学的马戎教授在《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一文中提出此项概念,即所有族群的成员都被视作平等的国家公民。对于少数族群成员作为国家公民所应当拥有的各项权利,政府从“公民”这一角度予以保障,针对每个成员的具体情况采取个案处理的形式,尽可能不把他们视为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政治群体。见马戎:《少数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1期。

  53倒不是说少数族群中的成员不会受到照顾,不过这种照顾是根据经济条件或其他因素来判定的,而不是笼统的根据族群身份。

  54以上特征总结于戈登对自由主义多元主义的描述。见米尔顿·M·戈登:《族群平等和影响族群关系的政策因素》,第122页。

  55阿伦·利普哈特:《民主的模式:36个国际的政府形式和政府绩效》,陈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56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7, p. 5.

  57为了减少这种风险,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实行高度的地方自治,以减少在中央层争吵的风险。

  58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pp. 47-52.

  59交叉性分裂指的是一个社会中社会差异和经济差异并不一致的状态。一个人或社群有多重身份、多重偏好,这种状态能够减少政治冲突。比方说,假如A族群都是富人,B族群都是穷人,那么这种情况被称之为强化性分裂,A族群和B族群的分隔因为族群与经济地位的重合而加深。如果A族群和B族群都有富人、穷人,且经济差异一致,那么他们的分隔会因为此差异而减少。

  60Arend Lijphart, Democracy in Plural Societies, a Comparative Exploration, pp. 53-103. 要说明一下的是,这些条件并非充要条件,只是有助于协和民主模式成立的条件而已。

  61Nadya Nedelsky, Defining the Sovereign Community, The Czech and Slovak Republics, p. 65.

  62Ibid., p. 79.

  63William M. Mahoney, The History of the Czech Republic and Slovakia, ABC-CLIO,LLC, 2011, p. 147.

  64Nadya Nedelsky, Defining the Sovereign Community, The Czech and Slovak Republics, p. 80.

  65Ibid., p. 86.

  66Petr Kopeck, From “Velvet Revolution” to “Velvet Split”: Consoci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the Disintergration of Czechoslovakia,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74.

  67Nadya Nedelsky, Defining the Sovereign Community, The Czech and Slovak Republics, pp. 75-82.

  68比方说它按族群来设置政治单位,从而创建了一个民族知识分子阶层和民族政治精英集团。但这个政治单位又明显无法参与国家层面的政治决策,无法与其他族群进行政治协商,只能被动接受命令。

  69苏式国家极度强调社会的进化,认为工业化和城市化是各族群共同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这种工业化、城市化多半伴随着强势族群文化的输入。

  70Carol Skalnik Leff, The Czech and Slovak Republics: Nation Versus State, p. 144.

  71Václav Havel, Foreword, in Michael Kraus & Allison Stanger (eds.), Irreconcilable Difference? Explaining Czechoslovakia’s Dissolution, p. ix.

 

  郑 非:上海政法学院国际事务与公共管理系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dongdong 2013-11-29 10:29
标题有问题。“国家分裂的教训”说得过去,但是说“国家分裂的经验”就不对了。难道国家分裂一次不过瘾,要分裂十次八次,总结经验供他国学习?

查看全部评论(1)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6-6-7 17:08 , Processed in 0.012376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