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有制是否存在“人格代表缺失”?要说明公有制是否存在“人格代表缺失”问题,当然首先要搞明白他们说的“人格代表”是什么意思。“人格”这个词含有人的个性、人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意思,和最近几十年逐步渗入我国法学体系的“人权”、“人格权”——和社会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权利相对应。总之是个围绕“个人”权力与利益的问题,只不过说得隐晦、含蓄一些罢了。由此可知,说“公有制缺少人格代表”或“人格缺失”,实际上就是指责公有制不能保障个人利益、不能表达个人的权力的意思。对于他们认为公有制应当如何表达个人的权力,后面再做专门分析。 通过前文提供的模型,我们可以先回答涉及到的大部分问题,但要回答全部问题,需要将模型的边界扩展。这样,下面的叙述只能分成两步走:第一步,先围绕上文提出的公有制的“确权单位”展开,简单解释公有制的代表与个人的关系问题;第二步,再将模型的边界扩展至更大范围,直到与公有制相关的全民所有制、国家与民主问题,作进一步说明。 在上篇文章,通过公有制的简单模型的分析,总结时提到的第二点,说到了“确权单位”:“即确认属于集体共有所用的单位。”指出,“这是一种具有客观经济基础的、从传统私有制观念中产生并发生质的突变后所出现的、全新的经济哲学的思想概念,这个新概念的出现,颠覆了几千年的传统观念。几千年来,人们只承认具体的所有,即某一块地属于谁;某头牛谁是牠的主人。现在的共同所有却是一个抽象概念(当然是科学的抽象)”,“在这个概念下,谁都不能说这块地是我的,那头牛是你的”,“原先的土地丈量单位,亩、分、厘,只是在安排生产和计算个人完成的工作量时才有意义”。 先让我们详细分析一下公有制的确权单位——相当于集合的定义域,讨论所谓“人格代表缺失”问题。后面再通过对这个定义域范围的扩大来进一步叙述。 10个农民5头牛20亩地,如果10个农民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了最能干有最有公心的人成为他们的带头人,并且约定了对每个人也包括他们的带头人对集体做出贡献的考核方法,以及秋后的分配方式(主要是按劳分配方式),——这里面包括这样几个经济要素:土地、耕牛、劳动力,此外,还包括几个制度要素:初步的民主(包括推选带头人)、对劳动力的分工、对收获后产品的分配方式……。有了经济和制度要素,一个初步的、萌芽状态的公有制实体就算基本建成了。这么一来,原先属于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已经被集体占有和使用权否定了,不存在了。 这个小小的公有制实体,其边界是非常清晰的:20亩地及附属的道路、河流、荒滩,全都属于这个小集体的公共财产。这个实体有没有权力代表?当然有,经众人推选的带头人可以是他们对外行使权力的代表,但很明显地是,所有的人包括他们推选的带头人都不能说“这块地是我的,那头牛是你的”,只能说土地和耕牛是我们集体的财产,我们每个人都有份,每个人都是公共财产的所有人,权力代表。如果要说个人财产,只有个人的住宅、家具,分得的粮食、果蔬,其他生活用品,小农具,或许也有一小块用于调剂个人生活的“自留地”、个人的储蓄,属于个人可直接支配、随意使用的私人财产。这么一来,在集体大财产面前,所有的个性、超出约定(即公约之外)的个人权利、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在形式上出现了根本性变化,或者说,以另外的形式存在。这种状态是否束缚个性的发展?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前句说的“另外的形式”就是指集体大财产中已经包含着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而且更有利于个体的生存和发展。 例如把个体从一些可以避免的多余劳动中解放出来(就像前文中说的,之前,每个人都必须割草养牛,现在只需一个人割草,9个人得到了解放),还可以通过协作来获得个人不可能得到的生产能力(如对农田进行改造时,假定有块大石头挡在地中央,除非把石头打碎——多做许多不必要的功,靠个人的力量,无论如何把它搬不走,但几个人却可以轻而易举地将石头抬走),节省了时间和劳动,使个人可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文化和科学知识,提高个人的素质,这难道不是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由此可以推断,公有制当中本身就包括了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代表了个人的眼前和长远利益。 其实,即使在私有制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也会有部分带公有制意义的现象。 比如,一个村镇,连接各家各户门前的土路,就具有共有性质。这条土路能找到“具体的所有权代表”吗?谁要说“这条路经过我家门前一段是我家的,别人一律不许通过”,就一定会触犯众怒!再举一例:如果把一个家庭看作一个公有制单元,丈夫和妻子共用的双人床能找到“具体的所有权代表”吗?丈夫肯定不能对妻子说,“这床是我买的,你要在上面睡觉必须有我的允许”。他只能说,“床是家里的”(共同所有),他要不承认这种“共同所有”,没准这个家庭早就分崩离析了。 当然,村长可以作为土路的人格代表,丈夫和妻子也可以成为家庭的人格代表,但这种人格代表并不代表直接的、具体的所有权。村长是村庄中共同财产的人格代表,并不一定就是那条土路的所有权人,丈夫或妻子是家庭的人格代表,并不一定就必须强调双人床是丈夫或妻子的。由此可见,即使在纯粹的私有制环境下,“具体的所有权代表”也不总是界限分明;公共财产也不缺少人格代表。因此,用人格代表缺失指责公有制不能成立,除非应由“众议”形成的“公共约定”没有建立或没有被执行。这也就是说,10个农民应有的民主权利长期没有建立起来或者被人剥夺了。但这毕竟不是公有制本身的问题,而是所建立的公有制没有达到起码的标准、应当完善的问题。 以上所说的确权单位,定义域很小,如果将这个定义域扩大一下会如何,比如扩大到一个城市、一个国家? 其实道理完全一样:只要有了经济和制度要素,一个公有制实体就可以建成,也完全不存在缺少人格代表问题。当然这时候的经济和制度要素要复杂、功能要多样化,但有几样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是民主制度:试想,如果10个农民没有机会坐在一起,讨论如何处理他们从土改中分得的土地,并且最终决定如何将土地合并、如何进行分工,如何进行分配,如何推选自己的带头人,就不可能产生那种初步的公有制(这里暂时略过了之前从地主手中夺取土地的合理性和过程)。如果将边界扩大到一个城市、一个国家,覆盖的人口、土地、生产资料,趋于无限大,当然更需要有一套完善的制度,可以让人民更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这其实就是一个民主问题。没有直接的、有基层民众参与、可以代表大多数人参与的民主就没有公有制。 其次是维护民主权利的机构包括强制机构:公有制的取得首先是 通过暴力手段从剥夺者手中剥夺生产资料。就像那10个农民从地主手中分得的土地,在分地之前,当然有一个用暴力从地主手中夺取的过程。同样,要维护人民大众的民主权利,也离不开暴力,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民主,对人民的敌人专政。 再次,是公平合理的分配措施: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真正的公有制只承认唯一一种分配方式的合理性,这就是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即每个人按照他给集体(或社会)所提供的劳动量的多少,在扣除必要的部分(如公共积累、社会公益、必不可少的捐助)之后,对剩余部分获得等量的消费品(可以是货币形式)。这种分配方式,将劳动(也包括脑力劳动)放在首要的位置,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因此不能容忍按资分配的分配方式(赎买政策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属于具体策略,不在讨论的范围)。这里有一点需要做一个补充说明:我们用10个农民20亩土地建立的公有制模型,给出的初始条件,是每人拿出自己的2亩地,略同于私有制下的平均出资,但这不是组成公有制的必要条件。这样说只是为了简化叙述过程。实际上,任何一个人,即使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只要他愿意劳动,都可以参加到公有制生产系统当中,最终的分配同样是按照他给集体提供的劳动的量来进行。对于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人,老弱病残,在公有制下也不会抛弃他们,必须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照顾他们,这也是公有制完全不同于私有制的最伟大的地方。谁要把这一点称为“平均主义”和“大锅饭”,显然就是崇尚资本主义的“森林法则”,是一个反人类的、丧心病狂的、走到极端的败类。 此外,就是公有意识:这也是建立公有制的条件之一。由于几千年私有制观念的影响,要建立起公有意识,即使对那些靠出卖劳动为生的无产者也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免不了要对传统的私有意识进行长期斗争。 以上这几条大体上包括了定义域扩大之后公有制的主要因素。可以看出,公有制本身并不存在人格代表缺失问题。但为什么那些自由派经济学家20年时间一直死死咬住一个捏造出来的“人格代表”问题(说白了是如何体现个人或私有价值)不放?当然与他们企图用股份制改造中国的国营企业以便进一步在全国形成一个私有化基础有关。 四、股份制改造的私有化基础既然10个农民已经把自己的土地交给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就已经归于集体,每个农民就只能作为集体的一员和其他成员共同占有土地;既然为集体提供劳动的量成为他们获得报酬的唯一依据,而不是根据他们提供土地的数量来分取生活资料。很明显,土地不能直接当粮食吃,只有通过加在土地上的劳动,才能使土地长出粮食,或者棉花,或者其它可用来出售的经济作物,通过交换换回需要的工业品。在这种条件下,他,某个农民,没必要提出“20亩地里有我两亩,这两亩地产权归我,两亩地上的收获归我(就像过去的地主收地租一样)”,这种要求当然与此时两亩地产权已归集体冲突了,与按劳分配的原则冲突了。除非他存心要破坏他所属的公有制经济体,使公有制集体分裂。 厉以宁提出的公有制产权不明晰,要将公有制下的国营企业变成成股份制,就和某个农民提出“20亩地里两亩地产权归我,两亩地上的收获归我”一样荒谬。 对于什么是股票,马克思早就说过:“公用事业、铁路、矿山等等的所有权证书,……固然是现实资本的证书,但有了这种证书,并不能去支配这个资本。这个资本是不能提取的。有了这种证书,只是在法律上有权索取这个资本应该获得的一部分剩余价值。……它们成为并不存在的资本的名义代表。这是因为现实资本存在于这种复本之外,并且不会由于这种复本的转手而改变所有者。……作为纸制复本,这些证券只是幻想的,……由这种所有权证书的价格变动而造成的盈亏,以及这种证书在铁路大王等人手里的集中,就其本质来说,越来越成为赌博的结果。赌博已经代替劳动,并且也代替了直接的暴力,而表现为夺取资本财产的原始方法。(见《资本论》第三卷,540、541页;黑体是我加的)。可见,按他的想法,即使搞成了股份制,产权只会变得更加“不明晰”。而与国营企业股分化的同时,让国家持有部分股权,然后缩减政府的权力,形成大市场小政府的局面,实际上就是让国家持有虚拟的、幻想的资本,把实际控制权交给资本家,再接着通过开放引进外国金融大鳄,将国家持有的虚拟资本、幻想资本洗劫一空。可见,厉以宁股份化的馊主意其实就是存心要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十分恶毒的招数,如果当年不是遇到了邓小平这种不读书不看报不学无术只擅长搞权术的“领袖”,他的这些烂招根本贩卖不出去。 国营企业原本属于公有制较高级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企业的每个职工都有所有权,国家每个公民都有所有权,因此,企业财产属于公有性质。一旦将企业财产切割成名义上的碎片、划分为股份,不管谁持股,是国家还是集体或个人,首先是等于国家承认了存在一个私有化的基础,承认了私有化的合法存在;其次等于国家承认按劳分配的原则将不再有效,有效的是按资分配——按股权的大小分配。再进一步,按资分配分的又是什么?只能是是剩余价值,是劳动人民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的一部分! 企图给社会主义公有制建立一个私有化的运作基础,然后一步步地完成对公有制的私有化改造!这就是厉以宁之流捏造公有制产权不明晰、缺少人格代表,胡说公有制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真实目的。 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毫无关系,那无非是刘邓等人无视公有制的分配要求,搞强行摊派、一平二调、剥夺农民搞出来的烂事,本身就违背了公有制的基本要求。要改变公有制下存在的某些分配不公,只能尽可能广泛、科学地实行按劳分配(只存在平均数中),同时又必须对不得不保留的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从长远来说(肯定用不了三十年),在这种状态下,社会只会趋于越来越公平,人的收入差距只会越来越小。因为每个人的成长环境(医疗、教育、发展环境)都会逐渐趋于一致,脑体劳动的差别、城乡之间的差别、工农之间的差别,也只会越来越小,因此每个人在劳动素质方面的差异就会越来越小,结果收入方面的差异也会随之变小,根本不存在两极分化的条件。与此同时,每个人(而不是少数人)的个性的发展也都获得了社会条件,因为他们有了更多的时间将时间放在自己感兴趣的方面。这些都是公有制固有的特性,根本就不是什么平均主义、大锅饭。所以,只有加强公有制,而不是彻底推翻公有制,才能逐步达到使每个人的才能焕发出来、使每个人的个性得到解放和发展的环境和社会基础。反过来说,难道推翻公有制,搞按资分配,让所有投机、敲诈、不劳而获的行为合法化,让赌博欺诈制度抢掠劳动人民创造的剩余价值,造成世界第一的两极分化,才不是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吗? 既然前面说到了股份制,不妨多谈一点股份制。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上,看到出现了股份制这种企业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都非常振奋,这是因为股份制的出现,加快了资本聚集的速度,因此加大了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矛盾,这就使资本主义更快地走向崩溃。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对股份公司有一段很详细地描述。如果直接引用,文本太长,如果不加引用,又实在可惜。因此将引文作为本文附件。这段文字,包括的内容非常丰富,非常希望读者尽可能抽出时间,多读几遍,并加以思考。 引文出自《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马克思在讲述“信用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的作用”时,较详细地说到了股份公司(花括号里是恩格斯的评论)。 阅读这些文字,我们至少可以做出以下结论: 1、最近还出现在三中全会决定中、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股份制(应称之为腐朽企业制度才对)这种形式,恰好出现了“资本所有权……同现实再生产过程中的职能完全分离,……因而劳动也已经完全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剩余劳动的所有权相分离”,用“自由派经济学家”的说法,这是标准的“缺少人格代表”、出现了“无人负责”状态,既然如此,这些“自由派经济学家”又为什么说破了嘴皮要用“公有制是无人负责制”这种理由来主张实行早在一百多年前就被认定“劳动和剩余劳动同所有权分离的”、“无人负责”的“腐朽的企业制度”? 2、对于股票,马克思将其看作虚拟资本、幻想资本,与股份制相适应的交易制度,马克思称之为“赌博欺诈制度”(499页)即“在创立公司、发行股票和进行股票交易方面再生产出了一整套投机和欺诈活动”。由此可知,企图靠股市来募集发展资金,应当等同于骗子通过行骗的道具从赌场上捞钱。所以,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推动股权融资”,不可能真正解决企业资金紧张问题:由于“财产在这里是以股票的形式存在的,所以它的运动和转移就纯粹变成了交易所赌博的结果;在这种赌博中,小鱼为鲨鱼所吞掉,羊为交易所的狼所吞掉。”——这应当就是“推动”所可能产生的最后结果。 3、引文最后一段,即从“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开始,到“在后者那里,对立是积极地扬弃的”,说到了马克思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形态。“工人作为联合体是他们自己的资本家,也就是说,他们利用生产资料来使他们自己的劳动增殖。”从“工人……他们,他们……”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把工人当作一个共同体、一个集体来看待的,这是马克思所说的“联合体”的含义,和我们建立的10个农民形成的公有制是一致的,从中丝毫也找不到每个工人都需要占有股权的意思。相反,稍前一点,马克思解释了“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含义“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从这种解释可以看出,说“马克思主义关于公有制的原教旨是指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要点当然在联合,是集体占有、社会占有,即公有,无论如何都不能解释成个人占有、个人拥有股份,那种解释肯定是错误的。 4、从马克思的论断中我们完全找不到未来社会主义公有制应当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的表述。相反,马克思(包括恩格斯)不仅明确指出“向股份形式的转化本身,还是局限在资本主义界限之内;因此,这种转化并没有克服财富作为社会财富的性质和作为私人财富的性质之间的对立,而只是在新的形态上发展了这种对立。”还描述了未来公有制社会的状态,即前面提到的“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 关于股份制——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暂时就说到这个地方。 在本节的末尾,让我们再引用《资本论》第三卷第二十七章结束时的一段话,然后将其中最后一句稍加改动用作本节的结束语: “信用制度固有的二重性质是:一方面,把资本主义生产的动力——用剥削别人劳动的办法来发财致富——发展成为最纯粹最巨大的赌博欺诈制度,并且使剥削社会财富的少数人的人数越来越减少;另一方面,又是转到一种新生产方式的过渡形式。正是这种二重性质,使信用的主要宣扬者,从约翰·罗到伊萨克·贝列拉,都具有这样一种有趣的混合性质:既是骗子又是预言家。(见《资本论》第三卷, 499页) 本节结束语为:最近二十年,股份制的主要宣扬者,从厉以宁到他忠心耿耿的弟子们,都具有这样一种有趣的混合性质:既是骗子又是预言家。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