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回头说“12.5事件”学习班。虽然指认黑手问题被我拒绝了,并且态度坚决,但说实话,一提起这事,我的腰杆子就硬不起来。在前段的学习班,一时“12.5”,一时“5.16”,翻过去复过来。“两清”说我在哪里开会、哪些人参加了、发填了什么表,时间、地点、人物,说得活灵活现,我硬是顶了起来,因为那是根本莫须有的,自己心中有数,底气十足,但一提起“12.5事件”,腰杆子就软了。打死两人还伤四人(包括我校误伤的两名同学),人命关天啊,所以老老实实写交待材料,主要责任在我,痛哭流涕地说自己是不沾血的凶手、是主谋,表示认错、认罪,愿意接受任何处罚。但要以此为要挟,要我承认是“北、决、扬”、“5.16”是办不到的。说实话,从1969年春开始办学习班,之后几年,连续不断,我们还是很自觉“斗私批修”,老老实实地交待“12.5事件”。尽管“北、决、扬”、“5.16”分子对我们是莫须有的,但对某些错误思想对自己的影响还是认认真真作自我批判的。但越往后来,越是发现他们对我们不是“治病救人”,而是要往死里整。 从1973年8月至1976年8月,我多次找军区“三办”有关人员,多次向省市委领导姜一,韩宁夫,王克文写信,也在一些场合与省市委的赵辛初,姜一,王克文等领导当面谈,要求解决自己的问题。几经反复,对“12.5事件”总算有了个结果。1974年和1976年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在中法或在我单位讯问“12.5事件”。最后在1976年8月,未经庭审和宣判的程序就直接给了我一张判决书。其中关于我的一段是:“被告人柳英发参加枪杀孔、傅的策划会议,赞同被告李乾等人的犯罪活动,事后又参加纵容被告李乾逃跑的会议。破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被告柳英发免于刑事处分。” 1976年10月6日,王、张、江、姚“四人帮”被强力隔离。1977年1月23日至10月19日,经武汉市委批准我在武昌车辆厂被隔离审查,之后在车间边劳动边交待问题,听候处理。1978年3月20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到车间以“开枪杀人”案为由逮捕了我。在监狱羁押了18个月又7天后,于1979年9月27日释放,口头要我回原单位。后来又行文,说“关押不当”、“补发工资”云云。 说来也巧,1969年9月27日,有那个指示后,我的厄运开始,1979年9月27日我走出监狱。所以我说过:“始于‘9.27’,了于‘9.27’。”其实也没有全“了”。1987年武汉市工交政治部对我文革作结论:犯有严重政治错误,所列有三条。第一条,1974年团省委“补台”是参与张立国(时省革委会副主任,原新华工负责人)的“篡党夺权”。第二条就是为杨道远翻案。第三条就是“12.5事件”。工厂并行文,说柳英发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犯有严重的政治错误,记行政大过一次。行文前工厂有关部门找我谈话,说你今后入党、提干是不行的,但不会影响你技术职称的评定和工资晋级。对三条我当即都作了申诉。对第一条,1974年我“补台”团省委书记,是省委的决定,省委组织部找我谈过话,赵辛初,姜一两书记当面对我谈过。张立国只是把我引到团省委去见了毛菊元(团省委书记)等人。第二条,为杨翻案的文字经过写的是对的,但性质完全不同。我们是翻杨道远“5.16”、“北、决、扬”的案。他们说杨道远是“5.16”、“北、决、扬”,但他不是的”。第三条,“12.5事件”,法院已判,不能又打又罚。 后来我又看了“历史决议”,决议说文革的发动和领导者毛泽东动机是好的,犯了严重错误。而我们响应他老人家的号召,投身文革,动机却是要“篡党夺权”!当然也跟着犯了错误,错误不仅严重,而且是“严重的政治错误”,比他老人家犯的还严重,这叫人怎么想!另外,据说1982年初,中央下发9号文件,其中规定,作结论一般不用“政治错误”和“严重政治错误”的定语。我“严重政治错误”的结论是1987年下的。以此对照,我就不属“一般”之列了。我这样的人物就如此特殊?! 有的地区把有政治立场思想错误的群众打成现行反革命: 一九六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共中央下达《关于武汉北、决、扬的指示》:“在武汉市出现的所谓‘北斗星学会’、‘决派’这类地下组织,幕后是由一小撮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假借名义,暗中操纵的大杂烩。那些反革命分子的目的,是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搞反革命复辟。他们不择手段,制造谣言,散布各种反革命流言蜚语,混入群众组织进行挑拨离间,大刮经济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妖风。对这类反革命的地下组织,必须坚决取缔。”“所谓《扬子江评论》是一些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幕后操纵的反动刊物,肆无忌惮地大量放毒,必须查封。《扬评》的主要编写人员,应由湖北省革命委员会责成有关机关审查,按其情节轻重,分别严肃处理。” 后经查实:‘北斗星学会’、‘决派’这类组织,幕后并非是由一小撮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暗中操纵的;《扬子江评论》也不是由一些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幕后操纵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平反。
一九六八年一月六日,湖南中学生、湖南省无产阶级革命派大联合委员会(简称“省无联”)成员杨曦光写了一篇《中国向何处去》,提出中共“与广大人民的关系已由领导和被领导变成统治和被统治,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由平等的共同革命关系变成压迫和被压迫的关系”的看法。该文在“省无联”内部传阅时被当局发现后上报中共中央。一月二十四日,周恩来及中央文革小组康生等公开点名“省无联”为“反革命组织”后,杨曦光等被关押。六九年十月左右,毛泽东在湖南对“省无联”问题发出指示:“省无联的群众是好的,其头头思想是反动的。”于是省人保组正式逮捕已被关押一年半的杨曦光等,并被判处徒刑。
一九五七年,顾文选是北京大学西方语言系的学生。在“整风运动”中,该系开了个“控诉会”,由三名同学上台控诉。先在系教学楼里开,后又移到学校办公楼召开大会。校党委闻讯,欲予制止,要求至少去掉“控诉”二字,但遭拒绝。顾文选是上台控诉的同学之一。会上,他还批评了某些党的干部:“这些名义上为人民服务的,又不与人民同甘苦、高高在上的人,却自命为坚定的马列主义者、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他应该在群众有汽车坐了他才坐;群众有呢料的衣服穿了,他才穿;群众住上洋房了,他才住……可是事实上那些人却享受着特权,生活水平远远超过了群众。”他奉劝某些干部,“如果你感到没有能力做领导工作,就自动下来,回到群众中来,可以去做工、种田,做不动了人民养你的老,千万别再坐在那里发号施令,贻误国家。”反右运动一开始,顾文选就被划为右派。他跑回杭州家里。被抓回北京,判了五年徒刑。刑满后,他在茶淀清河农场就业,他去看望也在清河农场“就业”的北京大学原西语系讲师黄继忠。黄是当年那场控诉会的组织者。顾文选没有告诉黄他准备逃跑,只是说:“我可能以后不能经常来看你了……” 设法逃出清河农场后,顾文选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九日,偷越国境,后被引渡回国。” 一九七0年在打击现行反革命运动中被判处死刑。
沈元,男,三十二岁,浙江省人,伪官吏出身,系右派分子,在北京郊区劳动改造期间,还写了几篇论文,投给《历史研究》,为近代史研究所所长黎澍赏识,设法将他调到该所工作。一九六八年九月一日,沈元买了盒黑鞋油,涂在脸上扮成黑人,进了马里大使馆,欲申请政治避难,马里使馆把他交给了中国政府。被北京市政法机关定为:沈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书写大量反动文章,大造反革命舆论,并企图叛国投敌,散布大量反动言论,恶毒攻击我党和社会主义制度,诬蔑攻击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一九七0年在打击现行反革命运动中判处死刑。
有的人因为攻击“伟大领袖”、攻击党的接班人而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有的人因为“为刘少奇鸣冤叫屈”而被定为现行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或有期徒刑。
据一九七六年以后报刊公布的材料: 一九七○年二月至十一月共十个月挖出了‘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一百八十四万多名,捕了二十八点四八万多名,杀了数以千计的人。”(王年一《大动乱的年代》(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8)第337页。) 一九七○年,逮捕了“反革命分子”二十八万四千八百多名。(《中国共产党执政四十年》(北京: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9)第330页。) 一九七○年‘一打三反运动中错判死刑最为突出。宁夏错杀七十人中,一九七○年判处的有六十八人;天津市错杀的二十八人中,一九七○年判处的有二十二人。”(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件汇编(上)》(人民出版社,1982)第649至650页。最高法院向中共中央报告)
简短结论 一、一九七0年中央关于开展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的战略布署是完全正确的。 一九七0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共中央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的指示明确指出: 国内外阶级敌人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苏修正在加紧勾结美帝,阴谋对我发动侵略战争;国内的反革命分子也乘机蠢动,遥相呼应。这是当前阶级斗争中值得注意的新动向。 这一小撮反革命分子妄图仰赖帝、修、反的武力,复辟他们失去的天堂,加紧进行破坏活动。有的散布战争恐怖,造谣惑众;有的盗窃国家机密,为敌效劳;有的乘机翻案,不服管制;有的秘密串连,阴谋暴乱;有的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破坏社会主义经济;有的破坏插队、下放。这些人虽然是一小撮,但无恶不做,为害很大。 打击的重点是现行的反革命分子。对那些通敌叛国、阴谋暴乱、刺探军情、盗窃机密、杀人行凶、纵火放毒、反攻倒算、恶毒攻击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和抢劫国家财产、破坏社会治安的现行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镇压。 二、一些地区在执行中央指示的过程中,由于“左”的或右的干扰,使打击反革命活动,出现了扩大化以及违法乱纪现象,造成了重大损失。 三、中央的个别领导人以及有关的领导部门难辞其咎。有关的县以上革命委员会的负责人,更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 2009年6月1日初稿 2011年12月27日修改 2013年10月16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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