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调查的结论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文化大革命中提出的所谓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叛徒集团是不存在的,是一个大错案。遵照伟大领袖毛主席关于“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一贯教导,我们对这一重大案件的结论的处理意见是: (一)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对敌斗争的表现是好的。出狱时他们在敌人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并发表在当时平津的报纸上,是执行党组织的指示。当时北方局的决定,并不只是刘少奇个人的意见,参与决定这个问题的还有柯庆施等当时北方局的领导同志。一九三六年,张闻天同志是中央的总书记,他的批复,应该看作是代表中央的。许多同志说明,毛主席曾向他们表示中央知道他们出狱的经过,这一点应该认为是可信的。中央和北方局根据当时华北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形势以及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的表现,指示他们可以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狱,以便为党工作,这是组织上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措施。现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去重新审议当时中央和北方局的指示;即使认为这个指示有什麽不妥,那末,责任也只在于指示者,而不应归咎于指示的执行者。 (二)对那些根据党组织的指示,在敌人拟好的“反共启事”上捺手印并登报后出狱、在文化大革命中被错误处理的同志,应恢复其党籍,恢复原工资级别,酌情安排适当工作。因这一问题而使其家属、亲友受到株连和错误处理的,也应改正过来。已经去世的,应做好善后工作。 (三)在这批党员中,有人被捕后,在入反省院以前敌人审讯时,有自首变节行为,或有其他政治错误,对这种人,应根据其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另作结论。至于薄一波、安子文等同志说的,在六十一人中,有少数人不是根据中央和北方局指示而是自愿发表反共启事出狱的,对这种人,应当加以鉴别,另作结论。 (四)对于薄一波、刘澜涛、安子文、杨献珍等同志工作中的错误,包括严重错误,应当实事求是的另作结论。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华国锋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政治局的若干决定 (四)关于薄一波同志等六十一人案件问题。现已查明,这是一起重大错案。1975年,小平同志主持中央工作时,在一次政治局会议上曾提出,六十一人的问题必须解决,把登“反共启事”的责任归咎于他们是不公道的。当时由于“四人帮”的捣乱和破坏,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今年1月间,中央常委就议过要为这一案件平反的问题;六、七月间,中央要组织部对这一案件进行复查,向中央写出报告,来解决这个问题。中央组织部于今年11月3日向中央提出报告,其中说:“大量事实证明:薄一波同志等在反省院的表现是好的,他们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登‘反共启事’,出反省院,是执行党组织的指示,根据登‘反共启事’出反省院的问题,定六十一人为叛徒集团,是不正确的。”中央讨论了这一问题,决定为这一重大错案平反。关于这个问题,中央还要发一个正式文件。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六日,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组织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现发给你们,望即向全党传达。 一九八○年四月二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复查“六十一人案件”的补充报告》 中央书记处: 中央(1978)75号文件转发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以后,我们从接收原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办公室的档案和查阅中央档案馆的材料中,又发现有四份文、电,进一步证明党中央、毛主席对“六十一人”履行自首手续出敌反省院问题是早就知道的。同时,有些同志对调查报告中提到的几件事情,要求更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现将新查到的四份文、电和调查报告中需要更正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 一、新查到的四份文、电的内容。 (1)一九三六年十二月四日中央书记处给胡服(注:即刘少奇同志)的电报,内称 :“出狱同志请开始分批分期送西安。我们交通即日出发专接。” (2)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央书记处会议记录。参加会议的有:毛、任、刘、康、周 、朱、彭德怀、彭真、高岗。康生在汇报关于反特斗争问题时说到:“河南红旗政策下,假圣旨自首者(如XXX),有真旨自首者(如少奇允许薄一波自首)。” (3)薄一波同志一九四五年一月写给毛主席的一九三六年秋季与他同时出狱者名单。毛主席阅后批:“北方出狱干部,一九四五年一月薄一波写出,存。” (4)刘澜涛同志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写给周总理、陶铸同志的信和周总理于十一月二十四日写给毛主席的报告。周总理的报告说:“经与陶铸、康生两同志商量,因这一集体自首案牵连人甚多,而当时确为少奇同志代表中央所决定,“七大”、“八大”又均已审查过,故中央必须承认知道此事。”毛主席批示:“照办”。 二、需要更正的几个问题。 (1)刘少奇同志到北方局工作的时间问题。根据张闻天同志一九六七年四月十六日写的补充材料,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中,说刘少奇同志是在一九三五年十一月到北方局工作的。 经查,据当时在北方局工作的李大章、高文华、安建平、王林、王伯华,与刘少奇同志同行的谢飞等同志证明,和刘少奇同志简历表底稿记载,刘少奇同志到达北方局工作的时间实为一九三六年春。 (2)关于任作民同志出敌反省院的问题。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中,引用了安子文同志关于毛主席对任作民同志的说法:“我听说他是经过党的决定履行自首手续的”,“后来才知道他在牢里任支部书记,是支部自己决定履行自首手续的,这和你们的情况完全不同”。 经查,任作民同志一九三七年十月出敌反省院的问题,中央党务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十月四日作过审查决定,认定“(任)作民同志在反省院中确是最后无条件释放”。董必武同志办公室一九六七年六月六日给任作民同志爱人丁祝华同志复信说:“董老说,任作民同志是经过武汉办事处交涉后从湖北反省院释放出来的。”安子文同志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一日写信说:看来董老办公室所写的材料是比较可靠的。但是毛主席的确向我说过任作民同志出狱的事。究竟主席听谁说的?还是有人向主席书面反映的?我无从猜测。 据此,任作民同志出敌反省院问题,应以中央党务委员会一九四零年十月四日所作审查决定和董必武同志的证明为准。 (3)关于刘尊祺同志出敌反省院的问题。我部《关于“六十一人案件”的调查报告》附件之 十七、十八,薄一波、刘澜涛同志谈一九三六年出敌反省院的情况说,刘尊祺是叛变出狱的。 据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领导小组一九七九年一月关于刘尊祺同志的复查结论,刘被捕后没有暴露党员身份,没有出卖同志和组织,一九三三年五月经王卓然等人无条件保释出反省院,决定恢复刘的党籍。刘澜涛同志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写信说: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下旬外文出版社的同志介绍,刘尊祺是由当时东北大学秘书长王卓然保释出狱的。因之,一波、子文和我三人向组织写了说明,刘尊祺不是自首叛变出狱。 据此,刘尊祺同志一九三三年出敌反省院的问题,应以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领导小组的复查结论为准。 此外,有关同志写信和来电话证明,杜伯阳同志是一九五七年三月在西安病故的,不是解放前去世的;王墉同志牺牲前任临汾八纵队二十三旅旅长,不是“临汾旅旅长”。 以上补充报告妥否,请批示。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复查“六十一人案件”的补充报告》的通知 (1980.4.21)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我部《关于复查“六十一人案件”的补充报告》,业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关于六十一人案件问题,争论之点在于: 一、一九三六年刘少奇主持北方局的工作,作出了要关押在北平军人反省分院的一批党员履行敌人规定的手续出狱的决定。关键在于:“敌人规定的手续”是怎样的一种手续?刘少奇向中央究竟是怎么说的?据张闻天交待是:“只要履行一个反共不发表的简单手续,犯人即可出狱”。可是,实际上,“这批人的出狱,决不是象他们自己事后向中央所说的那样,只是履行了一个什么“简单手续”。他们是签字画押,公开发表《反共启事》,举行“自新仪式”后才出来的。”这样一来,情形就完全不同了。 二、从北方局后来执行的情况看,刘少奇等北方局的领导人对这个所谓的“简单手续”的涵义和内容是非常清楚的。所以他们对出狱的人履行这样的手续并不表示异义。而刘少奇向中央报告说成是“只要履行一个反共不发表的简单手续,犯人即可出狱”。所以,这件事刘少奇负有主要责任。 张闻天虽然代表中央批准了北方局的这个决定,但他并不清楚所谓“反共不发表的简单手续”的具体内容。而且他也没有召开专门的会议来讨论这件事。所以这件事张闻天负有重要责任。 事后,张闻天把这件事告诉了毛泽东和中央的其他领导人,因此,他们都只知道这批人是:“只要履行一个简单手续出狱的”,并不知道他们“是签字画押,公开发表《反共启事》,举行“自新仪式”后才出来的。”复查报告反复强调:毛泽东早就知道这件事,想以此说明,文化大革命中重新审查这件事,是毛泽东出尔反尔,用这件事来整人。但事实说明,当一九六六年十一月有红卫兵提出这个问题的时候,毛泽东、周恩来等仍然相信原来的说法:这些人只是履行了一个“简单手续”出狱的,中央知道这件事,说服红卫兵不要纠缠这件事了。可是,到一九六七年三月份,红卫兵查出了当时这六十一个人分九批在报纸上刊登的《反共启事》,以及一些人在审查中交待的他们“是签字画押,公开发表《反共启事》,举行“自新仪式”后才出来的。”中央在掌握了这些新情况后,才在一九六七年三月十六日作出批示。 出狱的六十一个人虽然是按照中央的指示和北方局的决定,在自首书上签字画押,公开发表《反共启事》,举行“自新仪式”后才出来的。”他们个人不应负有主要责任,但是,在同狱中,有的人如刘格平等就采取了拒绝执行的态度。这就说明,个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复查报告说:即使认为这个指示有什麽不妥,那末,责任也只在于指示者,而不应归咎于指示的执行者。这种说法也是片面的。 三、复查报告说:这是组织上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措施。现在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去重新审议当时中央和北方局的指示。 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 第一,一个革命组织难道为了保存力量就能指示它的成员向敌人投降吗? 第二,如果一些党员根据组织的秘密指示向敌人投降,而公开地是个人的行动,既然如此,其他被捕入狱的人就有可能效法这些人的行动,引起雪崩一般的叛变潮。 第三,这批按照组织指示叛变出狱的人,由于他们共同做了一件见不得人的事,他们就形成了共同的利害关系,特别是与刘少奇之间的依附关系。这就成为刘少奇搞招降纳叛的组织路线的人员基础。 第四,这个案件提供的经验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一个革命组织必须认真地加以总结和吸取。 因此,在文化大革命中重新审议当时中央和北方局的指示,以及个人的行为,是完全有理由的和必要的。 2011年9月22日修改 2013年10月10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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