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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熙来二审上诉11项理由

2013-10-25 12:23|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523| 评论: 4|原作者: 山大王|来自: 有理有据

摘要: 山东高院披露上诉人薄熙来共提出11项上诉理由。

山东高院披露上诉人薄熙来提出以下上诉理由:
 
1、其供认犯罪的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系在办案人员的压力下形成,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应作为证据采信。
 
2、薄谷开来系本案关键证人,但作证能力存疑,又未到庭接受质证,薄谷开来的证言不应采信作为定案根据。
 
3、其为大连国际公司、实德集团提供支持和帮助,均是正常履行职责、公事公办,不属于受贿罪中的谋利事项。
 
4、其未收受唐肖林钱款,一审法院认定其收受唐肖林钱款的证据只有唐肖林的证言,系孤证,且唐肖林关于在其沈阳家中送5万美元时薄瓜瓜在家的证言与薄瓜瓜当时在英国读书的事实不符,该证言内容虚假。
 
5、其同意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系因大连驻深办经费困难无法维持,并非受唐肖林请托;唐肖林证明送给其8万美元与“大连大厦”的建设直接相关,但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其批示请于幼军支持“大连大厦”建设一事为谋利事项,该8万美元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
 
6、其未实施帮助实德集团列入商务部成品油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名单的具体行为,该事项不应认定为其为实德集团谋利事项。
 
7、薄谷开来关于曾向其告知接受徐明出资购买法国别墅、接受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支付相关费用的证言虚假,其对上述情况均不知情。
 
8、其主观上没有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同意王正刚将公款给其补贴家用的提议,其对于相关款项最终进入与薄谷开来有关的律师事务所亦不知情,王正 刚关于曾向其请示涉案工程款处置的证言与薄谷开来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且所证见面时间与其秘书车辉关于其活动情况的记载矛盾,王正刚所作证言内容虚假,一 审判决认定其犯贪污罪与事实不符。
 
9、其在涉案工程款拨付时已调任辽宁省省长,不再兼任大连市的职务,且其亦非相关工程的负责人,没有贪污涉案工程款的职务便利。
 
10、其没有严禁复查“11·15”案件的意图和行为,其打王立军耳光、调整王立军职务并非意图掩盖“11·15”案件,要求调查王智、王鹏飞系为 了解事情真相,未要求对王鹏飞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取消王鹏飞渝北区副区长职务提名并无不当;其未纵容薄谷开来参与研究王立军叛逃应对措施,王立军患精神疾 病的诊断证明亦非虚假,出具王立军患精神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发布王立军接受“休假式治疗”的微博不是滥用职权;其行为不是导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 时查处和王立军叛逃的重要原因。
 
11、一审判决认定其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系因王立军叛逃,但量刑却重于王立军犯叛逃罪所判处的刑罚,主次颠倒。

【多维新闻】本文网址:http://blog.dwnews.com/post-377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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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zxt 2013-10-26 03:39
尽管是政治斗争,从策略上是必走的斗争程序
引用 腰间短剑 2013-10-26 00:06
会看到翻案的那一天的
引用 共产主义马前卒 2013-10-25 16:56
薄案本来就是政治案件刑事化,将路线斗争说成是反腐,自以为高明,其实已经为将来的政局混乱埋下了祸根,总有一天会自食其果!
引用 signal 2013-10-25 12:37
薄熙来认真地按照司法程序进行申辩找错了对象,那是一帮腐,贪,黑,恶,烂的渣滓,堪比国民党反动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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