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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诽谤”毛泽东的言论

2013-10-25 03:42| 发布者: 吴为| 查看: 717| 评论: 5|原作者: 范南|来自: 共识网

摘要: 范南在这篇文章里,涉及到新中国最大的冤案,对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污蔑诽谤案。会对诽谤毛泽东的人提出公诉,并公开审判吗?应该是评价体制的试金石。
济南明天就要宣布二审判决了,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呢?体制会对他网开一面吗?

范南在这篇文章里,涉及到新中国最大的冤案,对共和国缔造者毛泽东的污蔑诽谤案。会对诽谤毛泽东的人提出公诉,并公开审判吗?应该是评价体制的试金石。如果毛泽东的冤案不能得到公正的审判,不能为毛泽东主持正义,那么又如何能寄希望于济南的审判呢?

范南:如何应对“诽谤”毛泽东的言论

发布时间:2013-10-19 17:39 作者:范南 字号:   点击: 4612次

   尽管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和中共《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已经确定,但这些年来,关于毛泽东的负面言论时常见诸网络,有些甚至将毛泽东作为负面历史人物加以否认。传播这些说法的人,有些还是,或者曾经是中共党员和党的干部。

 
  最近一段时间,官方媒体和很多民间人士,纷纷发声,驳斥了那些“贬低”“诽谤”毛泽东的言论。尽管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国领袖的毛泽东的历史地位,在国内外都已有公论,但对于那些“贬低”“诽谤”的言论,也不能任其自流,至少应该有个说法,否则就是对历史不负责。至于具体如何应对那些“贬低”“诽谤”的言论,笔者以为,应该遵循法治的渠道加以厘清,这比单纯在在舆论上争论有效得多。关于这个问题,已经有先例可循。
 
  新加波的李光耀父子就曾经打过几次诽谤官司,并且都赢了。例如,2008年10月13日新加坡高等法院法官裁决,反对党新加坡民主党及其领导人徐顺全因涉及诽谤,须向内阁资政李光耀和总理李显龙父子两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61万新加坡元(约合41.58万美元)。2009年11月17日新加坡高等法院裁定,《远东经济评论》须赔偿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总理李显龙父子总额35万新元的名誉损失和5.5万新元的诉讼费用。这样,关于李光耀父子这方面的负面新闻自然销声匿迹。
 
  毛泽东已经故去多年,他本人不可能起诉。但是,这里有个中国人自己的例子可供借鉴。
 
  谢晋是已故的我国著名导演。他去世后,一位叫宋祖德的人,在其博客文章说谢晋因嫖妓致死,及与他人有私生子。谢晋遗孀徐大雯将宋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审理,法庭终审宣判维持一审的判决结果,宋祖德兄弟被要求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两人连续10天在媒体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近29万元。自然,关于谢晋的那些嫖妓和私生子的言论也就烟消云散了。
 
  关于诽谤案,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的。
 
  第一点是诽谤罪由谁来起诉的问题。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对这一罪行的追诉附加了条件:“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就是说,侮辱诽谤罪属于自诉罪,如果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就会启动公诉程序。因此,如果认定某些言论是对毛泽东的“诽谤”。有关当事人可依据刑法规定来决定起诉人。
 
  第二点是在新形势下对第二百四十六条的一个司法解释。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因为大量的“诽谤”毛泽东的言论,还是出现在网络上。这个司法解释来得 很及时。
 
  笔者以为,为了完善社会主义的的法制建设,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不妨可以从这件事情做起。如果有正当的法律途径不走,既浪费社会资源(人力资源、纸媒资源和网络资源等),也空耗许多人的时间,因为争来争去,实际上谁也不可能说服谁!如果有了法庭的裁决,尽管败诉的一方很可能不服气,但也不敢公开再发表那些被判违法的言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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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猎户高手 2013-10-27 10:42
对于狗,特别是疯狗,无论它的豢养者是哪一个,有什么样的背景,已经没有讲道理的必要了,屠之;应向朝鲜民族学习,把它变成滋补身体的美食!!!
引用 吴为 2013-10-26 03:03
由此想到了大家谈的利用合法手段,比如罢工等等,其性质和结果应该是一样的。
引用 反毛者乃畜生 2013-10-25 19:44
法律途径肯定不能获得圆满的效果,因为诽谤毛本来就是政治目的,不是私人恩怨。但是玩玩诉讼也可以,至少可以让大家看看所谓法制的虚伪
引用 棲霞客 2013-10-25 17:38
採取法律途径有几个危险:
(1) 将詆毁毛泽东这种有组织有系统的"政治谋杀"降低為个人名誉性质的"毁谤"案. 偽共主导的"毁毛"计划是一场巨大的政治阴谋, 所有的毁谤内容都立基於政治路线, 根本不是单纯民间的损毁名誉这种性质的事情.
(2)既然是这样, 偽共的法庭能让这种诉讼赢吗? 如果这种起诉到了偽共的法庭被"薄熙来",  那我们是否要承认法庭的判决? 比如找人起诉袁腾飞这狗日的, 有几成把握能赢?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10-25 07:47
远航一号初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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