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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认识中国劳动人民

2013-10-24 21:07|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2435| 评论: 1|原作者: 黄宗智

摘要: 今天,包含中产阶级的受到劳动法保护的正规经济只占总就业人员中的16.8%,而半工半农不受劳动法保护的非正规经济的劳动人民则占到83.2%,亟需我们去重新认识。国家劳动法规已经和实际的劳动人民脱节,相当程度上已经变成只是维护少数特权蓝领工人以及白领公务员、事业人员和大中型企业职员的法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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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最突出的研究之一是李静君(Ching-Kwan Lee),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Philip C. C. Huang), 2013。
②代表性的著作是陆学艺,2003;陆学艺(编),2002。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③代表性著作是蔡昉,2007。详细讨论见黄宗智,2009。
④煤矿则有使用“亦工亦农”的“轮换工”者,被认为是特别适合煤矿用工的一个型式(国家劳动总局政策研究室,1980:44~45)。
⑤ILO统计的是印度、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泰国和叙利亚,未纳入中国。 
⑥这是因为它在组织上比较强调实践,其管理机关和每年的国际劳工会议由分别来自政府、企业主和工人代表组成。见The Nobel Peace Prize 1969, Presentation Speech, http://nobelprize.org。这里引用的2002年的报告是由一组知名研究人员所写,牵头的是哈佛大学的玛莎·陈(Martha Chen)和联合国统计部的乔安·万尼奥克(Joann Vanek)。
⑦根据本文使用的概念,正规部门的非正规人员应该包括承包正规企业工程的非正规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登记的人员不限于正规部门单位正式上报的在册临时工。如果简单地从正规部门单位上报的在册就业人员数出发,减去正规职工,得出的只是几百万的人数,完全没有考虑到绝大多数实际存在的农民工。例见制造业、建筑业的就业人员数与职工数(国家统计局,2007:表5-6,表5-9)。
⑧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起草组:《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载《改革》2006年第5期。该报告对“城镇”范畴的定义是和国家统计局就业人员统计一致的,即限于县城关镇及以上的城镇,不算其下的镇,但人口普查则纳入所有的镇,两个口径的统计因此有所不同(国家统计局,2007:123,180)。
⑨例如,北京市丰台区2002年的一项有关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城市居民平均工资是1780元 / 月,而农民工则只有949元。他们之中有1 / 3的人员每天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1 / 6超过14小时(李强、 唐庄,2002);另一项关于合肥市的研究,基于836份有效问卷,发现80%按月报酬在800元以下,86%每天工作10到14小时(方云梅 、鲁玉祥,2008);另一个2007年关于武汉、广州、深圳和东莞等城市的研究,根据765份有效问卷发现,农民工工资在2004年以后有显著的增长(49.5%月薪达到1000元以上),但他们平均每周工作65小时。如果按小时计算,他们的工资只达到2005年全国正规职工平均的63%(简新华、黄锟,2007)。当然,《总报告》是最为全面的调查。
⑩比如,加上了在自家所有房子居住人的房租等值估算,但是仍然没有纳入城市居民在医疗和教育上所享有的“暗补”的估算(Gustafsson, Li and Sicular, 2008: 15-17)。应该指出,也没有考虑到工作时间的差别。
11这是按每就业人员计算。如果按人均计算,则低35%。
12这里的“城镇”再次指县城关镇及以上,“乡村”则包括其下的镇。见注⑧。2009年,私营企业数增加到624万,人员增加到9000万人,平均每个企业约有15位员工(中国民[私]营企业经济研究会,2009)。
132003年年底全国有0.0344亿(344万)这样的企业。当然,也有极少数符合美国语境内想象的那种中、大规模的资本主义企业。
14当然,在私营企业“就业人员”中,也包括那些可被视为小型“资本家”的五百万企业所有者,以及一些高技术的高薪人员。但其绝大多数无疑是普通员工,也是待遇差于正规经济职工的就业人员。
15相关数据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 2007》,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7年版,表5-14。
16当然“私营企业”、“个体”和未登记人员中不仅包括农民工,也包括上世纪90年代后期和本世纪00年代初期数量可能达到5000万的就业于非正规经济的城镇居民。其中许多是下岗职工,在非正规经济重新就业,大部分在服务业(第三产业)就职。我们缺乏全面、可靠的材料,但根据1997年一个相对系统的在17个省55个城市的问卷调查,大部分下岗职工是“中年”的人员(年龄在30岁到50岁之间的占64%),只具备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其中小学和初中学历的占56%,上过大学或大专的仅有5.7%),绝大部分成为交通运输、批发零售、餐饮和“社会服务业”等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人员,或在小型的所谓“私营企业”工作,或者变成自雇的个体户,大多只比农民工稍高一个层次。只有很少部分的下岗人员(4.7%)认为国家的各项再就业工程对他们有过“很大的帮助”(“城镇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状况调查”课题组,1997;亦见Ministry of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n. d.)。
17这里应该附带说明,中国农村今天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员同时从事不止一种职业——譬如,部分时间耕种、部分时间在乡镇企业或私营企业就业,或以个体身份从事小买卖、运输、工匠等工作。以上的统计是按照主要业务——每年就业6个月以上——来归纳的。详见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综合提要》,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版以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汇编(农业卷)》,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年版。
黄宗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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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水边 2013-10-25 11:17
如果能简化一点点,相信更能在左派政治圈子引起更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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