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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以来劳动力商品化和雇佣关系的发展

2013-10-24 08:01|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3252| 评论: 1|原作者: 孟捷 李怡乐

摘要: 尽管中国的劳动争议还存在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强的弱点,但自新千年以来劳动争议数量的持续攀升,特别是近年来劳资争议的爆发性增长,仍然见证了工人力量的崛起。
一个引人注目的矛盾是,改革以来农民工的工资和城镇正式职工的工资相比,差距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一直扩大之势(见图8)。而且,这里所谈的还只是直接工资。进入新世纪以后,这一差距开始企稳(2008年后甚至有微幅缩小),但绝对差距依然很大。46与近年来农民工工资上升的意义不同的是,这一差距可以视为农民工相对贫困化的证据。遗憾的是,这种相对贫困在近年来的研究文献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反,许多学者一味强调农民工工资的上涨,忽略了农民工所面临的这种相对贫困的处境。这一趋势若不能得到扭转,将会进一步推迟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民工家庭的无产阶级化。

  (三) 非正规雇佣的增长和劳动合约覆盖面的变化

  从90年代中期开始,城镇就业的劳动人口在就业类型上迅速分化,非正规就业急剧上升。根据胡鞍钢等人的数据,1978年,我国仅有1.5万就业者处在正规部门之外,占城镇就业人口的比重为0.17%。1990年,该比率升至17.5%,1996年接近于30%,1999年达到50%,2007年后更是超过了60%(见图9)。47

  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定义,非正规就业应该根据岗位特征,而非单位特征来考量。换言之,不能只考虑非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而应把正规部门的非正规就业也包括在内。基于这一考虑,非正规就业可以界定为:“无论是法律上还是实践上,其经济活动没有被社会制度性安排所覆盖或未经充分覆盖的工人或者其他经济单位。”48非正规就业具有如下特征,即从劳动合约的角度来看,在雇主和雇员之间没有签订任何正式的、有法律约束力的雇佣合约;从劳动者的待遇来看,其工资水平低下,劳动条件恶劣,缺少必要的劳动保护,工人往往无能力或不具资格取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等等。49

  我国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1996年以后从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和失业的几千万职工,是非正规就业迅速扩张的主要来源之一。蔡昉在一项研究中发现,1996年~2005年间,城镇国有和集体部门的就业以年均696万人的速度在减少;与此同时,新兴所有制部门(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港澳台资、外资)的就业年均增长298万人,个体私营企业的就业年均增长391万人,两者之和恰好抵消了传统公有制部门减少的就业量。另一方面,城镇每年的新增就业在此期间却以平均829万人的速度在扩张。这些新增加的就业量是在哪里被吸收的呢?答案就是非正规就业的急剧增长。50

  表4报告了1995年以来非正规就业在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增长情况。不过,表中还显示,2007年以后非正规就业的比例有所下降,签订长期合同的正规就业比例在各类所有制企业有普遍提高。如果我们将这一现象与2004年以来东部地区经常出现的“民工荒”结合起来考虑,中国劳动力市场似乎发生了某种不同于以往的新变化——通过企业改制、增加产业后备军等制度变革以实现劳动力市场的“深化”,其效力似乎已经达到了尽头。

  第二,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是农民工。正如胡鞍钢和赵黎指出的,在1978年~1990年间,非正规就业的主体是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从1990年开始,未进入正式统计的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1996年后,更出现了迅速膨胀之势。他们写道:“农村迁移城市的劳动力人口在‘九五’时期累计增加了5781万人,2000年~2004年又增加了1862万人,十年累计增加了7643万人,占非正规就业总增量(10829万人)的70.6%。”51另据2006年《中国农民工问题研究总报告》和相关年份的《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全国非正规就业人员为1.682亿,而其中农民工为1.2亿。52

  与城镇居民不同,加入非正规岗位的农民工非但缺少法律合约的保护,还没有城市户口。户籍制度的约束使农民工在进城择业时受到以下两方面的影响,其一,由于难以取得城镇户口,农民工进城绝大多数不是为了定居,而是为了出卖劳动力挣钱。正如李强教授所描述的,这一行为和目标模式决定了农民只在其生命周期的特定阶段——通常是十几岁到四十几岁之间——必须外出打工,然后再回到农村。53在这种行为和目标模式下,农民外出打工不可避免地具有短期性和机会主义的特点,并与非正规就业岗位的季节性、短期性等特点相契合。其二,户口是和许多涉及劳动力再生产的社会权利“捆绑”在一起的,进城务工的农民事实上无法在其就业的城镇完成劳动力再生产,这就造成潘毅等人指出的农民工就业与其劳动力再生产之间在空间上的分割。54这种分割也意味着工资无须承担农民工劳动力再生产的全部费用,为农民工的低工资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并与非正规就业岗位对低工资、非熟练劳工的需求相契合。需要强调的一点是,户籍制度之于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影响不仅是负面的,它还有促进之效。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的扩张,恰恰植根于户籍制度在农民工的低工资决定模式中所起的作用。有的学者将户籍制度一概看作阻碍农民工迁徙的因素,是有其片面性的。

  第三,从企业的所有制形态来看,非正规就业主要来自非公有制企业。吴要武和蔡昉曾利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进行的对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报告了当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的规模。他们指出,在“传统部门”(即国有和集体经济以及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非正规就业者在该部门劳动力中所占据的比例约为23.4%;在所谓“新兴部门”(即个体、私营、外资和合资企业)则高达85%以上。55从劳动合约的形态上,也能看出不同所有制企业非正规就业的比重各有不同。表4提供了1995年~2011年间不同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国有和集体企业的无合同和短期合同比率明显较少,非公企业较高,而非公企业中又以私营企业(即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为最高(见2008和2011年的数据)。不过,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中晚期以来,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身提供的稳定就业岗位也在减少,转而增加了对临时工和劳务派遣工的使用。一些作者曾就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有企业增雇临时农民工的原因展开过调查和分析。根据这些研究,国有单位之所以乐意雇佣农民工,在于后者的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包括住房、养老、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成本)相对于正式职工要低廉得多。5690年代中晚期,伴随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转制和大量正式职工下岗,国有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增加了对非正规人员的聘用。图10提供了90年代中期以来国有单位正式职工人数和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从中可以看到,该比例在90年代末达到峰值,此后即开始下降。

  需要强调的是,在非正规就业这个成分异常驳杂的名目下,不仅包含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还有自雇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等形形色色的类别。吴要武和蔡昉曾经将非正规就业者划分为四类:受雇者、自雇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自营劳动者与家庭帮工、其他。57在我国非正规就业者中,属于出卖劳动力的这部分人究竟占到多大比率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进行的对66个城市的抽样调查数据,报告了当年我国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规模。吴要武和蔡昉根据这一调查数据发现,在当年的非正规就业中,有60%以上被划归为“受雇者”类别。这意味着,在加入非正规就业的城镇居民当中,多数属于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58但是,该调查对象只限于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并不包括农民工在内。如果把农民工也考虑在内,会是什么情况呢?根据孟昕等人的研究,2009年有27%的进城农民工为自雇者;相形之下,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只有8.4%可以划归这个类别。59这些自雇者若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范畴来定位,更接近于小资产阶级,而非无产阶级或半无产阶级。在这些自雇者或小资产阶级以外,便是雇佣工人。换言之,按照孟昕的数据,在进城农民工当中有超过70%的人属于雇工。而农民工在非正规就业中又占据大多数。因此,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多数为雇佣工人,是显而易见的结论。

  黄宗智教授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计算了在城镇就业的小资产阶级和雇佣所占的规模。602006年,我国城镇非正规就业者大约为1.682亿人,分布在三个类别中:即私营企业、个体户和未经正式统计的人员。此处的私营企业指的是自然人所有的企业,与现代公司制企业不同。在这三项类别中,私营企业的平均雇工数为13人,一共雇用了0.395亿人。个体工商户即小资产阶级的人数则有约0.3亿。那么,最后一个类别,即未进入官方统计的将近一亿人中,有多少属于雇工,有多少属于小资产阶级呢?黄宗智教授提出,在这一亿人中,大约有三分之一隶属于自雇者。61这个假设和孟昕等人的发现,即27%的进城农民工为自雇者,是大体一致的。从动态的角度看,非正规就业者中的雇佣工人比例在进入新世纪后表现出持续上升的趋势,个体户的就业比例则有显著下降。从图11可以看到,从2003年起,私营企业的就业比例就超过了个体户。这一趋势证实了非正规就业者日益雇工化的倾向。

  (四)工人的组织化程度、自发性斗争与工资决定模式

  在90年代中晚期中国劳动力市场的剧烈变革中,工会参与率也随之大幅下降。1989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的工会参与率(工会会员数 / 城市就业人口数)约为68.9%。随着90年代私有部门的扩张(其工会参与率明显低于公有部门)和大量非正规就业岗位的涌现,1999年工会参与率骤然降至38.8%。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国家法令和政策的强制规范下,工会参与率才逐步恢复。

  不过,由于中国工会组建机制的独特性质,工会参与率的提高并不直接意味着工人谈判力量的提升。正如常凯指出的:“在工会组建方面的主要问题是,由于企业工会组建主要是由雇主控制和主导,所以许多新建工会是‘挂牌工会’或‘空壳工会’。更为严重的是一部分工会被雇主所控制而成为‘老板工会’,这些工会在处理劳资冲突时,往往会选择站在雇主一方。”因此,虽然工会组建率和集体合同签订率是集体劳动关系形成的主要指标,但对于集体劳动关系是否形成的判断,并不能只看这两个指标,“更要看集体合同是否经过了协商谈判,其内容是否规范有效并能够落实。”62

  由于缺乏工会的有效参与,在工资决定模式上,市场或资本的力量占据了主导。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2007年针对雇主的一项调查,在工资决定方式上,劳方的力量只占20%,资方则占80%。根据张衔教授的课题组2008年~2009年的调查,在全部2633份有效问卷中,有44.7%的被调查者认为,就劳动报酬进行集体协商的可能性很小,有21.6%的被调查者人认为根本不可能,两者合计达66.3%,而认为非常有可能和比较有可能的合计只有12.2%。63

  缺乏集体谈判的结果,是导致职工工资长期普遍过低。以制造业为例,根据一项研究,我国制造业雇员单位小时的工资率是0.84美元,大约是英国的1  /  27,德国的1 / 24,加拿大的1  /  23,日本的1  /  22,美国的1 /  21,韩国的1  / 13,新加坡的1 / 12,马来西亚的1 / 4,巴西的1 / 3,墨西哥的1 / 3。考虑到我国的数据是制造业全部雇员的平均工资,因此如果仅考虑制造业中的一线工人,其工资水平可能更低。64在许多采用低工资制度的企业,由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工资不能覆盖劳动力再生产,结果导致员工普遍超时劳动。一项对东南沿海210家出口加工企业的调查显示,员工平均每天工作11.29小时、每周工作6.86天(70.64小时)、每月加班128.21小时、每月仅休息1.36天。65

  正如张衔指出的,许多企业的工资被长期锁定在过低的水平,使劳动力不能正常再生产,是现阶段罢工的直接起因。66反映劳动关系纠纷、即反映工人斗争性的数据,大致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正式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第二,信访;第三,停工、罢工、游行等集体行动。由于后两类行动通常缺乏一手数据,研究劳动关系的学者往往使用第一类数据。671991年~2010年,我国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人数、集体争议案件都呈快速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分别为28.4%、22.7%和18.1%。2008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达到了改革开放以来的峰值69.3万余件。68常凯指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勃兴的劳工集体行动,从其组织形式来看,均为工人自发举行;这些自发行动的规模和范围还有扩大的趋势。他直率地指出:“工人自发的集体行动也是体制内工会的危机——表明所在地的工会组织并没能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表,集体合同也没有发挥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69这种缺少工会参与的自发性斗争,既是针对生产过程中的过度剥削的反抗,也是对原子化的劳动市场上劳动力过度商品化的反抗。换言之,西尔芙所区分的“波兰尼式的抗争”和“马克思式的抗争”,在现实中常常是彼此联系、相互统一的。

  (五)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公民社会权利的商品化

  哈维(Harvey)指出,新自由主义时代的特点之一,是将各种公共产品、公共机构、公共权利商品化。70改革以来,尤其是90年代以来,涉及公民社会权利,并与劳动力再生产相关的住房、教育、医疗、以及失业和养老保障的供给,程度不等地出现了商品化,直接左右了我国劳动力商品化的发展。这一变化与全球新自由主义的崛起大体同步,个别领域的商品化程度甚至领先于其他各国。

  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是和所谓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联系在一起的。法学家方流芳教授曾在一篇长文中系统而深刻地批判了包括医院、学校在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他指出,事业单位是指政府创设的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和卫生服务的专门机构。在改革之前,事业单位基本上没有自身的经济利益;伴随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开始了“创收”——一种“靠山吃山, 靠水吃水”的营利活动。事业单位或是收取额外费用,或是把本应无偿提供的服务变成收费服务,甚至用国家拨款去进行商业投机, 经营收入在单位成员内部分配。方流芳就此写道:“事业单位产生营利性意味着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的私有化, 与政府机关经商没有什么差别。”71

  包括教育、医疗机构在内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是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的激进改革齐头并进的。1995年,《教育法》获得颁布,其中规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注册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学校的法人资格。1998年,我国开始实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事业单位新取得的法人地位赋予了这些公共机构征收各项费用,即利用自身服务以牟利的权利和动机,从而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大开方便之门。今天看来,在90年代晚期正式引入的事业单位法人化改革,受到了当时流行的“产权明晰”这一国有企业改革思路的影响。这种把企业改革的思路直接照搬到公民社会权利领域,并将公共机构法人化的做法,在世界各国也鲜有先例。72学校、医院等机构的法人化以及随着而来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权利的私有化和商品化,大大加剧了个人支出在医疗、教育、养老等领域的总支出中所占的比重,使中国在这些领域的改革走在了全球新自由主义潮流的最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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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金沙江船工 2013-10-24 17:22
太长了,看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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