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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2013-9-23 22:3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09| 评论: 1|原作者: 黎阳|来自: 华岳论坛

摘要: 黎阳: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作者:黎阳发布时间:2013-09-23来源:华岳论坛字体:大|中|小  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黎阳  2013.9.22.  有点好奇:不知如何执行“判决书”第三条“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继续追缴”——证明“追缴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

黎阳: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作者:黎阳 发布时间:2013-09-23 来源:华岳论坛 字体:   |    |  

  如何“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黎阳

  2013.9.22.

  有点好奇:不知如何执行“判决书”第三条“受贿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Villa Fontaine Saint Georges, 7 Boulevard desPins 06400 Cannes France)继续追缴,予以没收”?

  “继续追缴”——证明“追缴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予以没收”——证明要求是“不掏腰包,彻底白拿”。

  如果该房产现在的合法拥有者与判决书的被告人是同一个人,那“追缴没收”早就应该完成了,哪里还用得着“继续追缴”?“继续追缴”本身就证明里头有文章,而且可能是大文章。

  如果该房产现在的合法拥有者与判决书的被告人不是同一个人,那一个子不掏就把人家的房产“予以没收”会导致什么结果?更重要的是,这岂不等于直接推翻了判决书的有罪认定?

  如此判决实际牵涉到一个主权问题:中国济南法庭的判决,法国当局认帐不认帐?如果法国政府不认帐,那岂不等于说中国法庭的判决必须经过法国政府的批准?岂不等于把中国的内政司法权交给外国政府?岂不是另一种“治外法权”?

  如果找人花钱买下这处房产再转交给中国政府“追缴没收”以保全面子,那这个判决岂不成了世界性笑料?

  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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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反毛者乃畜生 2013-10-15 00:24
还有个问题,据判决书说,已经将全部“赃款”从谷开来账户上划走了,如果再“追缴”,就算那套法国的别墅真的是谷的(如果太阳打西边出来了的话),那也相当于没收“赃款”两次,而且由于别墅升值,赚大发了。

颠三倒四的判决,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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