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政 治 查看内容

薄熙来案审理的违宪违法及其他

2013-9-21 17:03| 发布者: 仙人掌| 查看: 2568| 评论: 5|原作者: 匹夫之责|来自: 匹夫之责

摘要: 综上所述,显然可见,谷,王,薄等三个系列案件,均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的严重问题,但人们都更清楚,这系列案不会仅仅是一般的孤立的刑事方面的冤假错案 ,因为它有着国内外错综复杂的社会背景。
薄熙来案审理的违宪违法及其他

      

薄熙来案审理的违宪违法及其他

                        

作者 匹夫之责

 

     从8月22日开始历时五天的,全国人民以至全球媒体十分关注的薄熙来案的审理已告谢幕。

对于这一幕的审理,国内外有一部分人对其中的 “微博直播”和薄的辩护权的所谓亮点,大加赞扬。如最近官方的“检察日报”上,就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先生所作《薄得以充分辩护,意义远超该案本身》一文,认为庭审过程最突出的亮点有二:一是对庭审活动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审判公开;二是被告人薄熙来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两点一方面彰显了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预示着审判结果的实体公正。不仅如此,对薄熙来一案如此审判的意义已远远超出该案本身,它使人们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未来充满期待和信心。

但与此相反,更有许多人对这幕审理提出种种质疑,并认为这些所谓的亮点是当局在人们对以往的谷开来和王立军等案审理的强烈质疑和反对声中所作的一些“改进”,谈不上真正亮点,更无实质意义。

那么究竟如何评价这幕审理的意义呢?

为此,我们必须把薄案审理与谷案,王案的审理联系起来考查。因为人们都知道,薄案发生源于谷案,而谷案源于王立军的“叛逃”美领馆;许多人更清楚,“抓王审谷都是为了倒薄”。而倒薄绝非仅倒薄个人,更是意在倒掉其重庆所为,即所谓的“重庆模式”,解决这条“走共同富裕的路线问题”。

完全可以肯定:薄案的审理,与谷案,王案的审理一样,都是严重违宪违法的!

 

一。关于被告的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现在薄案庭审中,法庭允许薄及其自己聘请的律师为自己进行较充分的辩护。于是有人就大加赞扬,认为这是“法制进步”的亮点。此事至少表明,之前谷案的审理在这方面,是有问题的,人们是有异见的。

确实有信息披露,“谷的母亲范承秀聘用了曾处理高官贪污案的沈志耕与杜连生为谷辩护,但两名律师一直未能与谷见面,杜连生到合肥检察院交涉时,等了半天却获告知官方已委派两名安徽律师担任谷的辩护人。”

    按照新华社发表的庭审实录,被告人一度拒绝聘请律师,为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办案人员多次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薄谷开来最终自行决定聘请了两名律师。众所周知,故意杀人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指控,被告人当然享有自由聘请律师的权利。考虑到被告人身体已经受到控制,她的精神不可避免的受到某种程度的强制,不可能完全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在这种情况下,正确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先告知她的近亲属,请他们先代为聘请律师,然后再征求被告人自己的意见。很遗憾,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任何报道。

但网上倒流传着这一信息:“安徽一个月前即启动辩护律师遴选程序,公安部门提名16人,政法委刷掉8个,司法厅再刷4个,留4个供谷本人挑选。有一个原则是:外地尤其京城律师不得介入。”

原来薄谷开来“最终”就是这样“自行决定”聘请了两名律师的?!否则 ,她又是怎么“最终”“自行决定”聘请的?

如是这样,能说是谷“自行决定”“自己”聘请律师?这是剥夺谷自己聘请律师的权利,是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

我们知道,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在反对刑讯逼供,专制擅断,草菅人命的司法专横中,人们(先期主要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早就提出“被告有亲身辩护或者请人辩护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获得成功,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资本主义各国都用法律明确肯定了在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不得禁止被告人接受辩护人的帮助”(参见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和同年颁布的法国宪法)

在1976年3月生效的,我国在1998年10月签署加入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把被告人及其自己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作为在受到“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最低限度的保证”。看:

第14条

。。。。。。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

    作为高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更应保障这一基本人权,因为显然这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其实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早在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就有明确规定:“第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现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也都有明文规定来保障这一基本人权的。如:

现行《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诉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第四十三条:“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同时,对一些因特殊原因,没有聘请律师的被告人,还规定了要求有关司法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如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总之,我国法律除了在侦查期间,只能请律师为自己辩护的规定外,是充分保证了被告人享有自己聘请律师的完全自由,根本不存在有限制甚至拒绝被告人这一“最低限度的”基本的人权的任何规定。

但在谷案的审理中,法院未经先与谷的近亲属沟通,却违法拒绝谷母已为谷聘请的律师,非法给谷“划定”范围,变相指定律师,这不是在剥夺被告人自己聘请律师辩护的“最低限度”基本人权的严重违宪违法的司法专横吗?

不仅如此,据说还有被告律师分别接受法庭的谈话,要求他们在为被告人辩护的时候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与中央保持一致,顾全大局之欺法枉法之怪事。

这样变相指派的律师怎么可能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呢?因此据说“一位被合肥法庭拒绝担任辩护人的北京律师,旁听了庭审,做了一句评价:案子都让律师毁了。’”这是完全可能的。不仅如此,这样变相指定的异地律师,他们甚至连自己与之会谈并为之辩护的被告人是真是假,都是难以清楚的。因此人们质疑在合肥法庭出庭受审的被告人是替身作假,也是极有可能的。

任何受到指控的刑事被告人,都有自主自由聘请律师为自己作充分辩护的权利,这早已成为世界各国共识,也早已经我国法律所明文规定的了。现在薄案审理中,薄聘请了律师为自己作较充分的辩护,这本是依法当然之事,有何“法制进步”“亮点”可颂扬?官媒非要将此当作“法制进步”“亮点”来吹捧,那就是默认之前谷案审理中存在严重违法弊端并在自我嘲讽,自我鞭挞!

 

二 。关于证据的采信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的收集,认定和采用,我国刑诉法及最高法院对其适用的解释中都作了明确规定。但令人遗憾,令人愤慨的是,当今中国法律法规越订越细,越订越多;而无视法律,知法犯法,违宪违法施政,司法欺法枉法,也不少反多。从中国每年访民数量之多,便可知中国冤假错案之不少了。

去年下半年谷开来案和王立军案的审理,判决,就是典型的司法恶例!在法庭审理中所采信的证据,主要的几乎全是在押污点证人的证言,没有重要证人的出庭质证,遭到人们的强烈质疑。如此采信的证据,矛盾重重,漏洞百出,所谓的犯罪要件牵强附会,根本形不成逻辑上成立的能让人信服的犯罪证据链。 甚至对谷用来杀人的毒物,杀人的时间,杀人现场情况,人们都提出重重非常合理的有力质疑,但法庭居然全不理会,强行作出判决。

但与法院的判决、当局官媒的宣传完全相反,社会上大量的人们却认定,谷开来并非杀人真凶,而王立军才可能是谋划,实施杀人的主犯,最后完成杀人的真凶;认定谷开来案是天下奇冤,王立军则被包庇轻判。由此谷,王两案终成天下众人共识,必成钉在历史耻辱柱上的司法恶例,也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严重不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下降的又一重要因素。 

这次薄熙来案超常5天的法庭审理,虽已谢幕。但与官媒一致表态全然相反,网上对薄案法庭审理情况进行种种质疑的文章,多得不记其数。有关证据采信方面,本文这里仅就庭审中的两个问题展开议论。

(一)谷开来必须出庭作证,否则她的证言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人们都看得清楚,薄熙来被控的三个罪名几乎都围绕着其妻并出自其妻谷开来之证言。显然谷的证言对薄的定罪影响重大。

但谷开来已被确认为有精神障碍且控制力下降的有病脆弱女人,更是个已判死缓,缺失人身自由的污点证人。薄作为一个有信念敢作为的男子,在中纪委的施压,诱导之下,尚且还写下违心的自诉材料,谷的证言就能保证是她的真实意思的表达?

     因此薄熙来认为谷的证言“违背常理”不真实,是可能的。薄“两次”“强烈要求”谷开来出庭作证,则是合情合理,更是依法有据的。法“也经过审查,认为谷开来应该到庭作证。”“但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参加出庭。”于是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说谷开来在本庭依法通知 她之后,她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不能强制她出庭。”

看来,法庭是严格依法办案了。官方“检察日报”上刊载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顾永忠先生的上述文章也认为“由于薄谷开来是被告人的妻子,在此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法庭是不能强制其出庭作证的。应该说,审判长如此解释这一问题是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我注意到,社会上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如果从理论上来看这些质疑声,应该说不无道理。但作为一个现实法律问题来看,审判长的解释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确实存在问题,那也是立法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更不是对薄熙来的诉讼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对于立法上的问题,将来可以通过修法加以解决,而不能在本案或其他案件的庭审活动中违反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实际真是这样吗?

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是白纸黑字明白无误地记载着的,任何一个有正常思维能力读过几年书的人都能读懂看明白的。我国刑诉法第188条只是规定,人民法院不能强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证。但此条规定绝没有否定本法第59条对采信谷的证人证言时的适用的任何意思。看,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

“第五十九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再看,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115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解释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常清楚,作为必将对薄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的薄案重要证人谷如不愿出庭质证,法庭虽不能强制她出庭,但依法毫无疑问地对其证言应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但从官媒发表的庭审记录来看,法庭显然完全采信,并未排除。

由此可见,这绝非立法问题,分明是司法枉法的违法行为!

()。薄熙来在被中纪委关押审查期间所写的自书材料不具证据合法性,应予以排除,不能成为定案根据。这是因为:

    1.中纪委对薄长达半年的“双规”审查,已成剥夺薄人身自由的“变相非法拘禁”。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为此,我国2000-07-01年生效的《立法法》也规定:“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种所谓“双规”,不仅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中有,在国家的行政监察工作中也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就规定:“第十九条: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理应成为遵纪守法的表率。但中纪委对薄长达半年之久的“双规”,实际已成剥夺薄的人身自由的“变相拘禁”了。党的反腐败,反违规违纪,理应走群众路线,从防微杜渐着眼,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才是。如到了需要用长时间的“双规”审查时,说明问题早已堆积如山,病入膏肓,无药可救了。那我们党的有关领导平时在干什么呢?

显然,在这种变相非法拘禁下所获得的所谓证据材料,依法应属非法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2.中纪委在对薄“双规”审查期间,通过对薄施加了身心压力并进行诱导下所得到的所谓证据材料,应属非法收集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官媒的公开报导和网上广泛流传而被官媒删减了的薄庭审时的自诉:

薄熙来在庭审中一再强调要求排除自述书的法律效力,他在822日的庭审中表示:“726日在中央纪委审查我的期间我写的笔录,的确有这回事。庭前会议上我已经把情况都陈述了,理由: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中纪委对我审查阶段,专案组多数人是文明理性的,……但这种情况并不排除刚才我所说精神的压力,这些精神压力都是客观存在的。”在826日的庭审中,薄熙来又表示:“我过去签过的笔录和自书是违心之作……公诉人提到这个问题,意思是说我过去写过自书写过笔录,我都承认,说我现在反复,所以你所有的供述都成立,所以我们可以一概定下来。我觉得这种逻辑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公诉人翻来复去引用我的自书,是因为当时我心中燃有一个希望,希望保留党籍,保留我的政治生命。”

薄在庭审中自诉透露,中纪委在对薄“双规”审查期间,对薄施加了身心压力:

“过去16个月,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对我的生活是照顾的,谈话文明,多数同志有素养,(还有少数人是怎样呢?薄并未明讲)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我是有压力的 他们讲他们有几百名精兵强将,我越不认,他们投入的越大,而且他们还有电脑,而我在过去十几个月里与外界隔绝,只有一个肉脑。”

透露,薄熙来在陈述中说,自己被讯问了数百次,并且晕倒了27次。

自书之前曾被几次提示“如果不配合,谷开来会被判死刑,薄瓜瓜会被引渡回国” ,因此薄有“一身负两命”的压力 。

中纪委在对薄“双规”审查期间,又对薄进行了诱导:

薄自诉“我得知此事在劫难逃,所以我内心有软弱的时候,我一直想保留党籍,因为我对党有着很深的感情,这是我童年时代的理想。我视中国共产党为我的生命,我的父辈为了党的事业两次坐监狱,我不是被国民党反动派审查,而是被自己深爱的党审查,所以我有机会主义的侥幸心理。因此当时办案人员不止一次跟我讲,中央还是对我有包容有期待的,只要我态度好,可以给我保留党籍。这话,季新华(音)跟我讲过,其他人也讲过。我问什么是态度好?就是主动供出几个大单,因此,我违心的承认了这两件事情。但没想到我一承认,紧接着是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然后就是移送司法审查。速度是如此之快。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诉法的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5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刚表态过的朋友 (5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共产主义马前卒 2013-9-23 07:03
不用再提宪法、法律,在阶级社会,宪法、法律都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中国的宪法经过资改派们几次修改已经体无完肤,早已成了腐败官僚和买办资本的宪法。这次审薄事件告诉我们,他们确实按照他们所制定的司法程序在走,而且“公开公正”完全排除了外界的“干扰”,国内司法界和媒体一片欢呼。但是,这是完全按照了他们的司法以及司法理念、司法公正这一套,在他们看来,不管是否有证据、证据是否属实,他们只要按照他们所规定的程序走一遍就是公正公平合法,再大的冤假错案都是公平公正的,这就是他们的司法公正。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司法的阶级属性,在阶级社会,司法、法律都有明确的阶级属性,资产阶级司法对资产阶级来讲,那一定是公平公正的,但对无产阶级来见那就是狗屁!
引用 共产主义马前卒 2013-9-23 06:53
以前我就说过,薄熙来不管有没有罪,当局都会重判。因为要倒薄的真正幕后主人是美国,无论是胡温还是习李,只不过是美国的代理人而已,他们只能按主子的要求办事。薄熙来被重判,表明了中国人民与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的又一次失败,我们败给了帝国主义的走狗们,败给了民族的败类,这自古以来就有的悲壮。但这也是件好事,人民或许从此可以觉醒!
引用 神佑薄熙来 2013-9-22 11:53
中共中央已经成了汉奸走狗,流氓阿飞的黑社会组织!
引用 ahjoe 2013-9-22 08:14
违什么宪什么法?

违谁的宪谁的法?

现在这个宪这个法,就是邓腐党专政的工具;没什么违可言。

除非你把这个专政工具拿到自己手里,反过来向邓腐党专政,此外就是无病呻吟!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9-22 00:30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查看全部评论(5)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6-6-10 01:31 , Processed in 0.018907 second(s), 13 queries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