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来案,证据不足,应判无罪 (下) 作者: 王小宁 5、如何看待薄熙来翻案? 首先讲,薄熙来在中纪委的供述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作为破案线索。《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非本案的司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不能被作为证据。有人可能举出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来反驳我。但这一条指的是行政机关,中纪委是中共的纪律检查部门,不是行政机关。在中国,中纪委不是国家司法机关,却胜似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抓人办案,这完全是非法的。 其次,薄熙来讲的翻案理由完全可以成立。他说:供述“一是对我不正当的压力的情况下写的。第二是有明确的诱导因素。”所谓不正当的压力,就是一身系两命:威胁谷开来判死刑和指控薄瓜瓜犯罪。所谓明确的诱导因素,就是薄熙来所说:“即使在去年我还在接受审查时,对徐明和唐肖林的事,我觉得专案组要把它上升到法律高度时,我当时就已向相关人员表示过不同意,”这句话说明,中纪委专案组专案组曾经对薄熙来说,他承认了徐明和唐肖林的事,只会党内处理,不会涉及刑事。但实际是欺骗。辩护人说: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威胁和引诱获得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应当采信。 我想,薄熙来采取先承认的做法,也有斗争策略的考虑。如不承认,案子就会没完没了地拖下去,或者搞假公开审判和找替身出庭。(就像谷开来杀人案一样)如承认了,对方就会认为大功告成,放心地公开审判了。在庭前会议上再翻供,对方已经来不及改变了。而如实际已经发生的。使案件能够公开审理就是最大胜利。 6、薄熙来政治上有野心,是不会涉及贪腐的 我们不否定薄熙来是有政治野心的。其实,这在民主法治的国家是很正常的,而在我们国家反而成了大逆不道。薄熙来从一个副县长干起,一直到中央政治局委员,不否定有背景的因素,但其能力和肯干起了很大作用。在中共高级干部中,像薄熙来这样拼命工作的人是比较少见的。薄熙来的政绩也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不是谷开来杀人,薄熙来在十八大上成为政治局常委的可能性非常大。当然,有人怕薄熙来进入最高领导层。有政治野心的人,是不会涉及贪腐的。因为他看重的是权位,是名誉,是青史留名。贪腐在他们看来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所说薄熙来没有要公改房,这是很少见的。很多政治局委员、政治局常委都不止有一处公改房。一处公改房至少价值500万元,两处公改房价值就是一千万,而且是合理合法的。薄熙来这样做,是要给人清廉的印象。所以他不可能几万元、几十万元的受贿。在本案中,没有像其他贪官通常的那样,被诉不明巨额财产罪,说明他不贪。贪官不会把所贪全部花掉,手中会积蓄大量钱财,于是形成了不明巨额财产。薄熙来从政三十多年,只查出三次受贿,一共只有110万元,还被谷开来全部花掉了。从政三十多年,官至政治局委员,却没有不明巨额财产,这不是能说明他不是贪官了。贪官绝对不会只贪这么一点。 薄熙来、谷开来拥有巨额钱财是尽人皆知的,薄家到2012年仍然是非常有钱的,检察院一次收缴了2000多万元,说明他们到2012年,实际拥有的钱要比2000万元多。作为薄熙来下属的唐肖林、王正刚不可能不知道薄家有几千万元,却对薄熙来说,为了谷开来母子俩在国外日常生活之需、装修房子、补贴家用给你们一些钱。这是可笑的。对一个天天吃大餐的人说,你没饭吃,我请你去小饭馆吃碗兰州拉面,是不是可笑。 7、谷开来的证词,法院能否采信? 谷开来的证词在本案中起了关键作用,可以这样说,没有谷开来的证词,这个案子根本立不起来。谷开来的证词,法院能否采信?我认为不能采信。因为: 一、谷开来应该是本案的两个被告人之一,根据《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是不能作为证人的; 二、谷开来是薄熙来的配偶,由于情感等原因,证词可能不真实; 三、谷开来拒绝出庭接受质询,进一步降低了证词效力; 四、谷开来很可能处于精神病状态,她的证词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公诉人对谷开来处于精神病状态的怀疑,只以不是的话搪塞,不敢进行公开的精神病医疗鉴定,以解除怀疑。谷开来定罪入监后,按法律规定,家属可以探视,但遭到无理拒绝。经反复要求后,只允许九十多岁老母亲探视。谷开来母亲看到的谷开来完全呆傻。 五、法庭上公开放映的谷开来作证的同步录音录相,谷开来神态完全不对,内容也违反常理,被怀疑是替身。 综上所述,如果法院采信谷开来的证词,那将是世界司法史上最诬赖、最可耻的判决了。 8、公诉人基本上没有以证据反驳被告人、辩护人的疑问 有人说,此次庭审公诉人表现不好,在法庭上非常被动,特别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除了重复起诉时的公诉词外,不敢,或不能提出新的证据,提请新的证人,或提请对谷开来进行中立的精神病医学鉴定等,以有力地消除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所有疑问。对此,我不这么看,公诉人中规中距,还是尽力的。俗话说:好媳妇难为无米之饮。别看控方卷宗有九卷之多,但有用的证据确实很少。这次办案,可以说是挖地三尺,办案人员据说有一百多人,跑遍全国,还出了国,调查了近百人,耗时一年。结果不过如此。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而本案的关键证据几乎都是证人证词、被告人供述(已被被告人翻供)。谷开来的证人证词那么重要,为什么不让她出庭接受质证?(有人说,是谷开来拒绝出庭,你信吗?)这让法官很难采信谷开来证词。还有对谷开来进行中立的精神病医学鉴定,公诉人敢提吗?结果所有人都会猜到,这将使本案,使谷开来杀人案全部颠覆。 《刑诉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命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 正是由于公诉人基本上没有以证据反驳被告人、辩护人的疑问,关键证据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法官依法判决,只能是:驳回起诉,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薄熙来无罪。如果法官胡判,那么法官和中国法院的声誉就全部毁了。 在遍地是贪官的中共干部中,薄熙来是个清官,这是难能可贵的。关于管不住家人的问题,不是只有薄熙来有这个问题,很多中共高级干部,以至中央领导都有这样的问题。也许上届,胡锦涛、温家宝是清官,但他们的家人呢?温家宝被爆家人有27亿美元,虽然有夸大,但很难说没问题。朱镕基是清官,但是他的家人呢?中央委员、政治局委员以上,多数人的子女都在外国留学,费用是从哪里来的?是不是都需要查一查?在中国,中共各级干部,有多少人能够经受得住像对薄熙来这样挖地三尺式调查?有人说,薄熙来翻案,会以更重的罪起诉薄熙来。实际上没有什么更重的罪。中共是不会否定一个政治局委员的长期工作的。你们太幼稚了。FL功说:薄熙来最大的罪是与周永康合谋政变,和大规模活摘FL功人员人体器官。这些全部不存在,是编造的谎言。薄熙来案不论如何判决,至此结束。幻想中共将自己推上审判台,把对中共高官的贪腐审判变为政治审判,这是不可能的。政治问题不宜以法院审判解决,世界各国都如此。中共不聪明的地方是,不要使人认为,薄熙来搞的“重庆模式”,唱红打黑,与中共中央的路线是不同的。否则真要出大事了。 |
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