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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5薄熙来案判决还是要稳妥慎重(三) 关于薄熙来收受唐肖林贿赂问题,须要注意公诉人的刑法概念、证据的指向,以及证据的确实和有效性。 首先,在薄熙来为唐肖林谋取利益事实方面,薄熙来1999年12月4日和2000年3月4日关于对大连市政府的深办和大连国际合并的两次批示,完全是正常的履行职务,不能认为是唐肖林向薄熙来的“请托”,和薄熙来对唐肖林的“帮助”,事情本身也不存在谋利。在申请汽车指标问题上,时任辽宁省副省长夏德仁的证言模糊,未确认薄熙来对他打过招呼给唐肖林批汽车指标;配额是通过大连汽贸公司解决这个情节也值得注意。 在土地开发上,薄熙来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谋了利,他时任辽宁省省长,不是职务上的工作,可定义为“帮助”。但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也不是非法收受了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如果薄熙来确实收受了唐肖林的钱,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应适用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而按此律条,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综上,公诉人在“职务便利”,“帮助”, 唐肖林“其本人与大连国际两者本身就密不可分”,“ 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唐肖林的大连国际公司谋利” “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即构成受贿罪”,“这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非法利益,不要求必须是为对方谋取非法利益才构成受贿。”这一系列法律概念的问题,影响了公诉人对事实的定义和判断。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时,修正了自己的概念,提出“被告人薄熙来辩解对唐肖林的大连国际提供了很多帮助是公事公办,仅此一项不可能构成犯罪,而为对方谋取利益的前提下,又收受了唐肖林的贿赂,有这两点就构成受贿犯罪”是比较正确的,国家工作人员都既为国家社会谋利益,同时也为人民群众谋利益,而人民群众包括一个个具体的“他人”。但是不完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只要公务员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无论为不为他人谋利,都犯受贿罪。 所以,在薄熙来是否犯受贿罪问题上,最主要的构成要件是薄熙来是否收受了唐肖林的贿赂。 我们看到,公诉人收集了大量的证据,绝大多数是正常的例行公事,和可以确实、充分地证明唐肖林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而证明唐肖林向薄熙来行贿,薄熙来受贿事实的证据,只有矛盾的、疑点很大的,谷开来的与唐肖林两个在押犯的口供相互印证。 唐肖林口供在时间上的差异,地点上的不对头,公诉人已经承认了,公诉人说的“我们认为这也符合记忆的规律”,不能作为证据确实的可信的合理推断。我们看到,唐肖林是直接的行贿人,他提出的事实证据必须是直接的、明确无误的。所以,时间上的差异、地点的不对头,是不允许的。而且,时间上4、5月份与8、9月份的气候差异十分巨大,唐肖林不会有感知上的错误;地点上高楼大厦与别墅视觉差异也是十分巨大,唐肖林不会有感知上的错误。这种错误不符合记忆的规律。 相反的,被告对罪犯谷开来的证词的虚伪性的怀疑,具有很强有力的合理性。济南市中院微博【庭审现场】表明,谷开来对于薄熙来与唐肖林收授贿赂不知情,保险柜是共同的,谷开来自己十分富有,她不可能清楚地区分保险柜里的钱是她的还是薄熙来放的;如果各用各的钱,就不可能薄熙来放多少钱进保险柜,她就全部拿走,更不可能唐肖林拿多少钱给薄熙来,她就取走多少钱。这样的与唐肖林口供完全一致的印证,这正是违背记忆规律的。 我在《薄熙来案庭审内外》对辩护律师的“我们有信心书写自己职业历史的光荣”豪言壮语说,“我看他们还需努力”。因为他们没有如我在《薄熙来案判决还是要稳妥慎重(一)》提出的对证人证言依法着重审查,他们提了,但是没有坚持法庭进行证言的合法性审查。我们看到,公诉人提出的证言没有反映证言取得的过程。这就不排除这种可能,最终提出的貌似合法的证言,是通过非法的程序取得的,这些“证言”是合目的的,而不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薄熙来案在事实与证据上存在许多问题,有共同的特点。对于唐肖林贿赂薄熙来问题,我认为需要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这不是补充性的,而是必须要的证据: 唐肖林最后确定行贿的时间地点,描述行贿场景,装钱的信封。 谷开来也明确提款的时间,金额,其中多少钱存入她在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中。。 核对两人讲的时间是否吻合。 核查唐肖林描述的行贿场景、装钱的信封是否实在。 核查机关门卫记录,秘书记录(我看到一个薄熙来秘书的介绍,薄熙来当商务部部长时,要求秘书要把工作日程安排到分钟),询问薄熙来身边工作人员,有没有人看见唐肖林在所说的时间与薄熙来在一起。有没有人看见装钱的信封。 查证谷开来在所说时间存入中国银行的两张信用卡。 假如没有上述确实充分的证据,所有当事人的证言、口供都不可信。
======================================= 2013-9-7薄熙来案判决还是要稳妥慎重(四) 现在我谈薄熙来贪污500万公款的问题。 公诉意见认为,2000年,薄熙来在担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期间,直接负责了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大连市和辽宁省的其他领导和相关人员均不知详情。薄熙来担任辽宁省省长后,由于大连在辽宁省管辖之下,加上该工程的特殊性,因而仍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 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2002年工程竣工后,在上级单位拨付500 万元公款给大连市政府,经王正刚提议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当即让王正刚和薄谷开来具体商议,王正刚和薄谷开来按照薄熙来的安排,商议并具体实施了在多家公司之间转款的行为,最终将500 万元公款转入薄谷开来指定的账户予以侵吞、非法占有。 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接受王正刚提议将500万公款留作补贴家用的事情,说“我并不记得这个事情,这个事情因为提示提到,提到给我补贴家用,然后我拒绝了。” 法庭没有公开这个保密工程有关材料。我们也不知道检察机关和法庭有没有进行有关调查。我现在首先请法庭注意,公诉人所谓的薄熙来“有权负责该工程的后续事宜,进而对上级单位为此工程拨付的500 万元工程款仍有特定的、延续的管理职责”,只是公诉人说的大连市属辽宁省管辖和“工程的特殊性”的推论;这个推论在于赋予了薄熙来对500万工程款“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是,支持这个推论的,只是犯罪嫌疑人王正刚的证词:“这是个涉密工程,我是按薄熙来指示办的,只能给薄熙来汇报。” 这是“改造场所的项目”,这个场所的负责人理应监管这个改造工程,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材料;更重要的是,看来这个“上级机关”不是辽宁省政府和省委,这个项目是交大连市政府承担,还是交薄熙来个人承担?或者换句话说,薄熙来负责这个项目,是因为他是大连市委书记,还是上级机关指定由他专人负责,其他人不得与闻? 请法庭特别注意,王正刚在庭审时作证说:“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打电话来问这500万元的工程款薄熙来的意见是什么意见,当时我说我再催一下,我就从大连又赶回沈阳,把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催问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给薄熙来简要地汇报了一下,试探地说,这个工程是个涉密工程,资金相对比较安全,能否给你留作家用”。
王正刚的证词是说,他第二次找薄熙来,是因为“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打电话”催他问薄熙来的意见,而他一去就“试探地说……” 我不知道检察机关向“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调查取证没有?这笔500万是上级单位给大连市政府的,为什么如何处理这笔钱要问已经不再是大连市负责人的薄熙来的意见?为什么这个“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自己不直接问薄熙来,而要王正刚去“催问”呢?联系到王正刚一去就直接“试探”薄熙来,我想推论的答案是不利于“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大概就是马某某)的。 先赋予薄熙来“具有职务上的便利”,再按“如果没有被告人薄熙来的同意,王正刚怎么能去找薄谷开来?如果没有薄熙来的安排,薄谷开来和王正刚怎么能将500万进入薄谷开来实际控制的账户?”这样的假设性推论,围绕薄熙来、王正刚、谷开来三人,就铸造出薄熙来贪污某单位拨付给大连市政府的500
万元工程款的证据链。 我们看到,这笔钱没有返还大连市政府,转到严某某的公司和赵某某的事务所,500万被贪污了,王正刚是策划者,实施着,有据可查,确凿无疑。但是,薄熙来、谷开来是否参与贪污,就还存在疑点。为了简明扼要,我想抛开矛盾的证言,直接根据济南市中院微博【庭审现场】可以肯定的东西窜连起来,让法庭去判断。 2000年8月大连市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大连市市委书记薄熙来把这项工程安排当时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具体承办,王正刚直接到上级部门与有关领导进行准备工作。 2001年1月17日,薄熙来调任辽宁省政府省长,打电话把这项工程告诉大连市市长李某某,并叫王正刚直接向市领导报告。 2001年3月,王正刚将工程安排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有限公司(总经理严某某)承接,指派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处副处长程某于具体负责上级单位改造工程施工管理。 2001年4月上级领导马某某签批了预算通知,王向李报批预算,并说这是上级单位涉密场所的工程任务,只有他和薄熙来知道具体情况,李批了钱,并对王正刚说:“既然是涉密场所的工程,我会做好保密工作,我也不多问具体情况。” 2001年底验收完工。上级某单位向大连市政府返还工程款500万元。大连市市长李某某、大连市财政局局长闰某某均证实:工程所在单位没有给大连市政府返回过任何款项。这笔钱由王正刚先转入严某某公司,再转(部分)到赵某某处。 这个故事除细节(证言矛盾太多很大,时间、地点都不对头,难以采信)外,缺少两个重要情节,就是开始和最后上级单位的领导的意见,是不是王正刚所说的,这个工程涉密只能他与薄熙来知道,和500万工程款处理要问薄熙来的意见。这两个重要情节需要法庭调查核实。还有,为什么500万没有全部转过去?为什么薄熙来、谷开来10年都不闻不问?转到赵某某处“保管”的那部分钱和没有转过去的钱的最后下落? 经我把没有争议的证言和书证窜连成故事后,我想,法庭、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和读者,现在都会清楚地看到,这个故事的主人公是王正刚;故事中其他的人物都是道具或者是配角,每个人都是与王正刚单线联系;都是从王正刚口里听到另一个人的话,大连市市长李某某与谷开来关于薄熙来的意见都是听王正刚讲的,马某某的意见也是王正刚讲的;检察机关的证据归根到底也是来自王正刚之口。我相信大家会从中看出门道来,会做出合理的判断。 我在《薄熙来案判决还是要稳妥慎重(二)》提出,“不要两眼只是盯着薄熙来。”如果调查只是围绕薄熙来“严重违纪”去调查取证,而不对事情本身进行全面客观调查,就可能犯主观主义的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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