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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治与人权——薄熙来案件审判后的深层思考

2013-9-11 23:3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527| 评论: 0|原作者: 高岩|来自: 红歌会网

摘要: 高岩:政治、法治与人权——薄熙来案件审判后的深层思考(一)来源:红歌会网 | 作者:高岩 | 点击:1036 | 时间:2013-09-11 22:36:30 《如果说国家法律审判是建立在国家暴力基础之上的,那么民意和历史对薄熙来的评判最终是建立在公众的良知和内心深处,更重要是公众和历史也在对审判薄熙来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进行评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薄熙来事件的终极审判最终发生在人民的内心,而且这个审判最终将超越一切审判并成为一 ...

高岩:政治、法治与人权——薄熙来案件审判后的深层思考(一)

来源:红歌会网 | 作者:高岩 | 点击:1036 | 时间:2013-09-11 22:36:30

  《如果说国家法律审判是建立在国家暴力基础之上的,那么民意和历史对薄熙来的评判最终是建立在公众的良知和内心深处,更重要是公众和历史也在对审判薄熙来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进行评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薄熙来事件的终极审判最终发生在人民的内心,而且这个审判最终将超越一切审判并成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记忆。

 

  在现代性的社会中法治和正义从来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们的绝对前提是国家和国家相关力量机制对法治和正义的支持;脱离特定的国家历史类型和特定的政治体制而抽象地去谈纯粹的法治和正义,不是知识上的幼稚和学术的肤浅就是政治上的别有用心。在薄熙来案件中脱离案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而空谈所谓法治和正义因此是十分幼稚和浅薄的表现;事实上薄熙来案件能够提交中国的司法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政治选择,这种选择初步看看起来有利于中国正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而事实上关于什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能否构成中国国家和政治建设的的最高目标,法治社会与中国革命和中国国家未来的历史进程的关系,远比人们能够理解的复杂。

 

  中国式的法治道路现阶段完全搬照西方法治经验、引入了各种成熟的西方法治制度包括所谓的司法正义和形式正义,包括控辩对峙和法官自由心证精神,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的过程中,将保护弱者的权利完全放弃给社会和市场,从而导致了在市场条件下拥有不同经济资源中的人,在司法关系中的极端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律师制度和犯罪嫌疑人自辩制度,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西方法治社会已经接近完美的形式正义,无法解决控辩双方不平等而带来的实质正义缺位问题。而这些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必须建立由国家设立、与检察检查机构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直接在各种国家公诉过程中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在特定的重大案件审判上设立由全体公民直接对案件行使否决权的公民审查制度,也是一种实现法律正义的有效途径。问题是这样的人民法治由于挑战了西方国家的精英统治、以及司法体系的封闭性和阶级性,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实现,在中国现阶段也同样是一种天方夜谭,但依然可以作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理想模式;而用这样的标准和期望去观察已经结束的薄熙来法庭审判,我们就会看到中国法治社会距离理想境界还有十万八千里的距离。》

 

 

  一、薄熙来案件审判在双重法庭上进行——法庭的审判和公众的良知

 

  济南中院对薄熙来贪污受贿和滥用职权案件的审判庭审已经结束,对法律的记忆和理解通常还局限于历史传说中包青天、在现实生活中难得一睹公平正义法律审判的中国公众,仿佛等待了数百年才终于看到这样一场值得信赖的庭审;薄熙来案件的公开审判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政治和社会这些年里发生的巨大的进步;首先我们看到了薄熙来案件的审判是真实可信的,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都能够平等地对自己所坚持的立场进行辩护,这已经是中国法制史上巨大的进步。

 

  薄熙来是有争议的政治人物、有人仇恨他也有人喜欢他,但这一切与法律无关;我们需要看到的是在最严格的法律条款和最严谨的证据链构成之下,薄熙来是否犯下了被指控的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罪。在逻辑、因果关系、证据和法律面前,没有任何人有更高的权威,因此无论是薄熙来、他的辩护人律师、济南法院法官和公诉人,他们谁都没有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宪法和相关法律的权威,更重要的是他们谁也不能扭曲和代替公众对薄熙来案件的道德和良知审判和认知。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们正在经历的薄熙来审判是在国家法庭和公众的内心平行展开的。

 

  在思考薄熙来案件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运用缺乏真实内涵的法治角度来观察这一复杂的事件;相反我们必须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即政治、法治和具体法律审判的角度来审视这一案件的前因后果。首先必须关注的是薄熙来案件背后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原因,而在特定政治性前提下,薄熙来案件审判过程中是否首先符合程序正义,然后对他的检控和最终判决是否实现了实质正义?对薄熙来案件的审判能否符合中国现阶段的法治的标准,而更重要的是对薄熙来的审判是否符合中国政治和中国法制的最终合法性的基础既人民的意志,而人民的意志在现阶段如何表现?这一切最终是我们审视薄熙来案件的三重视角。

 

  薄熙来案件的庭审阶段已经结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社会各界都对案件的审理表现出了高度的关注,各种新闻媒体都把薄熙来案件庭审作为每日新闻头条热点。而在这个过程中各种依托着信息和互联网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媒体,已经显示出具备重构公众舆论和社会政治导向的巨大功能,并正在逐步颠覆传统媒体的话题设定和舆论导向霸权。因此各种新媒体和新型信息流传和沟通渠道事实上成为薄熙来案件庭审过程中的赢家;因技术进步而发展起来的即时通信技术和渠道正在解构现有的社会规范和社会思维系统。在薄熙来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济南中院每天及时发出的庭审微博直接向公众传达了有关庭审的各种信息,一反常态地没有排除了传统社会媒体、政治权力工具以及各种别有用心的人对相关信息进行筛选,然后选择性地披露重组从而主导公众的认知。

 

  值得注意的是薄熙来案件审判前后,一些依托在传统国家和公共权力基础上媒体机构与缺乏学术规范和独立思考能力的所谓法律学者一道,不断从舆论平台上干扰社会公众对薄熙来案件的认知,暴露出与法制、科学和公平精神完全不相容的各种重判薄熙来言论。这些既无专家对细节的分析能力、也无公正的政治导向的媒体和混迹在中国大学中的伪学者和法律专家,仅仅代表着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和特定政治倾向的视角,与公众的认知已经相距甚远,值得庆幸的这些媒体和这些人物正在被快速发展的信息社会中获得相对独立思考能力的公众所抛弃;在薄熙来案件审判过程中,这些官僚集团控制下的“左”“右”媒体和无良文人们已经逐步失去了对话体的设定和讨论能力。

 

  济南中院对薄熙来案件的审判既是当下的又是未来的,既是法律的又是良知的,只有能够有效满足了这一切的审判和判决,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以及法治的胜利。而这一切对于济南中院审判中的各方当事人、尤其是必须最后做出法庭判决的济南中院各位法官,这份责任的艰巨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切尽在不言中、一切取决于这个时代的客观环境、以及在客观环境下他们的内心法律良知和自由心证能否主导审判。事实上中国法治史上最重要的一个转折点已经在我们面前展开;是用最严格的法治精神、证据主导和自由心证独立审判,还是依旧按照中国传统政法不分的旧体制、政治先行主导本案的审判,薄熙来案件足以构成中国未来法治社会的分水岭;山穷水尽或柳暗花明皆在一念之间!

 

  二、审判薄熙来:以政治还是以法治的名义?

 

  在现代性的社会中法治和正义从来不是单独存在的,它们的绝对前提是国家和国家相关力量机制对法治和正义的支持;脱离特定的国家历史类型和特定的政治体制而抽象地去谈纯粹的法治和正义,不是知识上的幼稚和学术的肤浅就是政治上的别有用心。在薄熙来案件中脱离案件的政治和社会背景,而空谈所谓法治和正义因此是十分幼稚和浅薄的表现;事实上薄熙来案件能够提交中国的司法体系本身就是一种政治选择,这种选择初步看看起来有利于中国正在建设中的法治社会。而事实上关于什么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能否构成中国国家和政治建设的的最高目标,法治社会与中国革命和中国国家未来的历史进程的关系,远比人们能够理解的复杂。

 

  从政治角度而言、法律是已经获得了确定性,因此能够通过国家和立法形式而表现的政治。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法治和正义是在现有的国家结构内获得了最高权威和最后理性的政治形式。法律既代表着与力量和权力有关的国家制度,也代表着相应的客观力量和社会组织;因此法律是确定的、形成了规则和获得了确定性的政治,而政治则是社会和国家内外各种力量之间的冲突、妥协以及相关规则和制度的产生过程。

 

  政治总是优先致力于权力的获得和运用,并把权力作为自己的最高目的;而国家就是这种权力追求过程中政治垄断的最高表现形式。掌握着一个社会中最重要政治权力的阶层和人群,总是迫不及待地使自己转变成为国家这种排他性垄断的政治形式和结构,以便更好地实现政治的核心目标即权力的最大化。而权力被运用于什么方向、优先服务和造福于谁仅仅是权力获得后的一个附带效果;权力追求自身就足以构成绝大部分政治自我循环的目的,即为权力而权力。当一个社会中的精英统治阶级完成了最高权力的获得,并且满足于最高权力自身的形式完整即国家制度的完美,并满足于在国家体制和最高权力的保护下、尽量和平地使自己的私人和集团利益最大化时,法治就成为国家政治的最完美形式。

 

  因此法治是国家和权力已经发展到了极致,已经不再有比权力和国家更重要的政治目标后的政治选择;通过法治的建立,统治阶级和社会其它阶级共同认可了现有的社会基本结构、国家结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并且把这一切都转变成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治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只有停滞在特定意识形态和利益格局的国家才会形成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意味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僵硬,以及各种利益分配格局、包括对特定社会阶层有利的利益秩序不可变更。因此现阶段已经在现代性过程中完成西方国家法治,其进步性在于建立在个人自由主义基础之上的形式正义和形式公平,但需要社会性变革才能完成的实质性公平和正义,在维护现有统治结构、包括绝对私有制的西方化法治社会中无从实现。

 

  在历史过程中绝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变化都不带来权力本质更新;权力本质上总是优先服务于权力的拥有者,然后是与权力拥有者相关的阶级和人群,在依次满足了以统治者为中心而构建起来的上层社会之后,国家权力才开始部分行使对社会的公共职能。历史上所有的国家结构中最底层人民基本上与权力的更换和权力的运用无关;权力从来不是为他们服务的。正因为如此声称以人民利益为最高目标的革命政治,从一开始就处于一个巨大的悖论中;首先革命也需要追求权力,这与任何政治斗争过程一样,权力本身就是革命的最高目的,而一旦革命获得了权力、革命权力如何被运用,革命权力如何区别于其他统治阶级国家的权力,包括革命权力是否还有比权力自身更高的目的,就成为区别革命与其他朝代变更的重大差异。

 

  与历史上无数次改朝换代的农民起义不同、中国革命——至少在革命的早期历程、和至今依然构成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性和意识形态的角度而言——不是以权力的获得和运用作为自己的最高目的,而是以权力获得后将进行的对国家、社会、阶级和个人的改造,以及国家建设和人民幸福的追求,作为权力合法性的基础。而中国革命以及建立在中国革命基础之上的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将自己的合法性建立在自己的人民性、先锋队和服务性的基础之上;因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性基础从来就不是法治,而是与西方法治精神对立的革命、改革,以及最重要的人民利益和人民的意志基础之上!

 

  对薄熙来事件如何处理——以政治的名义还是以法治的名义因此折射出中国正在选择的历史道路——是革命至上还是法治至上?前者实际上就是薄熙来的政治选择、即在现有的政治和社会基础上继续动员公众,寻找一条突破现状的道路,这种类型的政治最终会令人联想起中国革命的各个历史阶段,以及让许多人心惊肉跳的文化大革命。如果按照革命的逻辑去审判薄熙来,很可能他不仅不是犯罪嫌疑人,相反却是革命的政治家和英雄;“一巴掌打出个叛徒“的共产党人。因此在当代中国的政治光谱中,薄熙来被认为是为数不多的左翼政治家领军人物,但其实按照严格的左翼标准,包括对权力、利益、民众以及毛泽东和文化大革命的态度,薄熙来被归类于“左翼”其实十分勉强,薄熙来事件更多起因于薄的个性以及其利益联盟与其它官僚体系的冲突,而不是真正的政治理念冲突。

 

  因此在薄熙来事件过程中、当中国选择了法治也就是以革命党的正统统治地位、国家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以及官员统治阶层的稳定作为首要目的时,薄熙来就会被现有秩序视为犯罪嫌疑人和乱臣贼子似的人物;他的“扫黄打黑”破坏了“和谐社会”和一大批“先富起来”企业家的美好糜烂生活,他的“重庆路线”破坏了全国一统的政治模式,他在重庆的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破坏了正常的组织生活,而他动员的“唱红”则让人直接想起文化大革命群众运动的场面。因此以法治的名义来处理薄熙来的问题,就是选择秩序、稳定和维护中央权威,这同样是最重要的政治选择。至此薄熙来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并且严格按照中国最高标准的法治程序正义进行审理,本身就是一种政治选择,而且在现阶段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具有最大的合理性!

 

  三、薄熙来案件审判折射出中国司法反腐的新趋势和旧问题

 

  薄熙来案件审判过程中中国司法系统已经尽到最大努力来实现程序正义;济南法庭的审判长的选择就是中国司法机构努力在薄熙来案件中尽量公平的明证。负责济南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庭审判长不是以刑事诉讼为主要业务方向的法官,而是以民事诉讼为学术和业务经历的法官,这其中济南司法机构的良苦用心值得赞赏;由于负责刑事诉讼的法官通常代表国家法律正义、与公诉人一道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形成国家威慑,因此刑事犯罪审理法官通常在法庭上习惯凌驾于犯罪嫌疑人之上。而在民事法庭审判过程中习惯于平等对待控辩双方的民事审判法官,则在薄熙来案件审理过程中习惯性地平等对待检控双方,从而为薄熙来的自我辩护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薄熙来案件审理过程中济南中院的开放、公平和严格遵守程序正义、保护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做法,为中国的法治创立下全新的标准,因此无论薄熙来案件的审判最终结束是什么,薄熙来案件审理已经是中国法治的胜利。尽管薄熙来案件的审判创造了中国法治的新标准,但中国司法体系中一些结构性的问题依然浮出水面;这其中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个体公民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的问题,戏剧性地由薄熙来这样的特权人物的遭遇提出。面对薄熙来保护自己的各种行为、包括拒绝在法庭上自证其罪以及不揭发他人等符合薄熙来个性和行为准则的举动,检控机关均认定这是薄熙来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因此要求加重对薄熙来的刑罚。

 

  检察机关在薄熙来案件济南法庭的传统检控模式和定罪标准,尽管没有突破中国检察机关的历史传统,但在中国走向法治的当下、却与中国法治的新走势格格不入。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涉及到国家公务人员的职务犯罪和贪腐犯罪进行侦查并提起公诉,这个职能决定了检查机关必须最大限度地搜索各种证据指控罪犯,而与此同时按照严格的权力制衡与证据证伪原则组织起来的现代法治同样要求对检查机关的指控和证据进行相应的抗辩,从而确保检查机关的指控具有真实性和客观性。事实上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功能同样包含对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制衡,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在中国独具特色的还有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制,这个机制的本质是执政党内部的纪律检查,而相应的指控和证据在符合客观证据的条件下也会被司法系统采纳作为客观合法的证据用于对国家公务人员贪腐和滥用职权案件的检控和审判。

 

  以上各种国家司法机关和执政党自身对腐败现象的控制、侦查、检控和审判机制、在形式上已经达到了现代法治国家所允许的极致,而多年对贪腐现象的遏制不利则是诸多因素集合后的客观效果,而不是中国的国家机器在遏制贪腐的形式上存在着重大缺陷。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全社会、包括中国司法体系都在全力对抗中国政治和社会中泛滥的贪腐现象时,传统法治社会的至高目标即公平和正义,以及当代法律体系最高原则即对个体公民的人权保护原则,以及现代法治社会的程序正义和相互制衡原则,都要求中国反腐败的举国机制必须考虑在行使强大的国家反腐败公共权力的过程中,必须同样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公民个人权利以及相应的合法权利、包括获得公平、公开和符合司法程序正义的审判。

 

  中国传统的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法律正义思维模式决定了中国各种司法机构在运行时优先考虑的是公共正义和国家秩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是从惩治罪犯、确保多数人权利不受侵犯的角度着眼,从而放弃了从公民基本权利的角度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反腐败的检查和检控工作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通过惩治罪犯来保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平,而不是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来进行事实的选择和证据的使用。因此在反腐败的司法程序过程中,一旦强大的国家机器被启动,各种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和指控会源源不绝地被寻找和提交法庭,与此同时相应的社会舆论也会被刻意动员,事实上形成有利于检控方的社会舆论压力。在与强大的国家检控机器与社会舆论压力之下,任何犯罪嫌疑人都难以自证清白,而这样的司法审判过程有违现代法治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程序正义和各方制衡的基本制度。

 

  由于检察机关的功能是代表国家进行证据收集和检控犯罪,因此在司法过程中检察机关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对抗性,在这种对抗性的关系中双方的力量和资源完全不成比例,而法治社会则要求整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最终目的必须包含惩罚罪犯和保护公民的双重职责,而且在二者的关系中保护公民免于公私暴力的侵扰是最优先的目标。因此现代法治社会必须优先关注对公民的保护问题,而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司法过程中就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各项法定权利的司法程序保护。由于国家和个体公民在力量和资源上巨大的差距,因此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司法过程中意味着必须最大限度地质疑对个人的各项指控,在证据和因果关系不确定的前提下优先推定被指控方的清白,而不是优先考虑检察方的指控。

 

  四、从薄熙来当庭翻供看全球性法治悖论——个体公民如何对抗国家机器?

 

  现代法治最大的悖论就是个体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权力的指控和追诉时,完全不具备能够与国家对峙的资源,更多时候被犯罪嫌疑人作为被指控方已经失去了人身自由和独立的思维能力,因此无法实现严格意义上的控辩双方平等,在法庭上通过控辩双方反复的指控和证伪,逐步澄清各种事实和证据,对保持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员产生尽量客观的自由心证,从而产生最符合事实的判决。正因为如此在已经高度完善的西方法治体系内,额外出现了以保护公民绝对个人权利为宗旨的人权法律,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部分就是保证公民在司法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公共权力的滥用。现阶段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没有直接保护个体公民对抗国家机制的公民个人保护机制,国际人权法则是正在发展中的相关机制,但国家如何直接在司法过程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包括如何进行国家机构之间出于不同职能的抗辩和平衡,从而获得对公民权利的最大保护,是世界性的法治悖论和困惑。

 

  因此现阶段在中国的反腐运作过程中,检察机关检控罪犯的职责就与保护个体公民的职责;前者要求最大限度的收集各种证据,将犯罪嫌疑人定罪成立,而后者却要求推翻各种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利益。而在这两种倾向冲突的过程中使证据和事实不断清晰,即通过控辩双方的冲突实现相互证伪和相互制衡、使控辩双方都能展开自己的论据和证据,就是法治社会要求的程序正义,这也是中国公检法制度相互制衡的初衷。现阶段中国的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和提供证据的刑事案件检察过程中,才有适当的检察缓冲和审查对抗可能。而一旦一个案件的起诉是由检察机关自行侦查和提起公诉,检察院自身的功能和职责、以及行为逻辑就决定了它必须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最大限度地试图给犯罪嫌疑人定罪,而不可能有为犯罪嫌疑人减轻责任的动机,唯一的例外就是当检察机关需要犯罪嫌疑人为指控其它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时,通过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指控来获取犯罪嫌疑人对他人的指控,即发达国家司法体系普遍存在的“污点证人”制度。

 

  因此现阶段中国的检察机关在检控各种腐败和贪污案件的过程中,通常没有保护犯罪嫌疑人和减轻对方责任的动机。相反在检控过程中、检察机关和相关的人员会倾向性的寻找能够给检控对象确定罪行的各种证据;包括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寻找证据、使用各种来源存在瑕疵的人证和物证、诱导产生具有极强主观性的证人证言、大量使用同案污点证人作证等等。面对着强大的国家检察机关的压力,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保护缺乏对等的机制;现阶段在中国司法过程中只能依靠公民的自我辩护和聘请的律师进行辩护。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律师以私人从业身份介入司法过程,是以盈利最大化而不是实现公平和正义作为职业的目标。因此现阶段在在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控辩双方处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检控一方掌握着国家公共权力资源,可以最大限度地动员和运用各种证人和证据来完成检控,而被检控方和其律师只能依靠有限的资源来完成自我辩护。这种控辩双方地位、资源和力量悬殊的司法诉讼状态,与现代法治所追求的司法正义和程序公平、以及现代法治最高目标人权保护相冲突。

 

  现阶段世界上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未能解决这个因国家作为政治的最高形式而产生的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冲突的矛盾;但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是不断加强对个人的保护机制,包括在传统的国家法律体制内引入人权法律机制,以及在各国国内法之上引入高于各国法律效力的国际人权法,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权利,包括个人在司法过程中对抗国家的权利。但满足于形式平等、形式正义、市场原则、利益主导和契约至上的西方法治社会,不可能真正解决这个问题。真正的法治社会程序正义和实质性的公平,只有在当国家把对公民提供独立和直接的保护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并建立起独立与现有的司法系统的人权保护机制时,才有可能实现。

 

  西方历史上罗马帝国时期一度在元老院的贵族统治机制之外,建立起国家保民官的制度来实现对普通平民的保护;这是早熟的、着眼于平衡强大的贵族、国家和公民之间利益的人类制度文明尝试,保民官制度试图在罗马统治者和贵族之外,建立直接代表平民利益,包括保护平民对抗贵族司法体系的个人保护制度,这是试图用政治力量在司法行政体系之外直接保护公民的尝试。现代性兴起后出现的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对抗统治者法律结构的神圣使命,交由私人化和盈利性的律师辩护制度去完成,这种建立在交易和利益购买基础之上的个人权利保护制度,已经完全丧失了对公民权利进行普遍性保护的功能。现阶段中国法治同样未能超出西方法治在这一领域的经验;中国的律师制度本质上就是市场制度在法律领域的扩展,现阶段以盈利为目的律师法庭辩护完全无法承担对法庭上的公民进行普遍保护的重任,与公平、正义和人权保护之类的公共目标没有任何直接关联。

 

  理想化的国家对公民的保护机制将在现有的国家司法机制外,建立由国家支持、包括提供经费和资源的人权保护机制,这些机制的核心功能包括对抗传统的国家司法机制,为公民提供国家抗辩和公民基本人权保护。这样的机制可以借鉴现阶段法治社会普遍存在的律师制度,但将盈利性和私人性的律师制度转变为非盈利和公共性的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机制;届时每一个处于国家检控下的公民,将获得由平行和独立的国家公民权利保护机制提供的抗辩帮助。只有当控辩双方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时,更好的法治平衡和公民权利保护才能真正实现。

 

  中国式的法治道路现阶段完全搬照西方法治经验、引入了各种成熟的西方法治制度包括所谓的司法正义和形式正义,包括控辩对峙和法官自由心证精神,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的过程中,将保护弱者的权利完全放弃给社会和市场,从而导致了在市场条件下拥有不同经济资源中的人,在司法关系中的极端不平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律师制度和犯罪嫌疑人自辩制度,无法实现真正的法律正义。西方法治社会已经接近完美的形式正义,无法解决控辩双方不平等而带来的实质正义缺位问题。而这些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必须建立由国家设立、与检察检查机构完全平等的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直接在各种国家公诉过程中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此外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在特定的重大案件审判上设立由全体公民直接对案件行使否决权的公民审查制度,也是一种实现法律正义的有效途径。问题是这样的人民法治由于挑战了西方国家的精英统治、以及司法体系的封闭性和阶级性,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可能实现,在中国现阶段也同样是一种天方夜谭,但依然可以作为未来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理想模式;而用这样的标准和期望去观察已经结束的薄熙来法庭审判,我们就会看到中国法治社会距离理想境界还有十万八千里的距离。

 

  五、不完美却有历史意义——薄熙来案件审判中所有人都是赢家

 

  薄熙来案件涉及到政治、法治以及具体法律指控这三个层次,而正是在这三个不同的层次上薄熙来案件依次展现出高度的复杂性、反映出各种深刻的矛盾,而这些矛盾又清晰地折射出中国社会、中国政治和中国法治现状和相关问题。对薄熙来案件审判的理解因此必须从法治的前提、案件审判的合理与合法性即形式正义是否存在,以及对薄熙来的各项指控以及相关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这三重视角来审视。

 

  对于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机器而言,通过公开法律审判并向公众真实的展示审判的过程,就是这个国家这些年政治文明不断进步的具体表现。此次在薄熙来案件审判过程中,公诉人、审判长和辩护人都表现出高度的法治专业素质和水准;这是过去几十年里中国法治进程的巨大的进步。济南法庭上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专业精神,包括以证据链为主导进行检控的风格,让人对审判的公正有信心。

 

  从审判的第一天对薄熙来案件的检控双方的指控和辩护、以及当事人自述和辩护过程中,我们仿佛重温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整个历史;我们看到了双轨制条件下有人在倒卖汽车配额,我们看到在中国的城市土地制度下,各种权力的介入和协调可以直接转变为巨大的经济利益,我们也看到了中国各级公共权力机关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分配与构成。

 

  如果不是薄熙来案件,我们至今为止还没有机会如此深入和直接地看到权力如何转换为各种利益,以及中间所涉及到的各种过程。在“改开”的几十年里公共权力和经济利益,以及在这个环节中的个人是如何盘根错节地交织和运作,以及巨大的灰色和黑色经济利益是如何形成和分配的。这些经济利益形成的本身就是犯罪和错误的;至于薄熙来这个过程中是否通过贪污和受贿的手段,而获得了个人的利益,相比之下其实都是枝节性的问题。

 

  被告人薄熙来曾经是凤毛麟角般的当代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佼佼者。事实上公诉人对他指证的作为大连市长和商务部部长期间受贿和贪污数额,都与他掌握的巨大的权力、以及完全可能由此而来的巨额寻租贪污受贿潜力不成比例。更重要的是在他在重庆担任地方最高领导时,没有针对他的任何贪污和受贿指证。即使对薄熙来的所有贪污和受贿指控最终都被证明是真实的,与他曾经付出过的努力相比,公众也会在道德和良心上对他进行审判和对比;与中国已经被记录的其他贪官相比,薄熙来一定不是贪污数额最大和行为最卑劣的。而如果薄熙来的坠落能证明中国共产党对它的成员、尤其是党的高级干部都有如此严厉的道德要求水准,那么当这样的道德要求水准一旦真正成为中国共产党党内生活的准则,中国社会将会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如果说国家法律审判是建立在国家暴力基础之上的,那么民意和历史对薄熙来的评判最终是建立在公众的良知和内心深处,更重要是公众和历史也在对审判薄熙来的国家和法律制度进行评判。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对薄熙来事件的终极审判最终发生在人民的内心,而且这个审判最终将超越一切审判并成为一个国家的历史记忆。

 

  总体而言、薄熙来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没有任何输家;所有的人最终包括薄熙来本人,都会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法律公正而严峻的审判,最终清者自清、浊者自浊。而中国社会和中国政府,以及习李王反腐新政,也将通过对薄熙来案件的处理而获得公众更高的支持。薄熙来案件审判无论最终的结局是什么,都会对中国的进步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才是薄熙来审判的正面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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