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及现实意义
2005-3-3 雷厉 随着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依宪治国”“宪法至上”的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施政观念无疑为中国特色宪政制度的建立开创了道路。毛泽东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对宪政制度在中国的建设方面进行了可贵的探索,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奠基人,他在制定和实施宪法中所贡献的智慧和付出的心血,现在看来,既具有重要的理论启示意义,也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正当纪念五四宪法颁布50周年的时候,重温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和社会主义依宪治国思想,并结合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第四次修宪的基本精神,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继承和发展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政治文明,建设中国特色的宪政制度,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宪政须适合中国国情 毛泽东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正确地分析了宪政与国情的关系。 他于1940年在《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一文中写道:“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1〕就是说,通过制定宪法,来实行和保证民主的政治。权衡当时世界上存在着的两种宪政:一种是欧美式的即资产阶级宪政;一种是苏联式的即社会主义宪政。毛泽东对当时中国应实行什么样的宪政作出明确的回答:“现在,我们中国需要的民主政治,既非旧式的民主,又还非社会主义的民主,而是合乎现在中国国情的新民主主义。目前准备实行的宪政,应该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2〕 中国为什么不能走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的老路呢?毛泽东指出:“现在的英、法、美等国,所谓宪政,所谓民主政治,实际上都是吃人政治。”〔3〕这种旧式的民主,“现在已经没落,变成反动的东西了。这种反动的东西,我们万万不能要”〔4〕。而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他们装模作样,演出一幕幕的立宪丑剧,实际上不过是“挂宪政的羊头,卖专制主义的狗肉”。 对于社会主义宪政的建立,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民主自然是很好的,全世界将来都要实行,“但是这种民主,在现在的中国,还行不通,因此我们也只得暂时不要它”〔5〕。根据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分为两个历史阶段的伟大理论,我们党所领导的宪政运动也分两步走,第一步是新民主主义宪政,第二步才是社会主义宪政。 在毛泽东的宪政思想指引下,在新民主主义宪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先后制定和公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4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等一系列重要法律,使革命根据地人民获得了保护自己、打击敌人的强大武器。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新民主主义宪政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经历了一个曲折艰难的过程。1954年宪法是一部较好的宪法,对推动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完善起过积极的作用,就因为它符合我国当时的情况。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有许多不切实际的错误东西,严重脱离了我国的现实,因此很不完善。 邓小平在党的十二大的闭幕词中,总结了建国三十多年的经验,指出: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是我们国家一切工作的指导方针,当然也是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个方针,1982年制定了现行宪法并四次修订,力求切合我国当前的实际,胡锦涛同志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20周年的讲话中十分明确地指出:“我国现行宪法是一部好宪法,总体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应该保持稳定。同时,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也是必要的。”所有这些都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毛泽东的宪政须适合中国国情的思想。 二、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统一战线制度和民主集中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我国,毛泽东第一个赋予国体以科学的内容,指出它“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毛泽东在强调国体的重要性的同时,认为政体应充分体现国体,他指出:“所谓‘政体’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的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6〕 我们应采取什么样的国体呢?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我们主张在彻底地打败日本侵略者之后,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7〕对于与之相适应的政体,毛泽东指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8〕 毛泽东同时指出,要实现新民主主义宪政,尤其需要加强党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只有共产党,才能团结各革命阶级去创建一个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统一战线政权,只有共产党,才能为这个政权机关制定正确的纲领和政策;只有共产党,才能团结和带领广大群众去实现这些正确的纲领和政策。正如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没有中国共产党人做中国人民的中流砥柱,中国的独立和解放是不可能的。”〔9〕 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不仅向全国人民提出建设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伟大纲领,而且领导解放区军民在各方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各种形式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民主成为光辉的现实。延安和解放区,就曾被国际友人称赞为“民主圣地”、“革命摇篮”。建国初期,我们党领导人民继续贯彻民主集中制,在全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过重要作用。很可惜,后来这种制度没有坚持下去,1958年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能按期召开,立法工作基本停顿下来,监督工作更是流于形式,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陷入低谷,宪法被虚置。“十年动乱”时期,林彪、“四人帮”把它们破坏无遗。 当今中国的政治改革,只能建立在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各项基本制度之上。而关于这些基本制度的阐述,正是毛泽东新民主主义宪政思想的基本内容,这些思想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显著与直接的现实价值。 三、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搞宪法就是搞科学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曾设想在中国建立一个比较理想的法制国家,并为此做出过巨大努力。 毛泽东在1953年初,便把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任务提到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面前,他说:“治国,须有一部大法。”〔10〕“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11〕“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2〕 1953年底,在毛泽东的领导下宪法起草委员会宣告成立。宪法起草小组阅读和比较了世界上各种类型的宪法,对起草我国自己的宪法发挥了有益的作用。在整个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对每一稿都作了多次修改,写了不少批语,并在讨论宪法草案的会议上作了多次讲话。在讨论中,曾有人提议将这部宪法定名为“毛泽东宪法”,有人主张写进关于毛泽东的地位和作用的文字,毛泽东对此坚决予以拒绝,并要求删掉宪法草案中颂扬自己的条文。有人说删掉这些条文是毛泽东“特别谦虚”的原因。对此,毛泽东严肃地指出:“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合适,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我们除了科学以外,什么都不要相信,就是说,不要迷信。中国人也好,外国人也好,死人也好,活人也好,对的就是对的,不对的就是不对的,不然就叫做迷信。要破除迷信。不论古代的也好,现代的也好,正确的就信,不正确的就不信,不仅不信而且还要批评。这才是科学的态度。”〔13〕 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期间,他对身边工作人员说:“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从党的主席到一般老百姓都要按照它做,将来我不当国家主席了,谁当也要按照它做,这个规矩要立好。”〔14〕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讨论这个宪法草案时也说:“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15〕 1954年9月20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共和国宪法在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一致通过。毛泽东概括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特点时说:“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我们的宪法草案,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原则基本上是两个: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一时办不到的事,必须允许逐步去办。……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比如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16〕并指出:“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17〕同时,他还强调指出:“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18〕 但不幸的是,从1957年下半年反右派斗争起,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改变了,从此不适当地强调阶级斗争和大搞群众运动,“人治”的思想抬头,不再那么重视宪法和法律了,有时甚至置宪法和法律于不顾。1958年,毛泽东在一次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来维持秩序〔19〕。这说明执政党与宪法的关系问题还没有得到正确解决。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党和党的组织往往处于宪法之上,不按照宪法的规定办事,结果只能使宪法虚置。这是历史的悲剧,国家的灾难。 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把马列主义的宪法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和阐明了新民主主义宪政理论;我们党领导根据地人民进行了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保障了人民民主,巩固了革命成果,支持了革命战争,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在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中,毛泽东的一个重要建树就是确立了社会主义依宪治国的目标导向。在今天,随着第四次修宪的完成,胡锦涛同志、温家宝同志进一步继承和发扬了毛泽东的宪政思想,在各种场合多次强调,依法治国,最根本的是依宪治国;依法行政,最根本的是依宪行政。各级政府都要把宪法作为根本的行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所有这些事实,都在向全世界宣示,与时俱进的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必将以更加坚定、自信、开放的姿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道上开创更加光辉的未来。 雷厉,内江师范学院政法历史系讲师 来源:《毛泽东思想研究》2004年第6期 |